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一)历代田赋夏代尚无文字,商代虽有文字,但对于土地贡赋制度尚无具体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一般即刻作 “田”字,就是将土地划分为若干规整的小方块(井田),这样划分土地自然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与再分配。这表明当时仍实行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制度。公社农民(当时的平民阶层)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以商王为代表的国家。
商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靠王室的农牧场和手工作坊的收入;一是靠各诸侯、方国、臣僚的纳贡。《诗经 ·商颂 ·殷武》言:“昔有成汤,自彼氏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日商是常。”《帝王世纪 ·殷商第三》也说:“及夏桀无道..诸侯咸叛桀归汤,同日职贡者五百国。”说明不迟于成汤时,居于今陕北、甘肃、青海到四川西北地区的氏羌族与散居各地的部落、方国,就与商族政权建立朝贡关系。商的势力范围有内服与外服之分。外服的 “侯、甸、男、卫邦伯”是服从商朝领导的诸方国或部落首领。内服与外服的贡纳差别很大。外服向商朝贡献畜牧等,主要是表示对商的亲善,一般没有规定数量与期限。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贡献基本上都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贡纳品的种类有奴隶、畜牧产品、野兽、谷物、手工业品、玉、贝、龟、骨等等。
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国语 ·周语上》载祭公谋父谏周穆王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氏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说明一方面贡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 “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渐远渐疏。所贡物品,多为各地土特产。
西周的贡纳制度反映的是周王室和王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统治者的关系。当然,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的贡纳,最终也是由农、牧、手工业劳动者来承担。商周 “井田 ”农民的负担,《孟子 ·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胯胯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里孟子与龙子所说的 “贡”法,据学者研究,不可能是夏后氏的 “贡”法,而是战国诸侯的 “贡”法。孟子所说的 “助”法,也不仅行之于殷商,因为孟子所说的 “井田制”中的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实际上就是借民力而耕的 “助”法。其比例就是九分之一,与“野”的 “九一而助”正好相同,但孟子又说,他所说的 “井田制 ”有别于 “野”,“野”是“九一而助”,“国”是“什一使自赋 ”。可见,两者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关于“井田 ”农民的负担没有其他文献资料可以参考,所以人们只能暂且认为:周代的负担,“国”与“野”有别。“国人 ”的负担大体上是十分之一,“野人”的负担稍重,大体上是九分之一。负担的形式,大体上应是力役。
除了以力役助耕“公田 ”外,当时“国”(或称“乡”、“郊”)与“野”(或称“遂”、“鄙”)的成丁农民还要承担兵役与其他力役。《周礼 ·地官 ·小司徒》载:“小司徒之职掌..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关于服役年龄与免役规定。《周礼 ·地官 ·乡大夫》记:“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也说明 “野人 ”的负担比 “国人 ”的负担重。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原先借民力以治公田的 “助法 ”无法再进行下去。为适应新的情况,各国先后对其赋税制度(包括田税和军赋)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前645)的“作爰田 ”与“作州兵 ”就含有军赋改革的内容。在此之前,管仲在齐国也实行 “相地而衰征 ”,就是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按等差征收,即按土地好坏而取粟。二年一取税。若按每年征收计,上年税率为15%,中年税率为10%,下年税率为5%。上中下年平均,为10%。所征者似为田税,但《管子》却称之为军赋。说明经管仲改革后,齐国军赋改为按地征收,所征的实物为 “粟”。
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 ”,于鲁成公二年(前590)“作丘甲 ”。前者属田税范畴,按《春秋谷梁传》与《春秋公羊传》的说法就是“去公田而履亩”,“履亩而税 ”,即不论是原先的公田,还是私田,都一律征收田税。后者则是军赋改革。《周礼 ·地官 ·小司徒》规定:“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以此看来,“作丘甲 ”就是按“丘”提供马、牛等军需品。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又对军赋制度作进一步改革,称“用田赋”,即将军赋的征敛进一步落实到田亩。
郑国于郑简公二十三年(前543)完成与鲁国 “作丘甲 ”内容相近的军赋改革。楚国于楚康王十二年(前548)实行田税和军赋的改革,车马、士卒、兵器等征敛,落实到田亩。秦国于秦简公七年(前408),实行“初租禾”,田税就成为秦国的一项正税。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在改革土地制度的同时,“初为赋”,实行军赋改革。改革中商鞅曾下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说明秦国的军赋按户征收,也称作“户赋”。《孟子 ·尽心》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荀子 ·王霸》也主张 “县鄙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 ”。说明战国时期已逐步建立赋、税、力役的 “三征”结构。战国时期创立的这一赋役制度体系为后世长期沿用。
秦统一全国后的田租仍然是 “訾粟而税 ”,即采取比例税率,税率不低于什五税一。此外还有刍(饲料)、稿(禾杆)附加税。刍、稿税为定额税,按《秦律 ·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种按收获农作物的比例收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实际执行中,常常是给各县乡里的田土定出一个相对固定的税额,然后予以征收。秦代有人头税,但名称未见于史籍。还有“户赋”,即按户征收的赋。秦代力役分为徭与戍两种。《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记董仲舒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有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即秦人除 “月为更卒 ”外,集中服二岁役(为正一岁,屯戍一岁)。
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至文帝二年(前178),“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此后,三十税一便成为西汉定制。东汉初,因刘秀控制的地盘尚窄,税源有限,而军费的开支又很大,所以一度改为什税一。至建武六年(30),刘秀的治理区域大为扩大,又实行精兵简政,使军国开支大为简省,故又恢复为三十税一,并再次成为定制。汉代的田租有附加税 ——刍稿税。汉代对田租还有临时性的 “灾免”规定,“灾免”的办法因时而异。东汉 “灾免 ”田租时,也常兼及刍与稿。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 ”。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明确解释了算赋的征税对象、税率及其军费性质。算赋的征税对象,视政策需要,也进行调整。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就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赋的数额也会调整,如文帝时,曾将算赋改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又恢复为一算120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又改为一算90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改为一算80钱。汉武帝以前,7岁~14岁,每人纳口钱20钱,作为皇室财政收入。武帝时,将“口赋 ”起征年龄降为3岁,另加3钱归国库,作为军费的补充收入。至元帝时才恢复旧制。东汉仍其旧日,至东汉末,又改为 “产子一岁,即出口钱”。汉代也有 “户赋 ”,即按户征收的赋。汉代力役为 “更赋 ”,亲自服更卒之役为 “践更”,当“践更 ”之时而脱之为 “过更 ”。《史记 ·游侠传》载更卒之役为 “一月一更”。更卒还可以以钱代役,也可以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
三国曹魏时期,建安元年(196),曹操 “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并推向全国,“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屯田的劳动力包括招募流民与徙民。民屯采用租佃制:“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屯田民的负担远比郡县的编户齐民重。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颁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 ”。即将秦汉以来的税钱(口赋、算赋、户赋等)与横调、横敛赋等一起并为 “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但未包括 “役”。这种按户税绵绢,到西晋时被称之“户调”;与田租合称,谓之 “租调 ”。曹操征收田租,将田租的附加 ——刍税、稿税都并入田租,对一般民户亦较有利。曹魏时期的 “役”除徭役、戍役、工役外,还出现一种吏役,即以 “吏”的身份给官府或官吏服役。咸熙元年(264),实际掌权的司马昭下令“罢屯田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 ”。翌年,司马炎正式代魏,重申 “罢农官为郡县”,民屯即行废止,原先的屯民即为国家佃农,就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但军屯继续存在。
西晋平吴后不久,即实行 “占田课田制 ”,规定吏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但并未实授土地。所谓 “课田 ”,既是课耕,又是课税。即要求丁男之户垦田五十亩,即使没种五十亩,也按五十亩课租调。对于士庶官吏,则没有课田规定。对于品官,还可以依官品高低“荫”其亲属,并“荫”一定数量的衣食客与佃客。占田课田制虽然对官、民的占田作了限制,但实际作用似乎不大,只是对于民户的垦田,又一定的促进作用。与占田制相联系的是户调制和田租。“户调之式为: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田租为: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八升);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
北魏初期,大体沿袭魏晋的田租与 “赀调”制度,不久租调额提高。《魏书》一一零卷《食货志》载太和八年(484)租调额为:“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斤、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而出。”太和九年(485)颁地令,太和十年(486)立三长(邻长、里长、党长)、改定租调后,基本确定一夫一妇为纳租调的基准单位,民户的租调负担大为减轻。北齐、北周实行的租调制大体同与北魏,但租调分为 “垦租”和“义租 ”两项,前者属中央财政,后者属地方财政。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力役都很繁重。西魏、北周的力役有制度化的规定,先是“六丁兵”,即每年服役二月,后改为 “八丁兵 ”,每年服役45天,最后再改为“十二丁兵”,每年服役一月。
隋代租调制厘革北朝之制。隋文帝于开皇初年颁布的租调制,其基本计税单位为 “丁男一床 ,”指18岁~59岁的夫妇2人,他们每年要缴租粟3石,以及1匹绢或1端布,而单丁(未婚的丁男丁女)、仆隶(成丁的男女奴婢)减半。后来,文帝通过提高成丁年龄,减少调绢的数量,使赋役负担有所减轻。开皇十年(590)六月,文帝下令:“人年五十,免役输庸。”即年满50者,可以缴纳一定的纺织品以代替亲身赴役。隋炀帝时,徭役调发频繁而苛重,使得 “丁男不供,役及妇人 ”,造成 “耕稼失时,田畴多荒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国虽富但民赤贫,终于引发隋末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隋朝的统治。
唐朝前期,制定《赋役令》,规定租庸调的征收项目、品种与数量。主要内容是:“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岁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由于 “役”可以输 “庸”而免,故“役”又可称“庸”,所以唐《赋役令》也被称为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较之隋代的租调制,明显的变化是按丁男计征,租额减为二石,并把输庸代役制度化。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废止 “租庸调法 ”实行 “两税法 ”。主要内容为:1.先估算国家支出,然后定税额,以量出,定入;2.不分主、,客,以现有户入户籍,据以征税;3.以田亩和资产作为纳税标准;4.定居户分夏、秋两季征收;5.“两税”以钱计算,田税以垦田数计算;6.保留丁额,租庸调和一切杂役全部取消。“两税法”把以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本,把田、户、口税并为两税征收,不分主客、贵贱,不按贫富等级征税,是为中国田赋制度上的一次大变革,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唐时,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纳钱,秋税输米,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土、贡等。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有龙须席卷10领及五色覆鞍毡、芫青、子亭长、庵闾、假苏、荆芥等。五代十国时期,农业税的正式税目仍然是两税,以田亩税为主,且两税的附加税及杂税明显增多,力役加重。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 “两税法 ”。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为庵闾10斤、荆芥10斤,席10领、砚10枚。
辽代实行 “两税法 ”。公田 “不输赋税”,而私田赋税的征收,依据两个标准,一是户丁和土地,二是官品、门第高下。
元代的赋税制度北方与南方不同:“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北方地区的农民一般纳丁税而不纳地税。需要纳地税的只是工匠、僧道和军站户。元太宗八年(1236),定科征之法,税粮为每丁二石,驱口(奴婢)五斗。至元十七年(1280),每丁税额提高到三石,驱口(奴婢)提高到一石。科差又分丝料和包银两种,丝料税额为 “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每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 ”称为 “二五户丝”。世祖中统元年(1260),又把丝料税额由原有 “二五户丝”制下的每户,纳丝11两2钱,提高到每户纳丝1斤6两4钱。包银是以银子的形式缴纳的科差。宪宗二年(1252)税额为每户6两,宪宗五年(1255)减为4两。包银是北方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的科差,因为不少民户没有银子,需要出卖布匹换得银子上缴,以致 “十倍其费 ”。明朝初期,确定赋役籍,赋分地赋和力役。赋以田土为主,地域为经,居户为纬,业主归其本区据以核定和管理土地。籍是登记土地、丁口的户籍簿,以户为主,以田为律,田归户主,据此管理户口和赋役。形成一套较完整、系统、严密的户籍制度。明初的赋税制度在编造黄册和鱼鳞图册的基础上,实行“两税法”。田赋分为 “夏税”和“秋粮”两种,“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洪武时,夏税缴纳米麦、钱钞、绢,秋粮缴纳米、钱钞、绢,“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又允许天下税粮根据各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以银、钞、钱、绢”以及其他物产代输。用米麦缴纳的称为“本色 ”用丝、绢、银、钞及其他物产折纳者,谓之 “折色 ”。明代的徭役分为里甲、杂泛、均徭3种。,里甲役是以里甲为单位承担的徭役,为正役。里甲正役之外,其余皆称“杂泛 ”,又分经常性的和非经常性的两种。“均徭 ”就是把 “杂泛 ”中的经常性差役固定化后列出的一类差役,如各级衙门及儒学、仓库中设的库子、斗级、皂隶、门子、马夫、轿夫、铺兵、弓兵、馆夫等,由各甲轮流当役,稍后可折合为银,用银抵差。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开始实行“一条鞭法 ”,即总括一州县的赋役和土贡方物,悉归一条,按地亩改征银两。其特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手续简化;州县所需力役,从所收税中出钱雇募;地方贡物和上缴国库的费用,均并 “一条鞭法 ”内征收。“一条鞭法”变过去的田有赋、人有役为赋役合一,变人丁服务役为按亩征税,变对人税为对物税,变实物缴纳为货币缴纳,是逐渐走向近代税制的开始。据资料载,明嘉靖年间(1522—1566),真宁县年征田赋粮10312.94石(其中:夏地191445亩,粮4088.66石;秋地218252亩,粮6224.28石),草9667束,征收力差182名。年征收罚差准银4504两,年征收银差折银630.45两。年征收实物:农桑绢43.19匹、冬花150斤、绵羯羊21只、大尾羊1只。年征收商税课程折银8.46两、站价粮折银2031.2两。
清初,仍沿袭明代“一条鞭法”,除地赋按夏税、秋税分季征收外,还征收丁银。年龄在16岁~60岁的丁民,按贫富分上中下三等计征。清廷鉴于明末赋税之重导致政权丧亡的教训,于顺治三年(1646)对明末的田赋附加及杂税一律废除,并详定《赋役全书》,颁布各省。清康熙《宁州志 ·贡赋》载:真宁县每亩科银二分四厘。据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成书的《正宁县志 ·田赋志》记载,雍正五年(1727),朝廷推行“摊丁入亩,赋役合一”制,规定“无论绅衿富户一例的输将”“每粮银壹两,均载丁银壹钱陆分捌厘七毫肆丝肆忽陆微柒纤肆尘玖渺壹漠”,正宁县实,征均载丁银873.45两。“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延续多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不再需要用隐瞒人口的办法逃避丁银。至乾隆年间(1736—1796),县内每亩地科银约为5分6毫。据清《正宁县志》载,正宁县时有川、塬、坡地178722.5亩,每亩征本色粮2357合,计征本色粮235.557石,每亩科折色粮2.118升,计征折色粮4027.63石(折银4736.55两);征银248.73两;人丁分中下二等六则,计征均载粮873.45两,遇闰加银62.27两。清后期(1840—1911),田赋虽仍为正贡,但加征名目日益繁多苛重。咸丰四年(1845),每亩赋银1两,加征津贴银,田赋本色、折色并收,浮取较本色更重。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内民田每亩科银0.02钱~1504钱不等,粮约至8升不等;屯田每亩科银0.0012~0.006钱不等,粮5升~6升不等;草价1分~9分2厘不等;地丁连闰银11两;摊丁银1593钱有奇,遇闰每银1两加征银1748钱。同年,正宁县田赋负担情况是:实征粮4369石,耗羡银77399两,额外杂赋征粮74749石。钱,民国初年,田赋仍沿清制。民国六年(1917),甘肃巡按使张广建擅加田赋,正银每亩增加库平银一两七钱五分。后在各界要求改革旧制的呼吁下,经多次革新,田赋发生变化:一是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从民国十二年(1923)起,把历来作为中央收入的田赋首次划归地方,建立地方税,由省、市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二是整理田赋,限制附加。北洋政府将多种征收名目统一并归为地丁、漕粮、租课、附加4大类。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27—1934),国民政府曾先后5次通令不得增加附加,并规定田赋附加正税与附加总额不得超过现行地价的1%,附加税更不得超过正税。三是实行田赋征收和征借。民国二十七年(1938)实行粮食征购;民国三十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民国三十二年(1943)又实行粮食借征。征借在抗日战争期间属非常措施,但抗战胜利后却一直实行并推及全,国。四是改革田赋征收制度。民国二十三年(1934)5月规定征收款分立,后田赋征收一直沿袭执行。民国时期,经过整旧建新,使封建税制逐渐演变成为近代资本主义税制。但种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负担更加沉重。民国四年(1915)后,县内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实地丁附加税(地丁、耗羡随地丁带征并解的杂款及自治捐、警学捐等),都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增加的地方附加税如羊捐、磨课、农具税、槽头税、屠税等等,名目与日俱增。时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地丁银每两附收经费2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向有大、小之分,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统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收银。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田赋正税率每亩0.128钱~0.235钱不等,并以1两折银币1.5元计征;粮石每丁,银1两,加征粮1.5斗~1.8斗(四成折洋,六成折粮)。并随地丁银1两,加征地丁耗羡银1.5钱,加征地丁余银5.5钱,加征经费银0.5钱;正钱1币,纳经费粮5斤,附加耗羡1.5斗,附加盈余5.5斗;地丁盐课,每丁银1两征银0.6钱~1钱不等;保安附加随丁银1两附征0.5元~5.2元;教育补助随地丁正项每两附加0.2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为适应战时财政经济需要,田赋改征实物,将旧额粮石原征3~4成折色恢复原额,一律改征本色实物。地丁、草束折价合并征收后,地丁及其附加一律改征实物。其标准为:以每元合折小1.6斗。从此,地丁、粮石和草束统一于田赋之内,旧称不复存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全省办理土地呈报,调整赋额。民国三十三年(1944)起,正宁县执行甘肃省重新厘定的田赋科则《三等九则》,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解放。民国三十八年(1949)《正宁县纪纲乡应交亩税花名册》反映:第十三甲二户刘崇德1.5亩地交0.13元,第十三甲四户刘宗兴12.92亩地交1.36元,第十三甲五户刘明德78.96亩地交11.23元。附:1.民国十八年正宁县田赋征收表(银粮征收规则)(表6—1,见本章末)庆阳专署田赋科则表(表6—2)注:田赋科则系按每亩平均实物小麦收益的5%为赋率计算标准。
(二)新正县救国公粮民国二十六年(1937)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救国公粮征收条例》,新正县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其标准为:每户年均每人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免征;300斤~450斤者征收1%;451斤~750斤者征收2%;751斤~1050斤者征收3%;1051斤~1500斤者征收4%;1501以上者征收5%。收租:地主每人每年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征1%,300斤以上者加倍征收;佃农在总收益中扣除地租、牛租等,减半征收。民国二十七年(1938)重新调整公粮征收标准,起征点为350斤,征收最高税率为7%。民国二十九年(1940),税率范围为3%~25%。民国三十年(1941)起征点为150斤,税率范围为5%~30%。,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征点为180斤,税率,范围为6%~30%。民国三十三年(1944),以每户人均收入细粮,为计征标准,以8斗(每斗30斤)为起征点,按3%~35%的税率累进计征。民国三十七年(1948),《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条例》颁布,改征救国粮为农业税。同时,废除累进税制度,实行按比例征收,起征点为每人4斗(每斗30斤),超过4斗者以超过部分计征,税率为23%~25%。
据史料记载,抗日战争期间,新正县历年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数额为:民国二十六年(1937)392石7斗;民国二十七年(1938)873石7斗;民国二十八年(1939)2562石;民国二,十九年(1940)下达任务975石,实收,1178石4斗,超额203石4斗;民国三,十年(1941)下达任务3896,石,实收3922石,超额26石,下达公草任务261757斤,实完成265494斤,,超额3737斤,除此而外,当年群众自愿卖给政府余粮8000石;民国三十一年(1942)下达任务3480石,其中,政府下达夏季征收任务2845石,实完成2883石,超额38石;民,国三十二年(1943)下达任务3110石,实收3150石,超额40石,下达公草任务277904斤,实完成283900斤。,新正县革命前后人民负担比较表(6—3)单位:元(三)建国后的农业税建国后,县内取消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改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并征收地方附加粮,以征收小麦为主,代金次之。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征收制度:老解放区继续沿用原比例税率。新解放区为了打击封建地主经济,实行合理负担,执行全额累进制度税率,具体内容为: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分为三等九级,民主评定单产,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全额累进计征,税率分为40级,并随公粮征收2%的地方附加粮。1952年,县内开展查田定产,并全面贯彻“依率以征,依法减免 ”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收政策,税率级别减为24级。第一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130斤或不满200斤者,税率为7%;第二十四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1941斤以上者,税率为30%,并随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税10%。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由户征转为社征,1958年又由社征转为队征。当时,农业税征收仍沿用24级全额累进税率。唯在1958年,改全额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庆阳地区全区平均税率为13.5%,正宁县平均税率为13.6%,并实行一定三年不变;还随同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5%。1961年,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中,全区平均税率由13.5%调减为13%,地方附加粮征收比例由15%下调为5%。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确定农业税任务,正宁县为454万斤,并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 ”的政策。1968年6月,罗川公社樊湾子大队黄洼自然村10户45口人退出柳树湾生产队,转入永正公社张咀头生产队。时该村分有土地229.5亩,每亩负担公购任务27.945斤,总计全年负担公购任务6288斤,其中夏粮4012斤,秋粮2276斤。1979年,依甘肃省政府规定,对粮食产区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据正宁县委调查组1980年11月5日《关于榆林子公社中巷大队1979年农民负担问题的调查》称:1979年该村粮食亩产467斤,劳动日值0.495元,人均分配81元(包括粮食折价),人均口粮761斤,收入分配较高,属好队。1979年该村农民负担有公购粮任务、其他提留粮、工业粮、军烈属优待、大队干部补贴、社请教师赤脚医生补贴、大队企业人员分配支出、合同工副业工分配支出、县办工程民工补贴、民兵训练和计划生育补助共10项,农民全年负担劳动日人均19个,劳均56.5个,户均92个;负担粮食人均204.5斤,劳均614斤,户均1001斤;负担现金人均5.5元,劳均16.7元,户均27.2元。
由于1980年末县内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所以从1981年开始,农业税又由队征转为户征。在农业税征收中,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益之年起,一般在3年内对农业税予以减免;对农村科研实验生产用地、社员自留地、宅旁隙地零星种植的农业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对水、旱、风、虫、雹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的,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照顾政策;对经济条件差,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纳税单位,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无负担能力的烈士军人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社会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社会照顾;对由于国家建设占地和兴修水利等,影响农业收入的,也给予减免。通过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扶持新兴事业的政策。1992年6月30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印发《正宁县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的提取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分摊。以缴纳现金为主;缴纳现金有困难的,也可按议价粮食计价收取等价粮食。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以内(其中用于乡(镇)、村两级的办学经费控制在1.3%以内),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提留以村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以内(其中村级占0.8%,组级占1.9%),在集体提留总额中,公积金占40%,公益金占15%,管理费占45%。这3项费用统称 “三提 ”。集体提留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缴售农产品时强行扣取。乡(镇)统筹费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药械开支)、优抚(现役义务兵、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补助)、民兵训练(民兵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本乡(镇)以下公路护路员工资补助和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文化站活动费(展览、宣传费用)等民办公助事业。这5项费用俗称“五统”。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开支。其中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 “五保户 ”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均按劳动力分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承担 “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两工”以出劳为主,因故不能出劳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经村(组)委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承担劳务的劳动力,经村(组)民大会或其代表会议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农村义务工 ”,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据正宁县委、县政府1993年1月14日《关于我县1992年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称:全县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处于中等水平的山河镇后庄子村有4个村民小组、
312个农户、农业人口1383人(劳动力650人)、耕地面积2535亩,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50元。1992年该村农民负担总额43122元,人均31.18元,“两工”负担18850个,劳均29个。其中:①乡镇统筹费负担14996元,人均10.84元,占上年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97%。②村组提留分文未收,主要是集体经济收入足够各项开支需要。
③社会负担6192元,人均4.47元。④国家税金负担21934元,人均15.86元。⑤农村义务工负担5850个,劳均9个。⑥劳动积累工负担13000个,劳均20个。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其中,涉及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用于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的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肃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列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7月1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除要求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办事外,还明确提出: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 ”取消后,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 “一事一议 ”每年不得超过10个;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新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业税附加率最高为正税的20%;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资的上限,分15元、10元、6元3个档次;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以1997~2001年5年内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粮食定购保护价(冬小麦每公斤1.10元,春小麦每公斤1.04元)确定,从2002年起一定3年不变;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从2002年起,正宁县运行新的农业税制。税改后,正宁县农业税率为7%,农业附加税为正税的20%,农民原来耕种土地负担的各种赋税统一并归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及“二税附加”4种;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集标准为10元。正宁县全县计税面积为35.37万亩,占原有耕地面积的81.23%,农民负担总额为839万元,比税改前农民实际负担1259万元减少420万元,减负率为33.39%。
2005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宣布:自本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税。从此,正宁县农民结束了延续2600年的耕作土地需缴纳 “皇粮国税”的历史。
附:1.正宁县1980—2007年土地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表6—4,见本章末)2.宫河镇宫河村五组王忠汉一家历年农业税缴纳情况统计表(表6—5,见本章末)二、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用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征收。是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下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6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4元;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4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3元;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5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2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1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正宁县据此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均实行免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7月12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正宁县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称:“从1987年4月1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现在,山河、榆林子、宫河、周家、湫头等5个乡镇共审批农民、机关单位住宅846户,占用耕地401亩,应缴税额274865元,止六月底,全县共收回235户,占应缴纳税户的28%,收回税额84067元,占应缴纳税额的30.5%。”
三、房地产交易税(契税)契税起源于东晋时的估税。至清代时,契税已变成直接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或典当的一种税目。顺治四年(1647),朝廷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必须立契,且要有中人作保,签名盖章,并注名交易性质(或绝卖、或活卖、或典质),卖主须持草契送至验契局登记,交纳3%的契税后,加盖官印,已税契约称为“红契”,受朝廷保护。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制定《税契法》,规定买契税率为9%,典契为4.5%,后为6%,偷税者论罪。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6%,另收契纸费。当时县内以,买契6%,典契3%的税率计征。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条例》,将契税收入划归地方。当时契税与田赋、营业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
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税目扩大到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割和占有;税率为买卖、赠与和占有是7.5%,典当是5%,交换和分割是2.5%;契税收入划归中央(民国三十五年即1946年,复归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25%,作为地方收入。
建国后的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为3%,交换而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卖税率计征,取消附加。1952年,县内开始征收契税,全部收入归乡财政。1953年,契税收入划归县财政。是年,正宁县契税收入0.19万元,占全庆阳地区收入4.65万元的4.09%。1954年,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核准,修改《契税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私人不能买卖、转让。房主只留自住房,土地契税自然消失。1980年,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正宁县房地契税由县城建局负责征收。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单位或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都要交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正宁县,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税率为3%。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大城市为5角至10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8元;小城市为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4元。并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的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翌年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单位面积依法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为5角至1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2元;小城市为3角至1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8角。据此,正宁县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角4分。2004年,又调增至5角。
五、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即: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7年起,本县开征土地增值税,当年征收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