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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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6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劳保福利
分类号: F323.89
页数: 12
页码: 123-134
摘要: 女工保护民国29年,新正县在第一科和区、乡政府均设保育科员,从事孕妇、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等工作。
关键词: 劳动保险 劳保福利

内容

女工保护民国29年(1940),新正县在第一科和区、乡政府均设保育科员,从事孕妇、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等工作。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发布。规定公营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禁止孕妇、哺乳妇夜间工作;女工分娩前后给假1个半月,工资照发,工作不满半年者,工资发一半,假期照给;因分娩而致病或小产者,以病假论;妇女分娩发适量津贴,婴儿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两次,每次15分钟,并计入工作时间。次年1月后,机关、团体中的女工作人员每天工作4小时~6小时(哺乳时间除外);孕妇产前休假1个月,产后休假1个半月,并发生产费35元,另酌发大米、白面等营养品或休养费10元;小产的发休养费15元,并给假1月,女公务员在经期中给生理假3天、卫生费0.5元;进行重体力劳动时,孕妇及带小孩的妇女不参加,改做轻工。另外,还特别规定丈夫不得和孕妇离婚等。36年(1947),边区自卫战争爆发后,财政开支紧缩,后方党政机关生活标准降低,但妇女的生育费等未减少。其生育费为鸡2只、红糖0.5千克、挂面2.5千克、小麻纸10张、鸡蛋40个,另补助肉2千克(小产1千克);奶费为1月~12月婴儿每人每月肉3.5千克,2岁~6岁婴儿每人每月肉3千克。
  新中国建立初期,沿用新正县的女工保护制度。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发,企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期休假、工资福利等执行新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也在此年后改按类似规定执行。农业合作化时期,对育龄妇女的生产劳动实行 “三调三不调 ”,即月经期调干不调湿,怀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后又提出产褥期不干久站久蹲等提重活。1955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①生产期间,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②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内的产假;③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④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1957年前,县内工业基础薄弱,职工少,劳动保护实施范围小,安全技术管理简单。1958年,妇女劳动保护制在全县普及,有的地方实行妇女 “四期 ”门上挂牌子,生产队长不派工。1959至1962年,因生活困难,劳动过重,县内妇女发生子宫脱垂和闭经等疾病,各地积极采取措施防治。1960年,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规定怀孕女工实行三调换,即重工换轻工、站工换坐工、不适合女工的工作换适合的工作。1964年,凡有女工的国营、公私合营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普遍调换对女工生殖机能有害或繁重的工作,并实行女工哺乳期每天喂奶两次,每次40分钟,且不定生产指标;怀孕7个月后不值夜班,不派重活,工作中间休息1小时;对子宫脱垂患者不派蹲、挑、抬等重活。“文革 ”期间,优待女职工的政策制度未变,但一度放松女工保护工作,少数单位政策未落实兑现。1970年代初,统一印发孕产妇登记表,由工厂女工委员、生产队女队长及时填报。1978年后,全县工业企业发展迅速,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危害较大的工业企业粉尘、毒物从治(治理)、改(工艺改革)、挖(革新挖潜)入手,着重解决机械设备跑、冒、滴、漏现象,控制外扬外流,减少危害。同时,把更年期妇女列入妇女劳动保护范围。1979年12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规定,凡接触硫酸、火碱、漂粉等有毒、有害工种均无女工作业,孕期女工入院检查治疗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不扣发工资。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按7小时下达生产任务,另1小时为哺乳时间,不扣发工资。1981至1982年,县妇幼保健站编写印发孕产妇保健宣传资料数万份。对凡符合晚婚及计划生育要求者,其产假由原来的54天增至84天。1981年,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后,产假由90天增至100天,免费治疗患者。经长期实行妇女 “五期 ”劳动保护制,城乡妇女劳动强度普遍减轻,患病人数减少。至1985年底,各种妇科病发病率降至27.15%。1987至1988年,全面整顿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各乡(镇)都配备妇幼专干,村卫生所配备女乡医,各村民小组都配有接生员或保健员。1988年,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县遵照执行。1999年,县内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母乳喂养的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人工喂养的不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婴儿两周岁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哺乳婴儿5名以上)应当建立哺乳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防护用品民国27年(1938)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未统一规定,发放标准、范围均由工厂自定。一般只配发工作衣、手套、袖套、口罩等,限工作时间内使用。1950年后,普通工种一般配发毛巾、手套、工作服、肥皂等,电焊工加发防护面罩,司机配有大衣、皮鞋等。1957年,防护用品的计划分配和调拨供应归商业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审查工种和人数,并对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58年后,由于工业生产盲目跃进,劳动保护工作出现疏漏。1962年,县内各企业单位结合整厂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庆阳专区划拨县域劳保用品棉布310.7米,毛巾83条,各种胶鞋216双,袜子22双,手套763双,胶质工作服8件,胶质雨衣7件。次年,在劳动保护方面对企业单位做到安全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更换失去作用的安全设备。庆阳专区划拨正宁县劳保用品指标:棉布340.3米,棉花22.5千克,毛巾69条,线手套442双,雨衣70件,全胶鞋160双,肥皂1770条。1964年,全县享受劳动保护用品1048人,其中固定工1037人,临时工11人,跟班干部1人,技术工1028人,实习生19人;发放劳保用品棉布218.3米,棉花44千克,毛巾15条,手套216双,雨衣15件。1965年,全县发放劳保用品棉布926米,毛巾61条,冬季劳保棉絮16千克。1968年后,变实物统购统配制度为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购买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劳动(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但在实际执行中,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缩短使用时间,或配发不齐。1981年,全县发放劳保用布1万米(纯棉布3千米,维棉布7千米)、纱手套2.2万双。次年,地区下达县劳保用布1万米(纯棉布3千米,维棉布7千米)。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发放原则和范围,企业有权确定具体标准,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保健食品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砂尘和放射线的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2千克,食油0.5千克,糖1千克;对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0.5千克,食油0.25千克。以上各种保健食品供应,均以实物形式发给,由民政部门审定享受的工种和人数,商业、粮食部门负责组织资源,分批定点供应。1967年6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按原核定标准和人数发放。1972年9月后,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普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并将享受保健食品工种按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每人每月甲等供应肉2千克,油0.25千克,糖1千克;乙等供应肉1.5千克,油0.25千克,糖0.5千克;丙等供应肉1千克,油0.25千克,糖0.5千克。此外,每人每月另加加工费0.5元。1976年,全县4个企业有享受保健食品职工95人,审定后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131人。次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职工159名,分布在铸造厂、砖瓦厂、农机厂、印刷厂、卫生局等5个企事业单位,其中尘土丙等34人、常年高温丙等104人、季节高温丙等21人。1978年后,发放范围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次年11月,因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发放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现金1元。此后,由于商品价格放开,供应日渐充足,部分单位保健食品除食油外,其余由供应实物改发现金。1980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157人,其中甲级17人、乙级112人、丙级28人、高温59人。1981年4月后,针对市场副食品价格和各地发放标准不一的现象,地区统一规定按甲等6.14元、乙等4.54元、丙等3.77元的标准发放。另加加工费0.5元。1981至1982年,享受保健食品企业7户391人,其中乙等1人、丙等16人、高温65人。1985年,全县享受125人,1986至1987年,为203人。1988至1989年,为236人。1993年,适当调整全省保健食品购买价格: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按每人每天甲等1.4元、乙等0.9元、丙等0.7元的标准发放。1997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35元;发放时间为七、八、九3个月。
  职工福利待遇民国时期,县内仅有公教人员享受公费医疗。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后,关中分区的各项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工人、职员的生、老、病、伤、残、医、死得到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公费医疗、病假、职业病、伤残、死亡、探亲假等各项待遇不断提高。
  公费医疗待遇民国时期,公教人员一般享受医疗补助,各机关单独或联设医务所或诊疗室,所需药品由政府供给。公教人员住院所需医药费、手术费、滋补药品、住房费等,政府负担三分之二。一般疾病免费治疗。职工家属医疗费,政府负担二分之一。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政府工作人员患病享受公立卫生机关免费治疗,住院治疗的病员除医疗费由政府或单位负担外,其伙食标准从优供给。公营工厂工作人员患病,必须在政府建立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病地点就医,医疗费及膳食费由工厂负担(性病患者除外)。36年(1947),入院治疗的病人医疗费每人每月米3升。次年,一般病员一律在区医务所诊疗,有特殊情形经组织许可,每人每月供给医疗费1万元(边币)。38年(1949),医疗费为实物供给的一部分,每人每月米2.5千克。1950年初,供给制职工每人每月医疗费发小米4千克,薪金制人员不享受。同年10月,每人每月小米5千克。1951年12月,县城和各区干部开始实行公费医疗。次年8月,政务院批准公布《国家职工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0月,县上成立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1953年1月,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每人每月1元5角,全年18元,由各单位统一调剂使用,不发给本人;对超支部分查明原因,由单位向县财政局报告,年终给予追加;凭本单位公费医疗介绍信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月终由单位和医疗单位统一结算;出差人员凭报销单据回本单位报销。次年,公费医疗9436人11510次。1955年,职工自己负担挂号费,其他医疗费用由财政(或企业)负担,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补助待遇。1957年后,实行公费医疗标准定额制度,每人每月1.5元,超支部分在当年下达的公费医疗经费内调剂解决。此后,工作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每年均突破标准。1964年1月,对私自买药和住院期间购买的滋补药品不予报销。次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交纳门诊挂号费及出诊费。1966年后,职工看病时的挂号费、出诊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个人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时,除手术费和药费执行半费外,其他费用自理。1974年,公费医疗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应享受人数每年初一次拨给县卫生局,再由卫生局逐月拨给各单位。1974年后,一律凭报销单据到单位报销。1978年9月,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实行半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2元拨款。1953至1980年25年间(1959至1961年,正宁县并入宁县,未计算在内),按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每人每年18元),应支公费医疗款482310元,实支940461元,超支48151元。1982年,享受公费医疗417人。次年,公费医疗款预算数、决算数均为17万元。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病患者超支药费,经本人申请,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另行拨付,全年,超支药费24.1万元,占公费支出的75%。次年1月,县政府 “批转县财政局、卫生局《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提出管理办法:①实行统一发票制,取消记账制;②实行包干,分级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包干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之前暂按人均30元包干。补助标准:在职职工及退职职工15元,退休职工50元,离休职工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老红军70元,节约部分奖励给个人。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986年,公费医疗超支仍然很大。翌年,地区卫生处、财政处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费每人每年按60元拨发,由单位掌握使用,不得超支。并规定今后超支部分,实行单位报销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是年,人均超支99元,比1986年降低40.7%。1988年1月,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60元,职工个人报销50元,单位提留10元,统一支付职工住院费用。当年,县卫生局职工杨小妮患先天性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在西安市进行手术。术后,县财政局报销医疗款4万元。从1991年9月起,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按40元、50元、60元的标准执行,凭发票报销,超支自负,财政部门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全年统按60元报销标准核拨给单位包干使用。1994年7月6日起,按照离休人员全年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在职职工60元的标准,年初一次拨到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癌症患者和病逝职工及离休人员、老红军的超支药费年终时视财力适当解决,其他人员超支药费原则上财政不予解决。次年11月8日起,实行职工医疗费分工龄段随工资逐月发放,不再凭据报销。具体是:在职职工工龄10年以下者,每月按4元计发;工龄11年~20年者,按5元计发;工龄21年~30年者,按6元计发;工龄30年以上者,按7元计发。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30元计发,退休人员和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按20元计发。癌症患者、死亡职工的超支药费年终视财力适当予以报销。2002年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纳入社保医疗保险,按病情核定比例进行报销。参保范围为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含退休职工),缴费比例为单位2%,个人2%,退休职工不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分3种:一是进入社会统筹,解决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二是拨付在职职工门诊费用补贴;三是拨付退休职工门诊费用补贴。个人缴纳的医疗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2005年,制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当年全县参保6620人,累计征缴基金461万元(当年征缴19万元);确定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各10个;为患者1092人报销医疗费用238万元。至2006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00人,征缴基金240万元,核销城镇职工住院患者医疗费用72万元。
  病假待遇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治疗期间,除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外,伙食供给从优。公营工厂工人病假待遇多有变化。民国29年(1940)11月,病假在1个月之内工资照发,2个月发一半;3个月发工资的1/3,3个月以上,停发工资,每月发给衣服和津贴1元~3元。33年(1944)7月后,职工病假一概不发工资,只供给伙食。
  患病在7个月以上者,依据具体情形酌情发给保健费。同年,对医院病员、休养员给予小灶待遇。另外,每人每月补助肉1千克、油0.45千克、木炭12.5千克。36年(1947),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期间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肉2.5千克、油0.75千克、盐0.5千克、炭30千克、菜15千克,吃流食的病人每人每天加鸡蛋1个。1950至1951年,沿用新正县时的规定。1952年,供给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原供给标准和津贴;工资制工作人员患病请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照发,1至6个月,发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超过6个月供给制人员津贴减半,工资制人员发给标准工资的40%~60%。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规定职工因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视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按其工资的40%~60%发给生活费(亦称救济费)直至病愈。次年9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人员的病假待遇作了修改。凡工作满6年的,职工病假期间生活费照发。不满6年的,病假在1个月以内,照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从第2月起视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参加工作不满1年半,且患有慢性病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又不能工作者,一般动员其退职回家休养。1956年,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从第2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年、5年、10年及10年以上的,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90%、100%;病假超过6个月,按上述年限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70%、80%,发至恢复工作或退休、退职时止。1962年,国营企业职工请病假时间较长者病愈复工时,给予1至3个月的试工期,工资照发。次年9月后,职工病愈试工期间,按出勤时间计发工资,部分按日发给疾病救济费。1964年3月后,企业中对民国16年(1927)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患病期间工资照发。此后,病假待遇未作大的调整。1978年8月始,对工伤职工人院治疗时的伙食费,由国家报销2/3。1981年4月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3年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仍在职的老职工病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职业病待遇1957年后,国家相继将17余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县内常见的主要有矽(尘)肺、煤肺病等。1976年,确诊后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调整工种,做轻便工作,调整后,工资标准不变,并享受原保健津贴。1984年,全县普查职业病,规定发现患者批准脱产休养,单位筹费治疗,后调做轻便工作。1997年,对全县各级各类厂矿企业单位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尘肺病普查,受检单位数占地区分解指标的98%,普查工作于8月底结束。
  伤残待遇民国27年(1938),新正县机关工作人员残废者,由陕甘宁边区民政厅统一审核,按等级给予抚恤金。一等残废每年大洋30元,二等20元,三等12元,四等一次性抚恤大洋10元。31年(1942),残废金增为一等100元、二等80元、三等60元。次年,动员身残不能工作人员退职回家休养,生活由当地政府动员群众代耕解决;无家可归者,由政府发给生活费用。残废人员一律免除义务负担5年,5年后酌量减免。38年(1949)残废抚恤金以小米供给,一等每年100千克,二等75千克,三等45千克。次年,根据劳,动部、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次年,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定期发给本人月工资75%的抚恤费,不需人扶助的发60%,供给终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发给本人工资的5%~20%。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在3个月以内,按病假对待;3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本人工资30%~50%的生活补助费。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者,每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20%~30%,发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1952、1953和1955年,先后3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伤残待遇。1958年,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够退休条件的职工作退休处理,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5%,不需扶助的发60%;不够退休条件的残废人员按退职安置,根据本人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少为本人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0个月标准工资。1966年后,因公伤残入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国家负担2/3。1977年,提高因公伤残退职人员抚恤标准,特等每年480元,一等430元,二等甲级240元,二等乙级168元,三等甲级100元,三等乙级56元。次年,对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饮食起居需扶助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扶助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非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工作力而退职的职工,退职费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饮食起居需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不需扶助者发80%的工资。1979年,对残废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职工因公伤住院疗养期间,由单位补贴伙食费2/3,工资照发。饮食起居需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1985年5月始,对因公伤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17元。
  死亡安置待遇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费按照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货币或粮食;遗属生活有困难,除支助钱物外,政府组织群众代耕、帮工、帮粮、帮柴等,并在公有土地、房屋、器具、物品分配、借用、租赁、售卖私人时享有优先权。公营工厂职工死亡后,由厂方负责安葬。因公牺牲,呈请政府照章抚恤;病故视其家属生活困难程度,企业在专项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救济。民国35年(1946),牺牲病故职工丧葬费小米225千克,一次性抚恤小米4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成人每年供粮食1石6斗2升,小孩子1石3斗5升,并视家庭人口多少,优待柴500千克~900千克。1950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发小米250千克~300千克,抚恤费从勤杂人员到副专员级以上按职级分4等:因公牺牲者,一次抚恤粮食300千克~600千克,并授予烈士;非因公死亡一次抚恤225千克~450千克。遗属生活困难时,由原单位从福利费用中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无统一规定。次年,企业职工死亡安置始有统一标准:因公死亡者,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2个月的标准工资;非因公死亡者,为全部职工平均1个月的标准工资。1952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按工资分500分计发。因公牺牲者抚恤粮提高到600千克~2400千克,病故者为450千克~1800千克。次年,丧葬抚恤费改用货币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100万元~500万元(旧币,下同);抚恤费:因公牺牲者140万元~550万元,病故110万元~410万元。国营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因公牺牲者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3个月标准工资;非因公死亡者为全部职工平均2个月的标准工资。195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从一般工作人员(战士)到行政13级(正师级)以上干部共分6个等级;牺牲抚恤费为180元~650元,病故为150元~520元。次年1月始,对退休后死亡人员发给丧葬费,金额为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1958年2月后,直接付给人民币50元~100元,同时发给本人6至9个月的退休金抚恤费。197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死亡职工抚恤标准。从一般工作人员到副专员级以上分5个等级:牺牲抚恤费为500元~700元,病故400元~0元,每级相差50元。企业残废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生活补助费。1980年,对死亡职工遗属一律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县城居住的每月20元,农村居住的每月16元。死者的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8元,在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10元~14元。1982年8月,丧葬费增至500元,并为遗属一次性增发死亡职工3个月工资,死者父母、配偶的生活补助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元。1986年2月,国营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500元,按人按月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同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发放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按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按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7年,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抚恤金由500元调整为800元;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年3月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由400元增至800元,抚恤金由800元增至1200元。2006年,企业职工死亡后,给予丧葬费800元、抚恤金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给予丧葬费1200元、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抚恤费、医药费补助5000元。
  探亲假待遇1958年前,无统一规定。一般由单位领导批准享受探亲假,并适当报销往返路费,探亲期间,工资待遇不变。1958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职工同父母、配偶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可回家探亲1次。一般在家居住12天。并按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加2至9天的假期,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自理有困难的,单位用行政管理费酌情补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季节工、临时工、学徒、练习生、实习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后一度取消探亲假待遇。1981年3月,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恢复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20天;未婚的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自愿2年探亲1次者,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职工探亲期间,享受原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补助费。往返乘坐火车硬座费、轮船4等仓位费、公共汽车费和中转站的住宿费,凭据在本单位报销,其他费用自理。另外,年龄在50岁以上,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职工报销硬卧票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期满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连续工作满1年的计划内临时工,与固定职工享受同等探亲假期和待遇。建筑行业的职工在停工期间回家探亲的,假期12天的工资按计时工资的100%发给,其余天数按停工津贴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探亲期间本单位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正常生产期本人平均工资发给。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批准探亲的,往返所需车船费按规定报销。
  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接生费、检查费免费等待遇,工资照发。从1982年3月起,对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夫妇,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30元,发至孩子14岁止。采取绝育手术后,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和评奖。1989年9月起,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由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仍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离休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本县始行干部离休制度,凡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一律按离休对待,原工资照发。1990年,全县有离休干部220人。1992年起,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1994年,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次年,干部离休5人(行政单位2人,事业单位3人)。1997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文件规定,给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2001年,全县有离休人员105人。2006年,全县有离休干部76人。
  退休新中国建立初期,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各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因残、病、老、弱不能工作,经批准退休的,享受生产补助粮。工龄3年~15年分别发给小米150千克~800千克,16年以上每年100千克。1952年,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职工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县内开始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45周岁。退休后待遇:按其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50%~70%的养老费,直至死亡。1958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再次修改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并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公私合营企业。1962年,被精简的部分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改按退休安置,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也作退职处理,退职人员依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半个月至6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产补助费。1964至1966年,全县退休职工56人。1977年,全县退休干部192人。次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条件、退休费做出具体规定。1979年,全县国家机关退休干部32人,退休工人2人;退休费按75%计发。1979年后,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冬季取暖补贴。1980年,退休职工4人。从次年2月起,患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其口粮按在职定量标准供应细粮。1982年,退休职工4人。次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月最低生活保证费分别提高到30元和2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提高至40元。退休职工回原籍农村安家落户,加发建房费1500元。1986年2月,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拨款,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发给,1988年1月,改为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单位发放。次年10月,又补充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因年老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月最低退休金由30元增至60元;因公致残而退休的,退休金由35元增至71元。1984至1991年,全县退休工人310人。从1992年元月起,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休金;凡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服务体系累计工作30年以上并在上述单位退休的职工,其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费之和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1993年,县域为职工296人增加退休、退职费;为11户企业退休职工45人发放退休费。1992至2002年,全县退休干部709人。2006年,国家公务员退休1人,事业单位退休39人;全县有退休职工1147人。
  退职1951年,工作人员退职时,依其工作年限之长短发给生产补助金,干部以250千克,勤杂人员以150千克为基数,其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每月增加5千克,第6年至第10年每月增加10千克,第11年至第15年每月增加20千克,第16年以上每月增加40千克,超过半月者以1月计算,不足半月者不计。1953至1955年,干部退职费按机关勤杂人员退职费1.5倍~2倍计算。1956至1957年底,按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计发退职费。1957年,全县退职140人。次年,职工退职时,由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本人工资,但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62年后,干部退职时,工龄1年~10年,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计发1次性退职费;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按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计发退职金。1963至1965年,全县有退职职工25人。1978年作出调整,职工退职后发给本人工资的40%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1980年后,退职干部退职生活费由原来一次性计发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月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3年,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0元增至25元。1985年9月起,对退职干部实行生活补助,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1.9元,企业单位8.4元。1978至1987年,全县退职21人。1989年10月后,退职职工最低生活费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7元。1992年,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职生活费。1989至2002年,全县退职19人。2005年,省上下发《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补助费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60%生活补助费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原享受每人每月10元~20元生活补助的,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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