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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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4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8
页码: 591-598
摘要: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实行税收专管员制度,即 “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上门收税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10月,县地税局制定《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片管户制度,形成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税务管理所全面管理、稽查局重点稽查、县局统一监督的征、管、查体系。
关键词: 正宁县税务 税务管理

内容

第五节管理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实行税收专管员制度,即 “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上门收税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10月,县地税局制定《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片管户制度,形成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税务管理所全面管理、稽查局重点稽查、县局统一监督的征、管、查体系。
  农牧业税征收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征收仍由县人民政府统管,粮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结算。1949至1988年,灾情减免按照 “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灾全免 ”的原则进行减免。1950年,县内开始查田定产,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自下而上核定地亩。农业税征收,由乡村组织7到9人的评议委员会,按各户种植面积和收益水平,依户评议计征。1952至1953年,县内以山、川、塬地统一地等,评定产量,按3等9级查实全县耕地面积。经查田定产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由农业社(生产队)集体组织交纳。1983年后,随着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税以户交纳、结算、减免,生产队将各户承包土地应交农业税多少及接收库点,以通知单通知到户。灾情减免,按受灾程度,经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批准,发给手续。2005年起,农业税取消。工商税征收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税收征管分企业、市场、农村3部分。
  企业税收征管1950年代,对企业先后建立坐商外销货票同行、建账建票、行商检查制度。1960年代后,企业普遍建立纳税登记、鉴定、辅导、申报及检查制度。1980年代,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又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1950至1957年,对企业的征管分别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的征管办法。1958至1965年,税收征管除继续推行 “三自 ”征管办法外,对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组织实行征前辅导与征后检查,并具体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解决困难。1974年,在保持原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税率,实行一个企业使用一个税率。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税务部门修订纳税鉴定,对偷漏税款和长期拖欠税款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和清理。1985年办理税务登记。1988年,成立县税务检查室,建立案件受理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市场税收征管1950年,对屠宰税的征收,采用查验按头征税,每头猪2元;对小商小贩,均以定期定额办法征收;山货市场(包括原木、把杖、铁木器等)采取巡回征收。1965年农村实行人均一口猪的任务,上市肉食增多,税收征管采取上市逐户征收,外地来车收购肉食,集中征收。1966年对农村社队办的缝纫、理发、旅店、饮食等服务性企业(包括豆腐坊、粉坊、油坊等)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凡设在城镇的征税,设在农村的不征税。1967至1968年,县内市场时有时无,群众的纳税观念也趋于淡薄,市场征管放任自流。1969年,对较大的集贸市场开始整顿。80年代后,县内个体工商业户重新恢复,税收征管采取划行归市、定额征收。80年代后,屠宰税征管多属肉食业户和牛、羊肉馆,采取按月征收和巡回查征。1988年,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设立税收咨询服务站、举报电话,对个体户进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验证。1950至1988年,本县在市场征管中共查补各种偷漏税款10万元。90年代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排队,逐户建立统一账目和会计科目,个体户逐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按账定期交纳税款。
  农村税收征管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只有为数不多的私人酒坊、油坊、糖坊、作坊及分散在各地的其他税源,税收征管采取区、乡政府配合,按生产一次报一次的办法核实征收。1954年后,对逐步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经办的场(坊)采取查定征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分别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进行征管。进入80年代后,农村行政村和自然村办的乡镇企业(包括集体、联营、个体、专业户等),仍采取就地控管、按户征收。乡镇企业生产品进入市场持外销证明者回原地纳税,未持证者,就地征收。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后,原农村征税规定同时废止,农村征管按全民、集体有关规定对待。1986年对农村 “两户一体 ”户,采取 “造册登记 ”定期检查。1988年,在以承包生产经营新经济体制的格局中,农村税务管理以新的内容建立有效的征管制度,对乡(镇)、街道等集体企业进行纳税鉴定,执行《统一发货票》控管税源的制度,税务部门按月辅导,按季或不定期检查,促使企业按月自动报交税款;对农民联办企业、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检查,要求凭证生产经营,按期报税。
  建筑安装业税征收管理建筑安装业税占到全县整个地税收入的50%以上,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散装水泥调节基金。建筑安装业税主要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征收、税务机关查定(验)征收、代扣代缴单位扣缴的方式征收,其关键环节是纳税人或建设单位在换取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时由税务机关采取征收税款的方式进行。1997年,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持贴足印花税票的甲乙双方合同到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发生变动的,要在变动后15日内办理补充登记手续。个体、私营施工单位和非本县固定业户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时,还要提供纳税担保人或缴纳工程造价1%的纳税保证金。对实行查定(验)征收的单位,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即营业额=(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十利润)÷(1-税率),本县间接费用率为30%、利润率为5%。对账务不健全、难以核定应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照工程价款的2%加征企业所得税;对下属施工队也实行按照工程价款的2%加征个人所得税。2002年4月起,建筑安装所得税不再区分经济性质,换票时一律按照工程收入2%加征个人所得税。6月起,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按照预算价格30%换票纳税,工程主体落成后按照预算价格60%换票纳税,工程竣工后预算价格100%换票纳税;欠税施工单位不能参加县上组织的基建招投标。2003年起,施工单位开工前预缴50%税款,完工后缴清税款。2005年起,建筑安装业税征管模式趋于完善和稳定,以 “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 ”为特征的综合治税平台建立。推行工程报验登记制度(在县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到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建立工程户籍档案)、工程立项预缴税款制度(建设单位立项前未按照预算价格预缴税款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报验登记手续,按照工程预算价格预缴50%的税款,否则规划局不予放线开工)、工程竣工清缴税款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该项建安工程应纳的全部税(费)款,否则质检部门不予验收)、工程竣工稽查制度(工程竣工后,地税稽查部门依据征管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制度(财政部门按工程预算价格的10%在基建专户中留足相当于税款的资金,工程竣工后,对未按决算价格及附属工程总价缴清税款的,从基建专户中划缴税款)、认定招投标资格制度(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凭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完税情况证明书》确定建筑企业是否具有招标资格,对有较大欠税数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取消其参加工程招投标资格)、司法追缴欠税制度(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还不能征回的税款,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推行《建安税源监控系统》软件,将建安工程纳入动态管理,将任务分解到税收管理员,按季考核,奖优罚劣。
  委托代征1994年8月前,委托县运管所代征车辆税收、县计委代征固定资产调节税。1998年11月起,又委托乡镇财税所(未设立税务所的乡镇)代征个体工商户的月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其零散税收。2003年起,终止与各乡镇财政所的委托代征关系,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城建局、运管所签定委托代征有关税收协议,委托代征管理模式趋于完善。2004年7月,取消与县运管所的委托代征关系。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缴纳实行两种方式。1995年,凡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个体诊所不征营业税,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颁发《药品企业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药店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次年1月,对娱乐、饮食服务、非国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1997年起,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在县城的100元、在乡镇所在地的80元。次年4月起,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月营业额核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分摊到每月执行;对地方税务局纯管户按照月核定营业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药店、诊所每月按主任医师100元、副主任医师90元、主治医师55元、医师40元、医士20元、其他15元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饭店、酒店和食堂每月按一级厨师80元、二级厨师60元、三级厨师40元、其他3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歌舞厅每月按主持人70元、歌手60元、乐手50元、音控50元、各类服务人员2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2001年1月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次年8月起,对供销、商业、物资、粮食系统门店承包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的按5级累进税率5%~3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4月起,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地税机关审核其工资表册,并在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加盖印章后,财政部门依据地税机关审核意见核拨工资,各银行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烟草、电力、邮政通信等高收入行业实行个人按月申报收入、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年6月起,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交通运输1.5%,建筑安装2%,娱乐业中台球、游戏、卡拉 OK(唱歌时没有真正的乐队伴奏,只有影音伴奏)3%;娱乐业中的其他4%,服务业中理发1.5%、美容美发4%、照相2%、婚纱(艺术)摄影5%、旅店2%、饮食2%、足浴5%、其他服务业2%,商业1.5%,工业和加工修理2.5%、家具和印刷2%、其他1%,销售不动产2%,文化体育1%,邮电通信1%。2004年1月起,部分调整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即交通运输1%,服务业中理发2%、美容美发3%、租赁2%,商业1%,工业和加工修理1%。
  印花税征收管理2003年1月起,县地方税务局对不建账或虽建账但不能如实提供应纳印花税凭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按购销金额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每两年测算一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按购销合同采购金额的60%、销售收入的70%核定印花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按购销合同采购金额的70%、销售收入的20%核定印花税。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户,按销售收入的40%核定采购环节的印花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按加工承揽合同收入的100%核定印花税,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按加工承揽合同收入的60%核定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地产开发合同,分别以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收入的100%核定印花税。
  交通运输业税征收管理1993年起,委托县运管所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收,主要采取在换取运输发票或车辆年检时征收的方式进行。1995年,规定国营运输公司及有车队建制的企事业单位由运管所代征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个体营运车辆和没有车队建制的企事业单位,代征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和教育费附加。2003年12月起,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变为3.3%。次年7月起,取消与县运管所委托代征关系,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换票补税的方式进行征管。2005年8月起,明确运管、交警、农机、财政、征稽、公安协管责任,推行 “先税后检 ”制度。9月起,车辆营业税及附加按照3.3%的征收率征收,对客运车辆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1%的征收率征收。同年11月至2006年底,税务机关派人常驻交警队征收税款。2006年12月起,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征收税款。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995年3月起,对县内账务健全的砖瓦企业实行18%、27%、33%三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轮窑生产线集体企业,以13%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或手工砖瓦企业以13%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对全县砖瓦企业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实行定额征收。次年8月,供销、商业、物资、粮食企业承包后未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营业额的1%加征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管理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无记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业主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定额核定、下达执行的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内应纳税款并分月征收(也可简并征期,按季缴纳)。2003年,推行新的《定额核定管理办法》,在典型调查环节依据经济数据、发票使用量,由微机自动核定营业额。调整定额的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1年调整1次。2006年10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又进行大规模调整。对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税局核定的营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缴纳增值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票证管理新中国建立初,私营工商业自印发货票,贴足印花,自行注销(以三湾滚印和画 ×注销);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贴足印花,自行画 ×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
  税务机关稽查人员随时检查,专管员抽查。1952年,税制修整,印花税停征,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按企业主管部门财会制度办理,由企业设计自行印制发货票;对私营工商业,由税务局统一印制 “坐商发货票 ”、“摊贩发货票 ”,一式两联,加盖税务局方型发票印章,收工本费发售,复写填用,一份存根,一份随货同行。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由县局自印统一发货票,均套印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一式两联。1963年,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城市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户均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其他建筑房屋、购买原木等应税材料及货品,均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货票。1975年2月起,使用庆阳地区财税局统一印制的《庆阳地区统一发货票》,清理、销毁本县原印的统一发货票。8月起,对凡参加社会物资运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车辆和各种民间运输工具,一律使用县财税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印制的统一发货票。1976年,县财税局自行筹印统一发货票,一律套印县税务局票证监制章,顺序号码、发票份数仍按四联印制。对手工业合作社(组)集体建筑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合作商店(组)等发售使用统一发货票,并建立领用、交销等制度。基层财税所一律刻制圆形发票专用章,并从当年启用。对工商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购货或委托加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单位提供服(劳)务业务时,均须向对方取得合法的发货票后方可付款,不能用白条子、收款收据等代替发货票作为记账凭证。1986年9月,印制发票,票面一律套印县税务局监制章及承印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据税务机关《发票印刷通知书》规定承印。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对建筑安装行业除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外,证照不全和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印制和出售发票,由单位和个人到就近税务所填开;发票使用和交销,按照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填开;不得转借、涂改、撕毁或单联填开和拆本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填开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按号码购买,按号码交销。基层税务所对发票管理实行专管员分片到户,并建立发票底册,责任到人,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发票采取 “凭证供票,限量供应,先税后票,超额补税”的办法进行管理。固定业户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领取发票,临时经营业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999年,对宾馆、饭店按照营业额(或核定的营业额)的100%供票,对不带雅座的食堂按照营业额的80%供票,并对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有功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次年,对县宾馆按申报营业额供票,对月营业额在3500元以上的个体户按95%供票,对3500元以下的(含3500元)按70%供票,对羊肉馆按20%供票。2001年1月起,县局发票管理所不再直接承担面向纳税人(县直、西坡、月明征管区域内)办理发票领购和代开发票工作,转由直属管理分局办理。建筑安装装潢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征收单位代开发票;5万元以上的,仍由发票管理所代开。同年10月25日,在全县举办发票摇奖活动,共登录发票7大类7867份,产生69名中奖人。次年,统一发票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代征点代开,2000元以上的由各征收单位开具。2003年9月起,对举报票面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票面金额奖励举报人;超过1000元的,先奖励1000元,再按超出部分的30%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次年起,对《发票准购证》实行年检。2006年7月起,在全县饮食业和打字、复印、理发、洗染和网吧等服务业推行定额刮奖发票,投奖金额5万元,设4个奖项,即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5元、四等奖2元。
  利润监交利润监交、监汇工作始于1963年,指定专人兼办。“文革 ”期间,监交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设专人管理。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监交停止。县内利润监交范围包括国营工业、商业、食品、粮食、交通、邮电、物资供销、文教及国营农牧场等。监交项目为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多余流动资金等。按计划实际结算结交的有食品、建筑、材料、电力、森林、电机制造、建筑工程等;按实现利润解交,季度、年度进行结算的有商业、城市服务、木材公司等;对供销社及外贸按预计数解交,决算实现后结算。
  税务监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税务监察业务由税务局计划股兼办,对内检查税务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外检查纳税户偷税、漏税行为。1950年5月设1人专办,12月成立检查室。1953年1月,检查改为监察,其职能只对内,不对外。1961年12月,设监察股,配备专职人员1至3人。1966年后,工作瘫痪。1985年恢复。1989年5月,设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室,编制3人。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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