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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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49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218-223
摘要: 始皇三十一年,诏令:“废井田,开阡陌,使黔首自实田。”彻底废除阻碍社会发展的井田制,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推行名田制。秦每夫授田百亩,在此基础上,还按军功、爵位封赏土地。《史记 ·商君列传》载:“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说明秦朝已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进行买卖,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正式上升为国家土地制度。违背上述规定的,按违背均田令予以处罚,没收其露田,分给别人。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必还所受之田,并免除课税。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一、秦汉时期(前221—220)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秦完成统一。始皇三十一年(前216),诏令:“废井田,开阡陌,使黔首自实田。”彻底废除阻碍社会发展的井田制,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一说 “实”为开垦田地之意),按亩纳税,推行名田制。秦每夫授田百亩,在此基础上,还按军功、爵位封赏土地。规定:“斩一敌首赐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在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史记 ·商君列传》载:“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说明秦朝已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进行买卖,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正式上升为国家土地制度。
  汉袭秦制。初期,汉高祖刘邦采取 “赋民公田 ”、“重农抑商 ”和“招集流民,复故爵田宅 ”,轻徭薄赋,使农业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帝即位后,匈奴大举掠入北地,“虏人民畜产甚多 ”,汉将颖阴侯灌婴、车阳侯张相如等先后屯军北地,抗击匈奴。此后数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家给人足 ”。至汉武帝时,由于战争连年不断,“损五万之师,糜亿万之资费,继四年之劳 ,”使百姓流离,而商人、地主趁机疯狂兼并土地。为此,元狩四年(前119)推行 “算告缗”,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抽税一算;经营手工业者,凡四千钱抽一算;有车者每年抽一算。并将大批田宅收回官府。此举大大削弱了商人、地主的势力。同时,广开公田,曾三次招募和迁徙山东等地灾民及免罪吏民在北地、安定等地安家落户,设苑养马,屯田戍边,使本区域农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西汉末年,贵族官僚大量兼并土地,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民不断起义。孺子婴初始元年(8),外戚王莽篡夺汉室政权,于翌年改国号为“新”。实行“王田制 ”。命令全国民间的土地改称 “王田 ”,私人不得买卖,田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者,分余田与宗族邻里乡党;原无田者,按制度授田,即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王莽“托古改制 ”的目的是抑制土地兼并,但由于当时土地私有制正处在发展时期,地主豪强不肯交出土地,所以王莽既没有把土地授给人民,反而触犯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3年后,新莽政权不得不宣布废除 “王田制 ”。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后,为了限制豪强大家兼并土地,于建武十五年(39)下令各州郡清查田亩数量。因查田从不同侧面触及豪强地主和农民的利益,从而遭到武装反抗,史称“度田事件 ”。刘秀推行的度田被阻后,面对小农破产、人民流亡的现实,便推行 “假民公田 ”制,即把国有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前三五年内免除租税,国家还向其贷放种籽、粮食和耕具,数年后,再向国家缴纳 “假税 ”承担其他义务。史载东汉政府采取 “假民公田 ”的办法颇具成效。从公元66年至公元105,年的40年间,朝廷曾施行假民公田20余次,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但至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则不可一世,他们不仅占据着大片庄园,自给自足,就连山林川泽也据为己有,使绝大多数农民名义上成为佃农,实际上沦为农奴。山林川泽的私有化和农民的农奴化,使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更加明朗化。二、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1)三国时期(220—280),曹魏在土地制度方面仍以秦汉以来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为基础,所不同的是曹操吸取两汉在边境屯田的经验,广泛推行屯田制度。曹操将屯田分为民屯和官屯两大类。民屯自成系统,不属地区行政管理,自行招募流民,以屯为单位,每屯田客约50人左右,收获农产品按成分配。军屯以营为单位,每营60人,劳动者是士兵和他们的家属,“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被称为“士家”。曹魏的屯田制使当时的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曹操死后,司马氏当权,不断把屯田户赏赐给大臣,屯田的范围越来越小,而地主的庄园却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三国归晋后,西晋政权于太康元年(280),颁布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奖励垦荒、安置流民的户调措施。其内容主要是: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男女年十六岁以上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还规定:“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者不课。”其中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课田是国家征收田租的田地。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品官占田3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官占田10顷;国家允许官僚士族所占有的佃客及衣食免除赋役,称之荫客制。凡官员一至二品十五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皇室宗亲、国宾先贤之后,依其地位之高低荫客,多则九族,少则三族。佃客或地多者,无须退出或上交政府,未达规定者,可依法占足。
  北魏政权建立后,太武帝于拓跋、三年(430)亲率大军打败夏主赫连勃勃,安定、平凉等陇东诸郡始归于北魏。经半个世纪,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 “均田令”。规定:诸男夫15岁以上受露田(耕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后,同一头耕牛一样,受田30亩,耕牛限4头牛,多了不受田。所受之田,乡村分不完的,可以加倍分受。轮作休闲地可再加倍,作为乡村人口增加、减少时临时调整之用。诸民夫及妇人到年龄时,就受田,并交纳课税,到老免除课税,身死则还田。奴婢不在还受之列,不予分田。所有桑田(林地)均不在受露田之中,但一律作为倍田均分,均分不完的,不得把桑田充作露田之数。桑田少的地方,以露田的倍田相抵。所有初受桑田的,男夫一人受20亩,在种植课田之余的时间,经营管理桑田。奴婢依良的,享受与男夫同等的待遇,分给桑田。所有露田,不得种植桑、榆、枣、果等树。违背上述规定的,按违背均田令予以处罚,没收其露田,分给别人。桑田按现有人分定,全部为私有土地,世代相承,身死不还,并可进行买卖。所有产麻田之乡,男夫受露田之后,另外给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的,全部享受妇人的待遇。麻田同露田均属公田,不得继承,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分给别人。各家各户有老人、小孩以及残疾人,没有受田的,小孩年龄在8岁以上,15岁以下的,以及所有残疾人均受以男夫一半的田地。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必还所受之田,并免除课税。凡田广民稀之乡,乡民可任意耕种,不受均田制限制。凡属盖新房的,三口人给一亩地,作为居室,奴婢五口人给一亩地。男女达到15岁以上的,因已受田,从其所受露田、麻田中划出五分之一作为分居的宅基地和菜地;每个人应分受的田地,视本地情况,能分多少就分多少,宽乡加倍,狭乡不加倍。到了丁男年龄,能分受田的,坚持就近分配。若同时有许多人到了丁男年龄,该受田而田地又不够的,可不给倍田,或少于应受田额进行分受,或从家人倍田中调剂,甚至可以以桑田抵露田数。愿迁徙的,任凭到宽乡去开荒,不缴赋服役;宽乡地足的,不得无故迁徙。诸位官吏则随其所在任所受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北魏推行均田制的社会组织基础是“三长制 ”,即五家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 ”作为北魏封建社会的基础政权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推行均田制。“均田制 ”彻底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土地纠纷,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缓和了阶级矛盾,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北魏在南北朝对峙中强盛达100多年之久。
  三、唐宋时期(618—1279)唐朝初期,一方面推行屯田制,争取大量劳动力从事开垦,扩大农垦区域;一方面大力推行均田制,使大量农民成为国家直接管理下的纳税人,发展国民经济。唐均田制规定:“唐制,度田之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丁男年十八岁以上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本,皆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受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受。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受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邻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宋代,在土地问题上,主要实行 “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诏:“所在专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地者,只纳田租,永不通检。”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承认土地买卖合法并加以保护,其结果是土地兼并异常猛烈,导致土地大量集中,造成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和贫富极度悬殊。一大批地主占田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而广大自耕农纷纷陷入贫困和破产,沦为佃农。仁宗时,全国土地一半以上被豪强官僚所兼并,加上中小地主自有的土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超过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土地的总和。为此,仁宗曾下令“限田 ”,规定“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但限田令颁布后,“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四,、元、明、清时期(1279—1911)元朝(1279—1368)的土地制度主要有4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制。元灭金和南宋后,大肆圈占土地,强令汉人从事放牧,不从者屠杀之;建立官田,并把大量军队分布各地,设立屯田区。元除军屯还有民屯,招募农民耕种,实行租佃经营,采用分成制,剥削食物地租。其余国有土地充作职田、学田、草田等。二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元政府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功臣的份地,实为领地。在领地内,贵族、官僚享有世袭权、征税权和治民权,实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经营方式。而领地内的劳动者,是领主的私有奴婢,不在国家编户之内。三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元朝建立后,除新形成的蒙古地主外,汉族地主依旧存在。贵族、官僚、寺院地主的土地,一部分是国家赏赐的份地,另一部分则通过强占和受献等方式,霸占大量土地而得之。平民、地主则利用土地买卖、典质等方式,向自耕农兼并土地。四是自耕农土地私有制。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是国家赋税的承担者。在元政府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许多人沦为奴婢。元代这种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土地制度,使土地状况十分混乱,国家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由于贵族、官僚的领地可以世袭,加之剧烈的土地兼并,搞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明朝(1368—1644),土地主要有官田和民田之分。官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民田则属于封建地主和自耕农私有。明初,朱元璋吸取元政府灭亡的教训,对金、元混乱的土地政策曾作过多次调整。概括起来有下列几项:(1)承认农民军所圈占土地。农民军在消灭封建贵族、官僚豪强后,群众自发地夺回被元圈占的田地自己占有,这些均被明政府认可。(2)下诏屯田。朱元璋称帝后,即召诱流民,垦荒屯田,所垦荒地,作为己业,免税3年。据《续文献通考》载: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田农民,开垦北方近域荒地,人给地15亩,蔬地2亩,免税3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洪武二十七年(1395),又诏令 “额外垦荒,永不起科”。(3)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宽乡移民分配土地,培养税源。明政府规定:凡移民屯种,官给耕牛、种籽,免征3年租税,其后亩纳1斗。这样,最大限度地使劳动力和土地直接结合起来,削弱了地主豪强在本地的势力,也充实了地多人少地区的民户。同时,明政府还实行移罪民屯田。凡犯人屯垦,成效显著的,可赦免无罪。(4)限制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明政府规定:“丁少而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据,只许尽力耕垦为业。”不仅如此,在明初,朱元璋还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使大量被隐瞒的土地得以登记、确立,打击了豪强地主,加强了国有土地的管理。明政府还规定:“凡买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为籍记之,毋令户去税存,以为民害。”明朝中后期,由于官田日趋减少,地主大户巧取豪夺,造成土地高度集中,使许多自耕农失去了原有土地,沦为佃户或流民,阶级矛盾激化,终于爆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在起义斗争中,农民夺回了部分土地,地主阶级所占土地相对减少。清朝(1616—1911),土地所有制形式基本上仿效明代。田地也分官田和民田,只是清朝的官田数量和名目,都少于明朝。主要有官庄、旗地和屯地等。官庄的来源主要是承袭明朝的官田、籍没田及清朝建立后所圈占的土地,分属于内务府、礼部和光禄寺管辖。清入关后,为笼络八旗将士,从顺治元年(1644)起,曾3次下令圈占土地,持续30余年,被圈占的这部分土地称之旗地。旗地由 “壮丁 ”耕种,不向政府纳税,丁增不加,丁减不退,可世袭使用,但不准典卖。雍正即位后,为备察旗民田亩之争,曾下令清理旗地,国家赎回典卖的土地。后因旗地典卖现象屡禁不止,光绪二十三年(1907),清政府规定 “旗地无论旧圈新置,概不准售于民人,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乃予执业”,由此承认一般旗地买卖的合法性。
  清代在康熙即位后,还曾实行过 “更名田 ”制度,即将明代王府贵勋之田,“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产,号更名田,永为世业 ”。乾隆时,为了缓和因地主、庄头改佃抢种、追租虏佃所造成的阶级矛盾,还颁布了承认旗地佃户拥有永佃权的法令,称“永佃制 ”。这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地主不能随时夺佃,地租又较一般地租低,调动了佃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一些经济落后、土地荒芜的地区,使佃户不能自由移动,促进了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永佃制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
  五、民国时期(1911—1949)清宣统三年(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结束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中华民国。但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农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仍然存在,封建地主阶级仍然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封建佃租仍然是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革命派孙中山试图解决封建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其同盟会纲领中提出 “平均地权”的口号后,又提出 “耕者有其田 ”的主张。在土地问题上,试图实行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制。其方法是 “核定天下地价 ”,由国家照价征税,照价收买;革命前的地价 “仍属原主所有 ”,革命后上涨的地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但由于孙中山逝世过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其理想与主张未能付诸实施。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后,也曾多次颁布过有关土地法规,但实质仍是保护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据资料记载,庆阳地区在民国初期,土地绝大部分被地主阶级所占有,官府横征暴敛,财主霸田占产,广大农民几乎全部靠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为生。如宫河镇南庄村大地主王宝珊(商号曰 “祥盛魁”)拥有数百顷良田(其中陕西泾阳有水地300多亩),该村方圆十四五个村庄都有他家的佃户,并且在陇东、兰州、河西、宁夏、陕西等地有商号10多处。秦家店子甸里村大地主李治德,全家3口人,就占有四郎河沿岸半条川的土地,当地群众多是他家的佃户。此外,山河王阁的杨俊财,罗川萧水的安养性,都拥有大量土地和许多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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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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