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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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5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职工管理
分类号: F241
页数: 5
页码: 110-114
摘要: 革命根据地时期干部调配任免民国21年4月,选举寺村塬革命委员会主席、赤卫军总指挥各1人。但干部的调配任免依武装斗争形势的变化而随时变化,除选任外,还实行委任。
关键词: 职工 职工管理

内容

革命根据地时期干部调配任免民国21年(1932)4月,选举寺村塬革命委员会主席、赤卫军总指挥各1人。24年(1935)8月新正县建立后,关中分区新正县县长、县政府委员会委员、县参议会正副议长和参议员、乡政府乡长和乡代表(参议员)皆由县、乡参议会(代表会)选举产生。但干部的调配任免依武装斗争形势的变化而随时变化,除选任外,还实行委任。26年(1937)10月至30年(1941),关中分区所辖新正、新宁2县调动县长7人、县政府科长级干部44人、区长23人。31年(1942),新正县有县级干部24人、区级干部24人、乡级干部22人,精简后,区级干部减少5人。同年,新正县成立地方法院,上级调配干部8人。32年(1943),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规定任用干部的标准及权限。36年(1947)春,陇东战争爆发,干部调配服从战争需要,转入非常时期。期间,县长由中共关中分区调配任免,其他干部由新正县委、县政府自行调配任免。37年(1948)5月,关中分区根据边区政府指示,重申恢复干部统一调配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干部调配任免1949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乡长及乡级行政干部由县政府直接任免;区长及区级行政干部经庆阳分区专署批准由县政府任免。领导干部调配依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由任免机关决定或批准;一般干部由县人事部门或党委主管部门(组织部)决定。此后,县内干部采用选任、委任和选任与委任相结合等形式任免。凡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免的干部,须经同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讨论通过(有的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再由任免机关按法律程序任免,以发文施效。任用干部总的原则是德才兼备。1977年4月,中共正宁县委印发《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干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03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次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事业单位竞聘领导职位暂行办法》。1950至1954年,全县财贸、邮电、农林、水利和工业交通等重点部门录用调配干部15人。1951年新录用的干部均充实到乡级组织。1953年后,逐步由吸收录用转向统一调配。1954年,对干部进行整编。同年12月至1960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科(局)长级干部、区长、乡长、人民公社社长级干部,须经庆阳专署批准,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及副区长、副乡长、公社副社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1962年,全县精简干部及家属675人,占计划精简人数的122.7%。同年,北京下放县域干部10人,到1964年1月,返回8人,余2人。1963年,调入干部9人,调出12人。1963至1966年,调整编余干部18人。1964年,调派干部60人,县内调整39人,省专区分配12人,外省调入1人,调至外省3人。次年,县民政局发文任命政府各局局长、副局长、生产大队队长、文书、基层营业所主任等。1966年,全县调配干部284人,其中配合 “四清运动 ”调配干部216人,加强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31人,照顾个人困难和夫妻关系4人,余缺调剂33人。1968年起,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命;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县武装部党委任命。1971年后,中共甘肃省委任免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县长、副县长),中共庆阳地委任免县机关科级干部,县委任免县属企、事业单位科级干部。1973年,全县选调干部、工人21人,补充中小学教师缺额。1978年,改革干部调配制度,实行计划调配为主,开辟多种渠道,广泛挖掘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次年,调整专业技术干部8人,录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干部3人。1980年,全县选拔工人12人到司法部门任书记员。次年11月,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科(局)长级干部;县政府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县委批准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1981至1985年,全县解决干部家庭困难及夫妻分居调动干部213人。1984年,提拔干部112人(行政科级干部77人,企业科级干部35人),其中提拔副科级82人,副科转正科30人。次年后,县委任免县委部门,群众团体,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正科级干部及县法院、检察院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府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科级干部,乡(镇)经委正、副主任及县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协任免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此制度延续至2000年底。此后,县委任免县委部门,群众团体,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党总支(支部)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及县法院、检察院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各乡镇政府的正职领导;县政府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级学校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政协任免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1986至1993年,全县调出干部433人,调入干部286人。1994至2005年,调入干部356人,其中调入机关干部212人,调入事业单位144人;调出干部385人,其中机关调出256人,事业单位调出129人。2005年12月,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86人公开招考副科级干部,12人被择优录用。次年,行政机关转任公务员77人,公务员交流5人。同年,事业单位管理干部调入2人,调出6人。人员调到党政机关122人,调到事业单位1人,机关内转1人。同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晋升职务46人,其中公开选拔15人、竞争上岗3人;县级1人、局科级32人、乡镇科级13人,党政干部晋职85人。
  用工制度1998年,全县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01年,全县签订劳动合同26份。2006年,国有企业3户签定劳动合同408人,非国有企业36户签定2476人、补签162份。
  用工培训及规章制度1982至1985年,全县对1968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的高初中毕业生、实际水平未达到高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和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含三级工)以下的工人进行文化、技术补课。1982年,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34期,参加职工1065人。1984年,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11期,参学职工达300人(次)。次年,218人参加技术补课,合格203人。1990年,培训353人,送外地学习89人。1995年,培训考核司炉工4名、汽驾人员70人、文秘人员112人、财会人员83人、农技人员27人、果树工28人、卫生护理人员197人、教师179人、工商市管人员46人、打字员35人、炊事员55人。2000年,培训376人,并培训考核果树、卫生、驾驶员等工种的技术工人,4人取得技师技术等级,6人取得高级技术等级。2006年,劳动培训671人(次),干部职工培训1472人(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85人(次)。1950年后,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分别制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不断修改完善。1957年后,在执行劳动纪律的同时,开展整风等运动。1962至1965年,恢复正常的规章制度,奖惩较严格、准确。1966至1976年,规章制度遭破坏,废止正常的劳动纪律,代之以政治斗争。1978年后,逐渐恢复劳动纪律。对遵守劳动纪律者给予奖金为主、精神鼓励为辅的各种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县域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劳动监察与仲裁新中国建立初,劳资双方对政府的政策尚不了解,劳资关系较混乱。1950年5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县一科(民政科)指定专人处理劳资争议,调整劳资关系。1955年后,劳动仲裁机构消失,零星争议案件转由信访部门处理,或由企业自行处理。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配备工作人员59人。次年,配备劳动争议仲裁人员85人。1995年,全县有15户企业与职工1012人签订劳动合同。次年,全县有25户企业与职工2303人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全县累计签订劳动合同书2500多份,开展大型劳动监察3次,涉及企业128户。2000年,全县累计签订劳动合同6278份。并结合劳动年检,在全县45户企业中进行全面的劳动监察3次,查处各类违犯劳动法规行为31起,当场整改28起,责令限期整改3起。2006年,全县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及社保基金等专项检查5次,检查用人单位130多户、劳动者2300多人(次),查处各类问题67件,结案率100%;清欠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78.3万元,餐饮、加工及其他行业人员工资21.3万元。
  奖励惩戒奖励民国38年(1949)8月后,国家干部奖励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主要是精神鼓励,对先进者给予口头表扬。1952年,全县奖励并提升在 “三反 ”、“五反 ”运动和生产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干部10人。1954年,全县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58至1960年,全县获省部级奖励7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58至1961年,全县评选出各类 “红旗手 ”30人。1962年,获省部级奖励3人。1964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个。1962至1965年,评选先进工作者25人。1966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0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3年,集体获省部级奖励2个。“文革 ”期间,评选学习毛主席(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17人。次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5年,获省部级奖励4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74至1977年,评选优秀党员32人、先进党支部11个。1978年,全县评出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112人,除发给奖状或荣誉证外,还给予现金与物质奖励,具体分单项奖、年终奖,个别成绩突出者可提升1级工资。同年获省部级奖励2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79年起,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除授予称号外,发给物品和奖金。本年评选先进个人135人,授予光荣称号15人;获省部级奖励5人。1980至1981年,获省部级奖励5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个。1982年,全县职工中评选出先进集体31个,先进个人255人。1982至1983年,获省部级奖励20人(次),集体获省部级奖励5个。1984至2000年,获省部级奖励217人(次),集体获省部级奖励96个。2001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25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7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6个。次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14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4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2个。2003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23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6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2004至2006年,个人获省部级奖励33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5个。
  惩戒1952年,对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官僚主义严重的干部依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办、撤职、记过、警告、免职。全县总计给各种处分22人。1963年,全县政府机关给干部警告处分1人,记过1人,记大过1人,开除公职2人。1965年,县民政局办理惩戒案件20件,其中记过1人,降级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公职14人,免予处分3人;一般干部17人,工人3人;贪污盗窃8人,违法乱纪3人,投机倒把1人,乱搞两性关系2人,工作不负责、思想反动6人。1978年,全县给予各种行政处分的干部共有5人。1984年,全县给予干部警告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公职4人。次年,全县给予纪律处分的14人:干部4人(记过、警告各2人)、工人10人(开除留用1人)。1990年,办理各种违纪案件45件,惩戒工人25人、开除干部1人。1995年,对因计划生育超生二胎的44名职工,给予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处分。同年开除公职1人,事业单位刑事处罚1人。1997年,本县惩戒国家公务人员9人,其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人各3人,企业工人1人,因经济问题、道德问题、工作失职各惩戒2人,其他原因惩戒3人。2001年,全县行政记大过处分38人、党内警告和行政处分10人,免职机关干部8人(县级1人,局级2人,乡镇级5人)。次年,因无故离岗辞退教师6人,机关干部免职降职21人(县级2人,科级19人),因车辆肇事记行政大过处分1人。2004年,解除记大过处分17人,解除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 ”处分10人。200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除教育系统及补差单位职工)将基本工资的10%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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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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