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地税
一、农业税(一)历代田赋夏代尚无文字,商代虽有文字,但对于土地贡赋制度尚无具体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一般即刻作 “田”字,就是将土地划分为若干规整的小方块(井田),这样划分土地自然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与再分配。这表明当时仍实行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制度。公社农民(当时的平民阶层)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以商王为代表的国家。
商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靠王室的农牧场和手工作坊的收入;一是靠各诸侯、方国、臣僚的纳贡。《诗经 ·商颂 ·殷武》言:“昔有成汤,自彼氏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日商是常。”《帝王世纪 ·殷商第三》也说:“及夏桀无道..诸侯咸叛桀归汤,同日职贡者五百国。”说明不迟于成汤时,居于今陕北、甘肃、青海到四川西北地区的氏羌族与散居各地的部落、方国,就与商族政权建立朝贡关系。商的势力范围有内服与外服之分。外服的 “侯、甸、男、卫邦伯”是服从商朝领导的诸方国或部落首领。内服与外服的贡纳差别很大。外服向商朝贡献畜牧等,主要是表示对商的亲善,一般没有规定数量与期限。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贡献基本上都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贡纳品的种类有奴隶、畜牧产品、野兽、谷物、手工业品、玉、贝、龟、骨等等。
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国语 ·周语上》载祭公谋父谏周穆王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氏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说明一方面贡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 “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渐远渐疏。所贡物品,多为各地土特产。
西周的贡纳制度反映的是周王室和王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统治者的关系。当然,畿内的卿大夫与外服的诸侯、方国的贡纳,最终也是由农、牧、手工业劳动者来承担。商周 “井田 ”农民的负担,《孟子 ·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胯胯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里孟子与龙子所说的 “贡”法,据学者研究,不可能是夏后氏的 “贡”法,而是战国诸侯的 “贡”法。孟子所说的 “助”法,也不仅行之于殷商,因为孟子所说的 “井田制”中的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实际上就是借民力而耕的 “助”法。其比例就是九分之一,与“野”的 “九一而助”正好相同,但孟子又说,他所说的 “井田制 ”有别于 “野”,“野”是“九一而助”,“国”是“什一使自赋 ”。可见,两者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关于“井田 ”农民的负担没有其他文献资料可以参考,所以人们只能暂且认为:周代的负担,“国”与“野”有别。“国人 ”的负担大体上是十分之一,“野人”的负担稍重,大体上是九分之一。负担的形式,大体上应是力役。
除了以力役助耕“公田 ”外,当时“国”(或称“乡”、“郊”)与“野”(或称“遂”、“鄙”)的成丁农民还要承担兵役与其他力役。《周礼 ·地官 ·小司徒》载:“小司徒之职掌..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关于服役年龄与免役规定。《周礼 ·地官 ·乡大夫》记:“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也说明 “野人 ”的负担比 “国人 ”的负担重。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原先借民力以治公田的 “助法 ”无法再进行下去。为适应新的情况,各国先后对其赋税制度(包括田税和军赋)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前645)的“作爰田 ”与“作州兵 ”就含有军赋改革的内容。在此之前,管仲在齐国也实行 “相地而衰征 ”,就是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按等差征收,即按土地好坏而取粟。二年一取税。若按每年征收计,上年税率为15%,中年税率为10%,下年税率为5%。上中下年平均,为10%。所征者似为田税,但《管子》却称之为军赋。说明经管仲改革后,齐国军赋改为按地征收,所征的实物为 “粟”。
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 ”,于鲁成公二年(前590)“作丘甲 ”。前者属田税范畴,按《春秋谷梁传》与《春秋公羊传》的说法就是“去公田而履亩”,“履亩而税 ”,即不论是原先的公田,还是私田,都一律征收田税。后者则是军赋改革。《周礼 ·地官 ·小司徒》规定:“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以此看来,“作丘甲 ”就是按“丘”提供马、牛等军需品。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又对军赋制度作进一步改革,称“用田赋”,即将军赋的征敛进一步落实到田亩。
郑国于郑简公二十三年(前543)完成与鲁国 “作丘甲 ”内容相近的军赋改革。楚国于楚康王十二年(前548)实行田税和军赋的改革,车马、士卒、兵器等征敛,落实到田亩。秦国于秦简公七年(前408),实行“初租禾”,田税就成为秦国的一项正税。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在改革土地制度的同时,“初为赋”,实行军赋改革。改革中商鞅曾下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说明秦国的军赋按户征收,也称作“户赋”。《孟子 ·尽心》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荀子 ·王霸》也主张 “县鄙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 ”。说明战国时期已逐步建立赋、税、力役的 “三征”结构。战国时期创立的这一赋役制度体系为后世长期沿用。
秦统一全国后的田租仍然是 “訾粟而税 ”,即采取比例税率,税率不低于什五税一。此外还有刍(饲料)、稿(禾杆)附加税。刍、稿税为定额税,按《秦律 ·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种按收获农作物的比例收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实际执行中,常常是给各县乡里的田土定出一个相对固定的税额,然后予以征收。秦代有人头税,但名称未见于史籍。还有“户赋”,即按户征收的赋。秦代力役分为徭与戍两种。《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记董仲舒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有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即秦人除 “月为更卒 ”外,集中服二岁役(为正一岁,屯戍一岁)。
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至文帝二年(前178),“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此后,三十税一便成为西汉定制。东汉初,因刘秀控制的地盘尚窄,税源有限,而军费的开支又很大,所以一度改为什税一。至建武六年(30),刘秀的治理区域大为扩大,又实行精兵简政,使军国开支大为简省,故又恢复为三十税一,并再次成为定制。汉代的田租有附加税 ——刍稿税。汉代对田租还有临时性的 “灾免”规定,“灾免”的办法因时而异。东汉 “灾免 ”田租时,也常兼及刍与稿。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 ”。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明确解释了算赋的征税对象、税率及其军费性质。算赋的征税对象,视政策需要,也进行调整。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就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赋的数额也会调整,如文帝时,曾将算赋改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又恢复为一算120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又改为一算90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改为一算80钱。汉武帝以前,7岁~14岁,每人纳口钱20钱,作为皇室财政收入。武帝时,将“口赋 ”起征年龄降为3岁,另加3钱归国库,作为军费的补充收入。至元帝时才恢复旧制。东汉仍其旧日,至东汉末,又改为 “产子一岁,即出口钱”。汉代也有 “户赋 ”,即按户征收的赋。汉代力役为 “更赋 ”,亲自服更卒之役为 “践更”,当“践更 ”之时而脱之为 “过更 ”。《史记 ·游侠传》载更卒之役为 “一月一更”。更卒还可以以钱代役,也可以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
三国曹魏时期,建安元年(196),曹操 “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并推向全国,“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屯田的劳动力包括招募流民与徙民。民屯采用租佃制:“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屯田民的负担远比郡县的编户齐民重。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颁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 ”。即将秦汉以来的税钱(口赋、算赋、户赋等)与横调、横敛赋等一起并为 “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但未包括 “役”。这种按户税绵绢,到西晋时被称之“户调”;与田租合称,谓之 “租调 ”。曹操征收田租,将田租的附加 ——刍税、稿税都并入田租,对一般民户亦较有利。曹魏时期的 “役”除徭役、戍役、工役外,还出现一种吏役,即以 “吏”的身份给官府或官吏服役。咸熙元年(264),实际掌权的司马昭下令“罢屯田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 ”。翌年,司马炎正式代魏,重申 “罢农官为郡县”,民屯即行废止,原先的屯民即为国家佃农,就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但军屯继续存在。
西晋平吴后不久,即实行 “占田课田制 ”,规定吏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但并未实授土地。所谓 “课田 ”,既是课耕,又是课税。即要求丁男之户垦田五十亩,即使没种五十亩,也按五十亩课租调。对于士庶官吏,则没有课田规定。对于品官,还可以依官品高低“荫”其亲属,并“荫”一定数量的衣食客与佃客。占田课田制虽然对官、民的占田作了限制,但实际作用似乎不大,只是对于民户的垦田,又一定的促进作用。与占田制相联系的是户调制和田租。“户调之式为: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田租为: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八升);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
北魏初期,大体沿袭魏晋的田租与 “赀调”制度,不久租调额提高。《魏书》一一零卷《食货志》载太和八年(484)租调额为:“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斤、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而出。”太和九年(485)颁地令,太和十年(486)立三长(邻长、里长、党长)、改定租调后,基本确定一夫一妇为纳租调的基准单位,民户的租调负担大为减轻。北齐、北周实行的租调制大体同与北魏,但租调分为 “垦租”和“义租 ”两项,前者属中央财政,后者属地方财政。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力役都很繁重。西魏、北周的力役有制度化的规定,先是“六丁兵”,即每年服役二月,后改为 “八丁兵 ”,每年服役45天,最后再改为“十二丁兵”,每年服役一月。
隋代租调制厘革北朝之制。隋文帝于开皇初年颁布的租调制,其基本计税单位为 “丁男一床 ,”指18岁~59岁的夫妇2人,他们每年要缴租粟3石,以及1匹绢或1端布,而单丁(未婚的丁男丁女)、仆隶(成丁的男女奴婢)减半。后来,文帝通过提高成丁年龄,减少调绢的数量,使赋役负担有所减轻。开皇十年(590)六月,文帝下令:“人年五十,免役输庸。”即年满50者,可以缴纳一定的纺织品以代替亲身赴役。隋炀帝时,徭役调发频繁而苛重,使得 “丁男不供,役及妇人 ”,造成 “耕稼失时,田畴多荒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国虽富但民赤贫,终于引发隋末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隋朝的统治。
唐朝前期,制定《赋役令》,规定租庸调的征收项目、品种与数量。主要内容是:“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岁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由于 “役”可以输 “庸”而免,故“役”又可称“庸”,所以唐《赋役令》也被称为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较之隋代的租调制,明显的变化是按丁男计征,租额减为二石,并把输庸代役制度化。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废止 “租庸调法 ”实行 “两税法 ”。主要内容为:1.先估算国家支出,然后定税额,以量出,定入;2.不分主、,客,以现有户入户籍,据以征税;3.以田亩和资产作为纳税标准;4.定居户分夏、秋两季征收;5.“两税”以钱计算,田税以垦田数计算;6.保留丁额,租庸调和一切杂役全部取消。“两税法”把以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本,把田、户、口税并为两税征收,不分主客、贵贱,不按贫富等级征税,是为中国田赋制度上的一次大变革,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唐时,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纳钱,秋税输米,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土、贡等。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有龙须席卷10领及五色覆鞍毡、芫青、子亭长、庵闾、假苏、荆芥等。五代十国时期,农业税的正式税目仍然是两税,以田亩税为主,且两税的附加税及杂税明显增多,力役加重。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 “两税法 ”。宁州(含今真宁县)每年常供为庵闾10斤、荆芥10斤,席10领、砚10枚。
辽代实行 “两税法 ”。公田 “不输赋税”,而私田赋税的征收,依据两个标准,一是户丁和土地,二是官品、门第高下。
元代的赋税制度北方与南方不同:“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北方地区的农民一般纳丁税而不纳地税。需要纳地税的只是工匠、僧道和军站户。元太宗八年(1236),定科征之法,税粮为每丁二石,驱口(奴婢)五斗。至元十七年(1280),每丁税额提高到三石,驱口(奴婢)提高到一石。科差又分丝料和包银两种,丝料税额为 “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每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 ”称为 “二五户丝”。世祖中统元年(1260),又把丝料税额由原有 “二五户丝”制下的每户,纳丝11两2钱,提高到每户纳丝1斤6两4钱。包银是以银子的形式缴纳的科差。宪宗二年(1252)税额为每户6两,宪宗五年(1255)减为4两。包银是北方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的科差,因为不少民户没有银子,需要出卖布匹换得银子上缴,以致 “十倍其费 ”。明朝初期,确定赋役籍,赋分地赋和力役。赋以田土为主,地域为经,居户为纬,业主归其本区据以核定和管理土地。籍是登记土地、丁口的户籍簿,以户为主,以田为律,田归户主,据此管理户口和赋役。形成一套较完整、系统、严密的户籍制度。明初的赋税制度在编造黄册和鱼鳞图册的基础上,实行“两税法”。田赋分为 “夏税”和“秋粮”两种,“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洪武时,夏税缴纳米麦、钱钞、绢,秋粮缴纳米、钱钞、绢,“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又允许天下税粮根据各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以银、钞、钱、绢”以及其他物产代输。用米麦缴纳的称为“本色 ”用丝、绢、银、钞及其他物产折纳者,谓之 “折色 ”。明代的徭役分为里甲、杂泛、均徭3种。,里甲役是以里甲为单位承担的徭役,为正役。里甲正役之外,其余皆称“杂泛 ”,又分经常性的和非经常性的两种。“均徭 ”就是把 “杂泛 ”中的经常性差役固定化后列出的一类差役,如各级衙门及儒学、仓库中设的库子、斗级、皂隶、门子、马夫、轿夫、铺兵、弓兵、馆夫等,由各甲轮流当役,稍后可折合为银,用银抵差。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开始实行“一条鞭法 ”,即总括一州县的赋役和土贡方物,悉归一条,按地亩改征银两。其特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手续简化;州县所需力役,从所收税中出钱雇募;地方贡物和上缴国库的费用,均并 “一条鞭法 ”内征收。“一条鞭法”变过去的田有赋、人有役为赋役合一,变人丁服务役为按亩征税,变对人税为对物税,变实物缴纳为货币缴纳,是逐渐走向近代税制的开始。据资料载,明嘉靖年间(1522—1566),真宁县年征田赋粮10312.94石(其中:夏地191445亩,粮4088.66石;秋地218252亩,粮6224.28石),草9667束,征收力差182名。年征收罚差准银4504两,年征收银差折银630.45两。年征收实物:农桑绢43.19匹、冬花150斤、绵羯羊21只、大尾羊1只。年征收商税课程折银8.46两、站价粮折银2031.2两。
清初,仍沿袭明代“一条鞭法”,除地赋按夏税、秋税分季征收外,还征收丁银。年龄在16岁~60岁的丁民,按贫富分上中下三等计征。清廷鉴于明末赋税之重导致政权丧亡的教训,于顺治三年(1646)对明末的田赋附加及杂税一律废除,并详定《赋役全书》,颁布各省。清康熙《宁州志 ·贡赋》载:真宁县每亩科银二分四厘。据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成书的《正宁县志 ·田赋志》记载,雍正五年(1727),朝廷推行“摊丁入亩,赋役合一”制,规定“无论绅衿富户一例的输将”“每粮银壹两,均载丁银壹钱陆分捌厘七毫肆丝肆忽陆微柒纤肆尘玖渺壹漠”,正宁县实,征均载丁银873.45两。“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延续多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不再需要用隐瞒人口的办法逃避丁银。至乾隆年间(1736—1796),县内每亩地科银约为5分6毫。据清《正宁县志》载,正宁县时有川、塬、坡地178722.5亩,每亩征本色粮2357合,计征本色粮235.557石,每亩科折色粮2.118升,计征折色粮4027.63石(折银4736.55两);征银248.73两;人丁分中下二等六则,计征均载粮873.45两,遇闰加银62.27两。清后期(1840—1911),田赋虽仍为正贡,但加征名目日益繁多苛重。咸丰四年(1845),每亩赋银1两,加征津贴银,田赋本色、折色并收,浮取较本色更重。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内民田每亩科银0.02钱~1504钱不等,粮约至8升不等;屯田每亩科银0.0012~0.006钱不等,粮5升~6升不等;草价1分~9分2厘不等;地丁连闰银11两;摊丁银1593钱有奇,遇闰每银1两加征银1748钱。同年,正宁县田赋负担情况是:实征粮4369石,耗羡银77399两,额外杂赋征粮74749石。钱,民国初年,田赋仍沿清制。民国六年(1917),甘肃巡按使张广建擅加田赋,正银每亩增加库平银一两七钱五分。后在各界要求改革旧制的呼吁下,经多次革新,田赋发生变化:一是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从民国十二年(1923)起,把历来作为中央收入的田赋首次划归地方,建立地方税,由省、市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二是整理田赋,限制附加。北洋政府将多种征收名目统一并归为地丁、漕粮、租课、附加4大类。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27—1934),国民政府曾先后5次通令不得增加附加,并规定田赋附加正税与附加总额不得超过现行地价的1%,附加税更不得超过正税。三是实行田赋征收和征借。民国二十七年(1938)实行粮食征购;民国三十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民国三十二年(1943)又实行粮食借征。征借在抗日战争期间属非常措施,但抗战胜利后却一直实行并推及全,国。四是改革田赋征收制度。民国二十三年(1934)5月规定征收款分立,后田赋征收一直沿袭执行。民国时期,经过整旧建新,使封建税制逐渐演变成为近代资本主义税制。但种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负担更加沉重。民国四年(1915)后,县内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实地丁附加税(地丁、耗羡随地丁带征并解的杂款及自治捐、警学捐等),都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增加的地方附加税如羊捐、磨课、农具税、槽头税、屠税等等,名目与日俱增。时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地丁银每两附收经费2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向有大、小之分,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统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收银。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田赋正税率每亩0.128钱~0.235钱不等,并以1两折银币1.5元计征;粮石每丁,银1两,加征粮1.5斗~1.8斗(四成折洋,六成折粮)。并随地丁银1两,加征地丁耗羡银1.5钱,加征地丁余银5.5钱,加征经费银0.5钱;正钱1币,纳经费粮5斤,附加耗羡1.5斗,附加盈余5.5斗;地丁盐课,每丁银1两征银0.6钱~1钱不等;保安附加随丁银1两附征0.5元~5.2元;教育补助随地丁正项每两附加0.2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为适应战时财政经济需要,田赋改征实物,将旧额粮石原征3~4成折色恢复原额,一律改征本色实物。地丁、草束折价合并征收后,地丁及其附加一律改征实物。其标准为:以每元合折小1.6斗。从此,地丁、粮石和草束统一于田赋之内,旧称不复存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全省办理土地呈报,调整赋额。民国三十三年(1944)起,正宁县执行甘肃省重新厘定的田赋科则《三等九则》,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解放。民国三十八年(1949)《正宁县纪纲乡应交亩税花名册》反映:第十三甲二户刘崇德1.5亩地交0.13元,第十三甲四户刘宗兴12.92亩地交1.36元,第十三甲五户刘明德78.96亩地交11.23元。附:1.民国十八年正宁县田赋征收表(银粮征收规则)(表6—1,见本章末)庆阳专署田赋科则表(表6—2)注:田赋科则系按每亩平均实物小麦收益的5%为赋率计算标准。
(二)新正县救国公粮民国二十六年(1937)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救国公粮征收条例》,新正县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其标准为:每户年均每人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免征;300斤~450斤者征收1%;451斤~750斤者征收2%;751斤~1050斤者征收3%;1051斤~1500斤者征收4%;1501以上者征收5%。收租:地主每人每年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征1%,300斤以上者加倍征收;佃农在总收益中扣除地租、牛租等,减半征收。民国二十七年(1938)重新调整公粮征收标准,起征点为350斤,征收最高税率为7%。民国二十九年(1940),税率范围为3%~25%。民国三十年(1941)起征点为150斤,税率范围为5%~30%。,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征点为180斤,税率,范围为6%~30%。民国三十三年(1944),以每户人均收入细粮,为计征标准,以8斗(每斗30斤)为起征点,按3%~35%的税率累进计征。民国三十七年(1948),《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条例》颁布,改征救国粮为农业税。同时,废除累进税制度,实行按比例征收,起征点为每人4斗(每斗30斤),超过4斗者以超过部分计征,税率为23%~25%。
据史料记载,抗日战争期间,新正县历年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数额为:民国二十六年(1937)392石7斗;民国二十七年(1938)873石7斗;民国二十八年(1939)2562石;民国二,十九年(1940)下达任务975石,实收,1178石4斗,超额203石4斗;民国三,十年(1941)下达任务3896,石,实收3922石,超额26石,下达公草任务261757斤,实完成265494斤,,超额3737斤,除此而外,当年群众自愿卖给政府余粮8000石;民国三十一年(1942)下达任务3480石,其中,政府下达夏季征收任务2845石,实完成2883石,超额38石;民,国三十二年(1943)下达任务3110石,实收3150石,超额40石,下达公草任务277904斤,实完成283900斤。,新正县革命前后人民负担比较表(6—3)单位:元(三)建国后的农业税建国后,县内取消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改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并征收地方附加粮,以征收小麦为主,代金次之。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征收制度:老解放区继续沿用原比例税率。新解放区为了打击封建地主经济,实行合理负担,执行全额累进制度税率,具体内容为: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分为三等九级,民主评定单产,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全额累进计征,税率分为40级,并随公粮征收2%的地方附加粮。1952年,县内开展查田定产,并全面贯彻“依率以征,依法减免 ”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收政策,税率级别减为24级。第一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130斤或不满200斤者,税率为7%;第二十四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1941斤以上者,税率为30%,并随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税10%。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由户征转为社征,1958年又由社征转为队征。当时,农业税征收仍沿用24级全额累进税率。唯在1958年,改全额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庆阳地区全区平均税率为13.5%,正宁县平均税率为13.6%,并实行一定三年不变;还随同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5%。1961年,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中,全区平均税率由13.5%调减为13%,地方附加粮征收比例由15%下调为5%。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确定农业税任务,正宁县为454万斤,并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 ”的政策。1968年6月,罗川公社樊湾子大队黄洼自然村10户45口人退出柳树湾生产队,转入永正公社张咀头生产队。时该村分有土地229.5亩,每亩负担公购任务27.945斤,总计全年负担公购任务6288斤,其中夏粮4012斤,秋粮2276斤。1979年,依甘肃省政府规定,对粮食产区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据正宁县委调查组1980年11月5日《关于榆林子公社中巷大队1979年农民负担问题的调查》称:1979年该村粮食亩产467斤,劳动日值0.495元,人均分配81元(包括粮食折价),人均口粮761斤,收入分配较高,属好队。1979年该村农民负担有公购粮任务、其他提留粮、工业粮、军烈属优待、大队干部补贴、社请教师赤脚医生补贴、大队企业人员分配支出、合同工副业工分配支出、县办工程民工补贴、民兵训练和计划生育补助共10项,农民全年负担劳动日人均19个,劳均56.5个,户均92个;负担粮食人均204.5斤,劳均614斤,户均1001斤;负担现金人均5.5元,劳均16.7元,户均27.2元。
由于1980年末县内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所以从1981年开始,农业税又由队征转为户征。在农业税征收中,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益之年起,一般在3年内对农业税予以减免;对农村科研实验生产用地、社员自留地、宅旁隙地零星种植的农业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对水、旱、风、虫、雹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的,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照顾政策;对经济条件差,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纳税单位,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无负担能力的烈士军人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社会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社会照顾;对由于国家建设占地和兴修水利等,影响农业收入的,也给予减免。通过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扶持新兴事业的政策。1992年6月30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印发《正宁县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的提取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分摊。以缴纳现金为主;缴纳现金有困难的,也可按议价粮食计价收取等价粮食。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以内(其中用于乡(镇)、村两级的办学经费控制在1.3%以内),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提留以村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以内(其中村级占0.8%,组级占1.9%),在集体提留总额中,公积金占40%,公益金占15%,管理费占45%。这3项费用统称 “三提 ”。集体提留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缴售农产品时强行扣取。乡(镇)统筹费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药械开支)、优抚(现役义务兵、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补助)、民兵训练(民兵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本乡(镇)以下公路护路员工资补助和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文化站活动费(展览、宣传费用)等民办公助事业。这5项费用俗称“五统”。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开支。其中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 “五保户 ”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均按劳动力分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承担 “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两工”以出劳为主,因故不能出劳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经村(组)委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承担劳务的劳动力,经村(组)民大会或其代表会议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农村义务工 ”,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据正宁县委、县政府1993年1月14日《关于我县1992年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称:全县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处于中等水平的山河镇后庄子村有4个村民小组、
312个农户、农业人口1383人(劳动力650人)、耕地面积2535亩,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50元。1992年该村农民负担总额43122元,人均31.18元,“两工”负担18850个,劳均29个。其中:①乡镇统筹费负担14996元,人均10.84元,占上年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97%。②村组提留分文未收,主要是集体经济收入足够各项开支需要。
③社会负担6192元,人均4.47元。④国家税金负担21934元,人均15.86元。⑤农村义务工负担5850个,劳均9个。⑥劳动积累工负担13000个,劳均20个。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其中,涉及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用于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的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肃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列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7月1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除要求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办事外,还明确提出: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 ”取消后,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 “一事一议 ”每年不得超过10个;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新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业税附加率最高为正税的20%;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资的上限,分15元、10元、6元3个档次;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以1997~2001年5年内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粮食定购保护价(冬小麦每公斤1.10元,春小麦每公斤1.04元)确定,从2002年起一定3年不变;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从2002年起,正宁县运行新的农业税制。税改后,正宁县农业税率为7%,农业附加税为正税的20%,农民原来耕种土地负担的各种赋税统一并归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及“二税附加”4种;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集标准为10元。正宁县全县计税面积为35.37万亩,占原有耕地面积的81.23%,农民负担总额为839万元,比税改前农民实际负担1259万元减少420万元,减负率为33.39%。
2005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宣布:自本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税。从此,正宁县农民结束了延续2600年的耕作土地需缴纳 “皇粮国税”的历史。
附:1.正宁县1980—2007年土地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表6—4,见本章末)2.宫河镇宫河村五组王忠汉一家历年农业税缴纳情况统计表(表6—5,见本章末)二、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用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征收。是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下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6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4元;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4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3元;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5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2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1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正宁县据此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均实行免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7月12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正宁县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称:“从1987年4月1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现在,山河、榆林子、宫河、周家、湫头等5个乡镇共审批农民、机关单位住宅846户,占用耕地401亩,应缴税额274865元,止六月底,全县共收回235户,占应缴纳税户的28%,收回税额84067元,占应缴纳税额的30.5%。”
三、房地产交易税(契税)契税起源于东晋时的估税。至清代时,契税已变成直接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或典当的一种税目。顺治四年(1647),朝廷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必须立契,且要有中人作保,签名盖章,并注名交易性质(或绝卖、或活卖、或典质),卖主须持草契送至验契局登记,交纳3%的契税后,加盖官印,已税契约称为“红契”,受朝廷保护。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制定《税契法》,规定买契税率为9%,典契为4.5%,后为6%,偷税者论罪。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6%,另收契纸费。当时县内以,买契6%,典契3%的税率计征。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条例》,将契税收入划归地方。当时契税与田赋、营业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
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税目扩大到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割和占有;税率为买卖、赠与和占有是7.5%,典当是5%,交换和分割是2.5%;契税收入划归中央(民国三十五年即1946年,复归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25%,作为地方收入。
建国后的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为3%,交换而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卖税率计征,取消附加。1952年,县内开始征收契税,全部收入归乡财政。1953年,契税收入划归县财政。是年,正宁县契税收入0.19万元,占全庆阳地区收入4.65万元的4.09%。1954年,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核准,修改《契税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私人不能买卖、转让。房主只留自住房,土地契税自然消失。1980年,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正宁县房地契税由县城建局负责征收。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单位或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都要交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正宁县,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税率为3%。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大城市为5角至10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8元;小城市为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4元。并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的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翌年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单位面积依法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为5角至1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2元;小城市为3角至1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8角。据此,正宁县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角4分。2004年,又调增至5角。
五、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即: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7年起,本县开征土地增值税,当年征收13000元。
第二节地租
一、农田地租正宁县最早的地租记载为汉代。据《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载:“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二年田一顷廿亩,租廿四石。”说明当时土地平均亩地租为3.35斗,但尚不知是定租还是分成租。
汉以后至清代的农田地租资料暂无可考证。中华民国时期,县内农田地租主要有定租、活租、包山租、伙种、安庄稼、佃当、挑分子、堆种、典当9种。具体为:1.定租:出租人把一定数量的地租给承租人,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定好租额,不论收成丰歉,收获多少,都按事先定好的租额收租,因此,又称为死租。这是县内流行最广、影响最大、地主出租土地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当时,划土地质量为川、塬、山地三类,租额相应分上、中、下三等。租额一般每亩为麦粮1斗(约20斤~25斤),若交秋粮,则为2斗,中、下等地租额一般在4升至8升之间。租额约占收获量的60%2.活租:租额不是以亩数计,而是将所有收获由主、佃双方按收成分配。因而双方各得多少难以固定,常随年成丰歉、收获多寡而上下浮动。此种形式一般是主四佃六或主佃各半。具体分配时,有生分、熟分两种办法。生分即庄稼割倒后粮草按成分配,各自运回打碾。熟分也叫分颗,即庄稼打碾后,地主只分粮食,柴草全部留给佃户。有些地方生分后,佃户还要帮助地主打碾。一般中、小地主多采取这种办法。3.包山租:在地广人稀的山区,地主将一架山或几架山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每年交够固定的地租。这种形式一般租额较低。包山租的承租人有的自己耕种,有的又转租给别人取利,民间称转租给别人取利的人为 “二道毛 ”。4.伙种:由地主出土地、牛牲、种籽、肥料等,视地主出牛具、种籽、肥料多寡按成分配,一般为主六佃四,最低主四佃六,以主佃各半者居多。伙种形式除少数中小地主采用外,在土地改革有余而劳力不足或劳动力有余而土地不足的中农与农民之间也比较流行。5.安庄稼:地主除土地及劳动工具之外,还免息借给承租人粮食及窑洞等,收获双方按成分配。这种形式一般多发生在地主之间、富农与一无所有而又携家带口的贫雇农之间,分配办法有对半分成的,也有主四佃六分成的,但佃户在耕种之余,要无偿地为地主做各种杂活,如喂牲口、打柴、挑水、哄小孩等作为借吃借住的补偿。6.佃当:地主将土地一次性地当给承租人,议定佃额、年限,到期无力归还时可再议,延期或交租后归地。7.挑分子:一切归地主出,打多分多,打少分少。8.堆种:也叫当种。双方协议,定出土地亩数、耕种年限和当金,交清当金再种土地。耕种期满后,无偿交还土地。9.典当:农民把土地以行情半的价格当给地主(保留赎回权),然后又从地主手中租种,到期无力赎回者,以当价卖给地主。附:民国十八年(1929)正宁县南塬农民杨树瀛当地契约:立写当地文字人杨树瀛因为不便,今将己村场畔一段三亩,又东边地一段一亩(土厂在内),又小关子地一段五亩,上囤庄地一段拾亩,路家崖地一段拾亩,方畛子地一段拾一亩,南边庄基一院,窑口三双,水井一面,一双门窗俱全,情愿出当于袁均祥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同中言明当价洋元贰百三拾块文整,其价当日交足,并不少欠,地粮随亩交纳。恐后无凭,立约为证。
中见人:袁常积民国拾八年六月廿九日立代书人亲笔民国三十一年(1942),为了合理调整土地租佃关系,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租佃条例》(草案)。规定:定租在未经分配土地区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25%);活租(按地分粮)按原租额减25%~40%,减租以后,出租人所得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土地副产物皆归承租人;伙种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0%;安庄稼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5%,土地副产物亦随正产物,由双方按成分配,出租人对所借粮食及窑洞,不得收取利息及租金。
建国初期,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村仍继续沿用上述土地租佃办法,后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私人租佃土地活动即自行废止,地租也不复存在。1980年,县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市场开放后,一些农户因劳力短缺或经商、外出务工或嫌种粮食作物无利可图,将所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中有收粮的、收钱的,也有分文不取的,使农田地租又以补偿费的形式出现。1995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由承包方同意,实行反租倒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6条规定:“承包方在转包、转让、反租倒包、承包土地时,对土地改良的投入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转包、反租倒包的补偿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年度结算,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均产的20% ”据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租被法律明确从而合法化。在正宁县,转包土地的承租方多用来栽种比较效益高的烤烟、药材或育苗。地租每年每亩在100元至300元之间,前塬高于南塬,双方协商同意后,秋后付清。宫河镇宫河村第五组王忠汉夫妇1998年土地小调整后,有承包地3.2亩(一等地2.3亩,二等地0.9亩)、自留地2.9亩。2人因年老体弱无力耕种,遂于1999年起,将所承包的3.2亩耕地转包给同组村民王某栽种烤烟,双方议定租金,每年秋后一次性付清。历年租金情况是:1999年,每亩地租300元;2000~2004年,每年每亩地租200元;2005年,每亩地租150元;2006年、2007年,每亩地租100元。
二、公田地租解放后,本县各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均利用各地闲耕地兴办农场,大搞农业生产,收入一般用于改善单位伙食或参与集体分配。据考证,1959年,正宁一中在西坡公社袁树■老有庄基1院、窑5孔,所办农场有“二荒地”100多亩(1963年就近和山河公社同家疙瘩生产队兑换为20亩塬地,后被要求秋后各种其地)。县信用联社在李家台也办有农场。1965年1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庆阳专署文件,要求赶春节前停办机关农场,土地分别移交。2月19日,经清理,全县1964年搞机关生产的有30个单位,共有庄基1院、土地362亩,其中公田135亩、苗圃地2亩、基建征用剩余土地3亩、生产队熟地33亩、荒地189亩。这些土地区分不同情况作了处理。其中135亩公田转由县财政局管理,交生产队耕种,每年收公田租子。
而据1964年10月2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文称:“全县先后查出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各类公田1091.7亩,公田租子入库50880斤,占欠租总数的61.5%。未交清者尽快入库。”时公田每亩租额为常产的20%,如交钱,按每斤0.112元计交。1973年,省革委会发出(1973)45号文件,对机关生产粮的分配使用,作出如下规定:“所生产的粮食,除留籽种、农场职工的口粮、职工劳动补助粮、牲畜饲料和提留20%~30%的储备粮外,其余应全部抵供口粮和上交国家。”
三、城镇地租民国以前,正宁县城镇地租无史料记载。
建国后,在城镇土地全盘国有化之前,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使用私有土地时,一般通过购买或租赁取得,同时支付地价和地租;使用国有土地时,则由政府无偿划拨,同时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颁布。1960年后,对城镇私有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此时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使用土地的,一律改为征用获得,并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正宁县对县城140间直管公房(2380平方米,占地14.28亩,住户70户)征收房租,标准为:安架房月租每平方米0.05元,厦房0.034元,窑洞0.03元。房租主要用来修缮房屋。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城镇地租大量出现。但多为 “隐形”交易,主要是通过出租剩余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房租中隐含地租,或是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在县域,城镇地租主要表现为县城、各建制镇的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临街门面房出租,而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地租相差悬殊。1985年底,正宁县对县城450间(建筑面积为81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6.23亩,住户200户)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调高为:土木结构的月租每平方米0.084元,砖木结构的0.108元,混砖结构的0.129元。2007年,县商业局租住县粮食局楼房(五楼)9间、约135平方米,年房租1.7万元(含水电暖费用)。2007年,正宁一中临街新建上下2间出租屋,因位处黄金地段,年房租16800元。造成城镇地租 “隐形 ”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过去长期实行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土地市场日趋活跃,但是县内还没有形成公开、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便私下进行土地交易。
第三节地价
一、农田地价随着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历代土地买卖有价,大多由中间人说话,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官方只按契载地价征税,但多发生在民间,史料记载十分缺乏。据历史资料记载,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地价情况如下表(表6—6)∶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土地价格表(表6—6)单位:元/亩注:旧县城即原罗川乡;平子镇时属正宁县辖,今属宁县辖;北八社即原月明乡;南塬即今永和塬。民国三十一年(1942)10月,甘肃省政府颁发训令《修筑公路兴办水利拆迁土地附着物办法》。该法规定拆迁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甲、建筑物1.砖房:每间220元(楼房加倍);2.茅房:每间90元;3.土窑:每窑60元;4.砖围墙:每平方公尺4元;5.土围墙:每平方公尺1.2元;6.砖井:每井130元;7.土井:每井80元;8.水磨:每磨400元(磨坊拆迁在内);9.土地庙:每所10元(在房屋内者按砖房计)。乙、坟墓1.砖坟:每柩60元,双柩加20元;2.土坟:每柩30元,双柩加10元;3.浮厝:每柩12元;4.义冢:每柩12元;5.幼冢:每柩6元。
丙、种植物1.青苗:每市亩50元;2.果树:每株16元(非果树及果树不及3公分者不计);3.园圃:每市亩80元;4.药材:每市亩90元;5.竹林:每市亩70元。建国后,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城镇土地转为公有,农村土地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全部成为集体所有,这样,县内私人置田和土地投机活动也基本消除。但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农民相关利益,国家对征用农田相应作出了类似地价的补偿规定。1965年12月,县委党校基建征用山河公社西关五队耕地10亩,县人民委员会批复按邻近年份3至5年产量为指标,麦、秋各半,以国库牌价折合现金付给土地补偿费。党校经和西关五队协商,按5年产量计算,共支付土地补偿费1609元。1974年7月29日,周家公社营业所基建征用土地4亩,县民政局批复按4年常产(每亩400斤)计算,麦、秋各半,平价付款。1984年2月19日,县民政局为搬迁烈士陵园,征用山河公社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土地19亩,支付移凤大队一队土地征用费3.8万元。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助费标准规定。”第2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其中第31条、第33条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支付被征地费用的类别、标准、支付对象,作出具体规定。1989年3月17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确定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调整标准。
附:庆阳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调整标准表(表6—7,见本章末)1990年9月11日,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山河镇西关村六组集体土地3075平方米合4.6亩,时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94760元。1991年7月,经山河镇政府公证,山河镇东关村将村委会驻地集体土地1126平方米合1.69亩及房屋13间,以5.5万元出售给山河镇法庭。1992年3月15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全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及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1.全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表6—8,3张,见本章末)2.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表6—9,11张,见本章末)1993年10月,有正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决定,将原县交警大队国有土地1029.7平方米合1.54亩及房厦10间,以5万元转让给山河镇东关小学。1994年6月,县饮食服务公司按照县政府(1994)1号信函批复,将原县东风饭店国有土地846.7平方米合1.27亩及房33间,以国有土地5.7195万元、房价0.872万元,出让给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路怀忠,租用50年。1995年5月,县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征用山河镇西关村五组耕地3亩,时付青苗补偿费2210元、征地费96000元。1995年7月17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调整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指导价标准。
附: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指导价标准表(表6—10,见本章末)2004年1月2日,县政府《关于正宁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称: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3亩,全部为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0.263万元的8~11倍,每亩按2.235万元支付,计6.075万元。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0.263万元的6~8倍,按农业人口4人每人2.104万元支付,计8.416万元。两项共计15.121万元,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组。2004年2月3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废止〈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决定废止庆土管发(1992)6号文件《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新征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3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废止〈长庆油田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废止。2005年5月26日,县政府《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称:“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底,全县共征用土地15宗,面积52.855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526.16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地价款)519.703万元,青苗补偿费1.1114万元,附着物补偿费5.352万元。”2006年,全县征地6宗、37.352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373.52万元。2007年,本县测算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元/亩):县城规划区73008—79092元,塬地39300元,川台地36450元,水浇地40650元,菜地60840元,山地28950元,牧草地8960元。
二、城镇地价民国三十二年(1943)11月9日,山河镇乡贤张振襄捐出自家东关街基地一段3亩,筹建山河镇中山中心学校,该校校长张登高所打收条反映出3亩地基价值31500元。由此可测算出县城地价为每亩10500元。
建国后,国家规定土地为全民所有。由于土地买卖和租佃被废止,县内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对城镇土地评定价格。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自身的资产价值日益显现。为了科学管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建立和完善地产市场,自1993年开始,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计规程》,经过5年的努力,完成了正宁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统称基准地价)工作。基准地价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并报省物价局批准,由正宁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在确定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时,普遍采用级差收益法和市场交易资料测算两条途径来确定地价;住宅用地主要以房屋交易资料为依据,测算地价;工业用地则以级差收益法测算出的地价作为各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1998年7月,正宁县人民政府公布正宁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基准地价。
(一)正宁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1级地:东起正宁县第一中学、电影公司、粮食局家属院;西起掌圈沟崂、正周公路;北起县人民银行家属院、烟草公司、县政府、县委、公路段、老干部局家属院、检察院;南起林总场、正宁宾馆、信用联社、文化馆、林业局、县运输公司、供销社家属院、商业大院、预制厂、南环路。面积为49公顷。2级地:东至居民区小路;西至蔡峪村居民区小路西沟边;南至老木材市场、土地管理局、西关小学;北至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烟草公司家属院、计委家属院、县政府家属院、房产公司、石油公司、检察院家属院。面积77.39公顷。3级地:西面包括东至蔡峪村和西关村部分耕地、冷冻厂;东面包括物资局、自来水公司、变电站、东关村部分耕地等。面积为60.25公顷。(二)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表(表6—11)单位:每平方米元2004年11月4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公布更新后的正宁县城区上地级别界限、面积、基准地价,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1998年7月公布的正宁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基准地价废止。
(一)正宁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1级地:东起正宁县第一中学、电影公司、粮食局家属院;西起掌圈沟崂、正周公路;北起县人民银行家属院、烟草公司、县政府、县委、公路段、老干部局家属院、检察院;南起林总场、正宁宾馆、信用联社、文化馆、林业局、县运输公司、供销社家属院、商业大院、预制厂、南环路。面积为49公顷。2级地:东至居民区小路;西至蔡峪村居民区小路西沟边;南至老木材市场、土地管理局、西关小学;北至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烟草公司家属院、计委家属院、县政府家属院、房产公司、石油公司、检察院家属院。面积77.39公顷。3级地:西面包括东至蔡峪村和西关村部分耕地、冷冻厂;东面包括物资局、自来水公司、变电站、东关村部分耕地等。面积为60.25公顷。(二)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表(表6—12)单位:每平方米元第四节地费正宁县土地管理部门自1988年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规定,收缴的地费主要是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油田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和油田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土地登记费系1990年12月1日,由甘肃省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该文规定土地登记费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注册登记费、发证费,按宗地一次性收取。其中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为: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1~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用地、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收10元。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场等用地(不含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本款中不包括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按本条2~3款收费。7.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按照上述标准收费。8.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为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 ”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二、土地管理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征地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地上附着物)的4%收取。所收款额上交省10%,地区留15%,县自留75%。款额管理在1997年前为财政预算外管理,1997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本县从1993年开始收缴。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土管局甘土发(1992)1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成交总额30%以内的额度补收出让金。据此,在出让金征收工作中,普遍采取“低起步,快上轨,少收费 ”的办法。在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一般收费多介于10%~20%之间。
四、耕地开垦费1999年1月1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此之前,称造地费。甘肃省土地管理局甘土发(1998)01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经规划许可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10~20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1~10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此项费用从1999年起,由省土地管理局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统一收取,所收费用按省30%、地区20%、县50%的比例分成,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鉴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需要一定的业务费用。因此,市、县(区)可按(耕地造地费)留成部分的10%核定为国土资源部门项目业务管理费。”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系1999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8月4日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正宁县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正宁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所收费用按省40%、市县60%的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耕地开垦。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据此,正宁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92)019号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的,按补偿费总额的4%征收临时用地管理费。七、征地管理费甘肃省物价委员会房地(2001)22号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征地总额的2.8%收取征地管理费。
八、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1994)11号文件规定,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九、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1994)11号文件规定,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
十、矿产资源补偿费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开采砖瓦粘土、砂岩自行烧制和销售砖瓦的,按砖瓦销售收入1%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附:2000—2007年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各项收费专项收入汇总统计表(表6—13,见本章末)民国十八年正宁县田赋征收表(银粮征收规则)(表6—1)说明:本表赋则栏内,银粮数目,以百亩科算。
1980—2007年正宁县土地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表6—4单位:万元宫河镇宫河村五组王忠汉一家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表6—5)注:(1)此表系根据个人记载整理而成,空白处系当时未记录。
(2)缴纳农业税以承包地(也就是农业人口)为计量单位。(3)理论上定购任务分两次缴纳,但在实际征收中,均在夏季一次完成。(4)自1992年起,购粮变为统筹。(5)自2005年起农业税被取消。(6)缴代金即不缴实物,缴实物即不缴代金。1989年3月制定的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表6—7)1989年3月17日注:1.征用草地。荒地参照山耕地最低数。2.庆阳马岭川参照各乡(镇)规划范围标准。
庆阳地区各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6—8—1)1992年3月15日庆阳地区各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6—8—2)1992年3月15日庆阳地区各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6—8—3)1992年3月15日说明:其他地是指弃耕地,旧宅基地;征用草地,荒地参照山耕地最低数执行。
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建筑类)(表6—9—1)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建筑类)(表6—9—2)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建筑类)(表69—3)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建筑类)(表6—9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建筑类)(表6—9—5)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树木类)(表6一9气)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树木类)(表6—9—7)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树木类)(表6—9—8)1992年3月5日说明:经济成片树木要求每亩在220棵以上,间距1.5米,行距2.5米;用材成片树木要求每亩在450棵以上,间距1米、行距1.5米。
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其他类)(表6—9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其他类)(表6—9—10)1992年3月5日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其他类)(表6—9一11)1992年3月5日全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指导价(表6—10)1995年7月17日单位:元/亩注:征用荒地、草地参照山地价适当下浮。
2000—2007年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各项收费专项收入汇总表(表6—13)单位:元注:2005年、2006年、2007年,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分别为:1133万元、1557万元、16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