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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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
分类号: K263
页数: 13
页码: 223-235
摘要: 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绅士、祠堂庙宇及帮助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帮助穷苦工农起来分配豪绅地主的粮食、财产和土地”(一)五顷塬分配土地的尝试民国二十一年(1932)6月底,提出20天内完成五顷塬平均分配土地的任务。这次土改执行的是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中所规定的政策原则,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实行平均分配土地;富农只分给一份劳动的份地”没收分配了赵老八、郭进发、郭全儿、赵秉义等地主的土地198亩,部分地主、富农迫于形势。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革命 土地改革

内容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革命斗争新正县的土地革命,始于陕甘边苏区的创建时期。民国二十一年(1932)初,在陕甘游击队成立时,中共中央就指示,首先必须“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绅士、祠堂庙宇及帮助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将它平均分配给劳动者、雇农、贫农和中农”。因此,游击队所到之处都要开展“帮助穷苦工农起来分配豪绅地主的粮食、财产和土地”的斗争。当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谢子长领导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集中20多天时间,在寺村塬发动群众组织农民赤卫军,召开农民代表大会,成立“寺村塬革命委员会”(陕甘边革命委员会),没收了西城村土豪刘西坤,于家庄土豪赵元亨,琴宅村土豪赵秉义的粮食、牛羊,处决了赵元亨及狗腿子巩德科等2人。但这次革命未能着手解决土地问题,真正提出分配土地,始于当年7月。现按分配土地的区域及时间,分别叙述如下:(一)五顷塬分配土地的尝试民国二十一年(1932)6月底,陕甘游击队在南邑、湫头一带休整。此时,中共陕西省委派李艮来部队巡视工作,提出20天内完成五顷塬平均分配土地的任务。这次土改执行的是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中所规定的政策原则,即对“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实行平均分配土地;地主不得分配;富农只分给一份劳动的份地”。但就在李艮部署土改的同时,国民党驻山河的晁团已进占了从湫头塬到寺村塬周围的村庄要道,完成了对游击队的包围。由于大敌当前,游击队被迫撤退转移,群众不敢要地,五顷塬土改宣告失败。
  次年冬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春,陕甘边区第三路游击队政委张仲良带领游击队来到湫头一带,领导五顷塬、孟家河、龙咀子、洞子沟等村的贫苦农民,没收分配了赵老八、郭进发、郭全儿、赵秉义等地主的土地198亩。部分地主、富农迫于形势,交出出租的土地,烧毁契约。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谁租种,归谁有”,指片划界,不丈量,并宣布废除所有租债契约。
  民国二十三年(1934)秋,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新苏区建立。同年的“十月革命节”,正式成立了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即南梁苏维埃政府。南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依照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和陕甘边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决议案》精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令。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没收地主的土地、牛羊、粮食、庄宅和其他财产,以及富农剥削的部分土地和财产,分给贫雇农或缺乏土地、牲畜的中农。对于地主家庭中参加劳动的成员,留给其能够维持生活的土地和财产。第二,川台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山地根据需要和耕种能力按户划块。同时,实行土地和青苗一起分配,以满足农民的迫切要求。第三,红军家属有分得好地的优先权。凡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都分给土地;白军士兵暂不分配给土地,应分部分暂留作公地。第四,根据地中心区域分配土地,边沿地区暂不分配。随着苏区的发展,逐步扩大分配区域。分配土地以区为单位进行,各区之间互相调剂余缺。
  (二)新正县的土改民国二十四年(1935)8月,新正县苏维埃政权建立。接着,陕甘边南区苏维埃政府在新正县三嘉塬举办土改工作训练班,学习土改政策,部署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区域普遍开展土地革命。训练班结束后,关中特委负责人唐洪澄带领工作组,在新正县阳坡头南岭村进行土改试点。因这次试点采用了 “左”的政策,提出给地主不分地,给富农分坏地。同时,还没收了一部分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引起这部分人的不满,所以土改没有取得成功。后又在新正县湫头区湫头乡再次试点,这次则纠正了不给地主、富农分地的作法,从而使土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接着,分成两个工作组,在新正县二区(三嘉塬)、一区八乡(石家湾子,回民乡)进行土地分配工作。对地主的土地没收,对富农的余额土地征收。征收的标准是:平地5亩以上,山坡地10亩以上,远僻山坡地20至30亩以上。清查了农户人口及田地远近肥瘦等情况,在原耕地基础上,核定土地和人口应分的田数。讨论通过后宣布,确定分得田地的所有权。在不巩固地区,只是宣布政策,暂不土改。但在工作中发生“左”的倾向,即侵犯了中农利益,也把地主迁到山区开荒。随后都进行了纠正。
  新正县大规模的土改工作先后于11月和12月开始,前后进行了4个多月,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结束。工作组下去后,与县、区土地干部一起,依靠贫农团,首先宣传土地政策,登记土地。接着“依照他干什么事,剥削别人,或被别人剥削,及生活好坏,为决定阶级的主要标准”,经贫农团研究决定,划分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豪绅等阶级成分。在此基础上,以乡为单位,将所有土地按山、塬、川等不同地质,分为上、中、下三等,搭配分。给地主只留一份够自力耕种的土地及农具,其余全部没收。富农只没收出租部分,逃亡地主的土地全部没收。同时,宣布地主的出租地谁种归谁,超出或低于平均水平的,另行调剂。土地分完后,县土地委员会向得地群众颁发了土地证,并在地头插了牌子,分别注明户主、亩数及地畔四至,从政治上肯定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证书的格式大致是:经过分配,各阶层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量基本平衡。据统计,开展土改的新正县有一、二、三区及马栏区的刘家店子、核桃坪等17个乡;新宁县有一区(含今西坡、月明2乡)的三、四、五、六乡,二区的一、二、三乡,三区的三、四乡及四区的1个乡共30多个乡。这次分配土地,关中特委负责人执行王明“左”倾路线,分配了部分中农的土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据1950年5月4日《正宁县收复区地主夺回农民分得土地材料》称:“在苏维埃土地革命时,湫头区五、六、七3个乡计有被分配土地户(地主、富农)58户,分得地者94户,共计分出土地2215亩。1935年进行了纠偏工作。”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国民党包围陕甘宁边区的东北军围攻关中特区,新正县的地主、富农趁机反攻倒算,夺回被分配的土地。反“围剿”初步胜利后,新正县在收复区发动群众,打击地主富农的“反水”活动,收回被夺去的土地。同时,根据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关于苏区农民土地问题的决定》和西北办事处印发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纠正上年土改中 “左”的错误,只没收地主多余的土地和富农高租额出租的土地,坚决退还中农被分配的土地。
  二、抗日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减租减息运动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了贯彻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8月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其时,正宁地区在土地问题上存在两类不同地域。一类是进行过土改的老解放区。这些地区基本废除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绝大部分地区土地分配给农民。另一类是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即这些地区土地相当集中,大多数农民自己没有土地。针对这两类不同情况,党领导的土地工作也有了明显区别。具体为: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以协调主佃关系、禁止地主富农反攻倒算,巩固土地革命成果,确保农民的既得利益不受侵犯为重点;在未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停止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以减租减息来解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逐步削弱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这一时期区内的减租运动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从民国二十六年(1937)中共中央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到民国二十九年(1940)初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发布前。这一阶段前期,除新宁县个别地区执行了减租政策外,新正县只停留在宣传阶段,未具体实行。后期减租进入立法阶段,由于地主利用“三三制”进行抵制破坏,一部分地区进展缓慢。民国三十年(1941)《五一施政纲领》颁布后,新正县县、区、乡三级参议会和政府都实行“三三制”民主改造,各地的农会或宣布取消,或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在群众集会上强调交租交息,不谈减租减息。有的地主甚至手持《施政纲领》向农民讨租。地主还采用撤佃倒佃、威吓佃户、重新丈量、增加亩数、收回好地、租出坏地、大斗收租、提高租额、改定租为活租、改包山为亩数、假典、假卖、讨收陈租、造假账假约,以及诱骗佃户、明减暗不减等方式抵抗减租。
  此间的民国二十九年(1940),湫头区五、六、七3个原已进行过土改的乡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悉被地主、富农收回,也有畏于地主、富农势力,农民自动交回的。地主、富农除以年限算收租子外,也有少部分地主给分得地的农民每亩地罚10斤麦面,令交给驻地的国民党军。
  第二阶段。从民国三十一年(1942)1月到民国三十三年(1944)底。民国三十一年(1942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2月,又作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同年10月、12月,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先后公布《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租佃条例(草案)》。这些文件提出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减租运动,保护农民佃权的方针政策。其要点是:①维护各地已颁布的关于定租的减租率,不作统一规定;②维护各地农民佃权习惯,禁止地主任意变更租佃形式;③规定活租减租率,地主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三成;④民国二十八年(1939)2月以前欠租一律豁免。民国三十一年(1942)10月至次年1月,西北局召开高干会议,确定新区的生产中心是减租。新正、新宁2县未分配土地的区域减租工作起步较晚,且只限于一般性的号召,没有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起来斗争,直至西北局民国三十二年(1943)10月作出《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开展减租的决定》发布后,才开始有所改变。民国三十三年(1944)2月,配合春耕生产,开始减租工作。由于一开始注意加强农会的作用,使佃户能够很好地组织起来,向地主进行斗争,因而进展很快,短期内就取得较大成绩。新正县减租前租额为1130.53石,经过算账,减租689.22石。三区有佃农417家,地主87家,租地6385.5亩,原租额652.59石,新订租额262.6石,减租390石,减轻每户佃农受剥削量0.94石,削弱每户地主剥削量4.48石。在减租斗争中,一般采取由上而下的检查和发动小型斗争的办法,有些地方由群众先行告状,再由政府出面,处罚不法地主;有些地方则由地主的佃户共同起来和地主算账退租。由于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了保佃的法令,农民的阶级觉悟普遍提高。地主玩弄的各种对抗减租政策的花样,均被农民识破,促进了减租运动的深入发展。
  第三阶段。从民国三十四年(1945)3月到次年减租清算运动开始。这一时期减租和查租并举。新正县自民国三十二年(1943)以来,虽然普遍进行减租运动,一般都较深入地执行减租法令,但仍存在着缺点。首先群众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往往由政府出面解决,因此佃户在减租后,获得的利益不易巩固,有些佃户直至减租结束也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其次,减租工作经常性检查坚持不够;第三,有些地区减租法令贯彻执行不彻底;第四,民国三十三年(1944)至翌年初,减租工作停顿,致使有的地主乘机收回土地,转当转卖,使佃户的佃权无所保障。为此,新正县即开展减租和减租复查工作。在复查中,召开佃户会和地主、佃户座谈会,宣传减租条例和新的标准,提高了佃户起来进行减租的自觉性。同时,对国民党顽固军蚕食新正县时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收回去的土地进行了清算,重新归还给原分得户。减租减息政策在新正县的实行,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激发了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以后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调整了根据地各阶级、阶层的关系,从经济上团结了各阶层人民,巩固了根据地,支持了长期抗战。但各地减租减息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抗战胜利后,又有少数地主采取各种手段,变相提高租额,拒不减租或明减暗不减。因此,新正县的部分地方,地主对佃农剥削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三、解放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改革新正县在3年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先后采取进一步减租查租、征购土地给农民、彻底改革土地制度3种不同方式,逐步帮助农民获得土地,达到 “耕者有其田 ”的目的。
  (一)减租查租运动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4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强调指出:“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7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依据《五四指示》,制定《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要求“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时新正县属关中分区管辖)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 ”。随后,边区政府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各县进行复查保佃工作,关中分区组织工作团配合行动。新正县因战事频繁,查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后,派人下乡进行宣传动员,但正当开始查租清算时,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边区,新正县首当其冲,此项工作被迫停止。
  (二)征购地主的土地给农民民国三十五年(1946)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规定:地主除留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1倍外,剩余土地由政府依令征购之;所有征购没收的土地,均应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人承购者,即为公地,由政府管理。引导农民把清算减租运动转入到土地改革运动,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还规定一般地主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以上的土地由政府予以征购,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年2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年1年的收获量。政府征购之土地,按征购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10年付清。家境贫苦无力缴付者,经县政府批准即可免付;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的土地公债,可以抵交农业税。民国三十六年(1947)3月,国民党军队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先后占领新正县全境。在隆隆炮火声中,新正县仍在收复区内开展归地、查租、清算和献地斗争。
  (三)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民国三十六年(1947)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1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绥德县义和镇召开干部会议,作出彻底完成边区土地改革和认真进行整党的决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古历10月至12月,新正县共抽地1,025亩,分给123户,其中富农补地64亩,中农补地175.5亩,贫佃雇农补地785.6亩,抽房22间,窑11孔,分给9户无处住的农民,还有71户得到场面。三区五乡孙村126户、600口人,共有土地2940.5亩,人均4.9亩。新正县在孙村搞了土改试点。随后在马栏等地区进行土改。这次土改在初期推行了晋绥经验,出现了“左”倾错误,挖了地主富农的底财,驱赶了他们的牛、羊牲畜,对他们乱轰乱斗、扫地出门等。同时,粗估冒摸部分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把部分中农错划为富农,分配了他们的土地。
  民国三十七年(1948)2月,新正县根据中共中央上年12月米脂县杨家沟会议精神,对土改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左”的错误,并在以后的土改中,认真贯彻了西北局提出的“抽补调剂”的方针,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并解决了过去分配土地时质量和数量不均等的问题。
  在此项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具体办法:(1)对非法收回土地的地主、富农,如果在3年或5年内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占有量和中农、贫农相当,已改变成分者,不再退回所收土地,但应在群众中检讨认错;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富农,不仅要退回夺得的土地,而且要赔偿产量。(2)经过土地调整,能够解决缺地、少地问题的山后地区,一般不应动用公田、庙产。如果部分农民缺地少地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者个别农户因耕地偏远,质量太差,耕作确有困难,可以抽出一些公田予以解决。(3)在地广人稀的山区,为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山区,对地主、富农在山区 “拉吊庄”耕种的土地,一般不作调整,仍归本人所有。(4)在调整土地中,坟地归原主所有。无人管理、祭奠的古坟地,可调剂给缺地的农民。
  (5)在生产运动中开垦的土地,谁开垦,谁所有,不作调整。在全面复查、调剂土地的过程中,进一步丈量登记了所有土地,确定了所有权,颁发了土地证。
  对于以前曾进行过土地改革,后又被地主、富农“反水”夺取的土地,因当时敌人还占优势,而尚未进行土地调整的地区,如一区五、六、七等乡,主要是打击土豪顽绅,消灭反动势力,整顿和巩固政权。
  四、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年7月27日,正宁县全境解放。这时候全县虽经过多次土地改革,但土地占有仍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大体有3种类型。一是老解放区。即经过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打土豪分田地、民国二十六年(1937)的“二五”减租、民国三十五年(1946)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的减租减息、“清算”斗争和民国三十七年(1948)冬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春开展的土地改革的三嘉区(一区)5个乡(除过第四乡1个行政村),西坡区一、六、七三个乡,湫头区一、二、三、四、八5个乡,共13个乡、3201户、14938口人,耕地面积108279亩。这个地区土地问题基本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权未定,土地证未填发。二是收复区。虽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民国二十五年(1936)土地革命时期分配过土地,民国三十五年(1946)进行过征购清算和献地运动,但土地问题解决不够彻底,当时征购地主的土地一般只占其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一半。因此,地主占有土地仍相当于全县中农的3倍,贫农的6倍,雇农的10倍至15倍。其中部分地区民国二十四年(1935)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分配给贫苦农民的土地,在民国二十九年(1940)后国民党军队占领期间,又被地主、富农重新夺回。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收复之前这段时间里,虽则经过多次反封建斗争,地主阶级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其势力仍很顽固,加之几年游击战争的影响,土地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即湫头区五、六、七3个乡,西坡区二乡,共4个乡、1504户、7093口人,耕地面积34472亩。三是新解放区。封建势力非常牢固且从未触及,土地状况分布不合理,大部分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占人口多数的贫雇农只占有少量土地,生活十分贫困。地主、富农依靠所拥有的大量土地收地租、雇长工、放高利贷,大肆盘剥农民,多数地主、富农还兼营工商业和半工业作坊。他们在政治上依府官府,横行乡里,广大贫苦农民承受着地主阶级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即永正、宫河、罗川3个区和西坡区三、四、五3个乡,共29个乡、9823户、62519口人,耕地面积293831亩。以上二、三两种地区,共33个乡、11327户、69312口人,耕地面积328303亩,是土改的主要区域。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庆阳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的《土地改革布告》。9月28日,中共正宁县委制订《关于土地改革工作计划》。11月13日,中共庆阳地委批复正宁县成立土改委员会。从1950年10月26日至1951年4月20日,全县分两期开始了土地改革。第一期从1950年10月26日开始,1951年2月10结束,完成了五、六、七3个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2月25日开始,4月20日结束,完成了二、三、四3个区的土地改革。整个土改运动经历培训骨干、宣传动员、划分阶级、没收征收、果实分配、建立健全乡村组织等阶段。在土改中,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和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坚持“稳步前进,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了适合不同地区的工作方针。在收复区,主要是确定地权,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在有利于团结、生产的原则下,对清算、征购和反倒清算后部分地主,特别是富农仍留有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土地;个别地主富农收回土地;少数地方土地分配不公等问题,采取抽补调剂办法予以解决。在新解放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新土改法和有关新区土改的指示精神,坚持:(1)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农村中多余房屋;(2)征收半地主式富农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以外的大量出租土地;(3)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占地及其他公地;(4)征收工商业原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5)征收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的人均占有土地数量超出当地人均占有土地200%以外的土地;(6)保护中农、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财产;(7)保护工商业的合法经营;(8)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除土地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其余由农会接收,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也同样分给一份,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全县进行土改的地区,共没收征收各类土地42707.9亩,同时没收地主耕畜266头,各种农具2549件,房产204间,庄基场面808处,粮食559.4石。全县有15152人分得了土地和财产。
  划分阶级成分是整个土改工作重要的一环。土改区采取了个人自报、民主评议、全乡农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主成分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出榜公布的方法。在划分阶级成分中,西坡区揭发出地主漏报土地1500多亩,漏网地主亦被追查出来。全县共划定地主82户,半地主式富农51户,富农44户,小土地出租者53户,中农6127户,贫农4681户,雇农407户,工商业者29户,其他成分80户。
  湫头区袁永西:家有男全劳1人,未参加主要劳动,雇工1人,有牛4只,有自住庄基2院窑洞7只,有自耕塬地24.5亩、山地60亩,雇人耕种,年收入折合小麦41.07石,有出租塬地24亩、坡地80亩,年收麦租子12.75石;收入全部系剥削所得,本人不劳而食,故被定为地主。
  湫头区袁忠义:全家15口人,其中男全劳3人,2人从事主要劳动(含劳1人当兵),半劳1人附带劳动,雇工1人,住所有自住庄基2院窑8只,出租庄基2院窑7只,有牛3头、驴1条,有自耕塬地121亩、山地38亩,年收入折合小麦63石,出租塬地35亩、山地200亩,年收租折合小麦23.8石;该家占有土地超过了当地地主每户平均量,连续3年剥削量均超过了25%,出租土地均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1倍以上,故定为半地主式富农。
  湫头区王成禄:本人年已64岁,1口人,有土地80亩(系他兄弟的地。在民国三十二年(1943),因兄弟王福成患疯病出外至今无踪影,他便得了该地),全部出租,每年收麦租子8.4石,共收了8年。所收租子全部交给本村解富元(后被订为地主)家中使用,每年由解家供给其吃穿,他给解家放羊做零活。王成禄被定为小土地出租者。
  永和区范改过:有地191.5亩,自己耕种112.亩,年收入23石8斗5升,出租土地80亩,收租3石7斗;放账12块白洋,折合麦3石6斗,得息3块白洋,折合麦子1石零8升;自己参加劳动,又雇长工1人,长工工资3石5斗(吃的2石在外)。剥削量为41.9%,故定为富农。头区五乡苟仁村赵敬坤:全家5口人,有土地37亩,驴1条,牛2头,还有少量农具,本人不给人做活,故被定为中农。
  为确保土改顺利进行,全县先后成立1个县级土改法庭和1个区分庭,受理不法分子破坏土改及地权、债务纠纷案件68起(县级土改法庭受理47起,区分庭受理21起)。土改中,先后斗争批判李兴林(湫头区)、刘怀玉(湫头区四乡)、先子骏(永正区六乡)、姚秉辉(永和区)、王魁文(宫河区)、安养性(罗川区一乡)、姚长俊(罗川区六乡)、袁保树(湫头区)、王俊章(西坡区山河乡)、王前策(西坡区山河乡)等10多名恶霸地主。永正区六乡恶霸地主先子骏在土改中破坏农民果实,出卖土地45亩,赠送出土地18亩,出卖骡子3头(得白洋200元),分出牛2头,砍伐树木21棵,疏散仓粮2石5斗,隐藏农具(犁)2张、新门1合,并出外逃避20多天,影响了土改的顺利进行。1951年元月15日,在后文乐村召开全乡斗争批判先子骏大会时,有人在怀里暗藏了杀猪刀子,准备和其拼命。后经说服,群众方转变为有秩序的诉苦声讨。永和区在召开斗争批判姚秉辉大会时,适逢雨天,但到会群众还有3千多人,一些从未参加过社会活动的妇女也英勇地参加了斗争。许多斗争会都可以看到路近的人排着队,路远的人坐大车骑牲口赶来参加斗争,人们在斗争会上理直气壮地驳斥地主的诡辩。经审判,先后被判处死刑的恶霸地主有7人,判处1月以上6个月以下徒刑的有8人,判处7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人,判处5年至20年徒刑的有2人,交群众监督管制劳动的有10人。
  分配土地后,贫苦农民欢天喜地,个个诚心诚意地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和毛泽东。1951年过元旦时,永正区二乡60多名群众经劝阻无效后,到农会和土改工作团住地,和土改工作队员一同过新年,他们有拿挂面的,有提鸡蛋的,也有捉鸡的。宫河六乡雇工徐宗慕在分得土地后喜悦地说:“假若不是毛主席,我给人拉上几年长工,也分不上这七亩地。”后在徐正义家买下的毛泽东画像前连叩了几个头。五区李致甲说:“要不是土改,我一辈子都得不到这二亩地!”永和区四乡群众说:“我分的地虽然不多,但分配得很公平,反正从今以后再不给地主交租子了!”湫头区六乡群众说:“咱们分了土地又分了粮食,前半年不愁吃,后半年不装租,咱们不富裕还得了呀!”土地分配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地主政策执行太宽。湫头区六乡给地主每人留8大斗麦子,实际到夏收还吃不完。该区群众斗争所得的果实,至少还有6个地主没有赔偿。如地主刘希珍等,苛榨农民的财物及评议后转移的财产(一骡一驴)只出了十几万元。恶霸地主李兴林欠农民斗争果实100石,只交了6石4斗,其余均未拿出。领导上没有抓紧,干部也放得很松,群众都不满意。1951年11月5日至1953年1月18日,全县分两期进行颁发土地证和房窑所有证工作。第一期为四、五、七区的21个乡,从1951年11月5日开始,至1952年1月20日结束。抽调干部93名,集中学习培训3天,先利用10天时间在四区三乡进行试办,然后全面推开。第二期为一、二、三、六区的25个乡,从1952年11月5日开始,至1953年1月18日结束。抽调干部102名,平均每乡达到4名。两期颁证工作结束后,全县共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500份。颁发土地证和房窑所有证工作的结束,完成土改的最后一个步骤。至此,全县土地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五、查田定产土地改革结束后,1953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田定产。通过查田定产,对全县的土地情况有了较实际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方为土地、房产所有者颁发《土地房地产所有证》,此举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公平合理地负担农业税提供了依据。
  查田定产之前,全县在册耕地面积为486265.99亩(一、二、三、六区以老亩计算,四、五、七、八区以新市亩计算,全县按新市亩折算后的耕地面积为505647亩)。查田定产之后,核实全县耕地面积为517326.66亩,比查田前增加11679亩。其中山地增加12030亩,塬地增加2762亩,川地因一部分划入山地范围,减少3113亩。向外省外县划出飞地1458亩,从外省外县划入飞地114亩。确定为公地,所有权属国家的4197亩;荒地15659亩;非耕地21890亩(房屋、窑洞等宅基占地)。这些土地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查田定产中,根据地形、土质、气候、雨水等自然因素,对各类耕地重新进行了评估,核定了等级,评定了单产,以此作为负担农业税的主要计算依据。(一)全县川地定为九等,平均单产111.73斤。其中:一等。六区(罗川)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一等,单产150斤。二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一等,六区(罗川)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二等,单产132斤。三等。六区(罗川)川地三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三等,单产122斤。四等。六区(罗川)川地四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三等,一区(三嘉)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四等,单产114斤。五等。六区(罗川)川地五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四等,一区(三嘉)川地二等,四区(西坡)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五等,单产105斤。六等。六区(罗川)川地六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五等,一区(三嘉)川地三等,四区(西坡)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六等,单产96斤。七等。二区(湫头)川地六等,一区(三嘉)川地四等,四区(西坡)川地三等,定为全县川地七等,单产88斤。八等。一区(三嘉)川地五等,四区(西坡)川地四等,定为全县川地八等,单产79斤。九等。四区(西坡)川地五等,定为全县川地九等,单产73斤。(二)全县塬地定为八等,平均单产103.13斤。其中:一等。七区(宫河)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一等,单产132斤。二等。七区(宫河)塬地二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地一等,定为全县地二等,单产122斤。三等。七区(宫河)塬地三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塬地二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三等,单产114斤。四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三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四等,单产105斤。
  五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四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三等,一区(三嘉)塬地二等,定为全县塬地五等,单产96斤。
  六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塬地五等,七区(宫河)塬地六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四等,一区(三嘉)塬地三等,定为全县塬地六等,单产88斤。
  七等。三区(永和)塬地六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五等,一区(三嘉)塬地四等,定为全县塬地七等,单产79斤。八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六等,一区(三嘉)塬地五等,定为全县塬地
  八等,单产73斤。
  (三)全县山地定为七等,平均单产52.91斤。其中:
  一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区(长乐)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一等,单产88斤。
  二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山地二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二等,单产79斤。
  三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三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二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三等,单产73斤。
  四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四等,三区(永和)山地三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二等,定为全县山地四等,单产64斤。
  五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五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四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三等,定为全县山地五等,单产55斤。
  六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塬地五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四等,定为全县山地六等,单产44斤。
  七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五等,定为全县山地七等,单产37斤。全县川、塬、山耕地平均单产定为82.48斤。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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