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正宁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720020220000204 |
颗粒名称: | 第二十九章 政权 |
分类号: | D62 |
页数: | 43 |
页码: | 726-768 |
摘要: | 西汉始设县,后历代机构名称、所辖区域和下设机构均有变化。民国初,国民党正宁县政权先后称县行政公署、县政府,下设三班、六房。21年(1932)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寺村塬革命委员会(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成立,此后,县内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地方政权并存。38年(1949)7月,正宁全境解放,国民党地方政权溃散,人民政权建立,并筹备举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地方政务。1954年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县最高权力机关。1980年12月,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办、委、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1984年1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宁县委员会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成立政协正宁县常务委员会,作为参政议政机构,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建言献策。1980年代后,地方国家政权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及组织活动原则,更加完善,政府直属各个职能工作部门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有了切实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得到健全加强,全县政务建设和行政工作逐步走上社会主义法制化轨道。 |
关键词: | 正宁县政权 政权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