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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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31
颗粒名称: 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1994年6月6日,《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同年2月24日,国家土地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进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95—2001年,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34宗、120多亩,收取土地收益金202万元。2006年,依法按程序拍卖土地2宗、面积8.67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面积3.02亩,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面积163.68亩,盘活企业存活量土地15宗、面积139.25亩,共征收土地收益金1536.93万元。
关键词: 正宁县 国有土地 制度改革

内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变土地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为有偿、有限期、流动使用,并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让土地使用权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推向市场,以提高土地利用率。1994年6月6日,《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1995年,全区召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同年2月24日,国家土地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省、地一系列政策精神,从1995年起,正宁县确定除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和法律规定可以批准划拨的土地之外,其他用地一律按出让方式提供。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进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但要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等于第二次置地。1995—2001年,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34宗、120多亩,收取土地收益金202万元(含以投代收)。同时,配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工作,解决企业困难,推动企业的发展。1997年,对全县46户企业52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面积483.3亩,为企业改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可靠、准确的资料。1999年,对县农机厂、一砖厂等改制企业,依法明晰土地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额344万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额68万元。2006年,依法按程序拍卖土地2宗、面积8.67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面积3.02亩,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面积163.68亩,盘活企业存活量土地15宗、面积139.25亩,共征收土地收益金1536.93万元。2007年,出让土地19宗、面积134.65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面积51.96亩,征收土地收益金1528.32万元。
  据统计,2001—2007年,全县分年度收取土地出让金数额为:2001年,11084.00元;2002年,1000元;2003年,1264567.5元;2004年,835949.00元;2005年,116960元;2006年,132644元;2007年,1730400元;7年间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4092604.5元,均上缴县财政。2003年开始,本县对县城周围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红线规划收购贮备,储备形式为租赁。另对县城建局、经贸局移交的公用设施用地,主要为道路和工业园区用地,也以租赁形式贮备。至2007年9月底,共计储备土地1155.966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担。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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