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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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5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
分类号: F244.2
页数: 8
页码: 115-122
摘要: 清代及以前,官府杂务人员以当差时间长短计发薪俸,形式有日俸、月俸、年俸。清末,私营工商业和手工行业多实行计件工资制。
关键词: 工资 工资制度

内容

清代及以前,官府杂务人员以当差时间长短计发薪俸,形式有日俸、月俸、年俸(详见《财政》章第三节《财政支出》)。清末,私营工商业和手工行业多实行计件工资制。
  民国时期,政府勤杂人员计时工资与清代同。私营商业雇员多实行计时工资,长期雇员在受雇前与雇主商定工资等级。受雇期间按月或年计发工资,雇员每月休息两日,每月工作28天为1满月,日工作10至12小时为1满日,个别店铺时间更长。缺勤累计12小时,除扣发日标准工资外,加罚扣半日或1日标准工资。私营手工业作坊职员和不能准确确定产品数量的工人根据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决定工资等级。依劳动时间长短按月或按日计发工资。农村长工按年计发工资。多以实物为主同时支付部分工钱,标准各地不同。民国时期,计件工资范围有所扩大。
  民国16年(1927),县知事衙门改为县政府后,公职人员工薪以银元支给。县长900元(年薪,下同)。第一科科长480元,第二科科长420元,第三科科长360元,科员144元,书记120元;行政警察240元;教育局长240元,科员120元,书记96元,局役48元;警察188元。20年(1931),县公务人员薪俸支给标准调整为县长分3等7级,月薪300元~4130元,中等学校校长分10级,月薪300元~400元,委任职及高等小学校长以下人员由200元逐级依次减支,最低为50元。26年(1937)《罗人骥巡视报告书》载:年俸薪工饷县长2400元;科长2名1440元;会计主任7,20元;科员2名780元;技术员360元;办事员504元;雇员6人936元;警佐420元;政务警长240元;政务警目2名288元;政警17名1632元;勤务5名480元。官吏年俸薪审判官480元;管狱员288元;检验吏96元。年工薪囚粮看守役4名144元;囚粮盐菜720元;地方款催收人员1080元,其中收支员1人月支30元,催款5人各月支12元。年保安费官佐1272元,其中中队长1人月支30元,中队长3人各月支20元,特务长1人月支16元。士兵夫101名,年薪饷8052元。教职人员年薪96元~180元。抗战初期,省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紧缩支出。月薪县长200元,秘书、审判官100元,科长90元,会计主任80元,警佐50元,一等科员45元,二等科员、书记员40元,雇员(含录事、检要员、机要员)12元~20元,执行不久,又恢复旧制。33年(1944)2月,除原职原薪外,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240元(工役120元)。11月,物价暴涨,本县薪俸基本数调整为1800元,加成100倍。35年(1946),国民政府先后7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县内公教人员薪俸基本数由1月的2400元增至9万元。37年(1948)8月,以金圆券代法币,县、区公职人员月得金圆券15840万元至20160万元间。38年(1949),曾以粮支薪,县公务人员月得小麦2石(290斤),乡镇职员1石5斗,警佐1石,工友9斗。
  此外,国民政府还对其官员实行奖励、福利等辅助工资和养廉金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4年(1935)后,新正县建立以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27至30年(1938至1941),职工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天米1.5斤,菜钱8分;津贴每月县长2.5元,区乡长1.5元,一般工作人员1至2元不等。伙食费、津贴费均靠生产自给。32年(1943)2月,执行西北财经办事处制定的供给标准,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棉衣面子1套,单鞋2双,棉鞋1双,毛巾2条~3条,被子两年半1床,大衣5年1件。通讯员、运输员加发单鞋1双。伙食每天米0.5千克(工人0.9千克),菜0.25千克,炭0.7千克,清油每月0.6千克,食盐每月0.5千克。津贴高者50元,低者15元。33年(1944)7月,首次将工作人员划分为生产工人、学徒、职员和技术人员3部分,各类人员执行不同的待遇标准。次年3月,取消工资制,执行供给加津贴制。37年(1948),每人每年供给单衣、棉衣、衬衣各1套,布鞋3双,毛巾2条,肥皂4条,袜子2双(每双发土布2尺),草帽、便帽各1顶,被子以节约为原则按情况补充。运输、油坊的工人除发给以上实物外,增发布鞋2双、单衣1套(减发衬衣)、毛巾1条(冬季发围巾1条),其他技术人员亦酌情予以优待。伙食标准:每人每月发给小麦40千克,清油0.4千克,食盐、猪肉、豆腐各0.5千克。燃料按当地情况供给,青菜由各合作社自种供给。管理人员家属待遇同行政单位干部一样优待,业务人员家属由所在合作社视情况设法解决。
  新中国建立后,县域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实行薪金制,老职工实行 “原职原薪 ”,沿用供给制度,其供给量仅够职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1956年,实行等级薪金制。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1993年后,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
  工资制度供给制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对老职工仍实行供给制,分以下10个大类供给。
  菜金及燃料大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计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0.5千克、煤0.7千克或木柴1千克。中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按大灶的2.5倍计算,煤0.7千克或木柴1.5千克;小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按大灶标准的3.7倍供给,煤1.25千克或木柴2千克。
  粮食每人每日米0.75千克,细粮折合供给。服装每人每年发单衣、衬衣各1套,单、棉、草帽各1顶,棉衣1年半1套,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
  津贴费每人猪肉每月0.5千克,肥皂2月1块,牙刷6个月1把,牙粉2月1包,烟叶勤杂人员每人每月0.4千克,区长每月纸烟5包,理发米1千克,毛巾6个月1条。
  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肉0.5千克。
  保健费主供领导干部和有卓越贡献的老工作者。以米价计,按月供应,甲等8人,每人2.5千克;乙等58人,每人2千克;丙等261人,每人1.5千克;丁等351人,每人1千克。
  老年优待金凡年龄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按工种和工作年限长短,年发给肉0.5千克~1.5千克。
  妇婴费分别发给不同数量的细粮、猪肉、色洋布、白洋布、棉花等实物。
  医药费每人每月米4千克。
  埋葬费因公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1口,普通寿衣1套。
  工资分制1952年,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工资标准。行政干部、教师工资标准共29级,企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为起点较低的8级或7级。均以 “工资分 ”为计算单位。每个 “工资分 ”含粮0.4千克、布0.2尺、油0.025千克、盐0.1千克、煤1千克。按照主管机关统一公布的 “工资分 ”,分别计算出职工的货币工资,采用本地国营零售牌价,发给工资实物券。供给制干部分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3类评发,工资制干部按相应的级别领取工资,正、副县长执行14级~17级,供给制227分~145分,工资制432分~310分;区长、科长执行17级~21级,供给制145分~114分,工资制210分~310分;乡级干部和农村小学教员执行补助工资,乡支书105分,乡长100分,文书和小学教员95分。1955年1月,取消供给制,执行工资制 “工资分 ”标准,每个 “工资分 ”值0.263元,增加地区物价津贴,县域为15%。
  等级薪金制1956年4月,取消 “工资分 ”和供给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1级~30级货币工资标准。本县自县长以下执行14级~30级工资标准,勤杂人员一般执行26级~30级工资标准。企业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8级工资制和7级工资制标准,少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工资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类人均按规定标准,直接发给货币。乡干部列入行政编制,待遇由补贴制改为工资制。全县县、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后新标准平均工资49.47元。全县人均月工资改革前为52.43元,改革后为61.39元,平均提高8.96元。此后30年,工资制度无大的变化,仅按照上级规定作了局部调整。
  结构工资制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企业则自主分配。职工平均月标准工资改革前为55.14元,改革后为86元,平均增加30.86元。此外,还实行奖励工资制,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大贡献者,如获全国先进工作者或获全国二等以上各类科技、学术成果奖者晋升1级工资。
  职务级别工资制1993年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分别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职员工资、行政职务级别工资、技工岗位等级工资。
  工资区1952至1956年,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类,同一等级1类地区执行的标准最低,11类地区最高,本县属7类地区。此后,本县一直属7类地区。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县内企业职工工资的主要形式之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部分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计时薪金制。一般日工作8小时,月工作26天为全勤,根据本人工资标准和出勤天数按月计发。1951年,全县276名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年工资额8.67万元;私营商业和手工业作坊雇工工资沿袭旧制。1960年,取消计件工资制,全面实行计时工资,本县职工608人,年工资额25.4万元;除装卸、搬运行业外均实行计时工资。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全县1405人,工资额130.94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计时工资分别为118.7万元、62.5万元、78.2万元、156.3万元、585.4万元。1990年,全县城镇集体单位发放计时工资88.
  4万元。后无统计。计件工资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中的建筑、缝纫、运输、毛纺织行业仍实行计件工资,地方国营和集体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制。1958年,多数单位取消计件工资。1960年6月,国营企业和集体单位中执行计时计件混合工资制。10月,取消计件工资,统一执行计时工资标准。1962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别国营企业逐渐恢复计件工资制。形式有集体计件、个人计件、包工等,个别单位实行优质计件工资。1964至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强调突出政治,计件工资范围缩小。“文革 ”时期,除装卸、搬运等行业外,计件工资停止执行,原计件超额工资改为 “附加工资 ”,变成工人固定收入。1979年3月,单位工人试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和奖励工资。时本县有7户、210人实行三项工资。1982年,取消审批制度,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1985年,本县全民所有制工业、建筑、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销、仓储企业(或班组、车间)等工人实行计件工资。1986至1987年,县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分别为128人、181人。1986年,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计件超额工资2100元。1988至1989年,发放计件超额工资分别为3.7万元、7.6万元。1992年发放计件工资38.9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计件工资分别为13.74万元、18.7万元、30.7万元、36.4万元、28.5万元。后无统计。
  奖励工资1979年,县印刷厂对出勤率95%以上的职工实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利润每超额5%,发奖金1元;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优质低耗超产奖,按工资总额的6%提取,分3个等次。1983年,全县始对管理良好、完成国家利润或实现利润的国营企业实行1%的晋级奖励。次年,晋级奖励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劳动人事部门,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晋级面增至3%,奖励工资计入成本。次年,县域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文化、建筑、粮食等部门的国营企业,职工均给予晋级奖励。1988年,县域17户企业发奖励工资13.1万元(奖励基金)。后无统计。
  津贴奖金津贴(补贴)1957年始,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和班、组长津贴。次年,设停工津贴。1963年,增发回民职工伙食补贴。次年,增加小单位伙食补贴。1972年,对企业职工实行夜班津贴,凡零时至8时在一线生产的工人,由公家免费供给一顿夜餐,不发给奖金,标准为2角。1977至1979年,增设高温津贴、井下津贴、副食品价格津贴、夜班津贴。1981至1985年,津贴、补贴有小单位伙食补贴、停工补贴、班组长津贴、野外津贴、保健津贴、高温津贴、施工津贴、岗位津贴、地区生活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1980至1982年,县内全民企业职工享受野外工作津贴6200多元,夜班津贴500元,地区生活补贴8.27万元,其他津贴1.93万元。1986至1990年,本县全民所有单位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分别为111.33万元、97.6万元、158.8万元、209.2万元、313.8万元。1993年,调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标准是每年取暖期限4个月,每月6元计24元。此外,干部职工还有卫生防疫补贴、粮食差价补贴、工龄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高原临时补贴、警衔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物价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中小学教师补助费、法官等级津贴、检察官等级津贴、司法津贴、纪检津贴、审计津贴、税务津贴、密码津贴等。1993至1997年,全县企业单位发放各种津贴和补贴分别是616.05万元、726.7万元、859.1万元、892.4万元、1145.9万元。后无统计。
  奖金1950年代初,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本县部分企业实行精神鼓励和少量实物奖励办法。1952年,县内大多数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次年,部分企事业单位实行单项奖。1956年,建立厂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竞赛奖等奖励制度。1958年 “大跃进 ”开始后,奖励工资制度被当作 “金钱挂帅 ”加以批判,奖励工资基本停发。1961至1963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全县各企业对奖励制度作了重新修改。1963年7月至1965年6月,县供销系统实行奖金制度,奖励幅度为原工资的7%。“文革”初期,奖金制度中止。1969年,全县把综合奖励工资统一改为 “附加工资 ”平均增发给每个职工。1972年,普调工资时,在增资额中冲掉一半附加工资。1978年,全县实行优质低耗的超产奖励形式,奖励28人,标准工资总额1320.94元,提取率10%,奖励132.10元,人均奖金4.72元。次年3月,恢复奖金制度。198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奖金1.91万元。1981至1982年,全县发放奖金14.98万元。1985年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种类有晋级奖励、年终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励和老区边远困难乡镇干部职工奖4项。1986至1990年,全县国有集体单位分别发放各种奖金43.04万元、42.8万元、74.2万元、95.9万元、93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分别发放各类奖金2.87万元、6.5万元、6.7万元、3.9万元、6.8万元。1993至1997年,全县国有集体单位分别发放奖金298.1万元、66.6万元、58.1万元、41.8万元、31万元。后无统计。工资调整1951至1958年,国营企业一般都建立经常性的工资调整制度,职工升级条件按照生产需要和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并适当照顾资历。1959年,人均月增资企业单位6.1元,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单位9.1元。1963年,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调资中优先解决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并且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工资级别在职务工资等级以下的职工。调整后人均月增资5.94元。1971年,分别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部分职工工资。1977年11月,分别调整全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1076人的工资,月增资总额6594.45元,人均增资6.13元。1978年11月,全县职工2814人中升级56人,企业干部人均月增资6.41元。次年10月,全县调升1978年前工作的职工2714人的工资。其中干部月平均工资增至539.18元,工人月均工资增至237.2元。1981年12月至次年8月,全县文教、卫生、体育部门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7.21元。1983年1至7月,全县对国家机关、农林水牧、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次年5至7月,对1981、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时只升1级的大学专科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1958年和1964年入学、学制和修业年限3年的1961、1967届毕业的人员,学制和修业年限4年的1962、1968届毕业的人员,调升2级工资。1985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从此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工资2742人。企业套改工资934人,人均增资6.9元。次年,全县给926名知识分子补发补贴;给12名县级、95名副科、3名卫生技术人员套改第二步工资;给87名公安干警改革工资。1988年,全县给1050名职工每人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3650元,人均增资13元;对同工种同工龄,工资明显偏低的210人,每人再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2730元,人均增资13元;对57名企业科级干部在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线后再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798元,人均增资14元;按有关政策对38人改变工资标准。次年,给1252名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月增资额15650元,人均增资12.50元;纠正8人升级进档工资;审批10人职称进档和7人职务进档工资。1990年,全县解决工资突出问题2080人,提高退休费待遇103人,提高干警工资45名。对全民所有制13户企业单位488名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的标准、执行时间进行检查清理、更正。1991年,调整行政事业单位1197名职工工资;浮动升级企业单位738名职工工资。1995年,县内为396人解决工资偏低问题,为2127人固定浮动工资,对176名晋升职务和工作调动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为1598人发放10%工资,享受职老补贴192名。同时,为1890名企业职工晋升工资。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10级至1级每人每月55至470元,提高到85至720元。为5354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标。2001年,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80元增至230元,级别工资由15级至1级每月85至720元提高到115至1166元。县电力局在职职工(包括停薪留职人员)每人在原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四级半(9个序号),人均增资127元。2002年后,企业工资不再列为劳动人事局调整范围。2003年,不同职务的工资起点工资标准由100至850元分别增至130至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6倍。次年,为760人晋升职务工资,为120人晋升级别工资,为93人增加职老补助;为352人晋升职称工资;为382人固定浮动工资;为200名干警变动警衔津贴;为20名转正民办教师套改工资,为30人转正定级,为50人增加岗位津贴,为124名离退休人员增加交通费。2006年,工资套改后,机关工人296人平均增资2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608人平均增资272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10人平均增资313元;事业单位工人210人平均增资240元;离休人员81人平均增资510元;退休人员1325人平均增资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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