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历代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正宁县是周先祖公刘教民稼穑、聚族发祥之地,先民们很早就重视对土地的利用和管理。西周时期,有林、虞等官,分别管理山林、川泽。还有“田人”、“司田 ”、“田甸”,当为管理田土和农耕的官吏。而据《周礼》载,周时设有地官司徒、夏官司徒,其下置小司徒、载师、均人、遂人、土均、草人、稻人、土训、迹人、矿人、县师、乘田、司稼、职方氏、土方氏、形方氏等官职,专门负责土地、矿产的管理。周时规定,“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知事者出夫家之征 ”,说明周王朝除征收地税外,已经对宅不毛者、田不耕者及民无职事者采取经济制裁措施。至秦时,中央机构改为 “三公九卿”制,土地及田赋由位居九卿之一的治粟内史掌管,基层则设置牛长、田典、部佐、田啬夫等管理土地的官吏。汉袭秦制,汉武帝改治粟内史为大司农,并设置少府,共同管理农政和税赋。地方则由郡、县、亭、乡、里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步结束 “三公九卿 ”体制,开创“三省六部”体制。隋朝,国家机构仿《周礼》六官之制,尚书省下始设吏、礼、度支、兵、刑、工六部,由度支部掌全国土地赋税。后改度支部为户部。唐朝,尚书省设户部,州设司田,县置司户佐州,县以下设里长,掌田、户、赋税徭役。宋代,尚书省设户部,尚书之下有左、右曹侍郎各一人,左曹侍郎分管户籍、税赋、土贡、征榷等事。州、府、县设户曹,县以下设里正、户正、乡司。元朝,中书省设户部,路、州、县设户曹,管理土地;州户曹谓司户参军,县户曹称司户佐。明朝,朝廷仍设户部,布政使司设参政、参议,府设同知、通判,县设县丞,地方设里甲,管理土地、赋税徭役等事。清朝,朝廷设户部,省设布政使(藩台),府设同知、州判,县设县丞、户房(官员称掌案),专管土地、田赋。
民国二年(1913)秋,国民党政府在内政部设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民国四年(1915),撤销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成立经界局。民国五年(1916),又撤销经界局。民国十七年(1928)在内政部设土地司,负责地政工作。民国二十五年(1936)7月,改土地司为地政司,将原设,2个科增设为4个科。民国三十一年(1942),地价申报处和地政司合并成立独立的土地管理机构 ——地政署,直属行政院。民国三十六年(1947),改地政署为地政部,设地籍、地价、地权、地用四司。民国三十八年(1949),又改回到地政署和民政部地政司。甘肃省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成立了地政局,下设田赋钱粮处,负责征收田赋。正宁县自民国二十一年(1932)起,在管辖区域上出现 “红”、“白”两区。“白区 ”即国民党统治区,在县政府之下设钱粮师爷,负责土地、田赋事宜;“红区 ”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在县政府设土地机构,专事土地工作。民国二十一年(1932)4月在正宁县成立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又称寺村塬革命委员会)时,即设有土地委员会。民国二十四年(1935)8月,正栒邠革命委员会(又称新正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时,即设土地部,所辖区、乡均设土地委员会。民国二十七年(1938)7月,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和新正县政府合署办公,关中分区专署第一科兼管新正县土地行政工作,第二科兼管救国公粮征收工作。民国三十年(1941)7月,关中分区专署和新正县政府分署办公,新正县政府一科(民政科)恢复管理土地行政工作,二科(财粮科)恢复管理救国公粮征收工作。民国三十一年(1942),实行精兵简政,新正县政府遵照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指示,实行了二科制,即将一科(民政科)、三科(教育文化科)合并为一科,二科(财粮科)、四科(经济建设科)合并为二科,但业务性质未变。民国三十四年(1945)初,新正县政府又将一科分为一科、三科,二科分为二科、四科;一科仍管理土地行政工作,二科仍管理财政税收工作。县辖各区公署设民事行政助理员,承区长之命协管土地;乡政府最初设土地委员会,后撤销只设1名文书,协助乡长开展各项土地行政工作。
第二节当代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一、机构沿革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完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全面,从分散到集中,从任意性到科学性、规范性、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一)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沿革1949年7月,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的同时,制定《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政务院下设内务部,内务部下设地政司,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此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局面的展开和政府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向各部门分散。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因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农村地籍的变化,撤销地政司,在农业部下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负责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而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部分征地划拨等工作。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工作分散由内务部、国家建委、城建部、城市服务部、农业部和农垦部等各部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和集中。1986年3月
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决定成立土地管理局,以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至此,中国形成中央、省、市(地)、县(市)、乡(镇)5级土地管理体系,同时形成以 “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为特点的管理体制格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对陆地、海洋、矿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标志着中国国土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由县人民委员会建设科管理土地。1954年起,由县委合作部管理。当时仅限履行统计及下达生产计划等职能,土改中分配后留下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管理。1958年,县计划委员会行使土地征用、划拨及农民建宅用地的审批等职能。1958年12月至1962年1月,正宁县归并入宁县,原正宁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由宁县民政科兼管。1962年1月,正宁县建制恢复,从此时起至1966年12月,县内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兼管。1966年12月至1968年3月,县内土地管理工作由正宁县 “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 ”负责。1968年3月至1974年3月,由正宁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负责全县土地管理工作。1974年4月至1979年6月,全县土地管理工作复由县民政局管理。1979年6月后,土地管理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后改名为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82年,成立县农业区划委员会,设立农业区划办公室,负责土地资源调查任务。1985年5月1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限额及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建设征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等事宜,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不再受理此项业务。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据此,正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庆阳地区行政公署的通知,于1987年9月,成立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隶属县农业局。1988年4月,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与正宁县农业区划办公室合署组建正宁县土地管理局。2002年7月,撤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二者共同组建为正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沿革从新中国成立之时起,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经历由集中管理到分散管理的过程。1950年8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7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 “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1952年8月,成立地质部。1953年11月,成立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各种矿产的储量,掌握全国矿产资源的平衡工作,其办事处设在地质部。1955年,成立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统一全国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至此,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管理有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但是在矿产勘查开发中,实行由国家投入,多部门勘查,找到矿后再由国家投资,由工业部门组织开采的体制,实际上形成分散管理的格局。1970年,地质部撤销,并入国家计委,成为国家计委地质局。1975年,组建国家地质总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快资源勘查开发,1979年8月,中央决定撤销国家地质总局,恢复地质部。1982年,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赋予地质矿产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能。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都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的4项基本综合管理职能。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煤炭、冶金等有关工业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土资源部,真正实现全国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建国后,正宁县由于长期没有勘查出矿产资源,所以很久一直无矿产资源管理机构。1995年12月,正宁县成立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与正宁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1996年6月,与正宁县经贸委分署,又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2002年7月,撤销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组建正宁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21日,经正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正宁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国土资源局。二、机构设置(一)县设机构1.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根据庆阳地区行政公署通知精神,1987年9月,正宁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正宁县土地管理工作站,隶属县农业局。站长:吕进轩(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副站长:巩晓春(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2.正宁县土地管理局(1988年4月至2002年7月)1988年4月,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成立,是县人民政府一级职能部门,正科级规格,主要业务是土地权属管理、调查管理、规划管理、统计管理、利用管理、地籍管理、资源管理和立法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2)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的调查、地价评估、土地登记和统计工作;(3)管理全县的土地征用和划拨,负责办理需要省、地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4)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土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经验;(5)会同有关部门裁决土地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6)负责全县土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7)收集资料,建立各类土地档案;(8)为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内设人秘股、监察股、地籍股、勘测规划股及土地勘查规划室、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土地估价事务所,均为股级单位,其中土地勘查规划室于1992年1月成立;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于1994年3月成立,土地估价事务所于1997年7月成立,均为县政府批准成立的股级事业单位。止2002年7月,全局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除设立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局务会外,党、群组织有中国共产党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支部委员会、中共正宁县土地局纪检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会小组、妇女小组等,分别主管全局政务、党务及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性组织的思想教育、文化娱乐等工作。
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历任领导名录(表4—1)人秘股职责:(1)综合协调各股工作。(2)组织承办会议,监督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3)负责机关党务、政务、文秘、信息、人事、劳资、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提案和后勤服务工作。
(4)负责承办综合性重要文件的收转、登记、审核、制发工作。(5)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6)管理机关财务和财产,负责土地和矿产管理费用的收缴和管理等工作。(7)承办机关工、青、妇业务工作。(8)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察股职责:(1)负责对土地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3)监督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落实情况。
(4)贯彻落实土地执法责任制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5)负责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协调土地权属纠纷工作。(6)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籍股职责:(1)负责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2)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证书年检、土地登记及土地权属管理工作。(3)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4)负责土地资产、各类土地综合统计、地籍档案资料整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5)负责基准地价修正、标准地价测评审核工作,落实城乡地籍信息化管理。(6)负责独立坐标系清理和日常测绘管理工作。(7)会同制定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县建设用地计划和指标任务分解及建设用地报批。(8)参与大、中型项目可行论证、选址、定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9)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3.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1995年12月至2002年7月)1995年12月,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成立,是县人民政府副科级职能部门,隶属县经济委员会。1996年6月,由于机构改革,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又划归县计划委员会管辖。1995年12月至2002年7月间,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职能是:(1)负责修订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3)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防灾预案,全面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各项制度。(4)参与本县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勘查、监测管理工作。(5)依法核定矿区范围,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6)依法征收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7)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历任领导名录(表4—2)4.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2002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经正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改称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彭英虎(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副主任:张建都(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5.正宁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2002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经正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组建正宁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一级职能部门。同月,成立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2003年5月9日县政府办公室(2003)3号《关于体改委、房改办、农办、农综办等单位机构分设和归属问题的会议纪要》称:“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归口国土资源局管理,从即日起搬回国土局办公;若国土局无空房,可暂时租房办公,待国土局办公楼建成后搬回集中办公。”2004年1月,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垂直管理,正宁县国土资源局科级干部移交庆阳市国土资源局主管、中共正宁县委协管,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下属二级单位有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测绘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有人秘股、地籍和耕地保护股、监察股、地矿股。2004年4月9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03号文通知:“撤销正宁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2005年4月,成立测绘管理办公室,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3人。2006年3月,内设机构调整为人事秘书股、资产财务股、地籍管理股、耕地保护股、监督监察股、地质矿产股、信息中心、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勘测规划室、测绘管理办公室。止2007年12月,全局有职工53名,其中党员4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17名。除设立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外,党、群组织有中国共产党正宁县国土资源局支部委员会、中共正宁县国土资源局纪检小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会委员会、妇女小组等,分别主管全局政务、党务、纪委检查及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性组织的思想教育、文化娱乐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能:根据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政办发〔2002)58号文件)的规定,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划出的职能是: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县水务局;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依据《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14号文件)精神进行管理。划入的职能为:(1)原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的有关职能。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国土资源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本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2)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计划,并按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参与审查城乡建设规划。(3)推进土地调整,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4)负责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申请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年度注册工作。(5)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办由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和方案的落实。(6)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情况。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权属争议,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核定矿区范围,处理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7)管理全县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财税部门进行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参与本县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县地下水资源,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8)负责全县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9)负责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人事秘书股职能:(1)综合协调各股工作。(2)组织承办会议,监督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3)负责机关党务、政务、文秘、信息、人事、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提案和后勤服务工作。(4)负责承办综合性重要文件的收转、登记、审核、制发工作。(5)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6)承办机关工、青、妇业务工作。(7)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资产财务股职能:(1)承办局机关及基层国土所固定资产的管理。(2)负责局机关及基层国土所各项费用的上解和收缴,并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3)负责各种票据的领取和发放工作。(4)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月、季、年报表,编造人员工资计划、发放人员工资。(5)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购置和配发,办理职工福利和机关后勤供应工作。(6)负责机关水电、管道、线路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地籍管理股职能:(1)拟订并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检测、地籍调查有关规定。(2)负责全县地籍权属调查,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3)负责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年检工作。(4)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工作。(5)负责基准地价修正、标准地价测评审核工作。(6)负责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7)负责全县土地变更、统计,编制土地综合季报、年报,建立土地台账。(8)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护股职能:(1)负责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2)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证书年检、土地登记及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3)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4)负责土地资产、各类土地综合统计、地籍档案资料整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5)负责基准地价修正、标准地价测评审核工作,落实城乡地籍信息化管理。(6)会同制定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县建设用地计划和指标任务分解及建设用地报批。(7)参与大、中型项目可行论证、选址、定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8)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督监察股职能:(1)负责对土地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实施和执行清况的监督检查。(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监督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落实情况。(4)负责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协调土地权属纠纷工作。(5)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6)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质矿产股职能:(1)负责修订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3)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防灾预案,全面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各项制度。(4)参与本县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勘查、监测管理工作。(5)依法核定矿区范围,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6)依法征收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7)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信息中心职能:(1)对全局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进行登记、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2)负责广域网、局域网的整体规划、运行维护和安全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软件的应用和培训工作。(3)负责全局计算机技术维护、培训工作。
(4)协助各股室完成政务公开工作。(5)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职能:(1)贯彻落实土地执法责任制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
(2)协助配合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查处工作。(3)负责送达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告知和决定,承办有关案件的落实工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职能:(1)负责全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负责和承担全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3)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工作。(4)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工作。(5)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期工作。(6)筹集、管理和运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发布供地信息。(7)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国土资源勘测规划室职能:承担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村庄地籍调查;承担国土资源项目设计及图件编制;承担工程图、地形图的绘制;承担县区内矿井、油井勘探用地测绘。测绘管理办公室职能:(1)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市场监督检查。(2)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重点测绘项目。(3)负责独立坐标系统的清理,进行坐标的改建、扩建工程。(4)监督、指导全县测绘业务,协调专业测绘。(5)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6)负责全县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7)承办市局测绘办和县局交办的其他测绘工作。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历任领导名录(表4—3)注:中共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立于2005年8月,党组职务任职自此时始。6.正宁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2005年4月29日,正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通知,成立 “正宁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 ”,为县政府直属科级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县国土资源局,核定事业编制4名。同月,县政府任命杨转恒为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主任。2007年12月,共有职工8人。
正宁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煤炭工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全县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全县煤炭工业开发的对策,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意见。(2)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煤炭工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方案,研究制定全县煤炭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协调开发商做好项目论证、布点划界、立项审核及审定等方面的事项。组织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前期的道路、土地、矿区规划等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全县煤炭行业投资筹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向省、市争取煤炭资源开发前期工作的有关费用。审查报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安全补欠工程的立项,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例、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各类煤矿重大事故。(5)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协调内外关系,对产、运、销进行综合平衡管理。(6)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开展技术服务,对各类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做好人才劳务输出及交流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矿井及配套工程设计,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推动矿井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正宁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历任领导名录(表4—4(二)乡(镇)设机构1.土地管理机构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是根据开展业务量的大小分递次设置的。1991年3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批准,首先成立了山河、榆林子、宫河3个建制镇的土地管理所,均为股级事业单位,每所定编2人。1996年8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批准,分别成立了永正、周家、永和、湫头4乡土地管理所,均为股级事业单位,每所定编2人。各乡镇土地管理所实行乡镇和县土地管理局双重领导,业务以县土地管理局为主。月明、西坡、罗川、五顷塬、三嘉5个未设专门土地管理所的乡,均配备1名专职土地管理员。乡(镇)以下各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土地管理检查员,各自然村配备1名兼职土地管理信息员。2.国土资源机构
2002年7月,山河、榆林子、永正、宫河、周家、永和、湫头土地管理所改名为国土资源所。2005年4月,撤销山河、榆林子、永正、宫河、周家、永和、湫头7个国土资源所,成立山河、榆林子、宫河、永和、湫头5个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9名,其中永和所3名,其他所各4名。同年7月,国土资源中心所改称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所的职能是:(1)监督检查农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重点是巡查、制止农村违法占地案件,并配合县局或受县局委托查处违法占地案件。(2)调查、摸底、审查、呈报农民建宅用地,并对有审批指标的农村居民请求动工建房的,进行现场划拨。(3)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为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和年检。(4)开展日常业务工作:①宣传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②按照县局要求,搞好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③受县局委托,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④授权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土地和矿产权属纠纷;⑤配合县局搞好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⑥在县局指导下,搞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⑦管理好本所职工,落实各项制度。(5)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土资源所所长职责:(1)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法规。(2)负责制订所内的有关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具体内容,实施奖惩办法。(3)经常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带头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工作中去。(4)经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5)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领导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正确掌握好各项工作的动态情况。(6)组织全所职工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职位及职责机关管理员职责:(1)组织承办会议,监督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2)负责本所党务、政务、文秘、信息、劳资、档案、安全、保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3)负责承办综合性重要文件的收转、登记、审核、制发工作。(4)配合县局搞好国土资源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5)管理本所财务和财产,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矿产管理费用的收缴、管理以及上缴工作。(6)负责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员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宅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呈报工作。(2)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宅用地的调查、摸底、审查、呈报工作,并对有审批指标的农村居民请求动工建房的,进行现场划拨。(3)在县局指导下,搞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4)参与建设项目(主要为农民建宅用地)选址、定点及竣工后的跟踪管理工作。(5)负责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籍和矿产管理员职责:(1)负责搞好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为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和年检工作。(3)受县局委托,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4)配合县局搞好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矿产资产、各类数据综合统计、档案资料整理以及土地和矿权市场管理工作。(6)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任务。
土地监督检查员职责:(1)宣传和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2)监督检查农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重点是巡查、制止农村违法占地案件,并配合县局或受县局委托查处违法占地案件。(3)负责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4)贯彻落实土地执法责任制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5)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各项制度。(6)负责本辖区内群众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授权调查处理土地和矿产权属纠纷。第三节管理队伍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及下属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范围、业务性质和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逐步发展而完善壮大起来的。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时,编制3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工作人员1名。随着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为全县国土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2007年12月,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共有职工53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2人,占总人数的60%附:1.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情况统计表(表4—3,4张)2.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5张)3.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个人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5,2张)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情况统计表(表4—3—1)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情况统计表(表4—3—2)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情况统计表(表4—3—3)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情况统计表(表4—3—4)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1)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2)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3)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单位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4—5)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个人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5—1)正宁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个人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名录(表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