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放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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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10
颗粒名称: 三 解放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改革
分类号: K263
页数: 3
页码: 228-230
摘要: 新正县在3年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先后采取进一步减租查租、征购土地给农民、彻底改革土地制度3种不同方式,逐步帮助农民获得土地,达到 “耕者有其田 ”的目的。7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依据《五四指示》,制定《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要求“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 ”。随后,边区政府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各县进行复查保佃工作,关中分区组织工作团配合行动。新正县因战事频繁,查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后,派人下乡进行宣传动员,但正当开始查租清算时,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边区,新正县首当其冲,此项工作被迫停止。
关键词: 新正县 土地革命斗争

内容

新正县在3年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先后采取进一步减租查租、征购土地给农民、彻底改革土地制度3种不同方式,逐步帮助农民获得土地,达到 “耕者有其田 ”的目的。
  (一)减租查租运动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4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强调指出:“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7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依据《五四指示》,制定《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要求“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时新正县属关中分区管辖)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 ”。随后,边区政府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各县进行复查保佃工作,关中分区组织工作团配合行动。新正县因战事频繁,查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后,派人下乡进行宣传动员,但正当开始查租清算时,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边区,新正县首当其冲,此项工作被迫停止。
  (二)征购地主的土地给农民民国三十五年(1946)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规定:地主除留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1倍外,剩余土地由政府依令征购之;所有征购没收的土地,均应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人承购者,即为公地,由政府管理。引导农民把清算减租运动转入到土地改革运动,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还规定一般地主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以上的土地由政府予以征购,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年2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年1年的收获量。政府征购之土地,按征购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10年付清。家境贫苦无力缴付者,经县政府批准即可免付;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的土地公债,可以抵交农业税。
  民国三十六年(1947)3月,国民党军队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先后占领新正县全境。在隆隆炮火声中,新正县仍在收复区内开展归地、查租、清算和献地斗争。
  (三)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民国三十六年(1947)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1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绥德县义和镇召开干部会议,作出彻底完成边区土地改革和认真进行整党的决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古历10月至12月,新正县共抽地1,025亩,分给123户,其中富农补地64亩,中农补地175.5亩,贫佃雇农补地785.6亩,抽房22间,窑11孔,分给9户无处住的农民,还有71户得到场面。三区五乡孙村126户、600口人,共有土地2940.5亩,人均4.9亩。新正县在孙村搞了土改试点。随后在马栏等地区进行土改。这次土改在初期推行了晋绥经验,出现了 “左”倾错误,挖了地主富农的底财,驱赶了他们的牛、羊牲畜,对他们乱轰乱斗、扫地出门等。同时,粗估冒摸部分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把部分中农错划为富农,分配了他们的土地。
  民国三十七年(1948)2月,新正县根据中共中央上年12月米脂县杨家沟会议精神,对土改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 “左”的错误,并在以后的土改中,认真贯彻了西北局提出的 “抽补调剂 ”的方针,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并解决了过去分配土地时质量和数量不均等的问题。
  在此项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具体办法:(1)对非法收回土地的地主、富农,如果在3年或5年内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占有量和中农、贫农相当,已改变成分者,不再退回所收土地,但应在群众中检讨认错;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富农,不仅要退回夺得的土地,而且要赔偿产量。(2)经过土地调整,能够解决缺地、少地问题的山后地区,一般不应动用公田、庙产。如果部分农民缺地少地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者个别农户因耕地偏远,质量太差,耕作确有困难,可以抽出一些公田予以解决。(3)在地广人稀的山区,为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山区,对地主、富农在山区 “拉吊庄 ”耕种的土地,一般不作调整,仍归本人所有。(4)在调整土地中,坟地归原主所有。无人管理、祭奠的古坟地,可调剂给缺地的农民。
  (5)在生产运动中开垦的土地,谁开垦,谁所有,不作调整。在全面复查、调剂土地的过程中,进一步丈量登记了所有土地,确定了所有权,颁发了土地证。
  对于以前曾进行过土地改革,后又被地主、富农 “反水 ”夺取的土地,因当时敌人还占优势,而尚未进行土地调整的地区,如一区五、六、七等乡,主要是打击土豪顽绅,消灭反动势力,整顿和巩固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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