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国土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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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93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八章 国土资源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26
页码: 700-725
摘要: 民国以前,正宁县域无国土资源专管部门。民国时期,国统区正宁县政府下设钱粮师爷,负责土地、田赋事宜;新正县革命委员会始设土地部,后由新正县政府一科(民政科)管理土地行政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地政工作先后由县建设科、县计划委员会、县民政局、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管理。1987年9月,县土地管理工作站成立,管理地政。次年4月,组建县土地管理局。新中国建立后至此间,地政工作主要是依法对国有、集体土地的非农业性质使用进行审批,并发放土地使用证书。2002年7月,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工作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日趋规范。
关键词: 正宁县国土资源 资源管理

内容

第二十八章国土资源管理
  民国以前,县域无国土资源专管部门。民国时期,国统区正宁县政府下设钱粮师爷,负责土地、田赋事宜;新正县革命委员会始设土地部,后由新正县政府一科(民政科)管理土地行政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地政工作先后由县建设科、县计划委员会、县民政局、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管理。1987年9月,县土地管理工作站成立,管理地政。次年4月,组建县土地管理局。新中国建立后至此间,地政工作主要是依法对国有、集体土地的非农业性质使用进行审批,并发放土地使用证书。2002年7月,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工作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日趋规范。
  第一节机构行政机构民国前期,在正宁县政府下设钱粮师爷,负责土地、田赋事宜。
  民国21年(1932)4月,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寺村塬革命委员会)设土地委员会。24年(1935)8月,正栒邠革命委员会(新正县革命委员会)设土地部,所辖区、乡设土地委员会。27年(1938)7月,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和新正县政府合署办公,专署第一科(民政科)兼管土地行政工作。30年(1941)7月,专署和县政府分署办公,县政府一科(民政科)恢复管理土地行政工作。次年,一科(民政科)、三科(教育文化科)并为一科,专司土地行政工作。34年(1945)初,析一科为一科、三科,一科仍职其事。县辖各区公署设民事行政助理员,承区长之命协管土地;乡政府最初设土地委员会,后撤销仅设文书1名,协助乡长开展各项土地行政工作。1950年,由县建设科管理土地。1954年起,由正宁县委合作部履行土地统计及下达生产计划等职能,国有土地由县财政科管理。1958年,县计划委员会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及农民建宅用地审批。1962年1月,由县民政局管理。1966年12月后,由县 “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 ”负责。1968年3月后,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负责。1974年4月后,复由县民政局管理。1979年6月后,由县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后改名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82年,成立县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资源调查任务。1985年5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国家建设征地和农村建房审批事宜。1987年9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工作站,隶属县农业局,管理地政。次年4月,组建县土地管理局。2002年7月,组建县国土资源局。
  县土地管理局1988年4月成立。编制3人,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2002年7月,机构撤销。
  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1995年12月成立,副科级,与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受其管理。次年6月,分署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受其管理。2002年7月,改称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2004年4月,机构撤销。
  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7月成立,正科级,设人秘、财务、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地籍管理、勘测规划6个股及土地勘查规划室、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土地估价事务所。定编21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次年5月,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并入。2004年1月,干部管理体制改为双重管理,领导干部由中共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主管、中共正宁县委协管。2006年11月,成立县地震局。当年底,全局下辖地震局、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测绘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有人秘、资产财务、地籍管理、耕地保护、监察和地矿6个股,共3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
  事业机构县国土资源勘查规划室初名县土地勘查规划室,1992年1月设,股级。2006年7月,改为现名,副科级,定编3人,设主任1人。
  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初名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1994年3月设,股级,定编2人。1998年9月,定编3人。2005年4月,和局监察股合署办公,改称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科级。2006年底,有职工6人,设队长(副局长兼)1人、副队长2人。
  县土地估价事务所1997年7月设,股级。1998年9月定编3人。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2002年7月设,科级。2006年底,有职工9人,设主任(局长兼)1人、副主任2人。县测绘管理办公室2005年4月设,副科级,定编3人。2006年和地籍股合署办公,有职工3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县煤炭资源开发办公室2005年4月设,县政府直属科级单位,归口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定编4人,设主任1人。2006年底,有职工8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县地震局2006年11月设,副科级,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3人。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1991年3月,成立山河、榆林子、宫河、湫头、永和5个土地管理所。1996年8月,成立永正、周家、西坡、月明、三嘉、五顷塬、罗川7个土地管理所,均为股级事业单位,各定编2人。2005年4月,撤销12个土地管理所,组建山河、榆林子、宫河、湫头、永和5个国土资源所,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各定编3人~4人,共18人。
  第二节国土资源调查土壤普查1958年秋至次年3月,宁县(时正宁县并入)普查土壤类型主要有8大土类、23种土壤。1982年11月起,正宁县土壤普查办公室历时3年,普查1319.5平方公里,挖土壤剖面2856个,采集土壤纸盒标本样1874个,分析化验农化样292个、音面样326个、微量元素样55个。县域土壤类型有5个土类、6个亚类、19个土属、28个土种。1984年12月编制完成《甘肃省正宁县土壤志》,内部出版,获 “庆阳地区科技进步三等奖 ”。
  土地利用现状及区划概查1981年9月至次年12月,县农业区划办公室编制完成《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及区划》,获 “庆阳地区优秀成果三等奖 ”。1983年10月,内部出版。综合农业区划调查1983年10月,县农业区划办公室编制完成《正宁县农业综合区划》,内部出版。次年11月,获 “甘肃省农业区划成果四等奖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1988年8月开始,由县土地管理局牵头组织。1991年1月,完成《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7月,被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验收组验收通过。
  中、低产田调查1989年,县农业区划办通过对1986至1988年小麦、玉米、高粱等粮食产量进行的典型调查推算,全县有中产田(粮食亩产150千克~300千克)、低产田(粮食亩产150千克以下)33.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7%。其中中产田12.7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9%;低产田20.9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8%。
  《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开发研究 ——甘肃省正宁县综合治理与经济发展战略规划》1990年2月,中国科学院黄土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农业科学院、县政府联合编制完成《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开发研究 ——甘肃省正宁县综合治理与经济发展战略规划》;10月,获省科委、省农科院 “科技改进一等奖 ”;12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1992年2月,由县土地管理局编制完成。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996年7月至10月,进行首次调查,完成《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和《正宁县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报告》,编制出1996年土地统计年报。经和陕西省及本省有关县土地部门对本县与相邻县争议地界进行接边调整、变更后,1996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313.5平方公里,折合1970264.6亩,比详查时减少15.15平方公里,折合22715.5亩。后于每年10月底前,对1年来的地类变化均进行变更登记。
  坡耕地调查2000年5月至11月,调查全县有15度~25度梯田34162.6亩,15度~25度坡地216008亩;大于25度梯田2265.6亩,大于25度坡地15243亩。确定15度~25度梯田为宜耕农田;15度~25度坡地、大于25度梯田、大于25度坡地为不宜耕农田,共计233516.6亩。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年11月,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编制完成《正宁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基期为2001年,规划期为2005年,并展望到2010年。次年起,至2005年8月,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完成《正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期为2002年,展望到2010年。2005年8月,通过由庆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规划审查组的审查验收。
  第三节土地开发与保护荒地开垦在距今六七千年前的新石器时期,县域即聚居有原始人类部落。先民们在打渔捕猎、驯养畜禽的同时,利用打磨制成的石斧砍削丛林荆棘,用石铲垦荒下种,用石刀收获禾穗,开始刀耕火种式的原始农耕生活。夏(前2070—前1600)太康时,政治衰败,“去稷不务 ”,不窋 “奔戎狄之间 ”,“朝夕恪勤,教民稼穑 ”。不窋死后,其孙公刘 “迁居豳,改善农业,颇有蓄积,部落兴旺起来 ”。说明早在夏朝后期,县域开始原始的耕种业。秦、汉时期,朝廷 “移民实边 ”,在县内屯田开荒。汉前元十一年(前169)“徙民以实塞下 ”。汉元狩三年(前120),徙山东贫民于关西、朔方;汉元鼎六年(前111),,“募民徙边 ”,移民60余万至上郡、朔方,开拓出大片耕地。《史记 ·食货志》载:“北地、上郡,农业牧业为天下饶。”表明当时的土地开发利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唐、宋时期,由于连年战乱,县域屯田。唐贞观三年(629),唐军败突厥军,大批战俘和降民被安排在县域等地屯垦。“安史之乱 ”后,土地兼并剧烈,内地农民纷纷逃难来到真宁,靠开垦 “荒闲坡泽山原 ”维持生活。为鼓励流民安居屯边,免其逃散,朝廷 “五年免其赋 ”,使真宁县耕地面积得到大幅度扩展。太和九年(835),户部尚书王起以 “灵武、邠(州)、宁(州)土广地肥而民不知耕 ”为由,“奏主营田 ”。后党项族大扰,邠宁节度使、河西供军安抚使毕諴募士开营田,岁收30万斛。“安史之乱 ”后,岐、泾、宁的牧坊废弛,“故地存者,一归闲厩,旋以给贫民及军吏,间有赐佛寺道观千顷 ”,使原来的牧场多回复为垦地,大量坡地、陡地被垦。宋代,农耕地继续扩大。时 “不足四分之地,价九千九百九十贯 ”。元代,由于从山西省大量移民垦地,耕地不断扩大。明代,朝廷继续实行移民屯边政策。规定凡流民皆给土地,开垦荒田3年免税,3年后每亩收租1斗,并由官给牛犁、籽种。清初,清廷轻徭薄赋,将明末抛荒的部分田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并设局广开荒地。顺治六年(1649),朝廷令各处逃亡人等,不论客籍原籍,均由府、县广加招徕,编入保甲,查无主荒地分其耕种,并发执照,永准为业,免征启种6年税役。至顺治七年(1650),真宁县增加耕地4300余顷。至清末,县境森林植被多被垦为农田,现今一些地方散见的坡式梯田、零星老式水平梯田,以及子午岭林区遗存的坡式梯田,都说明当时土地开垦的规模之大。民国17年(1928),北方大旱,陕西、河南等地灾民大量涌入县境垦荒种植,使县内耕地面积进一步扩大。28年(1939)1月,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发出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的号召,28至34年(1939至1945),新正县总计开荒10多万亩。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限制开垦荒地。1955、1958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制定《关于本省群众开垦公荒地的处理意见》、《甘肃省管理国有荒山荒地暂行办法》,规定不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或私人开垦公荒地,须先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严禁私自开荒,严禁盲目乱放、乱领、乱占、乱用。1962年,为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全县小片开荒10097亩,户均0.56亩;其中开荒最多的户达10多亩,最少的二三亩,年单产47.5千克,总产479606千克,人均收获4.5千克,个别户收入最多有四五百斤的。1980年后,国家倡导退耕还林还草,开荒被禁止。
  土地复垦旧庄基开发1988年始,县域平毁旧宅基745院,还田786.1亩。1988年后,本县相继出台《关于废旧宅基地复垦的几项规定》、《正宁县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正宁县土地开发复垦暂行办法》等优惠政策。1990年起,县政府将土地复垦列入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序列,年初确定年度开发任务,下达各乡镇,作为必保指标落实,年终考核奖惩。1990至1992年,宫河镇在宫河、雷村、东山头3个行政村平毁旧庄基458院、窑洞376孔,移动土方43.8万方,复垦土地687亩。当年即种植冬小麦,成为庆阳地区开展复垦旧宅还田工程的首个镇。此间,全县复垦旧庄基2780院、窑洞8650孔,复垦耕地3570亩,种植农作物2000亩,共产粮50万千克、收入40万元;种植烤烟等经济作物1300亩,收入52万元;栽植果树270亩,3年后均挂果。1993年,全县平毁旧庄基680院,复垦耕地820亩,占庆阳地区下达任务的120%。当年,县政府被省政府评为 “全省土地管理先进县 ”。次年,县政府被庆阳地区行署评为 “全区土地开发先进县 ”,永正乡被评为 “土地开发利用先进乡 ”。1999年,宫河镇集中力量,以机械作业为主,会战40多天,在东山头村平毁旧宅基142院,填窑洞331孔,累计投劳2.1万个,总投资40多万元,开发整理耕地320亩。当年建成日光温室14个,种植粮食、经济作物60亩。次年5月,该镇又在东里村通过机械挖填、人工平整的办法,平毁旧宅基123院,填窑洞306孔,复垦耕地175亩。2000年,榆林子镇政府筹措资金48万元,采取机械、人力相结合的办法,复垦文乐村76院、165孔窑洞,新增耕地400亩。2002年7月,“正宁县残塬沟壑区土地复垦项目 ”被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建设规模390公顷(5850亩),总投资2690万元。至8月,全县累计开发废弃地400多公顷(6000多亩)。2003年9月,实施总投资302万元、建设规模172公顷(2580亩)的 “正宁县2003年省级投资土地复垦项目 ”,至次年6月,复垦土地2847亩,新增耕地2407亩。2004年,“庆阳市陇东学院扩建用地补充耕地项目 ”在西坡乡完成投资165.8万元,复垦土地320亩。是年,“正宁县2004年省级投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立项,投资331万元,建设规模233公顷(3495亩)。至2004年底,全县累计开发土地2万多亩。次年6月,甘肃省最大的 “国家投资正宁县土地复垦示范项目 ”开工,总投资2690万元,建设规模390公顷(5880亩)。
  山耕地整治县域有山耕地30.53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9.4%,分布于塬面两侧和沟谷四周。1993年3月,成立县山地开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开发工作。每年把山地开发列为当年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下达开发复垦任务,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普遍建立申请、审查、审批、验收、补助或奖励制度。各乡(镇)利用行政干预、宣传鼓励、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利益驱动和承包拍卖等手段,采取建设优化梯田、粮经套种、“三沟种植 ”(蓄水沟、水平沟、沟状梯田种植)、建办 “绿色企业 ”、开展综合经营5种方式进行开发利用。1990年代末,县农业委员会将本县对山地资源开发的经验和做法概括为 “一个上升,两个改变,四个提高 ”。“一个上升 ”是山地总产值上升。全县山地总产值由1990年的1.6亿元增至1994年的1.8亿元,增长12.5%。“两个改变 ”是山地产业结构和基础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由过去的种植、栽植业为主的粗放经营转向种、养、加工、副业结合的多种经营,山地经济作物占到30%,全县建办起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综合养殖场3个。通过配套开发,年均修造梯田1.7万亩,治理小流域14条42平方公里,修通农田道路310千米。“四个提高 ”:一是粮食产量提高。
  全县山地亩产由过去的75千克提高到1998年的150千克,增长1倍。二是林业生产水平提高。全县森林覆盖面积累计达到45.2万亩,经济林增加2万亩,林业产值由54.9万元升至826.21万元,森林覆盖率由28%增至34.6%。三是农民收入提高。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建办山地 “银行 ”,全县土地开发收入达到1617万元,人均7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776元的10%。四是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科技覆盖面由60%提高到85%以上。涌现出习仵张四相、大璋薛振国、北堡子姚世杰、苟仁袁社春、堡巷巩银旭等山地综合开发治理典型户。
  土地整理1952年,修建以地边埂、水簸箕、蓄水堰、沟头防护、堵水壕为主的简易工程。1956年,因害设防,提出设3道防线保塬固沟:第一道是深耕土地,种苜蓿,修水簸箕,修地边埂,形成拦泥蓄水的农田保水防线;第二道是打水窖,修土堰,形成村庄、道路的拦蓄洪水防线;第三道是筑地埂,挖涝池,建立防止塬面下切的沟头防护线。治坡措施是修水平梯田,栽植山地果园,种植护坡林、苜蓿坡等。沟底则采取柳谷坊、土谷坊、沟底防护林淤地坝和小水库等措施。1963年,县上抓点修水平梯田、水平条田。1965年10月,县域列为庆阳地区4大会战区之一,县、社相继成立农田基建指挥部。次年7月,全县抽调50%的劳力、畜力,进行机耕、劳畜混耕和人力深翻。至年底,全县机耕249115亩,占粮田总面积的53.8%,深耕、套耕14686亩。完成治理面积69平方公里,新修地埂4341条,长1300.23万米,新修塬面条田11.4万亩,平田整地6540亩,新修水平梯田1714亩,引洪漫地164亩。1970年10月,全县传达贯彻 “北方农业会议 ”精神,开展 “农业学大寨 ”运动。农田基本建设以塬面修条田、川区修水地、山地修水平梯田为中心,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规划,连片治理,多在夏收、秋收后农闲季节集中劳力修,每个工地都设有指挥部,由县、社干部负责。又组织专业队,常年坚持不懈修。总结出 “死土深翻,活土还原,土层不乱,增施肥料,当年增产 ”的经验。1971年底,全县有梯田、条田5.25万亩。1975年底,全县在塬面、川台修成条田19.6万亩,累计达到26.8万亩;在山坡地修成水平梯田1.5万亩,累计达到2.5万亩。全县共平田整地29.3万亩,占集体耕地的70%。有梯田、条田29.3万亩,是1971年底面积的5.6倍,年均净增5.2亩,成为全县平田整地规模最大、进展最快的时期。永正乡1958至1984年,修成塬面条田28457亩,占塬面耕地的77%;水平梯田5004亩,占山坡耕地的47%;打坝淤地887亩,全乡人均占有基本农田2亩。1970年,全乡粮食总产863万千克,平均亩产90.5千克,人均产粮271.5千克;1984年粮食总产1519.5万千克,平均亩产183千克,人均产粮389.6千克,分别比1970年增长76.1%、102%和43.5%。到1985年底,全县实有梯、条田26.09万亩,约占总耕地51.71万亩的
  50.45%,农业户户均6.99亩,人均1.51亩。1990年代后,农田基本建设转移到以小流域治理的重点上来,变过去的 “人海战术 ”为推广机械平田,县上给各乡镇配备推土机,使农田基本建设步入现代化、科学化、正规化轨道。2000年,山河镇在全县率先实现梯田化。至2006年底,全县共有梯、条田42.91万亩,占总耕地43.69万亩的98.2%。
  耕地保护划定重点农田保护区1991年12月,全县划定重点农田保护区1975块、256754亩,人均保护1.34亩。各乡村订立保护重点农田的具体措施和乡规民约,逐级签定管护责任书,重点地块设置保护牌,每年进行1次~2次专项检查,并及时查处违反《重点农田保护条例》的各种行为。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999年5月,县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196块、514294亩,保护率85.4%,人均保护2.3亩。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公告》,各级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制定乡规民约,村组与农户签定管护责任书,重点地块设置保护牌,并定期检查。2004年6月至9月,全县重划基本农田2286块、444586亩,保护率80%,人均保护2亩,重树、修补基本农田保护碑19个。至2006年底,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2295块、46.08万亩,人均保护2亩,保护率85.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碑20个。
  第四节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1991年12月,编制完成《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4年2月,该成果获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年度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二等奖 ”。1997年底,对前期规划进行修编。次年11月,通过验收评审,上报省政府。1999年10月,复对前期规划进行修编,基期为1996年,规划期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1999年10月,甘肃省政府批准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付诸实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0月,全县12个乡镇各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编制完成各自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为1996年,规划期为2010年。
  第五节土地规费城镇地租民国前,县域城镇地租无史料记载。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租赁使用私有土地时,一般支付地租;使用国有土地时,则由政府无偿划拨,同时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60年后,对城镇私有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1970年代末,对县城140间直管公房(2380平方米,占地14.28亩,住户70户)征收房租,月租标准(每平方米元):安架房0.05元,厦房0.034元,窑洞0.03元。房租主要用来修缮房屋。1980年代后,第三产业发展迅猛,城镇地租大量出现。但多为 “隐形 ”交易,主要是通过出租剩余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房租中隐含地租,或是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县域城镇地租主要表现为县城、各建制镇的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临街门面房出租,而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地租竞相差悬殊。1985年底,本县对县城450间(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占地36.23亩,住户200户)直管公房的月租(每平方米元)调高为:土木结构0.084元,砖木结构0.108元,混砖结构0.129元。2006年调查,县城一中、公用汽车站门前临街地段,月房租每间700元~800元,其他地段月房租每间400元~500元,明显存在级差地租。
  地价农田地价历代土地买卖有价,多由中人说合,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官方只按契载地价征税,但多发生在民间,缺乏史载。
  民国26年(1937),县域地价(每亩元):山河乡中等价7元,最低价4元;罗川乡中等价15元,最低价8元;平子乡最高价12元,中等价8元,最低价6元;北八社(原月明乡)最高价7元,中等价4元,最低价2元;长乐最高价10元,中等价6元,最低价4元;南塬、最高价10元,中等价7元,最低价4元;三嘉乡最高价7元,中等价4元,最低价2元。
  新中国建立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953年起,以其最近3至5年产量的总值补偿。1956年起,以其最近3年通产量的总值补偿。“大跃进 ”运动中,集体土地曾被平调使用,1961年得到纠正。1971年7月起,按最近2至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补偿。1981年8月起,按国家统购价格,并适当加成计算,付给生产队最多不超过4年补偿费。因工程急需毁坏青苗的,增付1年赔产价值。1984年10月起,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至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至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至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至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1987年起,正宁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万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元~445元)的5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亩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1989年3月、1992年3月、1995年7月,先后3次调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1999年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004年2月起,执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1965年12月,县委党校基建征用山河公社西关五队耕地10亩,按5年产量计算,支付西关五队土地补偿费1609元。1974年7月,周家公社营业所基建征用土地4亩,按4年常产(每亩200千克)计算,麦秋各半,平价付款。1984年2月,县民政局搬迁烈士陵园,征用山河公社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土地19亩,付土地征用费3.8万元。1990年9月,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山河镇西关村六组土地3075平方米合4.6亩,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94760元。次年7月,山河镇东关村将村委会驻地集体土地1126平方米合1.69亩及房屋13间,以5.5万元出售给山河镇法庭。1993年10月,原县交警大队国有土地1029.7平方米合1.54亩及房厦10间,以5万元转让给山河镇东关小学。次年6月,县饮食服务公司将原东风饭店国有土地846.7平方米合1.27亩及房33间,以国有土地5.7195万元、房价0.872万元,出让给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路怀忠,租用50年。1995年5月,县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征用山河镇西关村五组耕地3亩,付青苗补偿费2210元、征地费9.6万元。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全县征地15宗52.855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526.16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地价款)519.703万元,青苗补偿费1.1114万元,附着物补偿费5.352万元。2006年征地6宗37.352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373.52万元。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民国31年(1942)10月起,依据甘肃省政府《修筑公路兴办水利拆迁土地附着物办法》,县域对拆迁土地附着物按建筑物、坟墓、种植物3类进行补偿。标准为:砖房每间220元(楼房加倍)、茅房每间90元、土窑每只6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4元、土围墙每平方米1.2元、砖井每井130元、土井每井80元、水磨每磨400元(磨坊拆迁在内)、土地庙每所10元(在房屋内者按砖房计);砖坟每柩60元,双柩加20元,土坟每柩30元,双杦柩加10元,浮厝每柩12元,义冢每柩12元,幼冢每柩6元;青苗每市亩50元、果树每株16元(非果树及果树不及3公分者不计)、园圃每市亩80元、药材每市亩90元、竹林每市亩70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征用农田地面附着物补偿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原所有人推出代表,共同勘查评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补偿。1984年起,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庆阳地区行署《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1992年起,执行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999年1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城镇地价民国32年(1943)11月9日,山河镇乡贤张振襄捐地3亩,筹建山河镇中山中心学校,该校校长张登高所打收条反映出3亩地基价值3.15万元,由此测算出县城地价为每亩1.0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买卖和租佃被废止,县内在长达40多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对城镇土地评定价格。1998年7月,县土地管理局完成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统称基准地价)工作。基准地价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报省物价局批准,由县政府公布实施。确定1级地49公顷,2级地77.39公顷,3级地60.25公顷。基准地价(每平方米元):商业用182.41元~245.29元、住宅用132.03元~197.35元、工业用105.20元~209.15元。2004年11月,第二次公布更新后的县城区土地级别界限、面积、基准地价,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每平方米元):商业用216元~275元、住宅用115元~193元、工业用105元~216元。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1993年2月,首次将县农副公司1宗3.328亩、百货公司1宗0.69亩国有土地,出让县邮电局作为机关宣传用地,成交总额5万元,使用年限50年。按土地总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流转。同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全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对原划拨国有土地出租的,按年租金的10%~15%收取出租方土地收益金。同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出让地块、面积逐年增加。1996至2000年,先后对县农副产品公司、兴隆土特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供销社等6户企业共16宗185609.28平方米(折合278.4亩)国有土地进行评估出让,成交总额974.36万元,收取土地出让金292.3万元。1997年始,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继续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新增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将土地的出让纳入公开、公正的市场体系。2006年,依法按程序拍卖土地2宗、8.67亩,挂牌出让土地3宗、3.02亩,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163.68亩,盘活企业存量土地15宗、139.25亩,共征收土地收益金1536.93万元。
  征用土地管理费用地单位按征地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的4%收取。农村修庄建房占用耕地的,每处缴纳土地管理费40元,占用非耕地每处缴纳20元。国家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及学校、福利院、残疾人企业免征。所收款额上交省10%,地(市)留15%,县自留75%。款额管理在1997年前为财政预算外管理,1997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耕地开垦费初称耕地造地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元):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10元~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5元~15元;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的1元~10元。该费从1999年1月起,由省土地管理局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统一收取,按省30%、地(市)20%、县50%的比例分成,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03年4月起,本县核定耕地造地费留成部分的10%为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业务管理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999年8月起,县域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元)为8元。2003年4月起,降低为7元。
  所收费用按省40%、市县60%的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耕地开垦。临时用地管理费1992年起,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的,按补偿费总额的4%征收。征地管理费2001年起,非农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征地总额的2.8%征收。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1994年起,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1994年起,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2003年4月起,开采粘土、砂岩自行烧制和销售砖瓦的,按销售收入的1%计缴。
  第六节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独立工矿企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等。
  1953年,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政府批准;用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迁移居民50户以上、300户以下者,由省政府批准。1964年,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5亩以上的和涉及迁移居民在5户以下的及征用土地不足5亩,但因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庆阳地区专员公署审批。1971年,征用土地在5亩以上和涉及迁移居民问题的以及征用土地虽不足5亩,但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庆阳地区革委会或省革委会审批;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且不属于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不属于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也不涉及迁移居民的,由县革委会审批。1982年,征用耕地、园地1千亩以上,其他土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县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1984年,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县政府先报庆阳地区行署审查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下,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查后报庆阳地区行署审批。1987年,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3亩)、非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庆阳地区行署批准。超出上列标准的,均报省政府审批。1999年1月,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规定数额以下土地,由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1958年至1962年9月末,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耕地)832亩。1978年后,全县国家建设用地激增,至2006年底,共用地28811.61亩。县城建成区面积1982年为2.485平方公里,2000年为4.3平方公里,2006年底为8.4平方公里。乡镇建成区面积2000年为3.96平方公里,2006年底为6.8平方公里。
  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业合作化时期,审批和管理无明文规定。1963年,占用农村人民公社集体耕地,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68年11月,公社和公社以下居民点规划占地,由县革委会审批。1981年6月,国家机关、学校征用土地,一律由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社队企业用地经公社审查报县审批。次年,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耕地2亩以下,非耕地5亩以下,报县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查,报庆阳地区行署批准。1984年,乡镇企业生产用地,年产值500万块砖的砖瓦厂,占地不超过10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农机厂、轻纺工业等,占地不超过3亩;村镇公用设施占地,中学每所占地面积在7亩~10亩内,小学每所3亩~5亩,乡文化站含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体育场等,合占面积不超过5亩,村委会文化室合占面积不超过1亩。1999年9月,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15亩)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由庆阳地区行署批准;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民国22年(1933)冬至1951年4月,县域多次进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到的土地和原有宅基地,由县政府颁发《农民房窑所有权证》,依法保护其土地所有权。农民在自家土地内修庄建房不必办理手续。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的宅基地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保障社员的使用权。1968年6月,县革委会规定:社员申请修建庄基,一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审查,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批。同年11月,公社和公社以下居民点规划占地,由县革委会审批。1981年6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规定社员住宅用地,每院占塬地不超过半亩,山地不超过1亩,在此限额内,由社员个人申请,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地方修建。山河公社东、西关大队社员修庄建房必须服从县城统一规划,经县计委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同年,庆阳地区行署规定庄基面积城郊每户不得超过4分;山塬、区每户不得超过6分;社员修庄盖房必须坚持个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报县备案的制度。修新庄,交旧庄,个人不许据庄种地,更不得转手出卖。次年5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农村社员修庄建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规定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罗川、永和、湫头8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5分,月明、西坡、五顷塬、三嘉4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6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每人平均在70平方米以上者,不批拨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颁发《村镇建设用地限额和审批权限的规定》,社员建房用地凡人均耕地在1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3亩,人均耕地1至2亩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4亩,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5亩,山区人均耕地在4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6亩。1990年,庆阳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告》,规定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2分~3分;人均耕地1亩~2亩的,每户宅基地3分~4分;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4分~5分;山区占用非耕地修庄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标准的,按每户最高不超过6分的标准从宽认定。1990年12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永正乡党委、政府原任主要负责同志违法越权审批宅基地问题的通报》。2005年8月,出台《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建宅用地。农民建宅须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村庄规划区,塬区、山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67平方米,川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建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造册登记,报县政府核准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计划编制与下达1986年前,县域建设用地属分散、多头管理,用地无计划。1987年始,实行用地计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计划分国家、省、地(市)、县4级,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县级计划根据国家、省、地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按批准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土地需求量、上年度的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等,编制出县域当年国家、集体和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的初步数量。经与县计划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综合平衡后,联合逐级上报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地(市)审查批准后,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下达到县。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统掌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计划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计划管理与监督各项建设严格按照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县政府每年初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列为考核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对超出计划用地的乡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综合奖金。
  第七节地籍管理土地申报登记国有土地申报登记1988年10月,在全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次年6月,“一城三镇 ”(县城及山河、榆林子、宫河镇)申报登记工作完成。应申报167户234宗,面积1166489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163户230宗,面积1163422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户占应申报户的97.6%,宗地占98.3%,面积占99.7%。收回土地勘丈费22763元,占应收土地勘丈费31853元的71.46%。1990年10月,又完成其余9个乡及4个国营林场国有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申报登记宗地321宗,面积850803.56平方米。1998年8月,组织力量,通过实地丈量、查阅批准文件、核对面积、确定权属界线,对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发证书。并结合企业改制,为企业换发证书。共颁发国有建设用地证书40本(宗),其中变更4宗,换发19宗,初始登记发证17宗。初步摸清应缴纳城镇土地税面积,为开征城镇国有土地税提供了依据。申报工作完成后,即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2月至5月,开展清理纠正土地登记不规范行为工作。清理土地登记22860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1464宗,纠正不规范登记175宗。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申报登记1989年9月,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山河镇西关村举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发证试点,并在县域召开全区第一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大会,颁发证书534户。到1990年12月,全县累计登记发证36041本,占应登记发证户的93.4%。2000年,对1990年发证后新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登记发证,山河、西坡两乡镇登记发证1120户。2004年2月至5月,开展清理纠正土地登记不规范行为工作。清理土地登记22860宗,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1285宗,集体土地所有权111宗,纠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规范登记164宗。
  城镇地籍调查县城区地籍调查1994年3月至次年1月进行县城区地籍调查。县城区规划面积5.7平方公里,有行政企事业单位111个,163宗地。测区基本控制覆盖面积约2.5平方公里,测区总面积1866352.6平方米,编绘1‰地籍图17幅、宗地图163幅(占地747588.3平方米)。1995年11月,该成果通过省级验收,综合评分91.5分,达到良好标准。
  榆林子镇地籍调查1997年9月开始,11月完成任务。镇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有行政企事业单位26个,37宗地,占地144185.8平方米。测区基本控制覆盖面积约1平方公里,地籍图施测面积0.48平方公里。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平面控制网图、宗地图、地籍图、技术设计书、面积汇总表等13项。
  宫河镇城区地籍调查1999年8月开始,11月完成任务。镇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有国有土地43宗,占地150938.7平方米,测区基本覆盖面积约1.3平方公里,地籍施测面积0.72平方公里。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
  湫头乡区地籍调查2001年10月至次年3月,调查宗地38宗,布设界址224点个,其中解析界址点208个,解析率92.8%;控制面积约1.5平方公里,测图总面积0.11平方公里。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
  永和乡区地籍调查2001年10月至次年3月,调查宗地42宗,布设界址219点个,其中解析界址点207个,解析率94.52%;控制面积约1.8平方公里,测图总面积0.143平方公里。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
  土地确权发证县域土地登记,在清代前主要是为指定与封建土地占有制密切相关的税收、劳役和租赋而进行的农田所有权的登记。秦时,《册府元龟》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实田 ”,即令人民自己申报田产面积,官府进行登记。汉时,《文献通考》载,建武十五年(39)“帝(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核 ”。唐德宗,建中年间(780—783),为推行 “两税法 ”,全国曾开展大规模的土地调查。宋仁宗时(1023—1064),王安石推行 “方田均税法 ”,规定东西南北千步为一方田。方田确定后,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并建立方账、庄账、甲贴、户贴等,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书。凡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移、发地契都以方田为准。该法自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推行,历13年,后因 “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 ”。明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朱元璋命丈量全国田亩,编制《鱼鳞图册》。内容包括田主姓名、田亩面积、地形、土质等。陆世仪《论鱼鳞图册》载:“鱼鳞图册,以田为本,以人为子,凡分号数,稽四至,则用之。”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登记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权利登记,未经地籍测量之地,不得进行所有权登记。所有权经登记后,发给土地所有权状。26年(1937)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条例》,关中分区即对本区经过土改的新正县农户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有:土地种类、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土地四至界限、每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农地收获量以16两秤、30斤斗为标准计算,其他土地以收益计算)、土地等级、定着物情形、所有权来历、所有人之姓名、籍贯、住址、成份等。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后,因地界变化,又对一部分农户土地进行重新登记,更换证书。37年(1948)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新正县据此向农民确定土地所有权,颁发《土地房窑证》,载明的内容有现住、房窑所在地、房窑种类及孔或间数、面积、四至、水道、出路、来历、等级、其他。1951年11月到1953年1月,全县分两批在7个区46个乡开展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共颁发1500份。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内容包括土地、房(窑)产两部分,具体为:坐落、种类、地名(土地)、间(孔)数(房窑产)、原田地单位数(土地)、原基地单位数(房窑产)、折市亩数、四至、长宽尺度、1950年代的土地房产证附属物、备考。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坐落、地号、图号、地类(用途)、取得价格、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分独用面积、分摊面积)、附图。
  土地统计1988年4月前,土地统计先后由县人民委员会建设科、县计划委员会、县民政局、县 “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 ”、县民政局、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相继管理。县土地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后,逐步建立比较规范、统一、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
  地籍档案管理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始设地籍档案室。1990年4月,建成砖混结构平房档案室2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木门钢窗,装有防盗栏,并购置档案专柜14个,配有灭火器、干湿温度计等设备,达到规范要求。1993年,被评定验收为二级档案室。次年,有文书档案71卷,地籍档案32693卷(宗),其中国有土地456卷(宗),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宅基地)32192宗;土地详查资料45卷,图幅75张;会计档案50卷。还有照相机、图筒、灭火器、录音机、干湿温度计等设备,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1995年6月,被甘肃省土地管理局授予 “全省土地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9月,被庆阳地委、行署授予 “全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12月,升为省一级档案室。1999年,有文书档案152卷,其中永久、长期、短期、备考卷分别为66、37、35、14卷。2003年,档案室搬上干净整洁的楼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室内置金属档案柜50节(套)、图柜2栋,配置电钻、编码机、摄像机等设备。为规范管理,定有各项规章制度,并装框上墙。档案室建立后,向省、地(市)、县党政机关,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累计借阅资料和图件200多人(次),为领导决策和经济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县土地管理局利用档案编成《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对县农机厂与粮油公司、公路段与糖酒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公正处理。县农业局利用土地档案资料,绘制全县中低产田改良分布图、规划图,节省大量人力、财力。2004年,投资16.5万元,完成城镇地籍信息库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工程。至2006年底,录入山河镇东关等5村2108户土地登记资料。
  第八节土地执法土地管理地方法规1950年10月,正宁县委制定《关于土地改革计划》。12月,县政府发出《禁止土改中出现的地主非法出卖家产的指示》。1968年6月,县革委会发出《关于批修庄基、办理婚姻手续的权限下放公社的通知》。1972年5月,县委决定,社员庄基地审批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公社严格审查后报县批准,并由生产队统一规划。1981年6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8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单位基建服从统一规划要求的通知》;12月,县委、县政府《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安排》,规定修庄建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次年5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农村社员修庄建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1985年5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限额及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农村专业户扩大生产规模用地的暂行规定。1988年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认真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安排意见》;中共正宁县纪委发出《关于共产党员在清理非农业用地工作中必须积极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通知》。4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处理非农业用地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布《正宁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5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6月,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农民建宅用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1991年7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全县城镇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和超面积住房问题的补充规定》;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各类违法占地问题的紧急通知》。次年2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对全县农村出现的各类违法占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联合调查组关于永正乡上官庄村违法占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的通知》;4月,县政府办公室《批转〈永正乡关于依法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严肃处理乱占耕地案件的报告〉的通知》;12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全县土地小调整工作安排意见》。1993年3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有土地优惠政策),县政府批转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关于搞好我县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县政府下发《关于全县山地资源开发的意见》;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全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1995年1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 “四荒地 ”拍卖的实施办法》。1998年12月,县政府修订印发《正宁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办法》。次年8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2000年8月,县委、县政府发布《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有土地优惠政策)。次年10月,县委、县政府出台《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有土地优惠政策)。2003年4月,县政府印发《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有土地优惠政策)。7月,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对闲置土地、县城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正宁县城预征收购储备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土地收益金征收方案》、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印发《正宁县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5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6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5月,县委、县政府印发《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土地优惠政策;8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正宁县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宁县加强公路沿线农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正宁县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意见》、《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2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06年3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县农宅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4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
  土地清查民国35年(1946),新正县政府在减租查租斗争中,为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确保农民的既得利益不受侵犯,曾对地主来历不明之土地进行重点清查。37年(1948)6月至8月,国民党正宁县政府为 “查挤隐匿,以利地赋详实 ”起见,抽调6人分3组,会同当地保、甲长,对所属6个乡镇进行 “土地复查更正、统计户地粮赋 ”工作。1950至1952年,县内组织开展查田定产工作,核实全县耕地面积517326.66亩,确定常年定量为41.24千克。1981年,根据庆阳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纠正和制止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全县进行土地清查工作。1987年,全县在 “整党 ”中,对土地使用管理、庄基修建审批情况全面检查清理,收回1981年后干部、职工家属28户 “农转非 ”(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一直未交的承包地181.2亩。对清理出的抢修庄基65处、占地26.8亩,扩大庄基1601处、占地335.7亩,蚕蚀道路84处、面积96.9亩,没收抢修庄基22处、10.6亩,扣回与扩大地基相应的承包地351.9亩,收回罚金320元。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1987年4月至12月,全县清查1982年5月后修建的庄基。共清查出违法修建住宅5513户,处理5178户,占违法修建户的94%,其中罚款4731户319809.22元;破墙退地207户140.53亩;扣回承包地933户318.22亩;拆除违法建宅12户房12间,退回耕地7.9亩。收回1982年前老宅基1628院,调剂给居住困难户469院。当年,正宁县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 “非农业用地清理工作先进县 ”。1991年11月至次年3月底,对1988年11月至1991年11月全县范围内出现的各类违法占地问题进行大清理。共清理出各类违法占地698户,依法处理632户,拆除13户房屋37间,破墙退地145户32.5亩,收回土地补偿费474户48万元。1997年,对县域1992年后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查出1992年1月至1997年4月,全县共有各类建设用地9737宗4402.7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644宗317.7亩;集体建设用地68宗250.12亩;个人建房用地9025宗3834.88亩。清查出各类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2374宗436.6亩,其中国家建设违法用地582宗109.2亩(批少占多1宗50亩;划拨用地非法交易3宗9.5亩;划拨用地非法出租578宗49.7亩);集体建设非法用地17宗78.12亩(未批用地1宗2.4亩;批少占多16宗75.72亩);个人建房违法用地1775宗249.28亩(未批用地133宗46.12亩;非法批地192宗84.2亩;批少占多1450宗118.96亩)。处理各类违法用地2290宗410.32亩,占违法用地总数的96.5%,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9宗99.
  7亩,占应处理的99.5%;集体建设用地16宗72.52亩,占应处理的94.1%;个人建房用地1695宗238.1亩,占应处理的95.5%。收回土地73宗14.6亩;拆除建筑物58间10.8亩;报省土地局补办用地手续1宗50亩;收回罚款36.6万元,其中国家建设16.6万元,集体建设9.6万元,个人建房10.1万元。2000年6月至7月,全县开展 “农宅建设管理整治活动 ”。清理出1997年4月15日土地冻结后违法用地户506户5.16万平方米。其中抢修24户0.6万平方米、超占416户2.76万平方米、越权审批20户0.53万平方米、不在规划区内38户1.02万平方米,依法处理432户4.4万平方米,处理率85.3%,拆除房屋23间,退地0.76万平方米,收回罚款23.8万元。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清理整顿1992年,县土地管理局对 “一城(县城)三镇(山河、榆林子、宫河)”国有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县城土地隐形市场涉及单位40个,出租转让给131个用户,面积4883平方米,交易额32.18万元,补交出让金3.67万元。清理 “三镇 ”土地隐形市场,涉及单位(户)72个10457.49平方米,交易额12.81万元,补交出让金2.81万元。1994年,完成其余9个乡镇的清理整顿工作,共清理出土地隐形交易125宗、10.2万平方米,交易额4.96万元,补交出让金4.96万元。1996年,清理出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交易案件178件8亩,其中单位46件,个人132件,处理160件7.2亩,收回土地出让金1.74万元,收回土地管理费6804元。1997年,清查出国家建设违法划拨用地非法交易3宗9.5亩、划拨用地非法隐形出租578宗49.7亩。2006年,清理单位改变用途建门店、住宅楼12宗163.68亩。
  城镇干部职工建私房用地清查1984年6月,全县共清理出干部职工在县城周围及乡所在地修建私房12户计55间,超标准住房8户,均按规定予以处理。1990年,全县清理出配偶系城镇户口,在农村或县城建私房123人,配偶系农村户口住公房11人,超面积住公房40人,其中超10平方米以上14人,租赁买卖地基建私房7人。至1992年3月底,全县共清理收回干部职工违纪建私房17间、公房19间;收回加价房租1620.5元;退回耕地2.048亩,收回罚款及违纪资金3600余元。查处违法建私房案件9起9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作没收和拆除私房处理的2起2人,作罚款和退地处理的7起7人。至1997年11月的5年中,全县共收回违纪违法建私房17间、多占住房46间、私自转让公房9间,收回多占住房差价和住房租赁保证金13.1万元,收回罚款及违纪资金3400多元,退出耕地2.048亩,依法拆除私房4间,处分违纪人员2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设监察股,配备工作人员5名,始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991年3月后,乡镇相继成立土地管理所,配有专兼职土地管理员,111个行政村设兼职土地监察信息员,形成县、乡镇、村3级土地监察网络。1994年3月,成立县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专司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后称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所选配的国土资源监察员均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监察证》,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1989至2006年,共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39起,查结率94.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民国27年(1938)元月,罗川区(第三区)第四保史秉正因为土地权属纠纷向区长、巡官状告路仙护,巡官张次乾批曰:“令路周氏交史秉正大洋十元,以作了事。”同年6月起,新正县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处理土地权属纠纷。30年(1941)4月起,新正县依据关中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中分区调整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新中国建立后,土地归全民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纠纷相对减少。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各级政府视具体情况作调解处理,少数则由法院作民事案件处理。1962年5月,甘肃、陕西二省子午岭之间界线划分会议就正宁县与相邻陕西省争议区域,一致达成划界协议。1977年3月,永正公社路里大队第三生产队同宁县米桥公社安子大队第一生产队达成协议,双方扯皮多年的土地纠纷问题由此解决。1979年初,山河公社解家川大队西队和永正公社南住大队五队为岳家沟梁80亩土地发生纠纷,县农林办公室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县革委会批转。1988年4月后,县土地管理局地籍股负责承办土地权属争议业务。1988至2006年,全县共受理各种土地权属争议63起,处理63起,处理率100%。调处的土地重大权属争议有:1994年周家乡政府与周家村第二、八村民小组街道土坑权属争议;1996年12月县邮电局与县供销社有关地皮问题的争议;2001年8月县建筑公司与县广播电视局土地权属争议;2004年7月永和镇琴宅村委会与琴宅村三组土地权属争议;2005年11月县委党校与县城建局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信访至2006年底,县国土资源局共接待来信来访526件、319人(次)。调处526件,占100%。
  土地行政复议诉讼1988至2006年底,全县发生申请县政府行政复议土地案件8件,无诉讼案件,也无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第九节矿产管理探矿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协同县土地管理局管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统管)辖区内粘土、砂石矿产勘查业务,对由上级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勘查其他矿产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备案、界定区块、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实施管理职能。
  采矿管理新建砖瓦厂、采砂场,按规定实施申请、登记、审查、上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证件齐全后方允许建办。砖瓦厂、采砂场在生产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查处无证开采、持证过期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未批先建、手续不全、乱采滥挖、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探代采、破坏资源以及废水、废汽、废渣造成污染、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制度。2004年5月,查出全县22户砖瓦厂中,有3户持证过期开采,有7户无证开采,还有部分企业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当即予以改正。1995年3月起,按砖瓦销售收入的1%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当年征收2.13万元。2000至2006年,共征收91685元。该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征收回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中央与省5∶5的比例分成。2004年,对砖瓦和采砂企业实行采矿权挂牌有偿出让,期限1年。年内24户矿山企业有偿出让采矿权,征收出让金1.44万元。永和良庄砖厂征收额最少,为500元;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征收额最多,为800元。2006年,受理采矿权出让2宗,收回出让金2500元。
  矿产开发县属石油开发利用2000年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原油田钻井四公司和江汉、华北分公司陆续在县域开展石油勘探工作。在西坡乡石家湾子村、三嘉乡关家川村分别布设勘探井2孔;在周家乡无日天沟布设钻探井1孔。经从长庆石油勘探局调查:西坡乡石家湾子及周家乡无日天沟2井,石油储量丰富,质量较好,三嘉乡关家川勘探井储量及质量相对不够理想。
  其他矿产开发利用县境内粘土分布广泛,砂石分布于四郎河流域及周家乡车家沟等川区,主要被矿山企业(砖瓦厂)和建筑企业所利用。采矿业主要用粘土烧制砖瓦,另有零星的民用采砂。2006年底,县域共有注册登记的砖瓦企业24户,分布各乡镇;采砂企业2户,分布周家乡。
  第十节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县域地形兼有塬、沟、峁、山,植被稀松,岩土质软,结构松散,易于分解,加之秋季多雨,多发地质灾害。据《新唐书》记载推测,约在唐初,罗川县湫头发生山体滑坡,壅滞积雨,形成 “要册 ”。《元史 ·五行志》载:“元顺帝至正十年(1350)五月甲子,宁州(含真宁县)山崩数十处。”1958年3月23日,全县13个乡突降暴雨,塌毁窑洞28只,关家川乡前马塬农业合作社1人被塌死,1人被塌伤。据不完全统计,1965至2002年,全县发生滑坡灾害8起、地面塌陷灾害6起,死1人。2003年发生滑塌事故3起,死3人。同年6月,出台《正宁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明确县域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5种,分渐变性、突变性2类,分布在山河、宫河、周家、罗川、永和、湫头、五顷塬7乡(镇),并确定月明、三嘉、永和、宫河4条塬和罗川川区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提出《正宁县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及防治建议》2004年5月,正宁县政府向庆阳市地震局呈报《正宁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6月,又向市国土资源局呈报《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随后,建立在每年汛期前,由县政府向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的工作制度。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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