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唐宋时期(618—1279)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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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499
颗粒名称: 三 唐宋时期(618—1279)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
页码: 221
摘要: 一大批地主占田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而广大自耕农纷纷陷入贫困和破产,沦为佃农。仁宗时,全国土地一半以上被豪强官僚所兼并,加上中小地主自有的土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超过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土地的总和。为此,仁宗曾下令“限田 ”,规定“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但限田令颁布后,“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所有制 唐宋时期

内容

唐朝初期,一方面推行屯田制,争取大量劳动力从事开垦,扩大农垦区域;一方面大力推行均田制,使大量农民成为国家直接管理下的纳税人,发展国民经济。唐均田制规定:“唐制,度田之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丁男年十八岁以上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本,皆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受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受。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受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邻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宋代,在土地问题上,主要实行 “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诏:“所在专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地者,只纳田租,永不通检。”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承认土地买卖合法并加以保护,其结果是土地兼并异常猛烈,导致土地大量集中,造成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和贫富极度悬殊。一大批地主占田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而广大自耕农纷纷陷入贫困和破产,沦为佃农。仁宗时,全国土地一半以上被豪强官僚所兼并,加上中小地主自有的土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超过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土地的总和。为此,仁宗曾下令“限田 ”,规定“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但限田令颁布后,“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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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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