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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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67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七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1
页码: 140-150
摘要: 治安机构,历代均有,名称不一。民国时期,国民党警察机关勾结地方反动武装、特务机关、帮会头目、地痞流氓、恶霸地主等,打家劫舍,奸淫掳掠,欺压百姓,封锁解放区,残害进步人士,社会秩序混乱。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公安管理

内容

治安机构,历代均有,名称不一。近代始有警察、公安之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宁县改衙役为巡警,始设县警察机构,使侦察部门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分设,初具现代警察体制雏形。民国时期,国民党警察机关勾结地方反动武装、特务机关、帮会头目、地痞流氓、恶霸地主等,打家劫舍,奸淫掳掠,欺压百姓,封锁解放区,残害进步人士,社会秩序混乱。解放区建立后,民主政府始设治安机构,开展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维护解放区治安秩序,打击土豪劣绅,肃清反革命分子等工作。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旧的警察机构,成立人民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公安派出所,配备公安特派员。“文革 ”中,公安工作遭到严重干扰,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工作方有所加强,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并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机构旧政权警察机构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正宁县巡警局,有局员4人、巡兵16人。民国3年(1914),改称县警备队。6年(1917)7月,改称县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有警佐、巡官、稽查、巡长、马巡长各1人,马警6人,步警25人。次年,在山河镇设县公安局,在平子镇、县城罗川各设分局1所,年支经费1800元,由丁粮附征(每顷征洋七角)。24年(1935)2月,裁撤县公安局,设警佐室,有警佐1人,下辖政警队,有警长1人、警目2人、警察16人,经费由县政府呈准。29年(1940),设警佐室,有警佐1人,下辖政警队,有警长1人、警目3人、警士30人;全县3个区,每区设巡官1员、区警4人。所用枪支,系借用民枪17支。36年(1947),有警长2人、警士3人、普通警察25人、雇员1人;辖拘留所、普通警察队各1处。计有机枪1挺、马步枪23支。公安机关民国21年(1932)4月,成立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寺村塬革命委员会),设肃反委员,张进元兼。24年(1935)5月,关中特区成立,下设政治保卫局,辖新正县肃反委员会。8月,新正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公安部,张有本任公安部长。9月,组建新正县警卫队,有10余人,王凤鸣任队长。同年,永红县组建警卫队,有10余人,万根祥任队长。25年(1936)9月,成立新正县警卫部。次年7月,改称县保安科,后分别受关中分区、三原分区和陇东分区保安处领导。38年(1949)7月,正宁县全境解放后,新正县保安科改称正宁县公安局,设公安局长、秘书各1人,下设侦察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文革 ”初,1967年3月以 “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 ”取代公安、法院、检察机关。次年1月起,与法院、检察院同被军事管制,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宁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3月15日后,与法院、检察院合称正宁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10月恢复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下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1976年4月,县中队交由县公安局领导。1980年10月,设内保股。1982年5月,设刑警队。1985年5月,设政办室。1988年12月,设户政股。1989年1月,内保股并入治安股。1990年4月,设交通警察队。1991年9月,设行政拘留所、收审所。1993年3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改称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994年1月,撤收审所。1995年8月,设法制股、消防股。1997年8月机构改革后,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政委1人,副政委2人;下设指挥中心,政治工作办公室(同时挂纪委、警务督察队牌子),法制科,治安大队,侦察大队,看守所(同时挂行政拘留所牌子),交通警察大队,消防大队,派出所。1998年11月,设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大队。1999年7月,设县公安局机要通信股。次年6月,设县公安局烟草稽查大队;8月,县公安局机要通信股改称县公安局机要通信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国内安全保卫中队改称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科。2002年机构改革后,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政委1人,副局长2人;下设指挥中心(同时挂机要通信科牌子),政治工作办公室(同时挂纪委、警务督察队牌子),法制科,国内安全保卫科(同时挂出入境管理科牌子),治安大队(同时挂巡警大队、烟草稽查大队牌子),刑警大队(同时挂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禁毒大队牌子),监管科(同时挂看守所牌子),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派出所。2003年10月,设反邪教侦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科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大队。2004年8月,设保安大队。
  基层治保组织公安派出所1966年10月,设罗川派出所,1969年3月撤。次年5月,设宫河派出所。1976年3月,设湫头林业派出所。1979年3月,设山河派出所,1990年10月改称城关派出所。1982年3月,设榆林子、永和派出所。1985年1月,设西坡、湫头派出所。1994年1月,设月明、永正、周家、罗川、五顷塬、三嘉派出所,各编制5人。2002年8月,在县林业局下设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正宁县林业派出所,驻县城,定编7人。2006年1月,撤月明、罗川派出所。当年底,共有西坡、城关、榆林子、永正、宫河、周家、永和、五顷塬、三嘉、湫头、林业派出所11个。
  区乡(公社)公安助理员(特派员)民国28年(1939),各区政府设保安助理员,由县保安科供给,受县保安科和区政府双重领导。1949年12月,区保安助理员改称公安助理员。次年,在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953年,改称公安特派员。1962年起,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属行政干部编制,受公社和县公安局的双重领导。“文革 ”初,各公社设政法干事1人。1974年,改称公安员。1978年,恢复公安特派员名称。1980年,全县有公安特派员12人。此后,基层建立派出所,乡镇政府再未设公安特派员。
  治安保卫委员会系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发动群众,协助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保卫国家和公共治安。1951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4个,治保人员47人;治安保卫小组183个,人员557人。次年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到1954年底,全县各乡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7年,全县有乡治安保卫委员会31个,农业合作社治安保卫委员会5个,治安保卫小组319个,治安保卫人员总计1363人。后为纯洁组织和提高质量,对所有治安保卫人员分别进行两次整训。1962年,全县有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332个、1664人;治安保卫小组542个、1726人,进行组织整顿和业务培训两次。1978年,先后对农村和机关部分治安人员进行组织整顿和业务培训。召开治安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评选出先进集体16个(其中1个为全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20人(其中5人为全省先进个人)。1980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147个、治安保卫小组795个。2002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603个、治安保卫小组712个。2006年底,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589个、治安保卫小组695个。
  治安联防队新中国建立后,成立县治安联防队。1952年,并入县治安保卫委员会,时全县各区乡均设有治安联防队,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参加执勤,捕捉犯罪嫌疑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至2006年底,全县共有治安联防队11个、联防队员70人,并划全县为33个警务区。
  第二节治安管理政治案件侦破民国24年(1935)8月,新正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各级治安机关和群众治保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各个时期的革命战争,盘查坏人,打击土豪劣绅;肃清反动会道门组织,肃清特务、反革命分子,保卫革命政权和维护社会治安。
  新中国建立后,县公安局围绕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工作重点,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1950至1954年,先后对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及反革命分子进行登记集训等工作,初步安定了社会秩序。并开展规模巨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等5个方面的敌对分子。经审理,枪决58人,关押476人,其中释放264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1人、无期徒刑的5人、有期徒刑的185人,交农村管制的146人。1955年,全县共逮捕反革命分子30人。次年后季至1957年前季,重点打击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刑满释放和经过宽大处理分子的反动活动。1958年,共破获各种政治案件7起,其中暴动1起、反动标语5起、政治陷害1起。1962至1966年,侧重打击反革命案件。1965至1966年,共侦破反革命专案5起,查出反革命案犯31人,逮捕8人,管制4人,交群众批判斗争、就地改造15名。1966至1978年,共办理政治案件230起。1978年起,县公安局对 “文革 ”中经办的全部政治案件进行复查,1979年结束。复查结果:经办的230起政治案件中,全部平反121起,占52.6%;部分平反67起,占29.1%;维持原案42起,占18.2%。在同一时期内对申诉的 “文革 ”前的39起案件,也进行复查,全部平反21起,占53.8%;部分平反5起,占12.8%;维持原案的13起,占33.3%。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治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从1979年1月起,进行 “四类分子 ”(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摘帽 ”工作,同年5月结束。全县原有 “四类分子 ”418人,改正错 “戴帽子 ”130人,“摘帽 ”272人。此时,全县尚有地主分子2人、反革命分子8人、坏分子6人,合计占原 “四类分子 ”总数的3.8%。
  刑事案件侦破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有抢劫、纵火、投毒、强奸、赌博及凶杀等。民国30至33年(1941至1944),新正县保安科共侦破刑事案件102起。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公安机关侧重开展重案、积案清理和侦破毒品(鸦片)贩卖、种植案件以及打击刑事犯罪。1950至1954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起,其中凶杀案10起、抢劫案2起、偷盗案4起、纵火案4起,破案率70%。5年间,通过缉私侦破等方法对一些一贯种植、吸食和贩卖毒品的屡犯进行重点打击,没收赌博款64.61万元,大烟875两,赌、烟具43副。1955年,通过两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16人(包括公、法、检3个单位)。1957至1958年,共发生刑事案件64件,侦破58件。同时,在上级公安机关协助下,侦破1956年前的重大案件3起。1963至1966年,公安机关调整充实刑侦队伍,加强刑侦工作,对4年间发生的抢劫、偷盗、强奸等刑事案件71起,侦破60起。“文革 ”开始后,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案率一度下降。1978年起,县公安局对 “文革 ”中经办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79年结束。复查结果:经办的175起刑事案件中,全部平反的8起,占4.6%;部分平反的19起,占10.9%;维持原案的148起,占84.5%。1980年,先后开展以 “打流窜、挖团伙、破大案、抓现行 ”为主要内容的破案战役,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8起,破获46起,查获作案成员59人,赃款、赃物折值11203元。次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六类 ”严重犯罪分子(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使发案率逐年下降。1983至1987年,全县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66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896人,其中依法逮捕178人,行政、司法拘留、收审453人,其他处理265人。1990年代,本县刑事发案呈上升趋势,团伙作案、暴力犯罪、侵财案件成为刑事犯罪的新特点。进入21世纪,县公安局坚持 “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严整治、促防范、保稳定 ”,努力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2003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36起,破案203起,其中现案92起、积稳案件64件、协外破案47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130人,摧毁犯罪团伙12个,收缴赃款赃物价值38万余元。2005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28起,破获156起,其中现案86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144人、逃犯20人。2006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27起,破获145起,其中现案87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143人、逃犯31人。
  会道门取缔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境有一贯道、哥老会等少数成员进行非法活动。1950至1954年,在 “镇反 ”运动中,取缔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的一贯道,根据不同情况,杀、关、管了一批反动会道门成员,并利用提前登记争取退道等方式,揭穿其以迷信手法拉拢群众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阴谋,从根本上打击摧毁了反动会道门组织。1954年下半年,县域一些地方一贯道进行复道活动,次年初,县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缔,至5月底,依法逮捕主持复道活动的道首。1958年5月,彻底摧毁瑶池道,逮捕道首3人,管制1人,登记道首8人、道徒125人,缴获反动罪证1210件、道具294件。同时登记帮会分子643人,并发现、取缔中华理教会分子1人。1990年代初,在月明、五顷塬、永和、山河等乡镇,有门徒会少数成员活动,至1993年,活动趋于频繁,有成员194人,经调查摸底,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1999年予以取缔,其中3人被劳动教养,191人被批评教育。1998年7月,“法轮功 ”活动传入,县境有 “法轮功 ”分子11人非法聚会。1999年,根据中央精神,取缔 “法轮功 ”分子的违法活动。2002年,“法轮功 ”分子1人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至2006年底,全县有 “法轮功 ”分子9人,县公安局始终严密关注其动态,对其进行控制,严防其聚会、串联、赴兰州进北京闹事。
  第三节预审看守预审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公安局设治安审讯股,专管预审工作。1951年,设预审股,专管预审。次年,审讯工作紧密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调查研究审处反革命案犯。1954年,由公、检、法三家组成审讯组,采取分案包干的方法,共同对案件进行审讯和清查清理。案件审清后,提交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提出刑期再报请中共正宁县委同意,进行判决。次年,案件预审终结时,向检察院提出 “起诉意见书 ”。1957年反 “右派”、1958年整风运动期间,预审工作实行一长(公安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预审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制度,预审、起诉、判决由一人办理。1958年,审结积案32件,新增案件142件。1962年1月,正宁县建制恢复,县公安局预审股重新开始办公。次年,先后审结各类案犯33名,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14起,在山河、榆林子、宫河等地区分别召开5次公判大会。1965年,根据中央 “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的预审工作方针,公、检、法组织6人清案小组,突出清理一批积案和处理一批拘留犯。1966年 “文革 ”开始后,预审工作先后由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县保卫部取代。1973年10月,县公安局复设预审股,预审工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1980年代,县内预审干部增加幅度较大。庆阳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对新增人员多次进行预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预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1983至1987年,在全县开展 “严打 ”斗争中,预审人员做到 “快查、快审、快结 ”,较好地完成了任务。看守民国29年(1940),新正县保卫科始设看守所。看守所设在保安科附近的地坑院内,监室为土窑洞。新中国建立后,县公安局看守所设在山河公社东关大队城北处。1972年,县看守所由山河公社东关大队迁至西关大队北沟畔。2005年,县公安局申请看守所迁建工程立项,争取到国债资金258万元。翌年,办理开工手续。1949至1973年,看守所隶属预审股领导。1973年后,隶属县公安局领导。
  看押教育新中国建立后,在看押教育中,基本做到收押人犯凭公安机关的押票,提审人犯凭提票,释放犯人有释票,未决犯不准出监劳动。人犯入监室要进行详细检查,每月检查清理1次监所。人犯家属送物要经所长批准、值日班长检查后由看守员送入监室。未决犯和重刑犯不准家属探望。看守所还由看守员或人犯班长组织人犯学习文化和有关书籍、报刊,并组织人犯进行讨论,提高思想认识,启发他们交代余罪。1954年3月,庆阳地区公安处召开各县管教股长会议,传达全国第三次劳改会议精神后,县看守所严格按规定办事,打骂、体罚人犯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1965年,根据全国第十四次劳改会议精神,加强人犯思想改造,狱内有毛泽东著作18本、报纸3份,每天保证8个小时的学习,看守人员除经常组织人犯学习外,“三长 ”也轮流给人犯讲课。1971年8月,庆阳地区召开看守管教工作会议,重申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的方针。此后,杜绝人犯干私活,纠正过去管理不严、监规制度混乱等现象。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看守所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预审工作意见》及庆阳地区公安处召开的预审股长、看守所长会议精神,教育看守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有关管教政策。同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人经常给人犯讲话,进行政策、法律、道德、前途教育,使一批人犯得到启发和感化,注意学习和改造,重新做人。至2006年底,看守所给人犯订有《人民日报》、《甘肃日报》等报刊读物,并发给学习材料;每个监室配有收音机1台,供收听新闻之用,每房有扑克牌1副供娱乐。逢年过节,看守所组织人犯进行歌咏、拔河等竞赛活动,以活跃人犯生活,促进人犯身心健康发展。
  生活管理1950年代初期,人犯的生活费用由省公安厅统一下拨。1950年,人犯囚粮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千克,每天人均约0.75千克~1.25千克。人犯的灯油、学习、医药、囚衣、囚被等费用由所拨的囚粮包干开支。每周吃面条1次,其余均吃黄米。人犯膳食用具齐全,住宿有草铺,也有板床。每天按监室轮流放风晒太阳。1周1次大扫除,每半月1次卫生大检查。一般疾病能予以治疗。1952年,看守所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抓监室的卫生管理,人犯饮食清洁卫生,粮菜搭配适当。1958年,人犯口粮仍由国家供给,蔬菜等农副产品由看守所组织人犯生产,满足供应,长余部分上市出售,其收入除按标准补贴人犯伙食后剩余上交国家。“文革 ”期间,人犯基本生活费用仍由省上供给。1979年,按照《看守所工作制度》规定,人犯的粮油、副食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从1980年1月起,人犯的伙食由每人每月11元增至13元。1981年,加强人犯的生活管理,过冬储备有蔬菜,每天每人保证0.25千克~0.5千克,每月或逢节吃肉1次,1周内接收1次人犯家属送来的熟食,基本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开水满足供应。1983年,由于人犯居住拥挤,看守所关押的人犯患有疥疮、湿疹、肝炎等疾病,看守所及时消毒监室,治疗患者,很快制止传染病,没有1人因病死亡。是年,甘肃省公安厅拨给县公安局专款6000元,用于增加人犯给养补助、修缮监室。1984年,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改善人犯居住条件,调剂饭菜花样,备有常用药品,有病及时治疗。入冬后,都更新铺草,对有困难的人犯配发棉衣和棉被,人犯情绪稳定,绝大多数人犯体质良好。1990年代至2006年底,随着社会的发展,看守所管理日趋规范。看守所设有食堂、浴室、娱乐室等设施。看守所规定:①人犯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粮18千克,蔬菜15千克,植物油0.25千克,每逢年、节人均大肉0.5千克。炊管人员要做到饭菜清洁卫生,新鲜可口。②人犯每月理发1次,半月刮1次胡须,每月洗1次澡(盆浴),夏天在水龙头冲凉次数不限;夏季每天供开水两次,冬天开水不限。每天放风两次,每次1个半小时。③看守人员每20分钟检查1次监室,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对人犯注重思想教育。看管人员要做到对人犯像父母对待子女,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通过管教人员的细心工作,使绝大多数人犯主动交待罪行,决心改过自新。同时,杜绝了牢头狱霸欺侮人犯等不良现象。
  第四节户籍管理1949年10月始,县公安局和民政部门分别承担城镇、农村户口的管理工作,共同开展对全县总户数、总人口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到年底,共登记全县总户数1.65万户,总人口8.68万人,其中男性4.78万人,女性3.9万人。1951年8月,县公安局开始对城镇户口分别按住家户、工商户、公共户、公寓户、寺庙户,进行分类登记管理。12月,县公安局启用 “户口专用章 ”,开始户口登记、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和核发城镇户口簿等项户口管理业务。1953年,公安局设立治安股,负责全县人口的户籍管理和 “农转非 ”业务的审批。次年,县公安局协同合作银行、贸易、税务、工商联、集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采取查商贩证、户口迁移证、粮食供应证、生意资本和整顿城镇旅店等办法,开展外来人口调查登记工作。10月,全县实行用人口调查统计表替代户口本,建立登记簿。到1955年6月,全面建立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和各级公安部门接管的通知》,县公安局接管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实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1958年,各公社公安特派员主要负责登记管理城镇户口。城镇户口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建立1个户口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单身职工,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每个单位建立1个户口本。人民公社为户口登记机关,主要登记本公社农业户口,具体业务由公社户籍专干或文书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由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文书或会计代办。1962年初,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对自流人口的调查清理工作。次年,采取重点试办和普遍复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和训练县、社、队3级338名专、兼职户管工作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6项管理登记制度,重新恢复农村户口登记簿册,清理出历年流入县域的人口1532人,配合民政部门收容遣返270人,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就地安置1230人。1965年,继续清理外流人口,全年集中收容遣返272人。1966年,县公安局设立户籍室,设有户籍干警专司户籍管理。1981年,县公安局重新修订户籍人员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严格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等管理制度。清查核对全县城镇户口,重新换发户口簿。1987年5月至次年9月,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符合发证条件的113048人,经审核确定暂缓发证10923人,不予发证12人,申领身份证108359人,送交省厅制证103689人,发放身份证73805人。1988年12月,县公安局设置户政股,负责管理非农业人口、暂住人口,以及对居民身份证的发放、使用、查验。1990年,农业户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管理交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1994年,全县农业户口实行发放统一制式的农业户口簿管理制度。1997年8月,成立治安大队,撤销户政股,所有业务归治安大队管理。是年,全县集中核户换发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簿。所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均实现统一的户口簿,取消集中户口簿管理制度。1998年,换发居民身份证13711份,办理临时身份证840份,换发农村户口簿47200册177000人;核发暂住证312份,办理户口迁移1408人。2001年,全县户籍管理统一实行人口信息微机化管理,户口簿由以前的手工填写变为微机打印的全国统一模式和统一户口簿。2002年至2004年底,各基层派出所均配备计算机,实现一所一机户籍管理信息化。2005年,省市县公安 “三级网”开通,实现网上人口信息查询业务。至2005年底,全县共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57982份。2006年8月,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全国共享,10月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五节交通管理交通警察队伍与装备队伍1971年7月,设县交通管理站,隶属平凉交通监理所,由庆阳公路总段代管。1982年,改称县交通监理站,隶属庆阳交通监理所。1987年8月,改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归口县公安局管理。1993年3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改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998年11月,设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属 “两块牌子,一支队伍 ”。至2006年底,交警增至11人,其中民警8人、协警3人;内设办公室、车管分所、秩序股、事故股、法制宣传股。
  装备交通工具建队初期,交警队只有 “北京212”吉普车1辆,1990年更新为 “通工 ”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1995至1997年,先后添置 “北京2020”吉普车、“北京切诺基 ”越野车和 “桑塔纳2000”型警车。2004年添置 “桑塔纳3000型”警车1辆。
  通讯设备1987年建队之初,只有有线电话1部。1996年,新增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部。2006年,公安机关推行119火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10报警 “三台合一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归入110报警指挥中心。至年底,交警大队配有线电话、对讲机各2部。
  专用设备建队初期,交警队事故勘查只有照相机1部、皮尺1把。1993年起,相继添置照相机3部,事故现场勘查箱和物证提取箱2个,酒精检测仪2个,手持式雷达测速仪1台,现场照相灯2架,发电机1台,防弹背衣5件,阻车路障1副。2005年,公安机关推行 “三基 ”(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后,交警大队接通公安 “三级网 ”设立微机室,各股室均配备1台以上电脑,购置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专用设备,实,现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网络的连接,开通车辆、驾驶入管理系统,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交通事故统计系统,驾驶入信息查询系统及交警队信息平台,实现无纸化办公和信息资源共享。
  路面管理原来实行机动车过站登记制度,凡是途经检查站的车辆,驾驶员必须主动停车进行登记。1987年起,改为交通民警上路巡逻检查和设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勤务方式随之改变,路面管理中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否则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驾驶员管理全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由交警大队负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交警大队每年召开全县机动车驾驶员检审验大会,发放审验表,由驾驶员本人到庆阳市车管所进行审验。2004年实行年度体检制度,驾驶员必须于每年规定时间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驾驶适应性检测,再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同时办理摩托车、农用车驾驶员培训、发证业务。2006年3月起,开始办理汽车驾驶员日常业务及 “五小车辆 ”(三轮车、低速带货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四轮拖拉机)考试发证业务。
  事故处理交警大队建立值班备勤制度,配备事故现场勘查设备,安排警力值班备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勘查现场。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交警大队负责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召集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发生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接警后,及时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政府部门组织交警、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现场抢救、处理善后等;对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消防工作1980年,县公安局设兼职消防干事1人。1984年,设消防专干1人。1992年9月,县设消防股,为副营职建制。1996年10月,县消防股改称县公安消防大队(又称消防科),为正营职建制,编制3人。至2006年底,县公安消防大队有人员2人。
  县消防大队主要担负消防宣传、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任务。但发生大的火灾只能靠庆阳市消防支队扑救。至2006年底,新建城市公共消火栓56个,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培训各类消防人员1万多人,接警出动100余次,调查扑灭火灾80多起,保护人民财产价值约近100多万元。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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