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1954年,全县建办初级社时,曾将社员私有土地中的3%至5%划出来,留作社员的草地和菜地,其余土地由社统一经营。1956年春建办高级社时,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自留地亩数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土地的5%”的规定,为社员补划了自留地。195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76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规定:农业合作社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正宁县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规定,所划菜地、草地一般只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发布以后,全县结合社队生产规模调整,对社员自留地普遍进行扩充。据1962年10月1日《正宁县适当放宽小自由,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情况报告》反映:当时全县共划拨自留地37588亩(其中粮田3206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7%。按农业人口计算,社员人均划自留地0.36亩。其中按总耕地面积的5%~7%划分的有12个公社423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8%~10%划分的有1个公社192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11%~15%划分的有1个公社30个生产队。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不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农户、人口发包到户,地随人走,除少数村队依据地理情况,未收回社员的自留地外,大多数村组都将自留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