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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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4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217-218
摘要: 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后经商、周二代,奴隶社会得以迅速发展并达到鼎盛时期。形成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后又逐渐出现私有土地。井田制度起源于夏、商时期,是中国最古老的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之一。井田制因其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块而得名。井田之中,有排灌渠道系统,如“沟洫 ”等;有道路系统,即“阡陌 ”之类;另外还有在井田外围挖出较深的壕沟,形成封疆。凡井田土地都属国王所有。分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周王既有权分赐土地,也有权收回土地。奴隶主贵族有罪,会遭到削地以至剥夺全部土地的处罚。
关键词: 正宁县 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内容

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后经商、周二代,奴隶社会得以迅速发展并达到鼎盛时期。形成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后又逐渐出现私有土地。井田制度起源于夏、商时期,是中国最古老的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之一。井田制因其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块而得名。井田之中,有排灌渠道系统,如“沟洫 ”等;有道路系统,即“阡陌 ”之类;另外还有在井田外围挖出较深的壕沟,形成封疆。凡井田土地都属国王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即是这种情况的真实记载。商朝时(前1600一前1046),商王采用“封邦建国 ”的办法来控制其广大辽阔的国土,商朝及其方圆土地均属商王所有。至西周时期(前1046一前256),政治权力和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形成“授地”和“授民 ”相结合的分封制。分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周王既有权分赐土地,也有权收回土地。奴隶主贵族有罪,会遭到削地以至剥夺全部土地的处罚。
  正宁地域在夏朝时,为羌戎聚居区,土地的生产经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夏至启继承王位后,将统治的黄河流域南北疆域划分为九州,正宁属雍州之域。《史记 ·夏本纪》载:“雍州其土黄壤,田上上,赋中下。”说明雍州的土地属于黄色土壤,性质柔和,易于耕作,为最上等的土地。夏代后期,周先祖后稷的儿子不窑失官至庆阳,建立部落方国,与戎杂处,后“变于西戎 ”。不窋死后,其孙公刘因避义渠戎国侵扰,“迁居豳(治在今宁县城庙咀坪),改善农业,颇有蓄积,部落兴旺起来”(《中国通史简编》)。至周赧王四十三年(前272),秦昭王母宣太后诱杀义渠王于甘泉宫,灭掉义渠戎国后,羌戎族遂与华夏族融合。秦国灭掉义渠戎国后,在庆阳地区设立北地郡,实行郡县两级制,以郡统县,并曾两次遣兵,迁去犯人实边屯垦。边民重归故土,收回失地,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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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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