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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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402
颗粒名称: 民国
分类号: K294.2
页数: 11
页码: 14-24
摘要: 民国时期大事记介绍。
关键词: 正宁县 大事记 民国时期

内容

民国(1912~1949年9月)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提出 “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 ”的口号。
  民国二年(1913)6月,甘肃省署令全省各县征收田产、房产、验契税,按产值6%征税。
  民国三年(1914)1月,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颁行《验契条例》和《契税条例》,规定旧契一律呈验,每张交验费1元,注册费1角,借以增加税收。同年,又实行 “清丈地亩 ”,设“清丈局 ”,对农民进行搜刮压榨,激起了各地农民群众的反抗斗争。
  民国四年(1915)7月,正宁、宁县、合水、环县、镇原等陇东16县农民用“鸡毛传帖 ”相互联络,反抗甘肃省署公布的5项新税法,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抗税运动。12月,甘肃省民政长兼甘肃都督张广建向甘肃全省加征一五毫羡,每正银1两,加征老库平银1.75两,折合银洋4元余。又附加教育经费、烟亩罚款、军费杂款等。于是原纳银1两者,竟增至40余元。同时开征验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农具税、茶捐、鸦片通过税等。
  民国七年(1918)甘肃全省田赋增至203.5832万元,比1915年的109.8172万元增长近九成,而且负担不公,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农民破产现象日益严重。民国十一年(1922)9月,甘督陆洪涛扩充军队,因薪饷无着,而废弛烟禁,征收烟亩罚款。并派军队分赴各县,驻守提取。各镇守使借机搜刮,农民如不种植鸦片,则又派收 “懒款 ”。
  民国十四年(1925)9月,正宁县农民为了反抗政府当局繁重的苛捐杂税,自发组织“红枪会”,包围了县城(罗川)。但后被驻军打散。民国十五年(1926)7月,陇东镇守使张兆钾(人称张狼)任意征粮要款,压榨农民。19日,张所派提款委员桑某到平子、米桥一带催提粮款,激起民愤,桑某等5人被打死。寺村塬、长乐塬农民祝春发(永和镇人)、李树藩、赵申言、杨克秀等带领千余群众扛着镢头、锄头等农具,到县城向政府当局“交农”罢耕,围城10日,迫使政府取消了所增加的田赋。
  民国十六年(1927)12月,甘肃省政府主席刘郁芬为扩大财源,开种植鸦片之禁,派征烟亩罚款。
  民国十八年(1929)2月16日,国民党政府公布 “度量衡”法。确定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谓 “市用制 ”。简称一、二、三制。即:1公升等于1市升,1公斤等于2市斤,1公尺等于3市尺。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2月8日,甘肃省政府才公布《甘肃省会度量衡新制推行办法》。4月,横征暴敛的县长李剑泉被刺杀。8月,正宁县持续大旱,灾荒严重,造成年馑。政府当局不但不减收田赋,反而强行征收,激起全县农民的反抗。南、北二塬的数千群众聚集包围了县城(罗)),向政府 “交农”示威。县政府派长乐塬绅士何义胜的长子何秉端出城解围。因县政府拒绝了农民的正当要求,何当即被围城农民用石碑压死在罗川东城门口。12月,甘肃省政府实行“改屯为民 ”,令花户交纳地价,以济军费。又将本年全省本色粮改征折色,限期解交。
  民国十九年(1930)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土地法》。
  是年,县治迁往山河。
  民国二十一年(1932)2月,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在谢子长领导下,进驻正宁县三嘉塬、寺村塬,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 ”的口号。3月下旬至4月上旬,谢子长领导游击队没收、分配了永和镇于家庄村豪绅赵元亨、琴宅村豪绅赵秉义、湫头镇新庄子村大豪绅刘西坤家的土地、粮食、牛羊和浮财。4月上旬,在湫头镇新庄子村岳王庙旁边的场里,陕甘游击队召开寺村塬东起五顷塬,西至上南坡头的数十个村庄的农民代表约千人参加的农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寺村塬革命委员会(又称陕甘边革命委员会)。委员会由15人组成,李杰夫(中共陕西省委军委书记、中共陕甘游击队委员会书记、陕甘游击队政委)任主席,张进元(车家沟村贫农)、唐贵荣(西城村中农)任副主席。委员会下设土地、肃反、财政、食粮4个委员会,驻新庄子村西洼。4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就陕甘边地区如何开展土地革命作出指示。7月23日,中共陕西省委派李艮取代李杰夫,任陕甘游击队政委。其时,正值国民党军队进攻寺村塬革命根据地。李艮要求陕甘游击队按照“对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实行平均分配土地;地主不分地;富农只分给一份劳动的份地”的原则,20天内在五顷塬完成分配土地的任务。由于国民党军队已完成对游击队的包围,并开始进攻,游击队遭受损失后,被迫撤退转移,土改也宣告失败。
  民国二十三年(1934)2月,陕甘边区第三路工农游击队总指挥部政委张仲良带领第三路游击队至正宁县湫头、五顷塬、孟家河、龙咀子、洞子沟等地开辟根据地,建立农民联合会,没收赵老八、郭进发、赵秉义等4户地主出租地198亩,按照 “谁种谁有,指片划界 ”的原则,分给何正兴、范宗义等10户佃农,并宣布废除了所有的租债、契约,初步解决了部分贫苦农民的缺地问题。6月,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建立保甲制度,训练行政警察,办理土地登记,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九月底分4期完成。7月28日,陕甘边特委、陕甘边革命委员会、红26军42师党委在阎洼子举行会议,作出《关于陕甘边区党的任务的决议》,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权建设、巩固和扩大红军、普遍开展游击活动、深入进行土地革命的任务。7月,五顷塬乡苏维埃政府建立,下设土地委员,由宋开成担任。11月,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下设土地委员会。同时颁布《土地决议案》。
  民国二十四年(1935)1月11日,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开始办理土地陈报。8月,新正县革命委员会(又称正枸邠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土地部,张崇林任部长。11月,陕甘边区南区苏维埃政府在新正县三嘉塬举办土改工作训练班,学习土改政策,部署在建立了区乡苏维埃政权的区域普遍开展土地革命。训练班结束后,关中特委负责人唐洪澄带领工作组,在新正县长舌头区(三区)南岭村(今为陕西旬邑县后掌乡南岭村)进行土改分配试点。因采取了 “左”的一套办法,土改没有取得成功。后又在湫头区(一区)再行试点,改变政策,基本成功。随后在三嘉区(二区)、长舌头区(三区)及马栏区的刘家店子、核桃坪的17个乡全面推广。这次土改前后共进行了4个月,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国民党东北军进攻关中特区时,方告结束。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规定对富农只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取消其高利贷,其他经营的土地、畜业和财产不没收。
  △同年冬,新宁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在属苏区的西坡、月明等7个乡进行了分配土地工作。
  民国二十五年(1936)1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发《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自2月开始,根据中央及西北办事处的土改新规定,新正县继续开展土改工作。在纠正 “左”的错误的同时,县区土改干部在执行新富农政策时,又认为党的土地政策完全变了,于是把过去没收下富农的土地完全归还原主,甚至把一些豪绅的土地也归还了,使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土地得而复失,又发生右的倾向。关中特委发现后,再次派干部到新正县,制定纠正方法,组织工作组分赴各乡,在群众大会上公开承认错误,重新选举了分地委员会,决定 “过去已没收了土地的富农不许他再翻案,只把剩余的土地或土地补给他们一部分 ”。这样,新正县土改先纠 “左”,后纠右,最后实现了各阶层农民普遍比较满意的结果。
  春季,新正县根据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关于苏区农民土地问题的决定》及《怎样分析农村阶级》、《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精神,纠正了上年土改中的错误。同时,在已经搞过土地改革的地区按照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划定了阶级成分,填发了土地证,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4月9日,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报》刊登《关中新正县执行新富农政策的经验》一文,介绍了新正县土改工作的经验。7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8月,中共中央、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联合发出《关于土地政策几个问题的答复》。8月下旬,中共中央召开洛川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写进了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9月,中共中央率领中央红军胜利到达陕甘革命根据地,不久,即着手纠正王明 “左”倾错误,完善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民国二十六年(1937)2月10日,中共中央发表《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其中提出了 “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保证。以前逃跑的地主闻讯后,纷纷返回苏区。3月,新正县政府与国民党正宁县政府在山河镇举行划界谈判。新正县政府主动让出了长乐区(五区)和西王阁、西五畔。最后确定两县的具体界限是:南以杨家畔、解家川、半川上南坡头以东,北以西五畔起,沿沟边以西为两县分界。新正县时辖湫头(一区)、三嘉(二区)、长舌头(三区)、湫坡头(四区)、底庙(六区)5个区。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选举条例,规定恢复地主、富农的公民权。9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证条例》,宣布 “土地所有权证为土地所有权之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原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 ”。新正县根据条例精神,组织土地登记委员会和清查委员会,安排土地登记,并颁发 “土地所有证”。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底,登记发证工作基本结束。9月,新正县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扩大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精神,在尚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停止执行没收分配地主、富农土地的政策,实行 “三七减租 ”。10月,关中分区在新正县马家堡召开中共关中分区第一次代表会,到会代表50名。会议检查总结了过去土改工作中的 “左”倾错误,讨论并部署了统战和发展边区工作。同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征收救国公粮,实行分为5个级次的累进税制。
  民国二十七年(1938)1月,边区建设厅发布《陕甘宁边区建设厅训令》(第一号),把“扩大耕地面积,改良土质与耕种方法,增加粮食生产”当作本年春耕生产的主要任务。1月11日,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决定,本年预征田赋一年,以六成作军粮、四成作价充作军费。4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申明 “在已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地主回来,乡村人民应表示欢迎他们来一致抗日,可在原区乡村公地里分配他们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但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 ”。5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与八路军后方留守处联合发出布告,重申4月1日之规定,并表明 “保护人民既得利益”,一切已经分配的土地、房屋、废除的债务,“不准擅自变更 ”,否则,“一经讯实,一律严惩不贷 ”。关中分区在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调剂给地主必需数量的土地耕种,以照顾他们的生活。同时认为抗战前“三年未收租子的地区,虽未明确宣布分地,但农民曾经过流血斗争,地主又多年未收租子,实际上已放弃地权 ”,规定这类地区 “依法令地权确定为农民所有 ”。从而解决了新正县个别地方存在的一些乡村干部盲目执行减租政策,地主乘机收租,引起农民不满的问题。6月15日,边区政府作出《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7月,新正县各级党政干部开展生产运动。
  是年,新正县开荒地2892亩,修水利110亩,植树20680亩。
  民国二十八年(1939)2月28日,新正县召开乡长扩大会议,讨论安排当年生产,计划全县当年开荒2万亩。
  春季,“陕北公学 ”师生积极投入大生产运动,在新正湫头西渠八十亩台等地分期轮流开荒生产。每个学员下达开荒任务3亩。他们拜群众为师,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在所开荒地种上玉米、糜谷、豆类,受到群众的好评。秋季,学校撤回延安,其所种庄稼由政府组织当地群众收割,统一缴公。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土地条例》和《地权条例》。
  当年,新宁县农村开展减租减息。
  民国二十九年(1940)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问题暂行调整办法》。
  民国三十年(1941)1月2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优待移民的布告》,规定官荒任其开垦,公粮三年免征;租借私人荒地,免纳三年租金。2月,新正县党政军民响应中共中央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的号召,开展大生产运动。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新正县在边界处设立移难民接待站,并创造条件吸引移难民居住。民国三十二年至三十三年(1943年至1944年),新正县共安置移难民1198户、4081户。春季,中共新正县委和县政府为了减轻人民负担,争取粮食自给,积极垦荒,在西牛庄办起农场,有耕地200余亩,当年产粮80余石。4月4日,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制定《调整土地纠纷暂行办法》。4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发给荒田土地证的训令》。7月,新正县参议会通过 “四六减租 ”议案。
  是年,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规定:“给社会游民分子以耕种土地,取得职业与参加教育的机会。”在这一政策指引下,新正县开展了 “改造二流子”运动。
  当年,新正县交公粮3700石,卖粮2000石,征收教育粮65石。
  民国三十一年(1942)1月2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同时颁布了3个附件,即《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
  2月,新正县完成公粮3922石,公草261757斤。3月6日,边区政府颁布《移民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移民垦区3年内不征收公粮。3月18日,边区政府土地问题委员会公布《地权条例草案》,确定土地私有制度,并决定对一些地方重新登记、丈量,同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确定地权之私有。10月1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12月29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新正县各级分别召开租佃会议,通过 “二五减租 ”决议,并陆续实施。
  是年,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决定从本年开始将田赋改征实物,并将各项临时摊派纳人田赋正额,一并征实。每年分春秋两季征收,赋额较以前增加180%。同时按照田赋正额,开始征购军粮。
  民国三十二年(1943)1月,边区政府颁布《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规定凡移难民开垦的公共荒田,其土地所有权归属个人,由县政府颁布土地证,3年内免收公粮;开垦的私荒,3年内免纳地租。止4月底,新正县移难民春季一次性开荒达6904.3亩,平均每户难民开荒8亩,每人开荒约2.6亩。3月,新正县长舌头区(三区)雷庄乡(一乡)张清益带领全村32个劳动力,开义仓田25亩,秋后收得4石义仓粮。在张清益的带动下,年底全乡建义仓5处,开义仓田65亩,收获粮食12石5斗;全区建义仓23处,开义仓田400多亩。随后新正县办义仓的经验被关中分区介绍至全边区。次年1月14日,《解放日报》以“张清益创办义仓”为题,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4月,新正县农村普遍组织 “羊头会”(农村长期沿袭流传的一种互相制约、管理农田的形式。年初,由村上年长者主持农户集资宰羊会餐,制定公约,违者受罚,并在其家门口栽高竿,悬羊头示众)。三区依靠“羊头会”组织,查封小路20余条,增加土地100亩,增收粮食20余石。4月,关中分区驻新正县部队积极开展大生产运动,开垦荒地6100亩。司令员文年生身先士卒,受到称赞。5月,新正县安置移难民946户,2925人。7月14日,甘肃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正宁县耕地为255,430亩。7月20日,甘肃省第三区专署公布《学田充校产实施办法》。9月14日,边区政府通过《关于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关于旧债纠纷处理原则》。9月,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和《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10月23日,边区政府通过《民国三十二年度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11月,关中分区评选张清益为劳动英雄,奖励耕牛1头。11月26日,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者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新正县的张清益被评为边区特等劳动英雄,获奖金8万元(边币),并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的接见和宴请。12月,新正县开展大生产运动。各地成立变工队、扎工队等互助组织,并发放农贷,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是年,国民党政府借口抗战军费浩繁,财政困难,改公粮征购为征借,只发粮券,不付粮款,规定借粮不计利息。自第5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或抵纳当年应完田赋。
  民国三十三年(1944)1月15日,新正县召开劳动英雄代表大会,会期3天,受奖者28人。大会通过了《告全县父老兄弟姊妹书》和《劳动生产公约》。
  春,新正县结合春耕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减租查租。新正全县佃户原定租额每年为1130.525石,经减租后,减掉689.22石。三区(长舌头)有佃农417家,地主87家,租地6385.5亩,原租额652.59石,新订租额262.6石,减租390石,占原租额的60%,减轻每户佃农受剥削量0.94石,削弱每户地主剥削量4.48石,实现了倒四六减租。3月20日,新正县召开党政军干部生产节约大会,号召全体干部积极开展生产运动,组成搭工组、变工组,每人开荒4亩,种熟地4亩。县委书记史梓铭、县长郭廷藩等领导干部都订出了自己的生产计划。6月,边区政府公布《边区土地登记条例》。新正县按条例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农户土地所有权。11月6日至8日,新正县召开群英会,出席会议代表72人,大会选举特等劳动英雄张清益、移民英雄薛金荣、劳动英雄赵澄璧等7人为边区群英会的出席代表。12月22日,“义仓英雄”张清益出席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会议,被授予 “特等劳动英雄”称号,获奖8万元(边币)。
  是年,新正县征收公粮3190石,公草287,896斤,开荒地3万余亩。
  是年底,新正县3年间累计在大生产运动中开荒地48446亩。
  民国三十四年(1945)6月12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普遍建立义仓的命令》。6月,新正县对减租工作进行复查。针对本年遭受自然灾害,普遍歉收的实际,新正县政府规定租额不得超过收获量的10%。
  本年,新正县开始查租保佃工作,检查监督减租的执行情况,巩固减租成果。
  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佃农和少地农民。新正县遵此精神,开展清查减租和土改运动。5月中旬,甘肃省政府令,严查县与县、乡与乡及各保连界处遗漏地亩或以多报少等事。7月20日,边区政府发布《减租和查租的指示》,指出:“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新正县时因战事频繁,查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后,派人下乡进行了动员。正准备查租清算时,国民党军队大举进犯边区,此工作被迫中止。8月至次年12月,新正县在过去未分配土地的一些地方,坚持一般减租与个别清算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查租清算。即发动群众对个别恶霸地主通过诉苦清算斗争,夺回其非法收回的土地和民国二十六年(1937)以来多收的租子,退租时每斗按1至3升加利;一般中小地主只要能做到彻底减租,退租从民国二十九年(1940)算起,不加利;开明地主,在租额减退上予以照顾,保证其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富农出租的土地,则动员其献地,调剂给农民;承购土地的对象不 “以现耕为基础 ”,力争使真正无地或少地农民都可得到数量、质量大体平均的土地。9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颁发《关于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新正县开展了土地征购运动。11月上旬,边区政府召开三届二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征购地主超额土地问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土地公债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在未经土改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地额之部分土地,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该地之原佃户)为基础”。12月20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关于征购地主土地问题,规定:一般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可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的50%;在抗日战争及自卫战争中若有功绩之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可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1倍。富农土地不得征购。要求已彻底减租地区,应即遵照执行。
  △是年,新正县坚持战时进行土改,在国民党军队进攻边区的炮火声中,开展了归地、查租、清算和献地斗争。
  △是年,陕甘宁边区广泛推广群众性修地边埂的水土保持措施。民国三十六年(1947)1月15日,边区政府召开专员、县长联席会议,讨论战争动员、土改等工作。
  2月8日,边区政府颁布对《边区征购地主土地修正条例》(草案)之修正命令。对承购原则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并全文取消原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二十五条。7月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1月,新正县在三区(长舌头)六乡的孙村(也叫青村)进行土改试点。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9月13日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政策,其中之一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11月,甘肃省政府地政局统计公布正宁县耕地为267214亩。12月,中共中央重新发布《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同月,新正县被国民党军队占领的区域全被收复。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村召开会议,即12月会议。土地问题是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民国三十七年(1948)1月12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题为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央随即公开发表了这个讲话。同月,中共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写了《关于土改中一些问题的报告》,中原局书记邓小平写了《关于新区工作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批示将这两个报告转发各地。2月,新正县根据中共中央米脂杨家沟会议精神,对土改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并按照中共中央西北局提出的 “抽补调剂 ”方针,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解决了过去土地分配中质量和数量不均的问题。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的指示。4月8日,中共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在西北局高干会上作《关于土改整党的总结报告》。5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的新区农村政策。6月至8月,国民党正宁县政府为“查挤隐匿,以利地赋详实”起见,抽调6人分3组,会同当地保、甲长,对所属6个乡镇进行 “土地复查更正、统计户地粮赋 ”工作。8月,根据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命令,新正县将所辖新民、北极、义门、永乐4区划归邠县。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宣布自即日起施行,民国三十二,年(1943)九月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随即作废。要求各区、县按各地情况,确定具体方法;并与整党、建政相结合,有步骤地完成此项工作。
  同月,边区政府颁布《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报告》。10月29日,边区政府颁布《边区农业税条例》,将原农业累进制税改为比例制税。新正县实行新的农业税制。11月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重新规定土地领证手续费标准。甲种现耕地按土地常年产量每斗(细粮。1斗为今1000毫升)缴纳2合(细粮。1合为今100毫升)。乙种可耕地每亩缴纳细粮3勺(1勺为今10毫升)。丙种荒地及畜牧地免费登记。
  民国三十八年(1949)1月14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指出国共“和平谈判”必须满足八项条件,其中第六条为:“改革土地制度。”2月14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抛出金融“改革”方案。内容之一为:“田赋归还地方。”3月,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开征全省土地增值税。6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6月2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电报通知:一、新正县、新宁县划归甘肃陇东分区管辖。宁县解放后,新宁县即取消,其原属正宁地区则归回原治。二、新正、新宁两县所属枸邑、宜君等县部分地区划归原治。三、原中心区取消,仍设马栏区,归属宜君县管辖。6月25日,中共陇东地委、三原地委在新正县湫头五顷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新正县复称正宁县,改属陇东分区。将新正、新宁原正宁、枸邑、宜君、宁县所属地域各归原治。将原正宁所属平子3个半保编归宁县,将原宁县所属宫河全镇12个保编归正宁。7月27日,正宁县全境解放。时辖三嘉、湫头、永和、西坡、永正、罗川、宫河7个区、47个乡、165个行政村、439个自然村。面积120平方公里,有人口678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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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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