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原始社会土地制度据考古调查,在10万年前,正宁地区就有古人类的活动。当时,人们过着原始群居生活,主要从事采集和狩猎活动。到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社会形态为原始社会,已出现原始农业、畜牧业和制陶工业。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是当时社会的经济单位,氏族结成部落和部落联盟。他们选择近水高燥的台地聚村而居,形成原始自然村落。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归整个氏族共有。这种由氏族公社和种族部落共同占有、共用分享土地收益的土地管理形式,就是人类最早的土地制度。在人类进入到母系氏族公社后,尽管人们和土地的关系还非常简单、原始,但在长期生存的基础上,先民们用火烧荒,用石铲、木锄等简陋工具整地,并种植粟、黍等农作物,逐步进行动物的驯化饲养。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人们每开发少许土地都要付出极为艰辛的代价,所以先民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用简陋的石制工具去战胜自然,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其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土地公有制。
母系氏族社会末期,人类进入传说中的 “三黄五帝”时代。正宁的先民们已脱离取无定旨、用无定时的窠臼,在塬面地区,开始垦殖利用土地,从而进入农业定居阶段。经考古研究,先民定居村落的房屋呈半地穴式或类窑洞式,有的文化堆积层厚达3米之多,足以证明在距今约七八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正宁先民们就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披荆斩棘,打渔狩猎,刀耕火种,开拓着中华民族的发展道路,创造着黄河流域的古代文明。
第二节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后经商、周二代,奴隶社会得以迅速发展并达到鼎盛时期。形成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后又逐渐出现私有土地。井田制度起源于夏、商时期,是中国最古老的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之一。井田制因其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块而得名。井田之中,有排灌渠道系统,如“沟洫 ”等;有道路系统,即“阡陌 ”之类;另外还有在井田外围挖出较深的壕沟,形成封疆。凡井田土地都属国王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即是这种情况的真实记载。商朝时(前1600一前1046),商王采用“封邦建国 ”的办法来控制其广大辽阔的国土,商朝及其方圆土地均属商王所有。至西周时期(前1046一前256),政治权力和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形成“授地”和“授民 ”相结合的分封制。分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周王既有权分赐土地,也有权收回土地。奴隶主贵族有罪,会遭到削地以至剥夺全部土地的处罚。
正宁地域在夏朝时,为羌戎聚居区,土地的生产经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夏至启继承王位后,将统治的黄河流域南北疆域划分为九州,正宁属雍州之域。《史记 ·夏本纪》载:“雍州其土黄壤,田上上,赋中下。”说明雍州的土地属于黄色土壤,性质柔和,易于耕作,为最上等的土地。夏代后期,周先祖后稷的儿子不窑失官至庆阳,建立部落方国,与戎杂处,后“变于西戎 ”。不窋死后,其孙公刘因避义渠戎国侵扰,“迁居豳(治在今宁县城庙咀坪),改善农业,颇有蓄积,部落兴旺起来”(《中国通史简编》)。至周赧王四十三年(前272),秦昭王母宣太后诱杀义渠王于甘泉宫,灭掉义渠戎国后,羌戎族遂与华夏族融合。秦国灭掉义渠戎国后,在庆阳地区设立北地郡,实行郡县两级制,以郡统县,并曾两次遣兵,迁去犯人实边屯垦。边民重归故土,收回失地,共同经营。
第三节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一、秦汉时期(前221—220)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秦完成统一。始皇三十一年(前216),诏令:“废井田,开阡陌,使黔首自实田。”彻底废除阻碍社会发展的井田制,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一说 “实”为开垦田地之意),按亩纳税,推行名田制。秦每夫授田百亩,在此基础上,还按军功、爵位封赏土地。规定:“斩一敌首赐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在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史记 ·商君列传》载:“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说明秦朝已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进行买卖,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正式上升为国家土地制度。
汉袭秦制。初期,汉高祖刘邦采取 “赋民公田 ”、“重农抑商 ”和“招集流民,复故爵田宅 ”,轻徭薄赋,使农业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帝即位后,匈奴大举掠入北地,“虏人民畜产甚多 ”,汉将颖阴侯灌婴、车阳侯张相如等先后屯军北地,抗击匈奴。此后数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家给人足 ”。至汉武帝时,由于战争连年不断,“损五万之师,糜亿万之资费,继四年之劳 ,”使百姓流离,而商人、地主趁机疯狂兼并土地。为此,元狩四年(前119)推行 “算告缗”,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抽税一算;经营手工业者,凡四千钱抽一算;有车者每年抽一算。并将大批田宅收回官府。此举大大削弱了商人、地主的势力。同时,广开公田,曾三次招募和迁徙山东等地灾民及免罪吏民在北地、安定等地安家落户,设苑养马,屯田戍边,使本区域农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西汉末年,贵族官僚大量兼并土地,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民不断起义。孺子婴初始元年(8),外戚王莽篡夺汉室政权,于翌年改国号为“新”。实行“王田制 ”。命令全国民间的土地改称 “王田 ”,私人不得买卖,田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者,分余田与宗族邻里乡党;原无田者,按制度授田,即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王莽“托古改制 ”的目的是抑制土地兼并,但由于当时土地私有制正处在发展时期,地主豪强不肯交出土地,所以王莽既没有把土地授给人民,反而触犯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3年后,新莽政权不得不宣布废除 “王田制 ”。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后,为了限制豪强大家兼并土地,于建武十五年(39)下令各州郡清查田亩数量。因查田从不同侧面触及豪强地主和农民的利益,从而遭到武装反抗,史称“度田事件 ”。刘秀推行的度田被阻后,面对小农破产、人民流亡的现实,便推行 “假民公田 ”制,即把国有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前三五年内免除租税,国家还向其贷放种籽、粮食和耕具,数年后,再向国家缴纳 “假税 ”承担其他义务。史载东汉政府采取 “假民公田 ”的办法颇具成效。从公元66年至公元105,年的40年间,朝廷曾施行假民公田20余次,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但至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则不可一世,他们不仅占据着大片庄园,自给自足,就连山林川泽也据为己有,使绝大多数农民名义上成为佃农,实际上沦为农奴。山林川泽的私有化和农民的农奴化,使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更加明朗化。二、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1)三国时期(220—280),曹魏在土地制度方面仍以秦汉以来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为基础,所不同的是曹操吸取两汉在边境屯田的经验,广泛推行屯田制度。曹操将屯田分为民屯和官屯两大类。民屯自成系统,不属地区行政管理,自行招募流民,以屯为单位,每屯田客约50人左右,收获农产品按成分配。军屯以营为单位,每营60人,劳动者是士兵和他们的家属,“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被称为“士家”。曹魏的屯田制使当时的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曹操死后,司马氏当权,不断把屯田户赏赐给大臣,屯田的范围越来越小,而地主的庄园却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三国归晋后,西晋政权于太康元年(280),颁布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奖励垦荒、安置流民的户调措施。其内容主要是: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男女年十六岁以上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还规定:“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者不课。”其中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课田是国家征收田租的田地。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品官占田3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官占田10顷;国家允许官僚士族所占有的佃客及衣食免除赋役,称之荫客制。凡官员一至二品十五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皇室宗亲、国宾先贤之后,依其地位之高低荫客,多则九族,少则三族。佃客或地多者,无须退出或上交政府,未达规定者,可依法占足。
北魏政权建立后,太武帝于拓跋、三年(430)亲率大军打败夏主赫连勃勃,安定、平凉等陇东诸郡始归于北魏。经半个世纪,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 “均田令”。规定:诸男夫15岁以上受露田(耕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后,同一头耕牛一样,受田30亩,耕牛限4头牛,多了不受田。所受之田,乡村分不完的,可以加倍分受。轮作休闲地可再加倍,作为乡村人口增加、减少时临时调整之用。诸民夫及妇人到年龄时,就受田,并交纳课税,到老免除课税,身死则还田。奴婢不在还受之列,不予分田。所有桑田(林地)均不在受露田之中,但一律作为倍田均分,均分不完的,不得把桑田充作露田之数。桑田少的地方,以露田的倍田相抵。所有初受桑田的,男夫一人受20亩,在种植课田之余的时间,经营管理桑田。奴婢依良的,享受与男夫同等的待遇,分给桑田。所有露田,不得种植桑、榆、枣、果等树。违背上述规定的,按违背均田令予以处罚,没收其露田,分给别人。桑田按现有人分定,全部为私有土地,世代相承,身死不还,并可进行买卖。所有产麻田之乡,男夫受露田之后,另外给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的,全部享受妇人的待遇。麻田同露田均属公田,不得继承,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分给别人。各家各户有老人、小孩以及残疾人,没有受田的,小孩年龄在8岁以上,15岁以下的,以及所有残疾人均受以男夫一半的田地。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必还所受之田,并免除课税。凡田广民稀之乡,乡民可任意耕种,不受均田制限制。凡属盖新房的,三口人给一亩地,作为居室,奴婢五口人给一亩地。男女达到15岁以上的,因已受田,从其所受露田、麻田中划出五分之一作为分居的宅基地和菜地;每个人应分受的田地,视本地情况,能分多少就分多少,宽乡加倍,狭乡不加倍。到了丁男年龄,能分受田的,坚持就近分配。若同时有许多人到了丁男年龄,该受田而田地又不够的,可不给倍田,或少于应受田额进行分受,或从家人倍田中调剂,甚至可以以桑田抵露田数。愿迁徙的,任凭到宽乡去开荒,不缴赋服役;宽乡地足的,不得无故迁徙。诸位官吏则随其所在任所受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北魏推行均田制的社会组织基础是“三长制 ”,即五家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 ”作为北魏封建社会的基础政权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推行均田制。“均田制 ”彻底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土地纠纷,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缓和了阶级矛盾,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北魏在南北朝对峙中强盛达100多年之久。
三、唐宋时期(618—1279)唐朝初期,一方面推行屯田制,争取大量劳动力从事开垦,扩大农垦区域;一方面大力推行均田制,使大量农民成为国家直接管理下的纳税人,发展国民经济。唐均田制规定:“唐制,度田之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丁男年十八岁以上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本,皆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受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受。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受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邻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宋代,在土地问题上,主要实行 “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诏:“所在专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地者,只纳田租,永不通检。”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承认土地买卖合法并加以保护,其结果是土地兼并异常猛烈,导致土地大量集中,造成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和贫富极度悬殊。一大批地主占田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而广大自耕农纷纷陷入贫困和破产,沦为佃农。仁宗时,全国土地一半以上被豪强官僚所兼并,加上中小地主自有的土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超过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土地的总和。为此,仁宗曾下令“限田 ”,规定“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但限田令颁布后,“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四,、元、明、清时期(1279—1911)元朝(1279—1368)的土地制度主要有4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制。元灭金和南宋后,大肆圈占土地,强令汉人从事放牧,不从者屠杀之;建立官田,并把大量军队分布各地,设立屯田区。元除军屯还有民屯,招募农民耕种,实行租佃经营,采用分成制,剥削食物地租。其余国有土地充作职田、学田、草田等。二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元政府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功臣的份地,实为领地。在领地内,贵族、官僚享有世袭权、征税权和治民权,实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经营方式。而领地内的劳动者,是领主的私有奴婢,不在国家编户之内。三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元朝建立后,除新形成的蒙古地主外,汉族地主依旧存在。贵族、官僚、寺院地主的土地,一部分是国家赏赐的份地,另一部分则通过强占和受献等方式,霸占大量土地而得之。平民、地主则利用土地买卖、典质等方式,向自耕农兼并土地。四是自耕农土地私有制。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是国家赋税的承担者。在元政府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许多人沦为奴婢。元代这种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土地制度,使土地状况十分混乱,国家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由于贵族、官僚的领地可以世袭,加之剧烈的土地兼并,搞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明朝(1368—1644),土地主要有官田和民田之分。官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民田则属于封建地主和自耕农私有。明初,朱元璋吸取元政府灭亡的教训,对金、元混乱的土地政策曾作过多次调整。概括起来有下列几项:(1)承认农民军所圈占土地。农民军在消灭封建贵族、官僚豪强后,群众自发地夺回被元圈占的田地自己占有,这些均被明政府认可。(2)下诏屯田。朱元璋称帝后,即召诱流民,垦荒屯田,所垦荒地,作为己业,免税3年。据《续文献通考》载: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田农民,开垦北方近域荒地,人给地15亩,蔬地2亩,免税3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洪武二十七年(1395),又诏令 “额外垦荒,永不起科”。(3)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宽乡移民分配土地,培养税源。明政府规定:凡移民屯种,官给耕牛、种籽,免征3年租税,其后亩纳1斗。这样,最大限度地使劳动力和土地直接结合起来,削弱了地主豪强在本地的势力,也充实了地多人少地区的民户。同时,明政府还实行移罪民屯田。凡犯人屯垦,成效显著的,可赦免无罪。(4)限制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明政府规定:“丁少而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据,只许尽力耕垦为业。”不仅如此,在明初,朱元璋还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使大量被隐瞒的土地得以登记、确立,打击了豪强地主,加强了国有土地的管理。明政府还规定:“凡买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为籍记之,毋令户去税存,以为民害。”明朝中后期,由于官田日趋减少,地主大户巧取豪夺,造成土地高度集中,使许多自耕农失去了原有土地,沦为佃户或流民,阶级矛盾激化,终于爆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在起义斗争中,农民夺回了部分土地,地主阶级所占土地相对减少。清朝(1616—1911),土地所有制形式基本上仿效明代。田地也分官田和民田,只是清朝的官田数量和名目,都少于明朝。主要有官庄、旗地和屯地等。官庄的来源主要是承袭明朝的官田、籍没田及清朝建立后所圈占的土地,分属于内务府、礼部和光禄寺管辖。清入关后,为笼络八旗将士,从顺治元年(1644)起,曾3次下令圈占土地,持续30余年,被圈占的这部分土地称之旗地。旗地由 “壮丁 ”耕种,不向政府纳税,丁增不加,丁减不退,可世袭使用,但不准典卖。雍正即位后,为备察旗民田亩之争,曾下令清理旗地,国家赎回典卖的土地。后因旗地典卖现象屡禁不止,光绪二十三年(1907),清政府规定 “旗地无论旧圈新置,概不准售于民人,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乃予执业”,由此承认一般旗地买卖的合法性。
清代在康熙即位后,还曾实行过 “更名田 ”制度,即将明代王府贵勋之田,“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产,号更名田,永为世业 ”。乾隆时,为了缓和因地主、庄头改佃抢种、追租虏佃所造成的阶级矛盾,还颁布了承认旗地佃户拥有永佃权的法令,称“永佃制 ”。这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地主不能随时夺佃,地租又较一般地租低,调动了佃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一些经济落后、土地荒芜的地区,使佃户不能自由移动,促进了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永佃制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
五、民国时期(1911—1949)清宣统三年(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结束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中华民国。但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农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仍然存在,封建地主阶级仍然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封建佃租仍然是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革命派孙中山试图解决封建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其同盟会纲领中提出 “平均地权”的口号后,又提出 “耕者有其田 ”的主张。在土地问题上,试图实行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制。其方法是 “核定天下地价 ”,由国家照价征税,照价收买;革命前的地价 “仍属原主所有 ”,革命后上涨的地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但由于孙中山逝世过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其理想与主张未能付诸实施。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后,也曾多次颁布过有关土地法规,但实质仍是保护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据资料记载,庆阳地区在民国初期,土地绝大部分被地主阶级所占有,官府横征暴敛,财主霸田占产,广大农民几乎全部靠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为生。如宫河镇南庄村大地主王宝珊(商号曰 “祥盛魁”)拥有数百顷良田(其中陕西泾阳有水地300多亩),该村方圆十四五个村庄都有他家的佃户,并且在陇东、兰州、河西、宁夏、陕西等地有商号10多处。秦家店子甸里村大地主李治德,全家3口人,就占有四郎河沿岸半条川的土地,当地群众多是他家的佃户。此外,山河王阁的杨俊财,罗川萧水的安养性,都拥有大量土地和许多生产资料。
第四节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革命斗争新正县的土地革命,始于陕甘边苏区的创建时期。民国二十一年(1932)初,在陕甘游击队成立时,中共中央就指示,首先必须 “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绅士、祠堂庙宇及帮助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将它平均分配给劳动者、雇农、贫农和中农”。因此,游击队所到之处都要开展 “帮助穷苦工农起来分配豪绅地主的粮食、财产和土地”的斗争。当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谢子长领导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集中20多天时间,在寺村塬发动群众组织农民赤卫军,召开农民代表大会,成立“寺村塬革命委员会”(陕甘边革命委员会),没收了西城村土豪刘西坤,于家庄土豪赵元亨,琴宅村土豪赵秉义的粮食、牛羊,处决了赵元亨及狗腿子巩德科等2人。但这次革命未能着手解决土地问题,真正提出分配土地,始于当年7月。现按分配土地的区域及时间,分别叙述如下:(一)五顷塬分配土地的尝试民国二十一年(1932)6月底,陕甘游击队在南邑、湫头一带休整。此时,中共陕西省委派李艮来部队巡视工作,提出20天内完成五顷塬平均分配土地的任务。这次土改执行的是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中所规定的政策原则,即对 “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实行平均分配土地;地主不得分配;富农只分给一份劳动的份地”。但就在李艮部署土改的同时,国民党驻山河的晁团已进占了从湫头塬到寺村塬周围的村庄要道,完成了对游击队的包围。由于大敌当前,游击队被迫撤退转移,群众不敢要地,五顷塬土改宣告失败。
次年冬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春,陕甘边区第三路游击队政委张仲良带领游击队来到湫头一带,领导五顷塬、孟家河、龙咀子、洞子沟等村的贫苦农民,没收分配了赵老八、郭进发、郭全儿、赵秉义等地主的土地198亩。部分地主、富农迫于形势,交出出租的土地,烧毁契约。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谁租种,归谁有”,指片划界,不丈量,并宣布废除所有租债契约。
民国二十三年(1934)秋,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新苏区建立。同年的 “十月革命节”,正式成立了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即南梁苏维埃政府。南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依照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和陕甘边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决议案》精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令。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没收地主的土地、牛羊、粮食、庄宅和其他财产,以及富农剥削的部分土地和财产,分给贫雇农或缺乏土地、牲畜的中农。对于地主家庭中参加劳动的成员,留给其能够维持生活的土地和财产。第二,川台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山地根据需要和耕种能力按户划块。同时,实行土地和青苗一起分配,以满足农民的迫切要求。第三,红军家属有分得好地的优先权。凡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都分给土地;白军士兵暂不分配给土地,应分部分暂留作公地。第四,根据地中心区域分配土地,边沿地区暂不分配。随着苏区的发展,逐步扩大分配区域。分配土地以区为单位进行,各区之间互相调剂余缺。
(二)新正县的土改民国二十四年(1935)8月,新正县苏维埃政权建立。接着,陕甘边南区苏维埃政府在新正县三嘉塬举办土改工作训练班,学习土改政策,部署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区域普遍开展土地革命。训练班结束后,关中特委负责人唐洪澄带领工作组,在新正县阳坡头南岭村进行土改试点。因这次试点采用了 “左”的政策,提出给地主不分地,给富农分坏地。同时,还没收了一部分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引起这部分人的不满,所以土改没有取得成功。后又在新正县湫头区湫头乡再次试点,这次则纠正了不给地主、富农分地的作法,从而使土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接着,分成两个工作组,在新正县二区(三嘉塬)、一区八乡(石家湾子,回民乡)进行土地分配工作。对地主的土地没收,对富农的余额土地征收。征收的标准是:平地5亩以上,山坡地10亩以上,远僻山坡地20至30亩以上。清查了农户人口及田地远近肥瘦等情况,在原耕地基础上,核定土地和人口应分的田数。讨论通过后宣布,确定分得田地的所有权。在不巩固地区,只是宣布政策,暂不土改。但在工作中发生“左”的倾向,即侵犯了中农利益,也把地主迁到山区开荒。随后都进行了纠正。
新正县大规模的土改工作先后于11月和12月开始,前后进行了4个多月,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结束。工作组下去后,与县、区土地干部一起,依靠贫农团,首先宣传土地政策,登记土地。接着“依照他干什么事,剥削别人,或被别人剥削,及生活好坏,为决定阶级的主要标准 ”,经贫农团研究决定,划分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豪绅等阶级成分。在此基础上,以乡为单位,将所有土地按山、塬、川等不同地质,分为上、中、下三等,搭配分。给地主只留一份够自力耕种的土地及农具,其余全部没收。富农只没收出租部分,逃亡地主的土地全部没收。同时,宣布地主的出租地谁种归谁,超出或低于平均水平的,另行调剂。土地分完后,县土地委员会向得地群众颁发了土地证,并在地头插了牌子,分别注明户主、亩数及地畔四至,从政治上肯定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证书的格式大致是:(表5—1)经过分配,各阶层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量基本平衡。据统计,开展土改的新正县有一、二、三区及马栏区的刘家店子、核桃坪等17个乡;新宁县有一区(含今西坡、月明2乡)的三、四、五、六乡,二区的一、二、三乡,三区的三、四乡及四区的1个乡共30多个乡。这次分配土地,关中特委负责人执行王明 “左”倾路线,分配了部分中农的土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据1950年5月4日《正宁县收复区地主夺回农民分得土地材料》称:“在苏维埃土地革命时,湫头区五、六、七3个乡计有被分配土地户(地主、富农)58户,分得地者94户,共计分出土地2215亩。1935年进行了纠偏工作。”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国民党包围陕甘宁边区的东北军围攻关中特区,新正县的地主、富农趁机反攻倒算,夺回被分配的土地。反“围剿 ”初步胜利后,新正县在收复区发动群众,打击地主富农的 “反水 ”活动,收回被夺去的土地。同时,根据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关于苏区农民土地问题的决定》和西北办事处印发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纠正上年土改中 “左”的错误,只没收地主多余的土地和富农高租额出租的土地,坚决退还中农被分配的土地。
二、抗日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减租减息运动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了贯彻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8月决定 “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其时,正宁地区在土地问题上存在两类不同地域。一类是进行过土改的老解放区。这些地区基本废除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绝大部分地区土地分配给农民。另一类是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即这些地区土地相当集中,大多数农民自己没有土地。针对这两类不同情况,党领导的土地工作也有了明显区别。具体为: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以协调主佃关系、禁止地主富农反攻倒算,巩固土地革命成果,确保农民的既得利益不受侵犯为重点;在未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停止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以减租减息来解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逐步削弱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这一时期区内的减租运动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从民国二十六年(1937)中共中央提出 “减租减息 ”政策,到民国二十九年(1940)初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发布前。这一阶段前期,除新宁县个别地区执行了减租政策外,新正县只停留在宣传阶段,未具体实行。后期减租进入立法阶段,由于地主利用 “三三制 ”进行抵制破坏,一部分地区进展缓慢。民国三十年(1941)《五一施政纲领》颁布后,新正县县、区、乡三级参议会和政府都实行“三三制”民主改造,各地的农会或宣布取消,或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在群众集会上强调交租交息,不谈减租减息。有的地主甚至手持《施政纲领》向农民讨租。地主还采用撤佃倒佃、威吓佃户、重新丈量、增加亩数、收回好地、租出坏地、大斗收租、提高租额、改定租为活租、改包山为亩数、假典、假卖、讨收陈租、造假账假约,以及诱骗佃户、明减暗不减等方式抵抗减租。
此间的民国二十九年(1940),湫头区五、六、七3个原已进行过土改的乡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悉被地主、富农收回,也有畏于地主、富农势力,农民自动交回的。地主、富农除以年限算收租子外,也有少部分地主给分得地的农民每亩地罚10斤麦面,令交给驻地的国民党军。
第二阶段。从民国三十一年(1942)1月到民国三十三年(1944)底。民国三十一年(1942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2月,又作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同年10月、12月,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先后公布《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租佃条例(草案)》。这些文件提出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减租运动,保护农民佃权的方针政策。其要点是:①维护各地已颁布的关于定租的减租率,不作统一规定;②维护各地农民佃权习惯,禁止地主任意变更租佃形式;③规定活租减租率,地主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三成;④民国二十八年(1939)2月以前欠租一律豁免。民国三十一年(1942)10月至次年1月,西北局召开高干会议,确定新区的生产中心是减租。新正、新宁2县未分配土地的区域减租工作起步较晚,且只限于一般性的号召,没有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起来斗争,直至西北局民国三十二年(1943)10月作出《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开展减租的决定》发布后,才开始有所改变。民国三十三年(1944)2月,配合春耕生产,开始减租工作。由于一开始注意加强农会的作用,使佃户能够很好地组织起来,向地主进行斗争,因而进展很快,短期内就取得较大成绩。新正县减租前租额为1130.53石,经过算账,减租689.22石。三区有佃农417家,地主87家,租地6385.5亩,原租额652.59石,新订租额262.6石,减租390石,减轻每户佃农受剥削量0.94石,削弱每户地主剥削量4.48石。在减租斗争中,一般采取由上而下的检查和发动小型斗争的办法,有些地方由群众先行告状,再由政府出面,处罚不法地主;有些地方则由地主的佃户共同起来和地主算账退租。由于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了保佃的法令,农民的阶级觉悟普遍提高。地主玩弄的各种对抗减租政策的花样,均被农民识破,促进了减租运动的深入发展。
第三阶段。从民国三十四年(1945)3月到次年减租清算运动开始。这一时期减租和查租并举。新正县自民国三十二年(1943)以来,虽然普遍进行减租运动,一般都较深入地执行减租法令,但仍存在着缺点。首先群众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往往由政府出面解决,因此佃户在减租后,获得的利益不易巩固,有些佃户直至减租结束也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其次,减租工作经常性检查坚持不够;第三,有些地区减租法令贯彻执行不彻底;第四,民国三十三年(1944)至翌年初,减租工作停顿,致使有的地主乘机收回土地,转当转卖,使佃户的佃权无所保障。为此,新正县即开展减租和减租复查工作。在复查中,召开佃户会和地主、佃户座谈会,宣传减租条例和新的标准,提高了佃户起来进行减租的自觉性。同时,对国民党顽固军蚕食新正县时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收回去的土地进行了清算,重新归还给原分得户。减租减息政策在新正县的实行,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激发了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以后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调整了根据地各阶级、阶层的关系,从经济上团结了各阶层人民,巩固了根据地,支持了长期抗战。但各地减租减息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抗战胜利后,又有少数地主采取各种手段,变相提高租额,拒不减租或明减暗不减。因此,新正县的部分地方,地主对佃农剥削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三、解放战争时期新正县的土地改革新正县在3年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先后采取进一步减租查租、征购土地给农民、彻底改革土地制度3种不同方式,逐步帮助农民获得土地,达到 “耕者有其田 ”的目的。
(一)减租查租运动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4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强调指出:“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7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依据《五四指示》,制定《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要求“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时新正县属关中分区管辖)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 ”。随后,边区政府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各县进行复查保佃工作,关中分区组织工作团配合行动。新正县因战事频繁,查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后,派人下乡进行宣传动员,但正当开始查租清算时,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边区,新正县首当其冲,此项工作被迫停止。
(二)征购地主的土地给农民民国三十五年(1946)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规定:地主除留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1倍外,剩余土地由政府依令征购之;所有征购没收的土地,均应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人承购者,即为公地,由政府管理。引导农民把清算减租运动转入到土地改革运动,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还规定一般地主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以上的土地由政府予以征购,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年2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年1年的收获量。政府征购之土地,按征购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10年付清。家境贫苦无力缴付者,经县政府批准即可免付;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的土地公债,可以抵交农业税。
民国三十六年(1947)3月,国民党军队发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先后占领新正县全境。在隆隆炮火声中,新正县仍在收复区内开展归地、查租、清算和献地斗争。
(三)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民国三十六年(1947)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1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绥德县义和镇召开干部会议,作出彻底完成边区土地改革和认真进行整党的决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古历10月至12月,新正县共抽地1,025亩,分给123户,其中富农补地64亩,中农补地175.5亩,贫佃雇农补地785.6亩,抽房22间,窑11孔,分给9户无处住的农民,还有71户得到场面。三区五乡孙村126户、600口人,共有土地2940.5亩,人均4.9亩。新正县在孙村搞了土改试点。随后在马栏等地区进行土改。这次土改在初期推行了晋绥经验,出现了 “左”倾错误,挖了地主富农的底财,驱赶了他们的牛、羊牲畜,对他们乱轰乱斗、扫地出门等。同时,粗估冒摸部分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把部分中农错划为富农,分配了他们的土地。
民国三十七年(1948)2月,新正县根据中共中央上年12月米脂县杨家沟会议精神,对土改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 “左”的错误,并在以后的土改中,认真贯彻了西北局提出的 “抽补调剂 ”的方针,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并解决了过去分配土地时质量和数量不均等的问题。
在此项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具体办法:(1)对非法收回土地的地主、富农,如果在3年或5年内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占有量和中农、贫农相当,已改变成分者,不再退回所收土地,但应在群众中检讨认错;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富农,不仅要退回夺得的土地,而且要赔偿产量。(2)经过土地调整,能够解决缺地、少地问题的山后地区,一般不应动用公田、庙产。如果部分农民缺地少地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者个别农户因耕地偏远,质量太差,耕作确有困难,可以抽出一些公田予以解决。(3)在地广人稀的山区,为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山区,对地主、富农在山区 “拉吊庄 ”耕种的土地,一般不作调整,仍归本人所有。(4)在调整土地中,坟地归原主所有。无人管理、祭奠的古坟地,可调剂给缺地的农民。
(5)在生产运动中开垦的土地,谁开垦,谁所有,不作调整。在全面复查、调剂土地的过程中,进一步丈量登记了所有土地,确定了所有权,颁发了土地证。
对于以前曾进行过土地改革,后又被地主、富农 “反水 ”夺取的土地,因当时敌人还占优势,而尚未进行土地调整的地区,如一区五、六、七等乡,主要是打击土豪顽绅,消灭反动势力,整顿和巩固政权。
四、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年7月27日,正宁县全境解放。这时候全县虽经过多次土地改革,但土地占有仍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大体有3种类型。一是老解放区。即经过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打土豪分田地、民国二十六年(1937)的“二五 ”减租、民国三十五年(1946)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的减租减息、“清算”斗争和民国三十七年(1948)冬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春开展的土地改革的三嘉区(一区)5个乡(除过第四乡1个行政村),西坡区一、六、七三个乡,湫头区一、二、三、四、八5个乡,共13个乡、3201户、14938口人,耕地面积108279亩。这个地区土地问题基本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权未定,土地证未填发。二是收复区。虽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民国二十五年(1936)土地革命时期分配过土地,民国三十五年(1946)进行过征购清算和献地运动,但土地问题解决不够彻底,当时征购地主的土地一般只占其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一半。因此,地主占有土地仍相当于全县中农的3倍,贫农的6倍,雇农的10倍至15倍。其中部分地区民国二十四年(1935)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分配给贫苦农民的土地,在民国二十九年(1940)后国民党军队占领期间,又被地主、富农重新夺回。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收复之前这段时间里,虽则经过多次反封建斗争,地主阶级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其势力仍很顽固,加之几年游击战争的影响,土地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即湫头区五、六、七3个乡,西坡区二乡,共4个乡、1504户、7093口人,耕地面积34472亩。三是新解放区。封建势力非常牢固且从未触及,土地状况分布不合理,大部分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占人口多数的贫雇农只占有少量土地,生活十分贫困。地主、富农依靠所拥有的大量土地收地租、雇长工、放高利贷,大肆盘剥农民,多数地主、富农还兼营工商业和半工业作坊。他们在政治上依府官府,横行乡里,广大贫苦农民承受着地主阶级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即永正、宫河、罗川3个区和西坡区三、四、五3个乡,共29个乡、9823户、62519口人,耕地面积293831亩。以上二、三两种地区,共33个乡、11327户、69312口人,耕地面积328303亩,是土改的主要区域。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庆阳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的《土地改革布告》。9月28日,中共正宁县委制订《关于土地改革工作计划》。11月13日,中共庆阳地委批复正宁县成立土改委员会。从1950年10月26日至1951年4月20日,全县分两期开始了土地改革。第一期从1950年10月26日开始,1951年2月10结束,完成了五、六、七3个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2月25日开始,4月20日结束,完成了二、三、四3个区的土地改革。整个土改运动经历培训骨干、宣传动员、划分阶级、没收征收、果实分配、建立健全乡村组织等阶段。在土改中,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和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坚持“稳步前进,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了适合不同地区的工作方针。在收复区,主要是确定地权,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在有利于团结、生产的原则下,对清算、征购和反倒清算后部分地主,特别是富农仍留有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土地;个别地主富农收回土地;少数地方土地分配不公等问题,采取抽补调剂办法予以解决。在新解放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新土改法和有关新区土改的指示精神,坚持:(1)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农村中多余房屋;(2)征收半地主式富农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以外的大量出租土地;(3)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占地及其他公地;(4)征收工商业原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5)征收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的人均占有土地数量超出当地人均占有土地200%以外的土地;(6)保护中农、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财产;(7)保护工商业的合法经营;(8)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除土地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其余由农会接收,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也同样分给一份,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全县进行土改的地区,共没收征收各类土地42707.9亩,同时没收地主耕畜266头,各种农具2549件,房产204间,庄基场面808处,粮食559.4石。全县有15152人分得了土地和财产。
划分阶级成分是整个土改工作重要的一环。土改区采取了个人自报、民主评议、全乡农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主成分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出榜公布的方法。在划分阶级成分中,西坡区揭发出地主漏报土地1500多亩,漏网地主亦被追查出来。全县共划定地主82户,半地主式富农51户,富农44户,小土地出租者53户,中农6127户,贫农4681户,雇农407户,工商业者29户,其他成分80户。
湫头区袁永西:家有男全劳1人,未参加主要劳动,雇工1人,有牛4只,有自住庄基2院窑洞7只,有自耕塬地24.5亩、山地60亩,雇人耕种,年收入折合小麦41.07石,有出租塬地24亩、坡地80亩,年收麦租子12.75石;收入全部系剥削所得,本人不劳而食,故被定为地主。
湫头区袁忠义:全家15口人,其中男全劳3人,2人从事主要劳动(含劳1人当兵),半劳1人附带劳动,雇工1人,住所有自住庄基2院窑8只,出租庄基2院窑7只,有牛3头、驴1条,有自耕塬地121亩、山地38亩,年收入折合小麦63石,出租塬地35亩、山地200亩,年收租折合小麦23.8石;该家占有土地超过了当地地主每户平均量,连续3年剥削量均超过了25%,出租土地均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1倍以上,故定为半地主式富农。
湫头区王成禄:本人年已64岁,1口人,有土地80亩(系他兄弟的地。在民国三十二年(1943),因兄弟王福成患疯病出外至今无踪影,他便得了该地),全部出租,每年收麦租子8.4石,共收了8年。所收租子全部交给本村解富元(后被订为地主)家中使用,每年由解家供给其吃穿,他给解家放羊做零活。王成禄被定为小土地出租者。
永和区范改过:有地191.5亩,自己耕种112.亩,年收入23石8斗5升,出租土地80亩,收租3石7斗;放账12块白洋,折合麦3石6斗,得息3块白洋,折合麦子1石零8升;自己参加劳动,又雇长工1人,长工工资3石5斗(吃的2石在外)。剥削量为41.9%,故定为富农。头区五乡苟仁村赵敬坤:全家5口人,有土地37亩,驴1条,牛2头,还有少量农具,本人不给人做活,故被定为中农。
为确保土改顺利进行,全县先后成立1个县级土改法庭和1个区分庭,受理不法分子破坏土改及地权、债务纠纷案件68起(县级土改法庭受理47起,区分庭受理21起)。土改中,先后斗争批判李兴林(湫头区)、刘怀玉(湫头区四乡)、先子骏(永正区六乡)、姚秉辉(永和区)、王魁文(宫河区)、安养性(罗川区一乡)、姚长俊(罗川区六乡)、袁保树(湫头区)、王俊章(西坡区山河乡)、王前策(西坡区山河乡)等10多名恶霸地主。永正区六乡恶霸地主先子骏在土改中破坏农民果实,出卖土地45亩,赠送出土地18亩,出卖骡子3头(得白洋200元),分出牛2头,砍伐树木21棵,疏散仓粮2石5斗,隐藏农具(犁)2张、新门1合,并出外逃避20多天,影响了土改的顺利进行。1951年元月15日,在后文乐村召开全乡斗争批判先子骏大会时,有人在怀里暗藏了杀猪刀子,准备和其拼命。后经说服,群众方转变为有秩序的诉苦声讨。永和区在召开斗争批判姚秉辉大会时,适逢雨天,但到会群众还有3千多人,一些从未参加过社会活动的妇女也英勇地参加了斗争。许多斗争会都可以看到路近的人排着队,路远的人坐大车骑牲口赶来参加斗争,人们在斗争会上理直气壮地驳斥地主的诡辩。经审判,先后被判处死刑的恶霸地主有7人,判处1月以上6个月以下徒刑的有8人,判处7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人,判处5年至20年徒刑的有2人,交群众监督管制劳动的有10人。
分配土地后,贫苦农民欢天喜地,个个诚心诚意地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和毛泽东。1951年过元旦时,永正区二乡60多名群众经劝阻无效后,到农会和土改工作团住地,和土改工作队员一同过新年,他们有拿挂面的,有提鸡蛋的,也有捉鸡的。宫河六乡雇工徐宗慕在分得土地后喜悦地说:“假若不是毛主席,我给人拉上几年长工,也分不上这七亩地。”后在徐正义家买下的毛泽东画像前连叩了几个头。五区李致甲说:“要不是土改,我一辈子都得不到这二亩地!”永和区四乡群众说:“我分的地虽然不多,但分配得很公平,反正从今以后再不给地主交租子了!”湫头区六乡群众说:“咱们分了土地又分了粮食,前半年不愁吃,后半年不装租,咱们不富裕还得了呀!”土地分配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地主政策执行太宽。湫头区六乡给地主每人留8大斗麦子,实际到夏收还吃不完。该区群众斗争所得的果实,至少还有6个地主没有赔偿。如地主刘希珍等,苛榨农民的财物及评议后转移的财产(一骡一驴)只出了十几万元。恶霸地主李兴林欠农民斗争果实100石,只交了6石4斗,其余均未拿出。领导上没有抓紧,干部也放得很松,群众都不满意。1951年11月5日至1953年1月18日,全县分两期进行颁发土地证和房窑所有证工作。第一期为四、五、七区的21个乡,从1951年11月5日开始,至1952年1月20日结束。抽调干部93名,集中学习培训3天,先利用10天时间在四区三乡进行试办,然后全面推开。第二期为一、二、三、六区的25个乡,从1952年11月5日开始,至1953年1月18日结束。抽调干部102名,平均每乡达到4名。两期颁证工作结束后,全县共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500份。颁发土地证和房窑所有证工作的结束,完成土改的最后一个步骤。至此,全县土地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附:1.正宁县各分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表5—2,4张,见本章末)2.正宁县各分区土地改革没收征收统计表(表5—3,4张,见本章末)3.正宁县各分区、全县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5张,见本章末)4.正宁县土改中废除及停付债务统计表(表5—5,见本章末)五、查田定产土地改革结束后,1953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田定产。通过查田定产,对全县的土地情况有了较实际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方为土地、房产所有者颁发《土地房地产所有证》,此举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公平合理地负担农业税提供了依据。
查田定产之前,全县在册耕地面积为486265.99亩(一、二、三、六区以老亩计算,四、五、七、八区以新市亩计算,全县按新市亩折算后的耕地面积为505647亩)。查田定产之后,核实全县耕地面积为517326.66亩,比查田前增加11679亩。其中山地增加12030亩,塬地增加2762亩,川地因一部分划入山地范围,减少3113亩。向外省外县划出飞地1458亩,从外省外县划入飞地114亩。确定为公地,所有权属国家的4197亩;荒地15659亩;非耕地21890亩(房屋、窑洞等宅基占地)。这些土地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查田定产中,根据地形、土质、气候、雨水等自然因素,对各类耕地重新进行了评估,核定了等级,评定了单产,以此作为负担农业税的主要计算依据。(一)全县川地定为九等,平均单产111.73斤。其中:一等。六区(罗川)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一等,单产150斤。二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一等,六区(罗川)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
二等,单产132斤。三等。六区(罗川)川地三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三等,单产122斤。四等。六区(罗川)川地四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三等,一区(三嘉)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四等,单产114斤。五等。六区(罗川)川地五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四等,一区(三嘉)川地二等,四区(西坡)川地一等,定为全县川地五等,单产105斤。六等。六区(罗川)川地六等,二区(湫头)、五区(永正)川地五等,一区(三嘉)川地三等,四区(西坡)川地二等,定为全县川地六等,单产96斤。七等。二区(湫头)川地六等,一区(三嘉)川地四等,四区(西坡)川地三等,定为全县川地七等,单产88斤。八等。一区(三嘉)川地五等,四区(西坡)川地四等,定为全县川地八等,单产79斤。九等。四区(西坡)川地五等,定为全县川地九等,单产73斤。(二)全县塬地定为八等,平均单产103.13斤。其中:一等。七区(宫河)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一等,单产132斤。二等。七区(宫河)塬地二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地一等,定为全县地二等,单产122斤。三等。七区(宫河)塬地三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塬地二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三等,单产114斤。四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三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一等,定为全县塬地四等,单产105斤。
五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四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三等,一区(三嘉)塬地二等,定为全县塬地五等,单产96斤。
六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六区(罗川)、八区(长乐)塬地五等,七区(宫河)塬地六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四等,一区(三嘉)塬地三等,定为全县塬地六等,单产88斤。
七等。三区(永和)塬地六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五等,一区(三嘉)塬地四等,定为全县塬地七等,单产79斤。八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塬地六等,一区(三嘉)塬地五等,定为全县塬地
八等,单产73斤。
(三)全县山地定为七等,平均单产52.91斤。其中:
一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区(长乐)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一等,单产88斤。
二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山地二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二等,单产79斤。
三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三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二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一等,定为全县山地三等,单产73斤。
四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四等,三区(永和)山地三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二等,定为全县山地四等,单产64斤。
五等。六区(罗川)、七区(宫河)、八区(长乐)塬地五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山地四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三等,定为全县山地五等,单产55斤。
六等。三区(永和)、五区(永正)塬地五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四等,定为全县山地六等,单产44斤。
七等。一区(三嘉)、二区(湫头)、四区(西坡)山地五等,定为全县山地七等,单产37斤。
全县川、塬、山耕地平均单产定为82.48斤。
第五节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一、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正宁县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同全国一样,是经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不断调整而建立的。经历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至人民公社的演变,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一)互助组1950年,正宁县在三嘉、湫头、西坡3个已经进行了土地改革的老区,发动群众,试办互助组。当时共组织互助组727个,参加农户206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2.8%。1951年春,县、区、乡各级政府按照中央“把农业互助组合作当一件大事去做”的批示精神,按照 “自愿互利 ”原则,积极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止1951年底,建起常年互助组176个,季节互助组785个,临时互助组249个,参加农户1392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0%。1952年冬,对互助组进行整顿,全县共有互助组2827个,参加农户1099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8.1%。其中常年互助组573个,季节性互助组2254个。1953年春,在整顿、巩固、提高方针的指导下,经过整顿,全县有常年互助组266个,参加农户1246户,占全县农户的8.3%;季节性互助组1975个,参加农户8312户,占农户总数的51.5%。至年底,正宁县常年互助组参加农户数占到全县总户数的60%以上,在庆阳地区各县中位居中上游。
互助组是农民自愿结合的一种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仍归农民个人所有,只是在生产上进行劳动互助。当时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临时和常年两种。临时和季节性互助组,一般采用以工顶工的办法;常年固定性互助组多采用评分记工的办法,按照各人生产好坏评记工分,然后以工还工。
(二)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发展互助合作的基础上,1954年初,庆阳地委、行署制定出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春季,正宁县先在同家疙瘩、王录、乐安坊、苟仁等地试点,后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了五四、苟仁两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48户。7月,庆阳地区召开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对合作化重新进行部署,提出 “全面规划,长期准备,积极发展,县区一齐试办 ”的方针。至8月,正宁县又试办和新建了6个社,使全县初级社增加到8个,入社214户,占总农户的1.28%。11月,在全区第三次党代会上,批判纠正了合作化运动中的 “右倾保守 ”思想和一般化的工作作风,强调把领导工作重心转移到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方面来,尽快实现乡乡建社,从而加快了合作化运动的步伐。至当年底,全县共办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个,入社农户279户,占总农户的1.72%。至1955年底,全县办起初级农业社达367个,入社农户13425户,占总农户16700户的82.4%。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社员除留3%~5%的土地种菜之外,其余均由社经营,折股分红;耕畜私养公用,评工记分;大型农具由社租用,中型折价入社,小型自用;社员所得以劳动日为基础计算分配,一般地股占40%,劳动日占60%,夏、秋两次分配,年终决算;公粮按土地等级计算到户,由社员负担。
初级社是向社会主义初期过渡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个体私有,但土地的经营及管理权已经完全属于初级社集体所有。同时,初级社因有土地参与分红,因而称其为 “半社会主义 ”性质的集体劳动所有制的土地制度。1956年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精神,县内合作化运动开始由初级向高级发展,土地、牲畜、农具折价入社。8月底,全县17个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年底,高级社达到365个,入社农户15405户,占总农户的94.2%。至此,全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转变,在全县农村形成了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集体经济体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在高级社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对丧失劳动能力者,适当照顾。劳动评工记分,年底按工分分配劳动收益,包括口粮、烧柴等。高级社彻底改变了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三)人民公社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9月7日至17日,正宁县根据中央的决定精神,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高级社合并,陆续建立起红光(宫河乡)、东风(榆林子乡)、卫星(山河乡)、红旗(永和乡)、跃进(湫头乡)、红星(南庄子乡)6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6328户,占农户总数的96.3%。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政社合一,一大二公 ”,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公社实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公社所有制。所有劳力由公社统一调动,经济核算以公社为单位。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生产实行大协作,取消各户灶,以村为单位办集体大食堂。由于公社实行一切公有制,致使出现 “四风 ”,即一平二调风、高指标浮夸风、强迫命令风、铺张浪费风,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1959年至1961年3年遭遇 “天灾人祸 ”群众生活极端困难,公社公有制的经济形式面临严峻考验。1962年,上半年,庆阳地区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开始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 “三级所有制 ”。全县在进行社队规模调整时,将公社划为19个,大队划为293个,生产队划为647个。生产队土地、牲畜、农具、劳力实行“四固定 ”;并推行“三包一奖 ”管理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励。实行评工记分制度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适当扩大自留地,允许发展一些家庭副业。《条例》的贯彻,使全县的农业生产有所转机,群众生活有所改善。1962年,全县有包山户136户,包出山地36308亩。包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包工包产超产奖励;第二种是包工包产超产归己;第三种是 “疙瘩包 ”交任务。采取第二种、第三种办法的占大部分。冯柳公社佑苏大队社员白世英一家13,口人,采取包工包产的办法,包了34亩麦田,每亩单产80斤、包工6.5个劳动日,共包产2800斤,包工220个劳动日。当年除向队交清包产任务外,自己还净收入520斤。烟村队11户33口人,采取 “疙瘩包 ”的办法,包山地85亩,向队里交回6000斤任务后,自己还收入4000斤,每人平均收入121斤。1961年8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主要内容是: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联合组成,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是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生产队是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范围内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草原,凡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农业60条”的制定和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时农村工作中的 “左”倾错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巩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至此,全县农业用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经营管理制度,一直沿袭到20世纪80年代初,再未发生大的变化。
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农村土地由私有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变革的同时,正宁县结合社会主义 “三大改造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采用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城镇土地及集体以外的土地,逐步宣布实行国家所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全民土地所有制。据1992年2月《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反映,全县国有土地面积377.2平方公里(565850.9亩),其中,耕地8002.9亩,园地2605.4亩,林地478253.6亩,牧草地65502.6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133.1亩,交通用地3882.0亩,水域1949.8亩,未利用土地4652.9亩。
三、自留地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1954年,全县建办初级社时,曾将社员私有土地中的3%至5%划出来,留作社员的草地和菜地,其余土地由社统一经营。1956年春建办高级社时,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自留地亩数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土地的5%”的规定,为社员补划了自留地。195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76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规定:农业合作社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正宁县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规定,所划菜地、草地一般只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发布以后,全县结合社队生产规模调整,对社员自留地普遍进行扩充。据1962年10月1日《正宁县适当放宽小自由,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情况报告》反映:当时全县共划拨自留地37588亩(其中粮田3206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7%。按农业人口计算,社员人均划自留地0.36亩。其中按总耕地面积的5%~7%划分的有12个公社423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8%~10%划分的有1个公社192个生产队;按总耕地面积的11%~15%划分的有1个公社30个生产队。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不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农户、人口发包到户,地随人走,除少数村队依据地理情况,未收回社员的自留地外,大多数村组都将自留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
第六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定额管理,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干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1979年,正宁县在坚持集体生产资料所有制,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由生产队集体领导的前提下,推行各种形式的联系产量计酬生产责任制。全县有260个生产队建立了713个包山组,包山组较上年相比,队队增产;有78个生产队建立了169个常年或临时季节性作业组;有118个生产队实行了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分配政策。有231个生产队给10731户社员划拨荒山荒坡造林种草地34715亩,户均3.2亩。湫头公社张村大队8个生产队就有38个包山组,固定123名劳力,配备大家畜115头,承包耕地3598亩。当年包山组组组超产,队队增收,社员多分,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粮食总产达到263216斤,超产46400斤。根据年初超产全奖的规定,在夏收预分和年终分配中,对所有包山组的超产部分全部予以兑现。崖腰生产队刘发本两口子包了1个山庄,完成定产4334斤的任务,超产1470斤,全家5口人,人均超产兑现295斤。1980年7月,中共庆阳地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实行包产到户中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讨论稿)》提出:“实行包产到户要坚持省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必须是集体生产长期落后,群众生活十分困难,历史积累下许多困难问题短期内不能解决的社队,以及那些居住分散的山区社队。就全区讲,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户约占总农户的百分之四十左右。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生产水平差别很大,我们意见,以塬区为主的正宁县,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户可搞到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根据这一决定精神,正宁县即着手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作。7月21日,正宁县提出按3种不同类型推行生产责任制:第一,生产条件有显著改变,集体经济基础好,领导班子得力,群众生活有提高的生产队稳定不变,主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这类生产队共199个,占总队数29.6%,9730户,占总户数31.5%,占总农业人口的31.4%。第二,生产条件比较优越,集体经济办得也不错,农业生产搞得比较好,社员生活有改善的生产队,主要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或扩大自留地,个别生产队也可以搞包产到户。这类生产队共369个,占总队数54.9%,17296户,占总户数56.1%,占总农业人口的55.8%。第三,生产条件差,居住分散,集体经济薄弱,群众生活困难,主要搞包产到户和各种专业户,也可以扩大自留地。这类生产队共106个,占总队数15.7%,3810户,占总户数12.2%,占总农业人口的12.5%。起初,正宁县先在生产队中推行小段包工,以后又在山区和部分困难队实行包产到户。至年底,小段包工户、包产到户户分别占全县3.24万户的2.9%、64.7%。这一年,山河公社建立专业组19个,年终超产的有18个,超产折合现金2850元。西坡公社马儿沟生产队包产到户仅半年,全队新繁殖羊羔80只,加上原有的93只,至第二年,养羊总数达到281只,每人平均3.5只,养殖数量创历史最高水平。1981年4月20日,中共正宁县委作出《关于适当扩大自留地和大力发展紫花苜蓿的决定》,规定:全县可以把自留地由过去的占总耕地的5%~7%扩大到13%~15%。具体而言,山河、永和、湫头三公社可以扩大到14%左右;宫河、榆林子二公社可以扩大到13%左右,永正公社可以扩大到12%左右,月明、周家二公社可以扩大到11%,三嘉、五顷塬
二公社可以扩大到10%,务必赶4月底5月初划拨下去。
止1981年4月底,正宁县695个生产队中,已搞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队168个,占24%;搞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35个,占5%;搞包产到劳和口粮田的生产队各2个,分别占0.3%。此外,还有177个生产队建立了1265个包山户。1981年6月至10月,又新增加包产到户生产队157个。至此,正宁县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累计达到541个,占77.84%。到1982年10月,全县111个生产大队、695个生产队已全部实行了将土地按农户实有人口发包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36个生产队未留机动地)。1982年10月,中共正宁县委根据省委、地委文件要求,发出《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讨论稿)》,同年冬至1983年春,县委抽调大批干部,深入全县社队,协助社队进行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工作。全县按人口承包土地的有665个生产队,按人、劳比例承包土地的有30个生产队,共承包耕地42.366万亩,生产队集体留用公用地2.3947万亩,留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5.35%。1984年,全县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土地小调整。
全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做法是:在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土地,按照农村人口、劳力状况重新分配,并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农户,由农户组织生产经营。对于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全部摊算到户,公粮、征购粮均按地分摊,水利粮、照顾粮、干部补贴等均按地分摊,公益金及教育费等按人分摊。并规定承包地、饲料地、自留地和三荒地所有权都属集体,社员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和荒废。不准在承包地上私自建房、埋坟、起土。所有集体财产由集体统一管理和处理,做到了统分结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使全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出现了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一是坚持在毫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坚持种草养畜、植树造林、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等,农业生产由单纯种植粮食逐渐转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全面发展。二是广大农民跳出以土地为主的圈子,着眼于土地的综合开发,开始办企业,搞开发性经营,经营门店和加工、养殖、经贸等经济实体应运而生。土地利用由过去偏顾农业一头向农、工、商、贸综合利用转变。三是由于土地效益的提高,为增加土地投入积累了资金,土地的产出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经济由温饱型向致富型转化。宫河公社宫河九队社员王立孝,1982年承包烤烟5亩,选了2.5亩进行地膜覆盖栽种试验。经过辛勤努力,烤烟获得高产,亩产达到500斤,产量占到全队第一,质量也较好,收入现金2500元,人均收入500元。所以群众高兴地说:“生产责任制,治好了病人,挖出了闲人,卡住了滑人,限制了特殊人,我们十分满意。”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十余年的推行,也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口迁居的流动数量越来越多,人多地少及人少地多的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庄基规划落实困难。为此,1992年,正宁县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行土地小调整。调整中,坚持以 “大稳定,小调整”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原则,要求从1992年12月1日开始,至1993年元月10日结束。共分为宣传政策、成立机构、调查摸底(10天);制定方案、调整划拨土地(25天);整章建制、总结验收(5天)3个阶段进行。
具体政策是:.1.全县土地小调整人口统计截止时间统一定为1992年7月1日零时。2.正常减少人口包括婚出、死亡、迁出、“农转非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现役军人提干或转志愿兵、合同工及民办教师转正、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职工子女顶替的农村人口。正常新增人口,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婚入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迁入的农村人口。上门女婿、在娘家落户的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3.凡私自流入本县的人口,不能划拨承包地。4.凡无正当理由而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者,夫妇双方暂不划拨承包地。5.凡计划外生育二胎,已在当地医院落实绝育手术,进行了处罚,征收了超生子女费者,不再扣罚夫妇双方承包地,所生二胎子女计入分地人口;凡已落实了绝育措施,无特殊理由又抱养他人子女者,所抱养子女按计划外生育人口对待;因绝育手术失败又继续生育的子女按计划外生育人口对待;对1984年以后无论何种原因出生的三胎和三胎以上人口,一律不能划拨承包地。6.凡私婚、早婚者,迁入一方及其婚后子女均按计划外人口对待。7.凡农村户口迁出迁入者,均以签证机关办理的正式户口迁转手续为准。8.确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原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不变,可继续享受。9.凡逃避计划生育外流者,律收回承包地,留作公用地。待其返回后再视其具体情节,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恰当处理。10.对粗放经营造成地力严重下降的,或无人耕种、荒芜的承包地,原则上可收回作为公用地。11.自留地一律以1984年土地小调整时的人口、面积为准,以后新增人口,这次不再划拨自留地。12.1988年县政府《关于农民建宅用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经批准新建住宅的农户,凡缴回旧宅基地的,新宅基地不占承包地面积;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回旧宅基地的,以旧宅基地面积抵顶承包地面积;凡无旧宅基地而新宅基地又占承包地面积者,由村、组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费,新宅基地不再占承包地面积。13.农户在承包地建的果园、桑园,办的企业,超出应划拨承包地面积部分,可按承包公用地的办法对待。对因 “农转非”或其他原因,若应全部缴回的承包地中建有果园、桑园的土地,可采取折价收归集体或由其租赁经营的办法处理。14.公用地留取比例一般为本组耕地面积的5%~7%。公用地必须调整在规划的区域内,今后一定要按规划划拨建宅、起土、埋坟用地,坚决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各村组要建立严格的公用地管理制度,面积、地块要向群众公布清楚,对暂时未划拨出去的公用地这次调整中,要实行公开招标承包,一次承包到户,严禁干部仗权承包和徇私舞弊。15.各村组要通过土地小调整,对原划给农户的“三荒地”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未造林种草、长期未发挥效益的,可收回重新发包或由集体兴办绿色企业。16.收回的承包地按所在组原人均承包地标准不够补时,可在留足公用地后,按应分地人口平均计算补地标准,进行补地;按原人均承包地标准补过以后,长余的耕地可留作公用地。17.对以前一次性作价出售给农户的原集体果园、林场等占用耕地面积的应一律负担集体提留、土地使用费、公购任务。调整办法为:收回因减少人口而多出的承包地,留出公用地,然后核准新增承包地面积及应承包地人口,按各组原来人均承包地标准,以户计算,人口不增不减不动地,增加1口人不补地,增加2口人只补1口人的地,增加3口人只补2口人的地。从而使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稳定不变。承包地从农户中调出调入过程,要按照土地等级折合成标准亩进行计算。调整中要坚持动小块,留大块,尽量就近连片,避免划成绺绺田,以方便群众经营管理。在公用地较多的村民小组,可用部分公用地进行长退短补;在土地比较宽裕的村民小组,也可采取增减公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办法,不动土地进行调整。调整划拨后,地块仍比较零碎的,还可放手让群众自由兑换,户与户之间自找对象,以地换地,私下调整,然后集体予以核准登记。
这次调整试点中,按政策核收149户301人的承包地,收回耕地632.1亩,留公用地148.7亩,加上原有的共297.4亩,其中宅基地80亩,埋坟地16亩,起土地4亩,其他地197.4亩。人口不增不减不动地和增一不补的农户284户、2156人,稳定不变面积3810.2亩,核定实补地农户133户、385人,补地483.4亩。收回旧宅基124院,折合186亩。建立土地档案1132份,完善承包合同566份。
至1998年8月,全县在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又积累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有:一是耕地减少,人口增加,部分农户人地矛盾突出。据调查,全县耕地面积比包产到户初减少了2.5万亩,减少5.92%,农业人口增加了3.6万人,增长21.3%,人均占有耕地2.08亩。农业人口中有承包地的占77%,没有承包地的占23%。二是土地零碎,分散程度严重,耕作不便,影响生产。80%的农户耕地大都分布在3.5块,甚至更多。三是农户在承包地里修庄、修路、埋坟、取土,滥占耕地现象比较普遍。四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档案遗失严重。五是专业承包未纳入合同管理,纠纷增多,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1998年8月8日,根据中央办公厅(1997)16号和省委(1997)55号文件《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以及地委、行署《关于做好稳定和完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安排意见》的要求,正宁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做好稳定和完善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安排意见》;11月19日,又出台《关于做好全县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安排意见》,决定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1999年5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政策是:1.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将具体年限写入合同书和土地经营权证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正宁县土地承包期从1996年初延长到2025年底。合同执行时间为1999年元月1日。2.坚持 “大稳定,小调整 ”政策。这次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绝大多数农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要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对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原则上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办理合同换签、续签手续;对人地矛盾比较突出,或耕地被征用、水毁、坍塌等原因造成耕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作小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进行土地小调整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少数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的承包地进行普遍调整,且土地调整仅限于承包地,其他如自留地、造林地、饲料地、三荒地不纳入调整范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土地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对已建成的果园、建办的企业以及雨水集流等有较长时效的附属物的承包地,一般不进行调整,确需退地的农户,其退出的土地应按公留地对待,采取承包、转让的办法,优先承包、转让给原户主;四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各村调整方案认真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五是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归村有,不得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土地承包权,作为进行小调整的土地来源。一是因婚、丧已转销户籍的;二是 “农转非”人口,包括志愿兵、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安排工作的(不含自费生);三是举家外迁并落户的;四是原公留地及复垦等新增加的土地;五是自愿交回承包权的土地。对于原来因计划生育临时收回承包地的,这次可仍留作公留地,不作为调整的土地来源。4.对正常婚入、迁入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增人口,应增补承包地,每口入增补的土地面积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确定。5.对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新分家的农户,原户内的土地分配关系予以承认,并与新户主续签合同。6.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各乡(镇)要解决乱修乱建乱占耕地的问题。留取不得超过总耕地面积5%的公留地(含原有公留地)作为公益事业用地。要按照地委发(199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办理,调整出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村镇规划按照有利于基本农田保护,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集中连片的原则,纠正和解决庄基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此外,要解决乡村道路的蚕食和侵占问题,已经侵占的要坚决收回,保证乡村道路畅通无阻。各村组都要建立公墓和集体取土处,禁止乱埋坟、乱取土。对于新调整出来的土地,优先考虑公益事业用地,然后再调整给新增人口,公留地暂时闲置不用的,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承包给农户暂时耕种。要珍惜和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各种非农业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坚决制止在坳心地、公路两边搞计划外建设。要实行批新庄还旧庄,鼓励复垦利用旧庄基地。7.加强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费包括农业税和“三提五统”资金。各乡镇不得借用新一轮土地承包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公留地的承包费必须纳入 “三提五统 ”的范围。8.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在新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要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转包、转让、互换、人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农耕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要支持和鼓励农户之间本着有利生产、方便耕作的原则互换承包地,并逐渐解决土地零碎不便耕作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及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合同书上作变更记录。提倡和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能搞强迫命令。9.土地新一轮承包人口的变更时间为1998年7月1日零时为止。
通过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全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4.6万份,占应签数的99%。完善和续签专业承包合同1715份,发放土地经营权证3.42万份,占总农户的74%。对全县96个行政村土地进行小调整,解决了人地矛盾突出问题。全县共调整出17802口人的土地30207.06亩,调补给39567口人的土地24566.55亩,调整面占农村总人口的27%。共留出公留地1.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8%,并按照庄基地集中连片,公墓地、取土地沟边塬畔的布局要求,合理规划,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在全县12个乡镇成立了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合同仲裁委员会,选配了专职负责人,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按照 “四化六统一 ”标准,向法制化迈进了一步。
通过进行土地小调整和进行延包工作,基本解决了农村在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人地矛盾突出和部分农户无地或耕地减少问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小调整,绝大多数村庄都预留出了公用地,有效解决了农民乱修庄、乱埋坟、乱起土等问题,并为农村规划建设奠定了基础。1999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贯彻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被依法确定下来,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早在1981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一些分得承包地的人,有的为就近耕种方便,和别人兑地,有的因 “农转非”或外出打工或年老无力耕种,便将所分得的承包地私下转包、出租给侄男子弟或四下旁人,或承种于人让其代缴农业税费,或收取租费自己缴纳农业税费,或交给组里充当公留地。村组的集体果园、林场、公留地等也由村民承包,收取一定租费。以后,随着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优惠政策的实施,一些过去荒芜多年的荒山荒坡被原承包人以每亩每年一二十元的价格,转租给一些头脑活络的人用来退耕还林还草。还有一些特殊原因,如建小康示范村,建集体经营性质的蔬菜大篷或个人入股投资的农牧场,为了方便兑地,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就在更大范围内加快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据2004年9月15日正宁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调查统计,正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有出租、转包、互换、入股4种。具体情况详见《正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表》及第六章第二节《地租》相关内容。
附:正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表(表5—6,2张,见本章末)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1990年,国务院发出4号文件,省政府发出46号文件,要求在农村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1992年6月,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要进一步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1992年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推行,力争1994年以前全区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二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既要体现改革、有偿、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的原则,又要照顾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在标准以内的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按0.02元~0.10元的额度收取;对超标准以外的面积加倍收费;未脱贫的村户(人均产粮低于600斤,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水平的),标准内面积可不收费,超标准面积适当收费;对烈军属、五保户、两女结扎户(生育两个女儿实行绝育的户),实行减、免、缓收政策。总的原则是:以户定额,平方计算,低标起步,标内均收,超标加倍,一年一收。三要加强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使用费要由村委会统一收取,实行村有乡(土地管理所)管,银行立户制度。使用费的开支必须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大家受益”的原则,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村镇公益事业建设。开支要由村委会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1992年8月1日~18日,正宁县土地管理局选择经济条件好,人口居住集中的山河镇西关村、松树2个村庄,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主要采取5种收费形式:一类是临街居住的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按0.07元收费。二类是在塬面修建的住宅,每年每平方米按0.05元收费。三类是沟边一层窑洞庄基(包括塬面地坑院),每年每平方米按0.01元收费。四类是沟边二层以下(含二层)窑洞庄基,为鼓励群众长期居住,免收使用费。五类是超标准修建的住宅已作处理拒不兑现或新建超建的,超标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按1元收费。据汇总,西关村应收费9274.03元,已收9154元,占98.88%,户均交费19.09元。宅基面积最大的、第六组村民阎培文,宅基占地1100平方米,交费728元;宅基面积最小的徐占印,宅基占地196.2平方米,交费1.96元。松树村应收费4259.56元,已收4082.1元,占95.83%,户均交费12.24元。经过试点,结合实际,制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0月5日,县政府及时总结经验,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县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的报告》,对全县试点工作全面进行安排。全县当时有11个乡镇、33个行政村、228个村民小组、14151户所占宅基地被纳入试点范围,共收取有偿使用费201631元,占应收费207919元的97%,户均交费14.70元。农户多则每年每平方米收费5分,少则收费1分,情况不等。1993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减轻农民负担,此项工作随之被停止。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变土地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为有偿、有限期、流动使用,并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让土地使用权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推向市场,以提高土地利用率。1994年6月6日,《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1995年,全区召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同年2月24日,国家土地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省、地一系列政策精神,从1995年起,正宁县确定除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和法律规定可以批准划拨的土地之外,其他用地一律按出让方式提供。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进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但要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等于第二次置地。1995—2001年,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34宗、120多亩,收取土地收益金202万元(含以投代收)。同时,配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工作,解决企业困难,推动企业的发展。1997年,对全县46户企业52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面积483.3亩,为企业改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可靠、准确的资料。1999年,对县农机厂、一砖厂等改制企业,依法明晰土地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额344万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额68万元。2006年,依法按程序拍卖土地2宗、面积8.67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面积3.02亩,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面积163.68亩,盘活企业存活量土地15宗、面积139.25亩,共征收土地收益金1536.93万元。2007年,出让土地19宗、面积134.65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面积51.96亩,征收土地收益金1528.32万元。
据统计,2001—2007年,全县分年度收取土地出让金数额为:2001年,11084.00元;2002年,1000元;2003年,1264567.5元;2004年,835949.00元;2005年,116960元;2006年,132644元;2007年,1730400元;7年间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4092604.5元,均上缴县财政。2003年开始,本县对县城周围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红线规划收购贮备,储备形式为租赁。另对县城建局、经贸局移交的公用设施用地,主要为道路和工业园区用地,也以租赁形式贮备。至2007年9月底,共计储备土地1155.966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担。
正宁县湫头区(二区)、永和区(三区)、西坡区(四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表5—2—1)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永正区(五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表5—2—2)1951年4月21日注:长出土地14583.6亩。
正宁县罗川区(六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表5~—2—3)1951年4月21日注:每亩为240方步、6000平方尺。
正宁县宫河区(七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表5—2—4)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湫头区(二区)、永和区(三区)、西坡区(四区)土地改革没收征收统计表(表5—3—1)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永正区(五区)土地改革没收征收统计表(表5—3—2)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罗川区(六区)土地改革没收征收统计表(表5—3—3)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宫河区(七区)土地改革没收征收统计表(表5—3—4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湫头区(二区)、永和区(三区)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1)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2)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永正区(五区)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3)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罗川区(六区)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
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宫河区(七区)土地改革分配统计表(表5—4—5)1951年4月21日正宁县土改中废除及停付债务统计表(表5—5)1951年5月4日正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表(表5—6—1)单位:亩正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表(表5—6—2)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