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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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26
颗粒名称: 具体政策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242-243
摘要: 正常新增人口,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婚入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迁入的农村人口。上门女婿、在娘家落户的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待其返回后再视其具体情节,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恰当处理。对因 “农转非”或其他原因,若应全部缴回的承包地中建有果园、桑园的土地,可采取折价收归集体或由其租赁经营的办法处理。
关键词: 正宁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具体政策

内容

1.全县土地小调整人口统计截止时间统一定为1992年7月1日零时。2.正常减少人口包括婚出、死亡、迁出、“农转非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现役军人提干或转志愿兵、合同工及民办教师转正、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职工子女顶替的农村人口。正常新增人口,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婚入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迁入的农村人口。上门女婿、在娘家落户的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3.凡私自流入本县的人口,不能划拨承包地。4.凡无正当理由而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者,夫妇双方暂不划拨承包地。5.凡计划外生育二胎,已在当地医院落实绝育手术,进行了处罚,征收了超生子女费者,不再扣罚夫妇双方承包地,所生二胎子女计入分地人口;凡已落实了绝育措施,无特殊理由又抱养他人子女者,所抱养子女按计划外生育人口对待;因绝育手术失败又继续生育的子女按计划外生育人口对待;对1984年以后无论何种原因出生的三胎和三胎以上人口,一律不能划拨承包地。6.凡私婚、早婚者,迁入一方及其婚后子女均按计划外人口对待。7.凡农村户口迁出迁入者,均以签证机关办理的正式户口迁转手续为准。8.确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原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不变,可继续享受。9.凡逃避计划生育外流者,律收回承包地,留作公用地。待其返回后再视其具体情节,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恰当处理。10.对粗放经营造成地力严重下降的,或无人耕种、荒芜的承包地,原则上可收回作为公用地。11.自留地一律以1984年土地小调整时的人口、面积为准,以后新增人口,这次不再划拨自留地。12.1988年县政府《关于农民建宅用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经批准新建住宅的农户,凡缴回旧宅基地的,新宅基地不占承包地面积;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回旧宅基地的,以旧宅基地面积抵顶承包地面积;凡无旧宅基地而新宅基地又占承包地面积者,由村、组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费,新宅基地不再占承包地面积。13.农户在承包地建的果园、桑园,办的企业,超出应划拨承包地面积部分,可按承包公用地的办法对待。对因 “农转非”或其他原因,若应全部缴回的承包地中建有果园、桑园的土地,可采取折价收归集体或由其租赁经营的办法处理。14.公用地留取比例一般为本组耕地面积的5%~7%。公用地必须调整在规划的区域内,今后一定要按规划划拨建宅、起土、埋坟用地,坚决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各村组要建立严格的公用地管理制度,面积、地块要向群众公布清楚,对暂时未划拨出去的公用地这次调整中,要实行公开招标承包,一次承包到户,严禁干部仗权承包和徇私舞弊。15.各村组要通过土地小调整,对原划给农户的“三荒地”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未造林种草、长期未发挥效益的,可收回重新发包或由集体兴办绿色企业。16.收回的承包地按所在组原人均承包地标准不够补时,可在留足公用地后,按应分地人口平均计算补地标准,进行补地;按原人均承包地标准补过以后,长余的耕地可留作公用地。17.对以前一次性作价出售给农户的原集体果园、林场等占用耕地面积的应一律负担集体提留、土地使用费、公购任务。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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