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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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1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235-239
摘要: 经历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至人民公社的演变,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至年底,正宁县常年互助组参加农户数占到全县总户数的60%以上,在庆阳地区各县中位居中上游。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生产实行大协作,取消各户灶,以村为单位办集体大食堂。全县在进行社队规模调整时,将公社划为19个,大队划为293个,生产队划为647个。实行评工记分制度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关键词: 正宁县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内容

一、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正宁县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同全国一样,是经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不断调整而建立的。经历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至人民公社的演变,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一)互助组1950年,正宁县在三嘉、湫头、西坡3个已经进行了土地改革的老区,发动群众,试办互助组。当时共组织互助组727个,参加农户206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2.8%。1951年春,县、区、乡各级政府按照中央“把农业互助组合作当一件大事去做”的批示精神,按照 “自愿互利 ”原则,积极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止1951年底,建起常年互助组176个,季节互助组785个,临时互助组249个,参加农户1392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0%。1952年冬,对互助组进行整顿,全县共有互助组2827个,参加农户1099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8.1%。其中常年互助组573个,季节性互助组2254个。1953年春,在整顿、巩固、提高方针的指导下,经过整顿,全县有常年互助组266个,参加农户1246户,占全县农户的8.3%;季节性互助组1975个,参加农户8312户,占农户总数的51.5%。至年底,正宁县常年互助组参加农户数占到全县总户数的60%以上,在庆阳地区各县中位居中上游。
  互助组是农民自愿结合的一种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仍归农民个人所有,只是在生产上进行劳动互助。当时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临时和常年两种。临时和季节性互助组,一般采用以工顶工的办法;常年固定性互助组多采用评分记工的办法,按照各人生产好坏评记工分,然后以工还工。
  (二)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发展互助合作的基础上,1954年初,庆阳地委、行署制定出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春季,正宁县先在同家疙瘩、王录、乐安坊、苟仁等地试点,后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了五四、苟仁两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48户。7月,庆阳地区召开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对合作化重新进行部署,提出 “全面规划,长期准备,积极发展,县区一齐试办 ”的方针。至8月,正宁县又试办和新建了6个社,使全县初级社增加到8个,入社214户,占总农户的1.28%。11月,在全区第三次党代会上,批判纠正了合作化运动中的 “右倾保守 ”思想和一般化的工作作风,强调把领导工作重心转移到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方面来,尽快实现乡乡建社,从而加快了合作化运动的步伐。至当年底,全县共办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个,入社农户279户,占总农户的1.72%。至1955年底,全县办起初级农业社达367个,入社农户13425户,占总农户16700户的82.4%。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社员除留3%~5%的土地种菜之外,其余均由社经营,折股分红;耕畜私养公用,评工记分;大型农具由社租用,中型折价入社,小型自用;社员所得以劳动日为基础计算分配,一般地股占40%,劳动日占60%,夏、秋两次分配,年终决算;公粮按土地等级计算到户,由社员负担。
  初级社是向社会主义初期过渡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个体私有,但土地的经营及管理权已经完全属于初级社集体所有。同时,初级社因有土地参与分红,因而称其为 “半社会主义 ”性质的集体劳动所有制的土地制度。1956年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精神,县内合作化运动开始由初级向高级发展,土地、牲畜、农具折价入社。8月底,全县17个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年底,高级社达到365个,入社农户15405户,占总农户的94.2%。至此,全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转变,在全县农村形成了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集体经济体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在高级社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对丧失劳动能力者,适当照顾。劳动评工记分,年底按工分分配劳动收益,包括口粮、烧柴等。高级社彻底改变了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三)人民公社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9月7日至17日,正宁县根据中央的决定精神,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高级社合并,陆续建立起红光(宫河乡)、东风(榆林子乡)、卫星(山河乡)、红旗(永和乡)、跃进(湫头乡)、红星(南庄子乡)6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6328户,占农户总数的96.3%。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政社合一,一大二公 ”,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公社实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公社所有制。所有劳力由公社统一调动,经济核算以公社为单位。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生产实行大协作,取消各户灶,以村为单位办集体大食堂。由于公社实行一切公有制,致使出现 “四风 ”,即一平二调风、高指标浮夸风、强迫命令风、铺张浪费风,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1959年至1961年3年遭遇 “天灾人祸 ”群众生活极端困难,公社公有制的经济形式面临严峻考验。1962年,上半年,庆阳地区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开始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 “三级所有制 ”。全县在进行社队规模调整时,将公社划为19个,大队划为293个,生产队划为647个。生产队土地、牲畜、农具、劳力实行“四固定 ”;并推行“三包一奖 ”管理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励。实行评工记分制度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适当扩大自留地,允许发展一些家庭副业。《条例》的贯彻,使全县的农业生产有所转机,群众生活有所改善。1962年,全县有包山户136户,包出山地36308亩。包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包工包产超产奖励;第二种是包工包产超产归己;第三种是 “疙瘩包 ”交任务。采取第二种、第三种办法的占大部分。冯柳公社佑苏大队社员白世英一家13,口人,采取包工包产的办法,包了34亩麦田,每亩单产80斤、包工6.5个劳动日,共包产2800斤,包工220个劳动日。当年除向队交清包产任务外,自己还净收入520斤。烟村队11户33口人,采取 “疙瘩包 ”的办法,包山地85亩,向队里交回6000斤任务后,自己还收入4000斤,每人平均收入121斤。1961年8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主要内容是: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联合组成,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是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生产队是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范围内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草原,凡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农业60条”的制定和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时农村工作中的 “左”倾错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巩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至此,全县农业用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经营管理制度,一直沿袭到20世纪80年代初,再未发生大的变化。
  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农村土地由私有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变革的同时,正宁县结合社会主义 “三大改造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采用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城镇土地及集体以外的土地,逐步宣布实行国家所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全民土地所有制。据1992年2月《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反映,全县国有土地面积377.2平方公里(565850.9亩),其中,耕地8002.9亩,园地2605.4亩,林地478253.6亩,牧草地65502.6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133.1亩,交通用地3882.0亩,水域1949.8亩,未利用土地4652.9亩。
  三、自留地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1954年,全县建办初级社时,曾将社员私有土地中的3%至5%划出来,留作社员的草地和菜地,其余土地由社统一经营。1956年春建办高级社时,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自留地亩数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土地的5%”的规定,为社员补划了自留地。195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76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规定:农业合作社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正宁县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规定,所划菜地、草地一般只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发布以后,全县结合社队生产规模调整,对社员自留地普遍进行扩充。据1962年10月1日《正宁县适当放宽小自由,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情况报告》反映:当时全县共划拨自留地37588亩(其中粮田3206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7%。按农业人口计算,社员人均划自留地0.36亩。其中按总耕地面积的5%~7%划分的有12个公社423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8%~10%划分的有1个公社192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11%~15%划分的有1个公社30个生产队。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不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农户、人口发包到户,地随人走,除少数村队依据地理情况,未收回社员的自留地外,大多数村组都将自留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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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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