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购地主的土地给农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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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12
颗粒名称: (二)征购地主的土地给农民
分类号: K263
页数: 2
页码: 228-229
摘要: 引导农民把清算减租运动转入到土地改革运动,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还规定一般地主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以上的土地由政府予以征购,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年2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年1年的收获量。家境贫苦无力缴付者,经县政府批准即可免付;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的土地公债,可以抵交农业税。民国三十六年3月,国民党军队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先后占领新正县全境。
关键词: 新正县 土地革命斗争 征购地主

内容

民国三十五年(1946)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规定:地主除留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1倍外,剩余土地由政府依令征购之;所有征购没收的土地,均应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人承购者,即为公地,由政府管理。引导农民把清算减租运动转入到土地改革运动,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还规定一般地主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以上的土地由政府予以征购,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年2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年1年的收获量。政府征购之土地,按征购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10年付清。家境贫苦无力缴付者,经县政府批准即可免付;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的土地公债,可以抵交农业税。
  民国三十六年(1947)3月,国民党军队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先后占领新正县全境。在隆隆炮火声中,新正县仍在收复区内开展归地、查租、清算和献地斗争。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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