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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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463
颗粒名称: (一)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沿革
分类号: F205
页数: 3
页码: 190-192
摘要: 1949年7月,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的同时,制定《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政务院下设内务部,内务部下设地政司,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此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局面的展开和政府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向各部门分散。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工作分散由内务部、国家建委、城建部、城市服务部、农业部和农垦部等各部门管理。
关键词: 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正宁县 机构沿革

内容

(一)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沿革1949年7月,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的同时,制定《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政务院下设内务部,内务部下设地政司,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此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局面的展开和政府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向各部门分散。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因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农村地籍的变化,撤销地政司,在农业部下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负责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而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部分征地划拨等工作。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工作分散由内务部、国家建委、城建部、城市服务部、农业部和农垦部等各部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和集中。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决定成立土地管理局,以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至此,中国形成中央、省、市(地)、县(市)、乡(镇)5级土地管理体系,同时形成以“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特点的管理体制格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对陆地、海洋、矿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标志着中国国土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由县人民委员会建设科管理土地。1954年起,由县委合作部管理。当时仅限履行统计及下达生产计划等职能,土改中分配后留下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管理。1958年,县计划委员会行使土地征用、划拨及农民建宅用地的审批等职能。1958年12月至1962年1月,正宁县归并入宁县,原正宁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由宁县民政科兼管。1962年1月,正宁县建制恢复,从此时起至1966年12月,县内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兼管。1966年12月至1968年3月,县内土地管理工作由正宁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负责。1968年3月至1974年3月,由正宁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负责全县土地管理工作。1974年4月至1979年6月,全县土地管理工作复由县民政局管理。1979年6月后,土地管理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后改名为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82年,成立县农业区划委员会,设立农业区划办公室,负责土地资源调查任务。1985年5月1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限额及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建设征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等事宜,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不再受理此项业务。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据此,正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庆阳地区行政公署的通知,于1987年9月,成立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隶属县农业局。1988年4月,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与正宁县农业区划办公室合署组建正宁县土地管理局。2002年7月,撤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二者共同组建为正宁县国土资源局。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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