(一)历代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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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35
颗粒名称: (一)历代田赋
分类号: F301.2
页数: 8
页码: 265-272
摘要: 夏代尚无文字,商代虽有文字,但对于土地贡赋制度尚无具体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一般即刻作 “田”字,就是将土地划分为若干规整的小方块(井田),这样划分土地自然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与再分配。这表明当时仍实行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制度。公社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以商王为代表的国家。外服向商朝贡献畜牧等,主要是表示对商的亲善,一般没有规定数量与期限。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贡献基本上都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西周的贡纳制度反映的是周王室和王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统治者的关系。关于服役年龄与免役规定。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经济 历代田赋

内容

夏代尚无文字,商代虽有文字,但对于土地贡赋制度尚无具体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一般即刻作 “田”字,就是将土地划分为若干规整的小方块(井田),这样划分土地自然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与再分配。这表明当时仍实行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制度。公社农民(当时的平民阶层)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以商王为代表的国家。
  商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靠王室的农牧场和手工作坊的收入;一是靠各诸侯、方国、臣僚的纳贡。《诗经 ·商颂 ·殷武》言:“昔有成汤,自彼氏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日商是常。”《帝王世纪 ·殷商第三》也说:“及夏桀无道..诸侯咸叛桀归汤,同日职贡者五百国。”说明不迟于成汤时,居于今陕北、甘肃、青海到四川西北地区的氏羌族与散居各地的部落、方国,就与商族政权建立朝贡关系。商的势力范围有内服与外服之分。外服的 “侯、甸、男、卫邦伯”是服从商朝领导的诸方国或部落首领。内服与外服的贡纳差别很大。外服向商朝贡献畜牧等,主要是表示对商的亲善,一般没有规定数量与期限。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贡献基本上都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贡纳品的种类有奴隶、畜牧产品、野兽、谷物、手工业品、玉、贝、龟、骨等等。
  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国语 ·周语上》载祭公谋父谏周穆王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氏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说明一方面贡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 “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渐远渐疏。所贡物品,多为各地土特产。
  西周的贡纳制度反映的是周王室和王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统治者的关系。当然,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的贡纳,最终也是由农、牧、手工业劳动者来承担。商周 “井田 ”农民的负担,《孟子 ·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胯胯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里孟子与龙子所说的 “贡”法,据学者研究,不可能是夏后氏的 “贡”法,而是战国诸侯的 “贡”法。孟子所说的 “助”法,也不仅行之于殷商,因为孟子所说的 “井田制”中的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实际上就是借民力而耕的 “助”法。其比例就是九分之一,与“野”的 “九一而助”正好相同,但孟子又说,他所说的 “井田制 ”有别于 “野”,“野”是“九一而助”,“国”是“什一使自赋 ”。可见,两者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关于“井田 ”农民的负担没有其他文献资料可以参考,所以人们只能暂且认为:周代的负担,“国”与“野”有别。“国人 ”的负担大体上是十分之一,“野人”的负担稍重,大体上是九分之一。负担的形式,大体上应是力役。
  除了以力役助耕“公田 ”外,当时“国”(或称“乡”、“郊”)与“野”(或称“遂”、“鄙”)的成丁农民还要承担兵役与其他力役。《周礼 ·地官 ·小司徒》载:“小司徒之职掌..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关于服役年龄与免役规定。《周礼 ·地官 ·乡大夫》记:“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也说明 “野人 ”的负担比 “国人 ”的负担重。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原先借民力以治公田的 “助法 ”无法再进行下去。为适应新的情况,各国先后对其赋税制度(包括田税和军赋)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前645)的“作爰田 ”与“作州兵 ”就含有军赋改革的内容。在此之前,管仲在齐国也实行 “相地而衰征 ”,就是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按等差征收,即按土地好坏而取粟。二年一取税。若按每年征收计,上年税率为15%,中年税率为10%,下年税率为5%。上中下年平均,为10%。所征者似为田税,但《管子》却称之为军赋。说明经管仲改革后,齐国军赋改为按地征收,所征的实物为 “粟”。
  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 ”,于鲁成公二年(前590)“作丘甲 ”。前者属田税范畴,按《春秋谷梁传》与《春秋公羊传》的说法就是“去公田而履亩”,“履亩而税 ”,即不论是原先的公田,还是私田,都一律征收田税。后者则是军赋改革。《周礼 ·地官 ·小司徒》规定:“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以此看来,“作丘甲 ”就是按“丘”提供马、牛等军需品。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又对军赋制度作进一步改革,称“用田赋”,即将军赋的征敛进一步落实到田亩。
  郑国于郑简公二十三年(前543)完成与鲁国 “作丘甲 ”内容相近的军赋改革。楚国于楚康王十二年(前548)实行田税和军赋的改革,车马、士卒、兵器等征敛,落实到田亩。秦国于秦简公七年(前408),实行“初租禾”,田税就成为秦国的一项正税。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在改革土地制度的同时,“初为赋”,实行军赋改革。改革中商鞅曾下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说明秦国的军赋按户征收,也称作“户赋”。《孟子 ·尽心》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荀子 ·王霸》也主张 “县鄙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 ”。说明战国时期已逐步建立赋、税、力役的 “三征”结构。战国时期创立的这一赋役制度体系为后世长期沿用。
  秦统一全国后的田租仍然是 “訾粟而税 ”,即采取比例税率,税率不低于什五税一。此外还有刍(饲料)、稿(禾杆)附加税。刍、稿税为定额税,按《秦律 ·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种按收获农作物的比例收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实际执行中,常常是给各县乡里的田土定出一个相对固定的税额,然后予以征收。秦代有人头税,但名称未见于史籍。还有“户赋”,即按户征收的赋。秦代力役分为徭与戍两种。《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记董仲舒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有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即秦人除 “月为更卒 ”外,集中服二岁役(为正一岁,屯戍一岁)。
  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至文帝二年(前178),“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此后,三十税一便成为西汉定制。东汉初,因刘秀控制的地盘尚窄,税源有限,而军费的开支又很大,所以一度改为什税一。至建武六年(30),刘秀的治理区域大为扩大,又实行精兵简政,使军国开支大为简省,故又恢复为三十税一,并再次成为定制。汉代的田租有附加税 ——刍稿税。汉代对田租还有临时性的 “灾免”规定,“灾免”的办法因时而异。东汉 “灾免 ”田租时,也常兼及刍与稿。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 ”。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明确解释了算赋的征税对象、税率及其军费性质。算赋的征税对象,视政策需要,也进行调整。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就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赋的数额也会调整,如文帝时,曾将算赋改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又恢复为一算120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又改为一算90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改为一算80钱。汉武帝以前,7岁~14岁,每人纳口钱20钱,作为皇室财政收入。武帝时,将“口赋 ”起征年龄降为3岁,另加3钱归国库,作为军费的补充收入。至元帝时才恢复旧制。东汉仍其旧日,至东汉末,又改为 “产子一岁,即出口钱”。汉代也有 “户赋 ”,即按户征收的赋。汉代力役为 “更赋 ”,亲自服更卒之役为 “践更”,当“践更 ”之时而脱之为 “过更 ”。《史记 ·游侠传》载更卒之役为 “一月一更”。更卒还可以以钱代役,也可以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
  三国曹魏时期,建安元年(196),曹操 “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并推向全国,“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屯田的劳动力包括招募流民与徙民。民屯采用租佃制:“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屯田民的负担远比郡县的编户齐民重。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颁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 ”。即将秦汉以来的税钱(口赋、算赋、户赋等)与横调、横敛赋等一起并为 “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但未包括 “役”。这种按户税绵绢,到西晋时被称之“户调”;与田租合称,谓之 “租调 ”。曹操征收田租,将田租的附加 ——刍税、稿税都并入田租,对一般民户亦较有利。曹魏时期的 “役”除徭役、戍役、工役外,还出现一种吏役,即以 “吏”的身份给官府或官吏服役。咸熙元年(264),实际掌权的司马昭下令“罢屯田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 ”。翌年,司马炎正式代魏,重申 “罢农官为郡县”,民屯即行废止,原先的屯民即为国家佃农,就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但军屯继续存在。
  西晋平吴后不久,即实行 “占田课田制 ”,规定吏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但并未实授土地。所谓 “课田 ”,既是课耕,又是课税。即要求丁男之户垦田五十亩,即使没种五十亩,也按五十亩课租调。对于士庶官吏,则没有课田规定。对于品官,还可以依官品高低“荫”其亲属,并“荫”一定数量的衣食客与佃客。占田课田制虽然对官、民的占田作了限制,但实际作用似乎不大,只是对于民户的垦田,又一定的促进作用。与占田制相联系的是户调制和田租。“户调之式为: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田租为: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八升);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
  北魏初期,大体沿袭魏晋的田租与 “赀调”制度,不久租调额提高。《魏书》一一零卷《食货志》载太和八年(484)租调额为:“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斤、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而出。”太和九年(485)颁地令,太和十年(486)立三长(邻长、里长、党长)、改定租调后,基本确定一夫一妇为纳租调的基准单位,民户的租调负担大为减轻。北齐、北周实行的租调制大体同与北魏,但租调分为 “垦租”和“义租 ”两项,前者属中央财政,后者属地方财政。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力役都很繁重。西魏、北周的力役有制度化的规定,先是“六丁兵”,即每年服役二月,后改为 “八丁兵 ”,每年服役45天,最后再改为“十二丁兵”,每年服役一月。
  隋代租调制厘革北朝之制。隋文帝于开皇初年颁布的租调制,其基本计税单位为 “丁男一床 ,”指18岁~59岁的夫妇2人,他们每年要缴租粟3石,以及1匹绢或1端布,而单丁(未婚的丁男丁女)、仆隶(成丁的男女奴婢)减半。后来,文帝通过提高成丁年龄,减少调绢的数量,使赋役负担有所减轻。开皇十年(590)六月,文帝下令:“人年五十,免役输庸。”即年满50者,可以缴纳一定的纺织品以代替亲身赴役。隋炀帝时,徭役调发频繁而苛重,使得 “丁男不供,役及妇人 ”,造成 “耕稼失时,田畴多荒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国虽富但民赤贫,终于引发隋末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隋朝的统治。
  唐朝前期,制定《赋役令》,规定租庸调的征收项目、品种与数量。主要内容是:“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岁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由于 “役”可以输 “庸”而免,故“役”又可称“庸”,所以唐《赋役令》也被称为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较之隋代的租调制,明显的变化是按丁男计征,租额减为二石,并把输庸代役制度化。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废止 “租庸调法 ”实行 “两税法 ”。主要内容为:1.先估算国家支出,然后定税额,以量出,定入;2.不分主、,客,以现有户入户籍,据以征税;3.以田亩和资产作为纳税标准;4.定居户分夏、秋两季征收;5.“两税”以钱计算,田税以垦田数计算;6.保留丁额,租庸调和一切杂役全部取消。“两税法”把以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本,把田、户、口税并为两税征收,不分主客、贵贱,不按贫富等级征税,是为中国田赋制度上的一次大变革,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唐时,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纳钱,秋税输米,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土、贡等。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有龙须席卷10领及五色覆鞍毡、芫青、子亭长、庵闾、假苏、荆芥等。五代十国时期,农业税的正式税目仍然是两税,以田亩税为主,且两税的附加税及杂税明显增多,力役加重。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 “两税法 ”。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为庵闾10斤、荆芥10斤,席10领、砚10枚。
  辽代实行 “两税法 ”。公田 “不输赋税”,而私田赋税的征收,依据两个标准,一是户丁和土地,二是官品、门第高下。
  元代的赋税制度北方与南方不同:“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北方地区的农民一般纳丁税而不纳地税。需要纳地税的只是工匠、僧道和军站户。元太宗八年(1236),定科征之法,税粮为每丁二石,驱口(奴婢)五斗。至元十七年(1280),每丁税额提高到三石,驱口(奴婢)提高到一石。科差又分丝料和包银两种,丝料税额为 “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每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 ”称为 “二五户丝”。世祖中统元年(1260),又把丝料税额由原有 “二五户丝”制下的每户,纳丝11两2钱,提高到每户纳丝1斤6两4钱。包银是以银子的形式缴纳的科差。宪宗二年(1252)税额为每户6两,宪宗五年(1255)减为4两。包银是北方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的科差,因为不少民户没有银子,需要出卖布匹换得银子上缴,以致 “十倍其费 ”。明朝初期,确定赋役籍,赋分地赋和力役。赋以田土为主,地域为经,居户为纬,业主归其本区据以核定和管理土地。籍是登记土地、丁口的户籍簿,以户为主,以田为律,田归户主,据此管理户口和赋役。形成一套较完整、系统、严密的户籍制度。明初的赋税制度在编造黄册和鱼鳞图册的基础上,实行“两税法”。田赋分为 “夏税”和“秋粮”两种,“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洪武时,夏税缴纳米麦、钱钞、绢,秋粮缴纳米、钱钞、绢,“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又允许天下税粮根据各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以银、钞、钱、绢”以及其他物产代输。用米麦缴纳的称为“本色 ”用丝、绢、银、钞及其他物产折纳者,谓之 “折色 ”。明代的徭役分为里甲、杂泛、均徭3种。,里甲役是以里甲为单位承担的徭役,为正役。里甲正役之外,其余皆称“杂泛 ”,又分经常性的和非经常性的两种。“均徭 ”就是把 “杂泛 ”中的经常性差役固定化后列出的一类差役,如各级衙门及儒学、仓库中设的库子、斗级、皂隶、门子、马夫、轿夫、铺兵、弓兵、馆夫等,由各甲轮流当役,稍后可折合为银,用银抵差。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开始实行“一条鞭法 ”,即总括一州县的赋役和土贡方物,悉归一条,按地亩改征银两。其特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手续简化;州县所需力役,从所收税中出钱雇募;地方贡物和上缴国库的费用,均并 “一条鞭法 ”内征收。“一条鞭法”变过去的田有赋、人有役为赋役合一,变人丁服务役为按亩征税,变对人税为对物税,变实物缴纳为货币缴纳,是逐渐走向近代税制的开始。据资料载,明嘉靖年间(1522—1566),真宁县年征田赋粮10312.94石(其中:夏地191445亩,粮4088.66石;秋地218252亩,粮6224.28石),草9667束,征收力差182名。年征收罚差准银4504两,年征收银差折银630.45两。年征收实物:农桑绢43.19匹、冬花150斤、绵羯羊21只、大尾羊1只。年征收商税课程折银8.46两、站价粮折银2031.2两。
  清初,仍沿袭明代“一条鞭法”,除地赋按夏税、秋税分季征收外,还征收丁银。年龄在16岁~60岁的丁民,按贫富分上中下三等计征。清廷鉴于明末赋税之重导致政权丧亡的教训,于顺治三年(1646)对明末的田赋附加及杂税一律废除,并详定《赋役全书》,颁布各省。清康熙《宁州志 ·贡赋》载:真宁县每亩科银二分四厘。据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成书的《正宁县志 ·田赋志》记载,雍正五年(1727),朝廷推行“摊丁入亩,赋役合一”制,规定“无论绅衿富户一例的输将”“每粮银壹两,均载丁银壹钱陆分捌厘七毫肆丝肆忽陆微柒纤肆尘玖渺壹漠”,正宁县实,征均载丁银873.45两。“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延续多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不再需要用隐瞒人口的办法逃避丁银。至乾隆年间(1736—1796),县内每亩地科银约为5分6毫。据清《正宁县志》载,正宁县时有川、塬、坡地178722.5亩,每亩征本色粮2357合,计征本色粮235.557石,每亩科折色粮2.118升,计征折色粮4027.63石(折银4736.55两);征银248.73两;人丁分中下二等六则,计征均载粮873.45两,遇闰加银62.27两。清后期(1840—1911),田赋虽仍为正贡,但加征名目日益繁多苛重。咸丰四年(1845),每亩赋银1两,加征津贴银,田赋本色、折色并收,浮取较本色更重。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内民田每亩科银0.02钱~1504钱不等,粮约至8升不等;屯田每亩科银0.0012~0.006钱不等,粮5升~6升不等;草价1分~9分2厘不等;地丁连闰银11两;摊丁银1593钱有奇,遇闰每银1两加征银1748钱。同年,正宁县田赋负担情况是:实征粮4369石,耗羡银77399两,额外杂赋征粮74749石。钱,民国初年,田赋仍沿清制。民国六年(1917),甘肃巡按使张广建擅加田赋,正银每亩增加库平银一两七钱五分。后在各界要求改革旧制的呼吁下,经多次革新,田赋发生变化:一是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从民国十二年(1923)起,把历来作为中央收入的田赋首次划归地方,建立地方税,由省、市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二是整理田赋,限制附加。北洋政府将多种征收名目统一并归为地丁、漕粮、租课、附加4大类。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27—1934),国民政府曾先后5次通令不得增加附加,并规定田赋附加正税与附加总额不得超过现行地价的1%,附加税更不得超过正税。三是实行田赋征收和征借。民国二十七年(1938)实行粮食征购;民国三十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民国三十二年(1943)又实行粮食借征。征借在抗日战争期间属非常措施,但抗战胜利后却一直实行并推及全,国。四是改革田赋征收制度。民国二十三年(1934)5月规定征收款分立,后田赋征收一直沿袭执行。民国时期,经过整旧建新,使封建税制逐渐演变成为近代资本主义税制。但种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负担更加沉重。民国四年(1915)后,县内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实地丁附加税(地丁、耗羡随地丁带征并解的杂款及自治捐、警学捐等),都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增加的地方附加税如羊捐、磨课、农具税、槽头税、屠税等等,名目与日俱增。时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地丁银每两附收经费2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向有大、小之分,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统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收银。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田赋正税率每亩0.128钱~0.235钱不等,并以1两折银币1.5元计征;粮石每丁,银1两,加征粮1.5斗~1.8斗(四成折洋,六成折粮)。并随地丁银1两,加征地丁耗羡银1.5钱,加征地丁余银5.5钱,加征经费银0.5钱;正钱1币,纳经费粮5斤,附加耗羡1.5斗,附加盈余5.5斗;地丁盐课,每丁银1两征银0.6钱~1钱不等;保安附加随丁银1两附征0.5元~5.2元;教育补助随地丁正项每两附加0.2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为适应战时财政经济需要,田赋改征实物,将旧额粮石原征3~4成折色恢复原额,一律改征本色实物。地丁、草束折价合并征收后,地丁及其附加一律改征实物。其标准为:以每元合折小1.6斗。从此,地丁、粮石和草束统一于田赋之内,旧称不复存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全省办理土地呈报,调整赋额。民国三十三年(1944)起,正宁县执行甘肃省重新厘定的田赋科则《三等九则》,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解放。民国三十八年(1949)《正宁县纪纲乡应交亩税花名册》反映:第十三甲二户刘崇德1.5亩地交0.13元,第十三甲四户刘宗兴12.92亩地交1.36元,第十三甲五户刘明德78.96亩地交11.23元。附:1.民国十八年正宁县田赋征收表(银粮征收规则)(表6—1,见本章末)庆阳专署田赋科则表(表6—2)注:田赋科则系按每亩平均实物小麦收益的5%为赋率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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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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