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目税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4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目税率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0
页码: 579-588
摘要: 正宁县各时代税目、税率发展历程介绍。
关键词: 税目 税率

内容

第三节税目税率
  农牧业税农业税清初沿袭明代赋则,以土地实熟面积计征。顺治七年(1650),本县每亩科本色粮0.235升、折色粮2.118升(每石折银1.17两),人丁每丁征银2.23钱;雍正五年(1727)摊丁入亩,本县每粮银1两,均载丁征银1.687钱。
  民国4年(1915),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照地丁银每两附收 “经费 ”5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有大、小之分,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自当年起一律按7斤征收,按当地价格收银币。15年(1926),税率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每地丁正银1两,连同盈余、耗羡共折合银币2.55元;粮米仍以每正粮1石,加征耗羡1.5斗。24年(1935),废除课程、朝觐、药味、茜草、铺垫、年例、脚价、匠价、花红、屯租、丁站、农桑等13项随田赋附征的杂税。26年(1937),田赋地丁正项税率,每亩0.128钱至0.235钱不等,以1两折银币1.5元计征,粮石每丁银1两,加征粮1.5斗至1.8斗(四成折洋,六成征粮)。28年(1939),重订赋额。每地丁正银1两,连同耗、余、经费等实征法币2.62元,草每束折价1分~6分,折色粮按当时粮价,每市石折征法币3.02元~9.12元。30年(1941),田赋自7月起改征实物,将旧额粮石原征3至4成折色恢复原额,一律改征本色实物。地丁、草束折价合并征收后,地丁、草束及县附加一律征实物。其标准为:每元折合小麦1.6斗。31年至32年(1942—1943),办理土地陈报,调整赋额。从33年(1944)起,执行甘肃省重新厘订的田赋科则《三等九则》。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分为3等9级,民主评定单产,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折合主粮)金额累进计征,税率分40级,并随公粮征收20%的地方附加粮。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税率级别减至24级,压缩级差。第1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65千克不满100千克者,税率为7%;第24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970.5千克以上者,税率为30%。井随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0%。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以社(队)为基础,仍沿用24级金额累进税率。1958年改新解放区全额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其中县内为13.6%。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并随同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5%。1961年,税率调整为13%,地方附加粮比例调整为5%。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确定全县年征收任务为227万千克,并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 ”和 “五年不变 ”的政策。1979年依省上规定,对粮食产区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上的生产队因交纳农业税而使人均口粮降为150千克以下的酌情予以减征。1981年始,农业税又由队征转为户征。在农业税征收中,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益之年起,一般在3年内对农业税予以减免;对农村科研实验生产用地、社员自留地、宅旁隙地零星种植的农业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对水、旱、风、虫、雹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的,实行 “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照顾政策;对经济条件差,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纳税单位,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社会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社会照顾;对由于国家建设占地和兴修水利等,影响农业收入的,也给予减免。1992年6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的提取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分摊。以缴纳现金为主;缴纳现金有困难的,也可按议价粮食计价收取等价粮食。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以内(其中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经费控制在1.3%以内),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提留以村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以内(其中村级占0.8%,组级占1.9%.)。在集体提留总额中,公积金占40%,公益金占15%,管理费占45%。这三项费用统称 “三提 ”。乡(镇)统筹费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药械开支)、优抚(现役义务兵、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补助)、民兵训练(民兵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本乡镇以下公路护路员工资补助和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文化站活动费(展览、宣传费用)等民办公助事业。这5项费用俗称 “五统 ”。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开支。“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 ”均按劳动力分摊。“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 ”,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2002年7月,执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农业税率7%,农业附加税为正税的20%,农民原来耕种土地负担的各种赋税统一并归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 “两税附加”4种;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集标准为10元。到此全县计税面积为35.37万亩,占原有耕地面积的81.23%,农民负担总额为839万元,比税改前农民实际负担1259万元减少420万元,减负率为33.39%。2005年起,全县农民结束耕作土地缴纳 “皇粮国税 ”的历史。
  牧业税1955年开征。从价计征,税率2.5%。1961年为减轻社(队)负担,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社(队)和农牧场的畜牧总收入在200元以上计征,税率3%,200元以下者免征。1990年起只征羊只税,按养羊农户上年末存栏数征收,每只税额1元。
  农林特产税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国营农、林、牧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苹果收入为15%,梨、桃收入为12%,西瓜、黑木耳、淡水养鱼收入为10%,中药材类(当归、党参、甘草、黄芪)、苗木、花卉、原木、银耳、花椒、木本油料、白瓜子、葵花子收入为8%,黄花菜收入为6%。起征点均为150元,一律征收现金。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1999年前因有价外补贴,为31%,此后为20%。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后,本县根据当地实际,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均实行免征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计,每平方米1元~5元。一次性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
  工商各税货物税清乾隆年间(1736—1795),县境始对烟酒课税。咸丰八年(1858)对烟酒抽收厘金。民国4年(1915)对烟酒实行公卖,从价征收公卖费,税率:烟类16%,酒类20%。30年(1941)9月,县内征税7项,税率为:卷烟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化妆品45%。建国初期,执行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货物税分3类:生活必需品税率为2.5%~15%;半必需品为20%~30%;奢侈品55%~100%。1950至1958年,全县应税货物6类,主要品目先后共设17个。
  表20-3-11950—1958年正宁县货物税主要品目及税率表工商业税1950年,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临时、摊贩业3大类。固定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2部分。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为6%~15%。所得税按所得金额累进计算者为5%~30%,共分21个级,最低级为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为5%;最高级为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临时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比例计征,粮食、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货品税率为6%。1952年3月,粮食、药材、棉花、山货税率调整为6%,其他货品税率调整为8%。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3部分。营业税以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税率为1.5%~3.5%;商业税率为2%~3.5%;按收益额计征部分的税率为2%~15%。所得税:税率与原规定相同,仍为5.75%~34.5%,分21个级,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其内交纳,税率为6%~8%。其中粮食、棉花、药材税率仍为6%,山货与其他货物为8%,起征点调为20元。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由8%提高为10%。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应税商品税率分别为:酒50%~55%,麦粉10%,皮毛10%~20%,原木1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开征,税目分工农业产品和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2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有105个税目,261个品目,136个税种税率(按不同税率计算只有40个),最低为粮食4%,最高为乙级卷烟66%,商业零售税率一律为3%。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共有5种税率,最低为邮电、交通运输业收入2.5%,最高为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等业务收入7%。1970年,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实行一个企业只征一种税,使用一个税率征税。
  工商税1973年1月起,对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及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工商税。1979年起,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起征点又提高到3000元,税率由20%降到15%;就超过起征点部分征税。工业分设30个税目;交通运输1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分设9个税目;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分设4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82个税率,不同税率为17个,最高为66%最低为3%。后根据价格政策变动,税率曾多次调整。
  增值税1983年开征,采用 “购进扣额法 ”计征。次年调整部分税率,将增值税产品分为甲、乙类,12个税目,6个税率,分别为6%、8%、10%、12%、14%、16%。1994年,划归国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同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税率和13%、零2档优惠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征收率。
  产品税1984年,从工二商税中分出的新税种,工业品共有21类,税目122个,税率3%~60%;农、林、牧、水产品1类,税目6个,税率3%~38%,1994年税制改革时停征。1988年5月始,首次在工业企业征收增值税,停止执行产品税。
  消费税1994年1月开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小汽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用品等11个税目,21个品目,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共设计16档税率(税额),比例税率为10档,最低3%,最高45%;定额税率为6档,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其中黄酒、啤酒每吨税额分别为240元、220元,汽油、柴油每升税额分别为0.2元、0.1元。2006年4月起,对现行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车辆购置税2001年1月起开征,征收的范围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10%。
  所得税工商所得税1958年前,从属于工商业税。同年9月税制改革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其税率仍沿用原工商所得税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对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收的办法。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10月起,又将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统一为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从1983年5月起,对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2种。大中型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税率为15%;小型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55%。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10月,县内开始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征收调节税。调节税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是以1983年企业的实现利润为准,扣除由于调整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加或减少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本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但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县内施行。税率设计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采用33%的比例税率,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除、33%的基本税率外,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内资企业,在2001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利息所得税1950年12月开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税率为5%。1958年税制改革后停征。1999年11月起,又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10月开征,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按比例税率征收。其税率为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1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金额比例税率20%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就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5%~45%税率计征。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2006年1月起,工资薪金基数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或者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方税契税1952年,县内开征。税率分两种: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3%;对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就其超过价值部分按6%缴纳契税。次年,契税收入划归县财政。是年,县契税收入0.19万元,占全区收入4.65万元的4.09%。1954年7月,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7年停征。1980年,恢复征收,由县城建局负责征收。1997年10月起,税率3%~5%,县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变更登记,普遍为税务部门代征。
  印花税县内征收印花税始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凡属凭据类都贴印花,缴纳印花税。凡票据值银元10元以上贴印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至4元不等。建国后,1950年印花税税目共17个。征收依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二、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1953年税制修正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大大减少。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起,开征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2种征收方法。其税目税率: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账簿(按记载金额的账簿)、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产总额按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交易税新中国建立后,分牲畜交易税与集市交易税2种。牲畜交易税以猪、羊、牛、驴、骡、马等为征课范围。1951年税率5%,起征点为1头,就交易行为所在地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从价征收。1953年12月,奉令停征猪、羊交易税。1984年8月,猪、羊又划归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的品目仍为牛、驴、骡、马。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的产品为:活猪、活羊、家畜生肉(油)等3种,税率5%。梨、苹果、黑白瓜子、大麻、干辣角(面)、花椒、蜂蜜、西瓜、各种甜瓜、旧表、旧自行车等11种,税率10%。集市交易税的起征点为10元,销售收入不满10元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屠宰税以羊、猪、牛、马、驴、骡、骆驼为主征收,税率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2种。定额税率:猪每头4元~6元;山羊每只0.4元~0.6元;绵羊每只0.1元~1元;菜牛等大牲畜每头6元~8元。比例税率是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4%。1994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县域从1998年1月起,按生猪每头5元、羊每只5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20元征收。具体工作中是对羊肉馆按月核定屠宰税。2002年5月起,取消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63年,始对机动车辆实行弹性税额。每季税额: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55元,11座以上每辆65元,25座以上每辆75元;中吉普车后边所带拖车税额按5折计征,其他乘人汽车所带拖车税额按7折计征。载货汽车每吨14元,后边所带拖车按5折计征。1973年停征。1987年2月,机动车船定为每年征收2次;个人非机动车船每年5月征收1次。凡1个月使用15天以上的车船,应按月税额征收,不足15天不征税。其征收税额:乘人汽车年税额每辆18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年税额每吨36元,汽车拖挂按7折计征,拖拉机拖挂按5折计征;摩托车每辆年征36元~48元,各种轻骑减半征收。
  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电影税率5%~25%,戏剧、话剧、音乐、杂技等税率2%10%,农村文化娱乐企业和巡回电影放映队免税。1966年10月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1%。
  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2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12%。从2001年1月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1989年开征,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并且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的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起施行,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为依据。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0.2元~4元。2004年1月起,每平方米土地年幅度税额山河镇由0.14元提为0.5元;榆林子、宫河、永和镇由0.14元提为0.4元。
  资源税1984年10月开征,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 “吨”或 “千立方米 ”确定0.3元~60元的8个幅度税额。2006年7月起,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3元。
  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后季开征,年征收1次。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税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5月的免征,全年发放奖金税额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企业职工每人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者按50元计算。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年征1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标准工资统一按每月60元计算。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1个月至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2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起开征,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县内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9月,又改按全年数额的12.5%计征。次年1月起按15%计征。
  烟叶税从2006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向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税率为烟叶收购金额的20%。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起开征,附加率1%,1990年2%,1994年3%。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