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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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9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土地规费
分类号: F301.0
页数: 5
页码: 708-712
摘要: 正宁县城镇地租、地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土地规费介绍。
关键词: 土地规费 正宁县土地

内容

第五节土地规费
  城镇地租民国前,县域城镇地租无史料记载。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租赁使用私有土地时,一般支付地租;使用国有土地时,则由政府无偿划拨,同时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60年后,对城镇私有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1970年代末,对县城140间直管公房(2380平方米,占地14.28亩,住户70户)征收房租,月租标准(每平方米元):安架房0.05元,厦房0.034元,窑洞0.03元。房租主要用来修缮房屋。1980年代后,第三产业发展迅猛,城镇地租大量出现。但多为 “隐形 ”交易,主要是通过出租剩余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房租中隐含地租,或是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县域城镇地租主要表现为县城、各建制镇的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临街门面房出租,而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地租竞相差悬殊。1985年底,本县对县城450间(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占地36.23亩,住户200户)直管公房的月租(每平方米元)调高为:土木结构0.084元,砖木结构0.108元,混砖结构0.129元。2006年调查,县城一中、公用汽车站门前临街地段,月房租每间700元~800元,其他地段月房租每间400元~500元,明显存在级差地租。
  地价农田地价历代土地买卖有价,多由中人说合,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官方只按契载地价征税,但多发生在民间,缺乏史载。
  民国26年(1937),县域地价(每亩元):山河乡中等价7元,最低价4元;罗川乡中等价15元,最低价8元;平子乡最高价12元,中等价8元,最低价6元;北八社(原月明乡)最高价7元,中等价4元,最低价2元;长乐最高价10元,中等价6元,最低价4元;南塬、最高价10元,中等价7元,最低价4元;三嘉乡最高价7元,中等价4元,最低价2元。
  新中国建立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953年起,以其最近3至5年产量的总值补偿。1956年起,以其最近3年通产量的总值补偿。“大跃进 ”运动中,集体土地曾被平调使用,1961年得到纠正。1971年7月起,按最近2至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补偿。1981年8月起,按国家统购价格,并适当加成计算,付给生产队最多不超过4年补偿费。因工程急需毁坏青苗的,增付1年赔产价值。1984年10月起,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至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至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至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至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1987年起,正宁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万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元~445元)的5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亩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1989年3月、1992年3月、1995年7月,先后3次调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1999年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004年2月起,执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1965年12月,县委党校基建征用山河公社西关五队耕地10亩,按5年产量计算,支付西关五队土地补偿费1609元。1974年7月,周家公社营业所基建征用土地4亩,按4年常产(每亩200千克)计算,麦秋各半,平价付款。1984年2月,县民政局搬迁烈士陵园,征用山河公社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土地19亩,付土地征用费3.8万元。1990年9月,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山河镇西关村六组土地3075平方米合4.6亩,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94760元。次年7月,山河镇东关村将村委会驻地集体土地1126平方米合1.69亩及房屋13间,以5.5万元出售给山河镇法庭。1993年10月,原县交警大队国有土地1029.7平方米合1.54亩及房厦10间,以5万元转让给山河镇东关小学。次年6月,县饮食服务公司将原东风饭店国有土地846.7平方米合1.27亩及房33间,以国有土地5.7195万元、房价0.872万元,出让给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路怀忠,租用50年。1995年5月,县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征用山河镇西关村五组耕地3亩,付青苗补偿费2210元、征地费9.6万元。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全县征地15宗52.855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526.16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地价款)519.703万元,青苗补偿费1.1114万元,附着物补偿费5.352万元。2006年征地6宗37.352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373.52万元。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民国31年(1942)10月起,依据甘肃省政府《修筑公路兴办水利拆迁土地附着物办法》,县域对拆迁土地附着物按建筑物、坟墓、种植物3类进行补偿。标准为:砖房每间220元(楼房加倍)、茅房每间90元、土窑每只6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4元、土围墙每平方米1.2元、砖井每井130元、土井每井80元、水磨每磨400元(磨坊拆迁在内)、土地庙每所10元(在房屋内者按砖房计);砖坟每柩60元,双柩加20元,土坟每柩30元,双杦柩加10元,浮厝每柩12元,义冢每柩12元,幼冢每柩6元;青苗每市亩50元、果树每株16元(非果树及果树不及3公分者不计)、园圃每市亩80元、药材每市亩90元、竹林每市亩70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征用农田地面附着物补偿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原所有人推出代表,共同勘查评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补偿。1984年起,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庆阳地区行署《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1992年起,执行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999年1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城镇地价民国32年(1943)11月9日,山河镇乡贤张振襄捐地3亩,筹建山河镇中山中心学校,该校校长张登高所打收条反映出3亩地基价值3.15万元,由此测算出县城地价为每亩1.0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买卖和租佃被废止,县内在长达40多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对城镇土地评定价格。1998年7月,县土地管理局完成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统称基准地价)工作。基准地价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报省物价局批准,由县政府公布实施。确定1级地49公顷,2级地77.39公顷,3级地60.25公顷。基准地价(每平方米元):商业用182.41元~245.29元、住宅用132.03元~197.35元、工业用105.20元~209.15元。2004年11月,第二次公布更新后的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基准地价,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每平方米元):商业用216元~275元、住宅用115元~193元、工业用105元~216元。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1993年2月,首次将县农副公司1宗3.328亩、百货公司1宗0.69亩国有土地,出让县邮电局作为机关宣传用地,成交总额5万元,使用年限50年。按土地总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流转。同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全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对原划拨国有土地出租的,按年租金的10%~15%收取出租方土地收益金。同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出让地块、面积逐年增加。1996至2000年,先后对县农副产品公司、兴隆土特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供销社等6户企业共16宗185609.28平方米(折合278.4亩)国有土地进行评估出让,成交总额974.36万元,收取土地出让金292.3万元。1997年始,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继续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新增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将土地的出让纳入公开、公正的市场体系。2006年,依法按程序拍卖土地2宗、8.67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3.02亩,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163.68亩,盘活企业存量土地15宗、139.25亩,共征收土地收益金1536.93万元。
  征用土地管理费用地单位按征地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的4%收取。农村修庄建房占用耕地的,每处缴纳土地管理费40元,占用非耕地每处缴纳20元。国家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及学校、福利院、残疾人企业免征。所收款额上交省10%,地(市)留15%,县自留75%。款额管理在1997年前为财政预算外管理,1997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耕地开垦费初称耕地造地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元):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10元~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5元~15元;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的1元~10元。该费从1999年1月起,由省土地管理局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统一收取,按省30%、地(市)20%、县50%的比例分成,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03年4月起,本县核定耕地造地费留成部分的10%为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业务管理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999年8月起,县域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元)为8元。2003年4月起,降低为7元。
  所收费用按省40%、市县60%的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耕地开垦。临时用地管理费1992年起,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的,按补偿费总额的4%征收。征地管理费2001年起,非农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征地总额的2.8%征收。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1994年起,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1994年起,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2003年4月起,开采粘土、砂岩自行烧制和销售砖瓦的,按销售收入的1%计缴。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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