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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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9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712-715
摘要: 正宁县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等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介绍。
关键词: 土地政策 建设用地

内容

第六节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
  地,包括城镇建设、独立工矿企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等。
  1953年,用地不足 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 50户者,由县政府批准;用地 1000亩以上、 5000亩以下,迁移居民 50户以上、 300户以下者,由省政府批准。 1964年,征用土地在 10亩以下 5亩以上的和涉及迁移居民在 5户以下的及征用土地不足 5亩,但因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庆阳地区专员公署审批。 1971年,征用土地在 5亩以上和涉及迁移居民问题的以及征用土地虽不足 5亩,但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庆阳地区革委会或省革委会审批;征用土地在 5亩以下,且不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不属于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也不涉及迁移居民的,由县革委会审批。 1982年,征用耕地、园地 1千亩以上,其他土地 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园地 3亩以上,林地、草地 10亩以上,其他土地 20亩以上,由县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 1984年,征用菜地、果园 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 10亩以上,其他土地 20亩以上,由县政府先报庆阳地区行署审查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征用菜地、果园 3亩以下,耕地、林地、草地 10亩以下,其他土地 2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查后报庆阳地区行署审批。 1987年,征用耕地 3亩以下(含3亩)、非耕地 10亩以下(含 10亩),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 10亩以下(含 10亩)、非耕地 10亩以下,由庆阳地区行署批准。超出上列标准的,均报省政府审批。 1999年 1月,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规定数额以下土地,由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1958年至 1962年9月末,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耕地)832亩。 1978年后,全县国家建设用地激增,至2006年底,共用地 28811.61亩。县城建成区面积 1982年为 2.485平方公里,2000年为 4.3平方公里,2006年底为 8.4平方公里。乡镇建成区面积 2000年为 3.96平方公里, 2006年底为 6.8平方公里。
  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业合作化时期,审批和管理无明文规定。 1963年,占用农村人民公社集体耕地,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8年 11月,公社和公社以下居民点规划占地,由县革委会审批。 1981年6月,国家机关、学校征用土地,一律由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社队企业用地经公社审查报县审批。次年,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耕地 2亩以下,非耕地 5亩以下,报县政府批准;占用耕地 3亩以上,非耕地 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查,报庆阳地区行署批准。 1984年,乡镇企业生产用地,年产值 500万块砖的砖瓦厂,占地不超过 10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农机厂、轻纺工业等,占地不超过 3亩;村镇公用设施占地,中学每所占地面积在 7亩~ 10亩内,小学每所 3亩~ 5亩,乡文化站含图书室、
  阅览室、游艺室、体育场等,合占面积不超过 5亩,村委会文化室合占面积不超过 1亩。 1999年9月,乡镇企业用地 1公顷(15亩)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1.5公顷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乡镇企业用地 1公顷以上 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1.5公顷以上 3公顷以下,由庆阳地区行署批准;乡镇企业用地 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公顷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
  民国 22年( 1933)冬至 1951年4月,县域多次进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到的土地和原有宅基地,由县政府颁发《农民房窑所有权证》,依法保护其土地所有权。农民在自家土地内修庄建房不必办理手续。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的宅基地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保障社员的使用权。 1968年6月,县革委会规定:社员申请修建庄基,一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审查,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批。同年 11月,公社和公社以下居民点规划占地,由县革委会审批。 1981年6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规定社员住宅用地,每院占塬地不超过半亩,山地不超过 1亩,在此限额内,由社员个人申请,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地方修建。山河公社东、西关大队社员修庄建房必须服从县城统一规划,经县计委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同年,庆阳地区行署规定庄基面积城郊每户不得超过 4分;山塬、区每户不得超过 6分;社员修庄盖房必须坚持个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报县备案的制度。修新庄,交旧庄,个人不许据庄种地,更不得转手出卖。次年 5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农村社员修庄建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规定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罗川、永和、湫头 8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 5分,月明、西坡、五顷塬、三嘉 4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 6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每人平均在 70平方米以上者,不批拨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颁发《村镇建设用地限额和审批权限的规定》,社员建房用地凡人均耕地在 1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 0.3亩,人均耕地 1至 2亩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 0.4亩,人均耕地在 2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 0.5亩,山区人均耕地在 4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 0.6亩。 1990年,庆阳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告》,规定人均耕地 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 2分~ 3分;人均耕地 1亩~ 2亩的,每户宅基地 3分~ 4分;人均耕地 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 4分~ 5分;山区占用非耕地修庄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标准的,按每户最高不超过 6分的标准从宽认定。 1990年 12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永正乡党委、政府原任
  主要负责同志违法越权审批宅基地问题的通报》。2005年 8月,出台《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建宅用地。农民建宅须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村庄规划区,塬区、山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 267平方米,川区不超过 200平方米。建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造册登记,报县政府核准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计划编制与下达 1986年前,县域建设用地属分散、多头管理,用地无计划。 1987年始,实行用地计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计划分国家、省、地(市)、县4级,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县级计划根据国家、省、地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按批准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土地需求量、上年度的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等,编制出县域当年国家、集体和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的初步数量。经与县计划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综合平衡后,联合逐级上报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地(市)审查批准后,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下达到县。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统掌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计划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计划管理与监督各项建设严格按照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县政府每年初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列为考核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对超出计划用地的乡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综合奖金。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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