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220—280),曹魏在土地制度方面仍以秦汉以来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为基础,所不同的是曹操吸取两汉在边境屯田的经验,广泛推行屯田制度。曹操将屯田分为民屯和官屯两大类。民屯自成系统,不属地区行政管理,自行招募流民,以屯为单位,每屯田客约50人左右,收获农产品按成分配。军屯以营为单位,每营60人,劳动者是士兵和他们的家属,“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被称为“士家”。曹魏的屯田制使当时的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曹操死后,司马氏当权,不断把屯田户赏赐给大臣,屯田的范围越来越小,而地主的庄园却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三国归晋后,西晋政权于太康元年(280),颁布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奖励垦荒、安置流民的户调措施。其内容主要是: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男女年十六岁以上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还规定:“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者不课。”其中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课田是国家征收田租的田地。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品官占田3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官占田10顷;国家允许官僚士族所占有的佃客及衣食免除赋役,称之荫客制。凡官员一至二品十五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皇室宗亲、国宾先贤之后,依其地位之高低荫客,多则九族,少则三族。佃客或地多者,无须退出或上交政府,未达规定者,可依法占足。
北魏政权建立后,太武帝于拓跋、三年(430)亲率大军打败夏主赫连勃勃,安定、平凉等陇东诸郡始归于北魏。经半个世纪,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 “均田令”。规定:诸男夫15岁以上受露田(耕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后,同一头耕牛一样,受田30亩,耕牛限4头牛,多了不受田。所受之田,乡村分不完的,可以加倍分受。轮作休闲地可再加倍,作为乡村人口增加、减少时临时调整之用。诸民夫及妇人到年龄时,就受田,并交纳课税,到老免除课税,身死则还田。奴婢不在还受之列,不予分田。所有桑田(林地)均不在受露田之中,但一律作为倍田均分,均分不完的,不得把桑田充作露田之数。桑田少的地方,以露田的倍田相抵。所有初受桑田的,男夫一人受20亩,在种植课田之余的时间,经营管理桑田。奴婢依良的,享受与男夫同等的待遇,分给桑田。所有露田,不得种植桑、榆、枣、果等树。违背上述规定的,按违背均田令予以处罚,没收其露田,分给别人。桑田按现有人分定,全部为私有土地,世代相承,身死不还,并可进行买卖。所有产麻田之乡,男夫受露田之后,另外给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的,全部享受妇人的待遇。麻田同露田均属公田,不得继承,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分给别人。各家各户有老人、小孩以及残疾人,没有受田的,小孩年龄在8岁以上,15岁以下的,以及所有残疾人均受以男夫一半的田地。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必还所受之田,并免除课税。凡田广民稀之乡,乡民可任意耕种,不受均田制限制。凡属盖新房的,三口人给一亩地,作为居室,奴婢五口人给一亩地。男女达到15岁以上的,因已受田,从其所受露田、麻田中划出五分之一作为分居的宅基地和菜地;每个人应分受的田地,视本地情况,能分多少就分多少,宽乡加倍,狭乡不加倍。到了丁男年龄,能分受田的,坚持就近分配。若同时有许多人到了丁男年龄,该受田而田地又不够的,可不给倍田,或少于应受田额进行分受,或从家人倍田中调剂,甚至可以以桑田抵露田数。愿迁徙的,任凭到宽乡去开荒,不缴赋服役;宽乡地足的,不得无故迁徙。诸位官吏则随其所在任所受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北魏推行均田制的社会组织基础是“三长制 ”,即五家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 ”作为北魏封建社会的基础政权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推行均田制。“均田制 ”彻底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土地纠纷,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缓和了阶级矛盾,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北魏在南北朝对峙中强盛达100多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