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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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4
页码: 576-579
摘要: 正宁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发展历程介绍。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第二节税制
  历代税制秦时,县内有田租、口赋(人头税)及徭役。田租征收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缟。汉初,有田租、口赋、算赋及关市税。武帝时,扩征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秦、汉时期,县内征收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贷税、牲畜税、盐税、酒税和其他杂税。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县内执行田租、户调制及徭役。工商杂税有盐税(专卖)、酒税(专卖)、市税、估税等。隋、唐时期,在承袭北魏 “均田制 ”的基础上,推行 “租庸调 ”制。后采用 “两税法 ”,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征税。县内先后执行的有田赋、徭役、产税、地税(社仓税)及土贡等。工商杂税有盐税(专卖)、酒税(专卖)、贳贷、间架税(房产税)、除陌钱、内地关市税等。宋、金时期,多沿袭唐末旧制。县内田赋实行 “两税法 ”,但与唐 “两税法 ”区别很大。田赋除正税外,增设附加、徭役(分职徭、杂徭),另外还有宅税、地税及土贡。田赋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工商税及杂敛有:谷、帛、物产、盐、酒、商税、杂税等。元代赋役有田赋、田赋附加及科差。县内田赋征粟,科差征丝,差役征力。工商杂税有盐课、酒醋课、商税、额外课及杂课。明初,田赋仍沿袭 “两税法 ”。县内分夏秋两次征收,以米麦为主,并以丝、棉、麻为附加征收。万历九年(1581)后推行 “一条鞭法 ”,各类1役随田赋一并征收,有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各种征收皆计亩征银。明后期,在 “一条鞭 ”外,又实行田赋加派,工商税收有盐税(专卖)、酒税、商税等。清代前期(1644—1840)县田赋征收初沿明制及雍正五年(1727)推行 “摊丁入亩,赋役合一 ”。田赋有本色粮、折色银、徭银、人丁银、草价银、屯地粮、屯丁银等,并执行田赋附加(羡余)。工商税有盐课(盐法沿用明制)、关税(内地关税)、正税(属货物税,在产地征收)、商税(属货物通过税),从价征收。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田房契税)、牲畜税及其他杂税。清代后期(1840—1911)田赋仍为正贡,但田赋加征的名目日益繁多而苛重。咸丰四年(1854),每亩赋银1两,加征津贴1两。工商税有盐课、厘金、牙贴、屠税、当税、统捐、契税及杂捐、土贡等。
  民国时期,初循清制。2年(1913)列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归属地方。4年(1915),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他地丁附加税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又增新的地方田赋附加税。后又实行田赋预征,最初一年两征,后又一年三征。24年(1935)11月发行法币后,田赋改征法币。30年(1941),对田赋改征实物。次年,除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33年(1944),将原有田赋正、附各税(草束、粮石、本折、耗羡、盈余经费及带征等项目)一律合并征收,统称 “田赋 ”,并改征购为借购。工商税收先后有盐税、关税、特税、货物税、普通营业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利得税、薪资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牧畜税、屠宰税、善后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契税、牙税、当税、房捐、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共23种及附加等。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6年(1937)10月,新正县开征救国公粮,按户征收。29年(1940),开征羊只税、营业税(商业税)、货物税、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次年10月,营业税内新增烟酒牌照税,牲畜买卖手续费并入营业税;11月开征公草,以麦草为征收本位(0.75千克麦草折0.5千克谷草)。同年,开始驮运徭役,救国公粮改按小米计算,全部征实。31年(1942),改过境货物查验手续费为过境税。同年11月,将牲畜买卖手续又从营业税中分出单设。当年因禁止纸烟进口,禁止酿酒,停征烟酒牌照税,并改公盐徭役为税,驮盐与交贷金、贷粮、贷棉、贷纱等,由农民自由选择。32年(1943)6月12日,又开征酒类牌照税。当年纸烟开禁,归货物税内征收。次年7月,又将牲畜买卖手续费并入营业税征收。34年(1945)7月,按边区政府第三次修正税法规定,对边区产的布匹、毛制品不准出口,改为征税出口。禁止迷信品、奢侈品入境。中西药改免税入境为征税入境。次年12月,又将牲畜买卖手续费从营业税中分出单设。37年(1948),改征救国公粮为农业税,实行按比例征收,废除累进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农业税制新中国建立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公粮),并征收地方附加粮,以征收小麦为主,有时也可交纳贷金。1952至1953年,县内查田定产,实行 “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5年,对马、牛、绵羊、山羊开征牧业税,均以户征收。1956年,由户征转为社征。1958年,由社征改为队征。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转为户征。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税。2005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取消,开征烟叶农业特产税。
  工商税制1950年建立新工商税制,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9种。次年4月起,在货物税中补征棉纱统销税。1952年,开征契税。次年1月,修正税制,县内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10种税。12月9日,停征猪羊交易税。1955年5月又开征猪羊交易税。1956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文化娱乐税。次年,停征契税。1958年9月,对原执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在原税负的基础上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供销社和集体企业原征收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县内执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0月,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2年3月,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试行综合税率。次年1月起,在保持原税负不变的前提下,按 “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 ”的原则,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国营营运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国营食品企业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此后,县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7种。其中屠宰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1975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7月1日,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1日,开征建筑税。当年停征集市交易税。次年9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次年2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8年8月,开征印花税;12月27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次年,开征特别消费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至1994年,共有21个税种,其中工商税16个税种,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实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其中国内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至2006年底,县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增值税(按比例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铁道、各银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贸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县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附加;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遗产和赠予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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