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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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43
颗粒名称: 第二十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5
页码: 574-598
摘要: 秦汉时期,正宁县境形成较完整的税收制度。后经历代多次变革,税制得到完善和发展。但封建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加重赋税课征,阻碍和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民国时期,各种苛捐杂税繁多,民众不堪重负,生活困难。革命根据地时期,废除旧税,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保障。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改革开放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结构,特别是2005年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税,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正宁县税务 税务管理

内容

第二十章税务
  秦汉时期,县境形成较完整的税收制度。后经历代多次变革,税制得到完善和发展。但封建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加重赋税课征,阻碍和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民国时期,各种苛捐杂税繁多,民众不堪重负,生活困难。革命根据地时期,废除旧税,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保障。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改革开放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结构,特别是2005年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税,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机构清光绪八年(1882),县设畜税局;十三年(1887),设盐务支局。
  民国时期赋税机构民国初,设县财税局,后称县财政局(财政科),设特税禁烟山河镇分卡。3年(1914)4月,县征收科改为征收局。17年(1928),国、地两税划分。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县设田赋管理处,乡镇设经征处;经收机构为粮征科,下设经收分处和仓库。33年(1944),田赋经征与经收机构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乡(镇)设办事处和收纳仓库。29年(1940)1月,新正县成立征收局,在刘家店设分卡。翌年10月,设县税务局,有局长、会计、稽查员、日常税收发票员等4人;31年(1942),设湫头、长舌头税务所。次年,设中心区税务所。此间,新正县税收约占关中分区税收的15%。38年(1949)7月,由县军管会组织人员接收旧政权税务机构。8月,设县税务局,人员1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务机构1951年8月,县税务局设宫河、永和区税务所。1954年8月,设头区税务所,又在县城东关设西坡区税务所。1957年1月,设榆林子区税务所。次年3月,县税务局与县政府财政科并为县财政局;10月,榆林子、宫河、永和、西坡、湫头区税务所改称人民公社税务所。1962年,复设县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会计、监察股。1964年,有山河、榆林子、宫河、永和、湫头基层税务所5个,税务干部12人。1968年3月,县税务局与县财政局并为县财政管理站,各公社税务所改称人民公社财税管理站。次年5月,设周家人民公社财税管理站;8月,设西坡人民公社财税管理站。1970年1月,设永正、罗川、三嘉人民公社财税管理站。1974年3月,恢复县财税局。1979年7月,县财税局分设为县财政局和县税务局,同时各人民公社财税管理站改称财税所。1984年,县税务局撤销会计股,业务合并在税政股。次年3月,县税务局设立征管组,股级单位,负责征管县级单位的工商税收;8月,划归庆阳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1986年7月,增设征管股。次年3月,增设监察股。1989年5月,设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室,科级单位,编制3人。次年3月,县税务局设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1991年9月,县税务局撤销人秘、税政、征管股,成立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综合业务股、税务稽查队,保留会计股。1994年8月,分设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
  县国家税务局及税务所1994年8月,设县国家税务局,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编制24人,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综合业务股,税务稽查队,下设10个税务所。1996年10月,内设人事教育监察股、业务股、计划财务股、办公室。次年1月,设县国家税务局城区、榆林子、宫河、永和、稽查分局、发票管理所(副科级)。撤销原县国家税务局西坡、永正、山河、榆林子、宫河、永和、周家、罗川、湫头、三嘉税务所,设永正、周家、湫头、西坡代征处。1998年8月,设办税服务厅,副科级,内设征收组、发票组、会统组、信息组,撤销城区分局,业务归并稽查局,撤销计划财务股,其税收计划、税源调查业务归并业务股,税收票证审核、税收统计、进度考核、报表报送业务归并办税服务厅,税收票证的购领、管理业务归并发票管理所。次年5月,恢复城区分局,仍为副科级。2004年12月,成立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办公室。次年3月,内设行政机构 “1室1厅4股”(办公室、办税服务厅和政策法规、征收管理、政工、计划统计股)、1个直属机构(稽查局)、1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4个派出机构(城区、榆林子、永和、宫河税务所)。
  县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1994年8月设,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有职工70人,其中原县税务局分流27人,财政局分流43人;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业务股、计划会计统计股,下辖山河、西坡、月明、榆林子、永正、罗川、宫河、周家、永和、湫头、三嘉、五顷塬等12个农村税务所及1个稽查队、1个征管组,股室、税务所均为股级,稽查队、征管组为临时机构。次年,农业 “五税 ”划归财政局征收管理,财政分流人员回流财政局,地税局剩31人。对农村税务进行收缩撤并,保留山河、榆林子、宫河、永和、湫头5个农村税务所(山河税务所辖山河、西坡、月明3个乡镇,榆林子税务所辖榆林子、永正2个乡镇,宫河税务所辖宫河、周家2个乡镇,永和税务所辖永和、罗川2个乡,湫头税务所辖湫头、三嘉、五顷塬3个乡)。1996年11月,成立征收管理股。同年12月,成立县地方税务局咨询事务所。1998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改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次年,县地方税务局山河税务所改称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同年,成立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2000年5月,成立县地方税务局基金管理中心,临时机构,股级。2002年,设立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计划财务股、综合业务股,取消征管股;增设基金征收管理分局(原基金管理中心);设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隶属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2006年,成立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征收、发票管理、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基金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等6个直属单位,有4个股室,3个农村税务所,职工43人。
  第二节税制历代税制秦时,县内有田租、口赋(人头税)及徭役。田租征收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缟。汉初,有田租、口赋、算赋及关市税。武帝时,扩征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秦、汉时期,县内征收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贷税、牲畜税、盐税、酒税和其他杂税。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县内执行田租、户调制及徭役。工商杂税有盐税(专卖)、酒税(专卖)、市税、估税等。隋、唐时期,在承袭北魏 “均田制 ”的基础上,推行 “租庸调 ”制。后采用 “两税法 ”,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征税。县内先后执行的有田赋、徭役、产税、地税(社仓税)及土贡等。工商杂税有盐税(专卖)、酒税(专卖)、贳贷、间架税(房产税)、除陌钱、内地关市税等。宋、金时期,多沿袭唐末旧制。县内田赋实行 “两税法 ”,但与唐 “两税法 ”区别很大。田赋除正税外,增设附加、徭役(分职徭、杂徭),另外还有宅税、地税及土贡。田赋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工商税及杂敛有:谷、帛、物产、盐、酒、商税、杂税等。元代赋役有田赋、田赋附加及科差。县内田赋征粟,科差征丝,差役征力。工商杂税有盐课、酒醋课、商税、额外课及杂课。明初,田赋仍沿袭 “两税法 ”。县内分夏秋两次征收,以米麦为主,并以丝、棉、麻为附加征收。万历九年(1581)后推行 “一条鞭法 ”,各类1役随田赋一并征收,有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各种征收皆计亩征银。明后期,在 “一条鞭 ”外,又实行田赋加派,工商税收有盐税(专卖)、酒税、商税等。清代前期(1644—1840)县田赋征收初沿明制及雍正五年(1727)推行 “摊丁入亩,赋役合一 ”。田赋有本色粮、折色银、徭银、人丁银、草价银、屯地粮、屯丁银等,并执行田赋附加(羡余)。工商税有盐课(盐法沿用明制)、关税(内地关税)、正税(属货物税,在产地征收)、商税(属货物通过税),从价征收。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田房契税)、牲畜税及其他杂税。清代后期(1840—1911)田赋仍为正贡,但田赋加征的名目日益繁多而苛重。咸丰四年(1854),每亩赋银1两,加征津贴1两。工商税有盐课、厘金、牙贴、屠税、当税、统捐、契税及杂捐、土贡等。
  民国时期,初循清制。2年(1913)列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归属地方。4年(1915),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他地丁附加税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又增新的地方田赋附加税。后又实行田赋预征,最初一年两征,后又一年三征。24年(1935)11月发行法币后,田赋改征法币。30年(1941),对田赋改征实物。次年,除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33年(1944),将原有田赋正、附各税(草束、粮石、本折、耗羡、盈余经费及带征等项目)一律合并征收,统称 “田赋 ”,并改征购为借购。工商税收先后有盐税、关税、特税、货物税、普通营业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利得税、薪资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牧畜税、屠宰税、善后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契税、牙税、当税、房捐、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共23种及附加等。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6年(1937)10月,新正县开征救国公粮,按户征收。29年(1940),开征羊只税、营业税(商业税)、货物税、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次年10月,营业税内新增烟酒牌照税,牲畜买卖手续费并入营业税;11月开征公草,以麦草为征收本位(0.75千克麦草折0.5千克谷草)。同年,开始驮运徭役,救国公粮改按小米计算,全部征实。31年(1942),改过境货物查验手续费为过境税。同年11月,将牲畜买卖手续又从营业税中分出单设。当年因禁止纸烟进口,禁止酿酒,停征烟酒牌照税,并改公盐徭役为税,驮盐与交贷金、贷粮、贷棉、贷纱等,由农民自由选择。32年(1943)6月12日,又开征酒类牌照税。当年纸烟开禁,归货物税内征收。次年7月,又将牲畜买卖手续费并入营业税征收。34年(1945)7月,按边区政府第三次修正税法规定,对边区产的布匹、毛制品不准出口,改为征税出口。禁止迷信品、奢侈品入境。中西药改免税入境为征税入境。次年12月,又将牲畜买卖手续费从营业税中分出单设。37年(1948),改征救国公粮为农业税,实行按比例征收,废除累进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农业税制新中国建立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公粮),并征收地方附加粮,以征收小麦为主,有时也可交纳贷金。1952至1953年,县内查田定产,实行 “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5年,对马、牛、绵羊、山羊开征牧业税,均以户征收。1956年,由户征转为社征。1958年,由社征改为队征。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转为户征。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税。2005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取消,开征烟叶农业特产税。
  工商税制1950年建立新工商税制,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9种。次年4月起,在货物税中补征棉纱统销税。1952年,开征契税。次年1月,修正税制,县内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10种税。12月9日,停征猪羊交易税。1955年5月又开征猪羊交易税。1956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文化娱乐税。次年,停征契税。1958年9月,对原执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在原税负的基础上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供销社和集体企业原征收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县内执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0月,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2年3月,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试行综合税率。次年1月起,在保持原税负不变的前提下,按 “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 ”的原则,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国营营运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国营食品企业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此后,县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7种。其中屠宰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1975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7月1日,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1日,开征建筑税。当年停征集市交易税。次年9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次年2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8年8月,开征印花税;12月27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次年,开征特别消费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至1994年,共有21个税种,其中工商税16个税种,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实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其中国内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至2006年底,县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增值税(按比例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铁道、各银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贸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县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附加;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遗产和赠予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第三节税目税率农牧业税农业税清初沿袭明代赋则,以土地实熟面积计征。顺治七年(1650),本县每亩科本色粮0.235升、折色粮2.118升(每石折银1.17两),人丁每丁征银2.23钱;雍正五年(1727)摊丁入亩,本县每粮银1两,均载丁征银1.687钱。
  民国4年(1915),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照地丁银每两附收 “经费 ”5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有大、小之分,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自当年起一律按7斤征收,按当地价格收银币。15年(1926),税率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每地丁正银1两,连同盈余、耗羡共折合银币2.55元;粮米仍以每正粮1石,加征耗羡1.5斗。24年(1935),废除课程、朝觐、药味、茜草、铺垫、年例、脚价、匠价、花红、屯租、丁站、农桑等13项随田赋附征的杂税。26年(1937),田赋地丁正项税率,每亩0.128钱至0.235钱不等,以1两折银币1.5元计征,粮石每丁银1两,加征粮1.5斗至1.8斗(四成折洋,六成征粮)。28年(1939),重订赋额。每地丁正银1两,连同耗、余、经费等实征法币2.62元,草每束折价1分~6分,折色粮按当时粮价,每市石折征法币3.02元~9.12元。30年(1941),田赋自7月起改征实物,将旧额粮石原征3至4成折色恢复原额,一律改征本色实物。地丁、草束折价合并征收后,地丁、草束及县附加一律征实物。其标准为:每元折合小麦1.6斗。31年至32年(1942—1943),办理土地陈报,调整赋额。从33年(1944)起,执行甘肃省重新厘订的田赋科则《三等九则》。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以户为单位将土地分为3等9级,民主评定单产,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折合主粮)金额累进计征,税率分40级,并随公粮征收20%的地方附加粮。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税率级别减至24级,压缩级差。第1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65千克不满100千克者,税率为7%;第24级全家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粮食970.5千克以上者,税率为30%。井随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0%。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以社(队)为基础,仍沿用24级金额累进税率。1958年改新解放区全额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其中县内为13.6%。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并随同农业税附征地方附加粮15%。1961年,税率调整为13%,地方附加粮比例调整为5%。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确定全县年征收任务为227万千克,并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 ”和 “五年不变 ”的政策。1979年依省上规定,对粮食产区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上的生产队因交纳农业税而使人均口粮降为150千克以下的酌情予以减征。1981年始,农业税又由队征转为户征。在农业税征收中,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益之年起,一般在3年内对农业税予以减免;对农村科研实验生产用地、社员自留地、宅旁隙地零星种植的农业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对水、旱、风、虫、雹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的,实行 “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照顾政策;对经济条件差,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纳税单位,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社会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社会照顾;对由于国家建设占地和兴修水利等,影响农业收入的,也给予减免。1992年6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的提取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分摊。以缴纳现金为主;缴纳现金有困难的,也可按议价粮食计价收取等价粮食。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以内(其中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经费控制在1.3%以内),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提留以村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以内(其中村级占0.8%,组级占1.9%.)。在集体提留总额中,公积金占40%,公益金占15%,管理费占45%。这三项费用统称 “三提 ”。乡(镇)统筹费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药械开支)、优抚(现役义务兵、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补助)、民兵训练(民兵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本乡镇以下公路护路员工资补助和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文化站活动费(展览、宣传费用)等民办公助事业。这5项费用俗称 “五统 ”。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开支。“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 ”均按劳动力分摊。“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 ”,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2002年7月,执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农业税率7%,农业附加税为正税的20%,农民原来耕种土地负担的各种赋税统一并归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 “两税附加”4种;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年人均筹集标准为10元。到此全县计税面积为35.37万亩,占原有耕地面积的81.23%,农民负担总额为839万元,比税改前农民实际负担1259万元减少420万元,减负率为33.39%。2005年起,全县农民结束耕作土地缴纳 “皇粮国税 ”的历史。
  牧业税1955年开征。从价计征,税率2.5%。1961年为减轻社(队)负担,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社(队)和农牧场的畜牧总收入在200元以上计征,税率3%,200元以下者免征。1990年起只征羊只税,按养羊农户上年末存栏数征收,每只税额1元。
  农林特产税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国营农、林、牧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苹果收入为15%,梨、桃收入为12%,西瓜、黑木耳、淡水养鱼收入为10%,中药材类(当归、党参、甘草、黄芪)、苗木、花卉、原木、银耳、花椒、木本油料、白瓜子、葵花子收入为8%,黄花菜收入为6%。起征点均为150元,一律征收现金。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1999年前因有价外补贴,为31%,此后为20%。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后,本县根据当地实际,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均实行免征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计,每平方米1元~5元。一次性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
  工商各税货物税清乾隆年间(1736—1795),县境始对烟酒课税。咸丰八年(1858)对烟酒抽收厘金。民国4年(1915)对烟酒实行公卖,从价征收公卖费,税率:烟类16%,酒类20%。30年(1941)9月,县内征税7项,税率为:卷烟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化妆品45%。建国初期,执行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货物税分3类:生活必需品税率为2.5%~15%;半必需品为20%~30%;奢侈品55%~100%。1950至1958年,全县应税货物6类,主要品目先后共设17个。
  表20-3-11950—1958年正宁县货物税主要品目及税率表工商业税1950年,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临时、摊贩业3大类。固定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2部分。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为6%~15%。所得税按所得金额累进计算者为5%~30%,共分21个级,最低级为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为5%;最高级为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临时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比例计征,粮食、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货品税率为6%。1952年3月,粮食、药材、棉花、山货税率调整为6%,其他货品税率调整为8%。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3部分。营业税以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税率为1.5%~3.5%;商业税率为2%~3.5%;按收益额计征部分的税率为2%~15%。所得税:税率与原规定相同,仍为5.75%~34.5%,分21个级,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其内交纳,税率为6%~8%。其中粮食、棉花、药材税率仍为6%,山货与其他货物为8%,起征点调为20元。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由8%提高为10%。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应税商品税率分别为:酒50%~55%,麦粉10%,皮毛10%~20%,原木1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开征,税目分工农业产品和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2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有105个税目,261个品目,136个税种税率(按不同税率计算只有40个),最低为粮食4%,最高为乙级卷烟66%,商业零售税率一律为3%。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共有5种税率,最低为邮电、交通运输业收入2.5%,最高为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等业务收入7%。1970年,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实行一个企业只征一种税,使用一个税率征税。
  工商税1973年1月起,对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及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工商税。1979年起,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起征点又提高到3000元,税率由20%降到15%;就超过起征点部分征税。工业分设30个税目;交通运输1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分设9个税目;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分设4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82个税率,不同税率为17个,最高为66%最低为3%。后根据价格政策变动,税率曾多次调整。
  增值税1983年开征,采用 “购进扣额法 ”计征。次年调整部分税率,将增值税产品分为甲、乙类,12个税目,6个税率,分别为6%、8%、10%、12%、14%、16%。1994年,划归国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同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税率和13%、零2档优惠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征收率。
  产品税1984年,从工二商税中分出的新税种,工业品共有21类,税目122个,税率3%~60%;农、林、牧、水产品1类,税目6个,税率3%~38%,1994年税制改革时停征。1988年5月始,首次在工业企业征收增值税,停止执行产品税。
  消费税1994年1月开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小汽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用品等11个税目,21个品目,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共设计16档税率(税额),比例税率为10档,最低3%,最高45%;定额税率为6档,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其中黄酒、啤酒每吨税额分别为240元、220元,汽油、柴油每升税额分别为0.2元、0.1元。2006年4月起,对现行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车辆购置税2001年1月起开征,征收的范围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10%。
  所得税工商所得税1958年前,从属于工商业税。同年9月税制改革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其税率仍沿用原工商所得税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对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收的办法。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10月起,又将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统一为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从1983年5月起,对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2种。大中型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税率为15%;小型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55%。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10月,县内开始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征收调节税。调节税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是以1983年企业的实现利润为准,扣除由于调整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加或减少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本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但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县内施行。税率设计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采用33%的比例税率,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除、33%的基本税率外,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内资企业,在2001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利息所得税1950年12月开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税率为5%。1958年税制改革后停征。1999年11月起,又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10月开征,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按比例税率征收。其税率为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1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金额比例税率20%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就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5%~45%税率计征。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2006年1月起,工资薪金基数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或者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方税契税1952年,县内开征。税率分两种: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3%;对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就其超过价值部分按6%缴纳契税。次年,契税收入划归县财政。是年,县契税收入0.19万元,占全区收入4.65万元的4.09%。1954年7月,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7年停征。1980年,恢复征收,由县城建局负责征收。1997年10月起,税率3%~5%,县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变更登记,普遍为税务部门代征。
  印花税县内征收印花税始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凡属凭据类都贴印花,缴纳印花税。凡票据值银元10元以上贴印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至4元不等。建国后,1950年印花税税目共17个。征收依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二、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1953年税制修正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大大减少。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起,开征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2种征收方法。其税目税率: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账簿(按记载金额的账簿)、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产总额按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交易税新中国建立后,分牲畜交易税与集市交易税2种。牲畜交易税以猪、羊、牛、驴、骡、马等为征课范围。1951年税率5%,起征点为1头,就交易行为所在地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从价征收。1953年12月,奉令停征猪、羊交易税。1984年8月,猪、羊又划归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的品目仍为牛、驴、骡、马。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的产品为:活猪、活羊、家畜生肉(油)等3种,税率5%。梨、苹果、黑白瓜子、大麻、干辣角(面)、花椒、蜂蜜、西瓜、各种甜瓜、旧表、旧自行车等11种,税率10%。集市交易税的起征点为10元,销售收入不满10元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屠宰税以羊、猪、牛、马、驴、骡、骆驼为主征收,税率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2种。定额税率:猪每头4元~6元;山羊每只0.4元~0.6元;绵羊每只0.1元~1元;菜牛等大牲畜每头6元~8元。比例税率是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4%。1994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县域从1998年1月起,按生猪每头5元、羊每只5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20元征收。具体工作中是对羊肉馆按月核定屠宰税。2002年5月起,取消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63年,始对机动车辆实行弹性税额。每季税额: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55元,11座以上每辆65元,25座以上每辆75元;中吉普车后边所带拖车税额按5折计征,其他乘人汽车所带拖车税额按7折计征。载货汽车每吨14元,后边所带拖车按5折计征。1973年停征。1987年2月,机动车船定为每年征收2次;个人非机动车船每年5月征收1次。凡1个月使用15天以上的车船,应按月税额征收,不足15天不征税。其征收税额:乘人汽车年税额每辆18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年税额每吨36元,汽车拖挂按7折计征,拖拉机拖挂按5折计征;摩托车每辆年征36元~48元,各种轻骑减半征收。
  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电影税率5%~25%,戏剧、话剧、音乐、杂技等税率2%10%,农村文化娱乐企业和巡回电影放映队免税。1966年10月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1%。
  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2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12%。从2001年1月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1989年开征,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并且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的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起施行,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为依据。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0.2元~4元。2004年1月起,每平方米土地年幅度税额山河镇由0.14元提为0.5元;榆林子、宫河、永和镇由0.14元提为0.4元。
  资源税1984年10月开征,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 “吨”或 “千立方米 ”确定0.3元~60元的8个幅度税额。2006年7月起,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3元。
  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后季开征,年征收1次。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税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5月的免征,全年发放奖金税额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企业职工每人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者按50元计算。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年征1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标准工资统一按每月60元计算。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1个月至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2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起开征,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县内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9月,又改按全年数额的12.5%计征。次年1月起按15%计征。
  烟叶税从2006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向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税率为烟叶收购金额的20%。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起开征,附加率1%,1990年2%,1994年3%。第四节税收历代税收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征田赋粮10312.94石(夏地1914顷45亩,粮4088.66石;秋地2182顷85亩,粮6224.28石),草9667束。实物、税银年征收农桑绢43.19匹,药物冬花150斤,绵羯羊21只,大尾羊1只,商税课程银8.46两,站价银2031.2两。力差准银征收182名,年征银450.4两。银差折银征收共征银630.45两。顺治七年(1650),实熟地1901顷36亩,征本色粮235.55石,折色粮4027.63石(折银4736.55两),徭银248.73两,人丁征银5137.43两。雍正五年(1727)摊丁入亩,年征地丁银873.45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田赋共实征粮43.69石、耗羡粮6.55石,实征地丁连闰银5159.957两、耗羡银773.990两,额外杂赋征银74.749两。杂税,雍正九年(1731),年征课程银8.46两,地税银13两,匠价银10.83两。清雍正、乾隆年间,盐税征收593引,年实征税银127.791两。宣统年间,盐课仍随丁粮附征,年征银45408两。畜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征银19153两。
  民国时期税收国民党统治区正宁县的税收农业税收民国初期,全县有耕地1972.30顷;年征田赋地丁粮折银元13338.29元。24年(1935),教育义务捐121元,自用大车捐1284元。26年(1937),田赋共征收地丁正项7716.359元,田赋附加1157.454元,地丁盈余4243.99元。粮石附征耗羡(按原额四成折洋、六成征米),征米6.6069石。30年(1941)起,实行田赋征实。军粮随田赋增购100%。即:“征一借(购)一 ”。次年,征购6640石。33年(1944),征实8196石,征借8195石。37年(1948),田赋征实6855.5石,征借6855.5石,附加2056.6石。同年6月至12月,军需摊派宫河镇送豆料15183斤,马草58390斤,麸皮14755斤,硬柴53742斤。
  工商税收17年(1928),征收工商各税4020元,其中印花税1300元,牲畜营业税1600元,屠宰税160元,契税960元。31年(1942),征收各类工商税收18181元。34年(1945),征收各类工商税收121.89万元。36年(1947),各税收入4943.88万元(牲畜营业税3219.76万元;普通营业税475.40万元;契税998.98万元;契税附加249.74万元)。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的税收农业税收27年(1938),新正县征粮896石。29年(1940),征粮4855石。工商税收表20-4-1民国33—37年(1944—1948)新正县税收统计表(单位: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收农业税收表20-4-21980—2004年正宁县农业税收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续表(注:农业税自2005年起取消,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税外,从2004年起取消)工商税收1950至2006年,工商各税收入19941.95万元(1959至1960年除外)。
  表20-4-31950—2006年正宁县工商税收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表20-4-41994—2006年正宁县分征收税别税收统计表(单位:万元)第五节管理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实行税收专管员制度,即 “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上门收税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10月,县地税局制定《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片管户制度,形成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税务管理所全面管理、稽查局重点稽查、县局统一监督的征、管、查体系。
  农牧业税征收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征收仍由县人民政府统管,粮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结算。1949至1988年,灾情减免按照 “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灾全免 ”的原则进行减免。1950年,县内开始查田定产,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自下而上核定地亩。农业税征收,由乡村组织7到9人的评议委员会,按各户种植面积和收益水平,依户评议计征。1952至1953年,县内以山、川、塬地统一地等,评定产量,按3等9级查实全县耕地面积。经查田定产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由农业社(生产队)集体组织交纳。1983年后,随着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税以户交纳、结算、减免,生产队将各户承包土地应交农业税多少及接收库点,以通知单通知到户。灾情减免,按受灾程度,经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批准,发给手续。2005年起,农业税取消。工商税征收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税收征管分企业、市场、农村3部分。
  企业税收征管1950年代,对企业先后建立坐商外销货票同行、建账建票、行商检查制度。1960年代后,企业普遍建立纳税登记、鉴定、辅导、申报及检查制度。1980年代,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又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1950至1957年,对企业的征管分别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的征管办法。1958至1965年,税收征管除继续推行 “三自 ”征管办法外,对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组织实行征前辅导与征后检查,并具体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解决困难。1974年,在保持原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税率,实行一个企业使用一个税率。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税务部门修订纳税鉴定,对偷漏税款和长期拖欠税款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和清理。1985年办理税务登记。1988年,成立县税务检查室,建立案件受理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市场税收征管1950年,对屠宰税的征收,采用查验按头征税,每头猪2元;对小商小贩,均以定期定额办法征收;山货市场(包括原木、把杖、铁木器等)采取巡回征收。1965年农村实行人均一口猪的任务,上市肉食增多,税收征管采取上市逐户征收,外地来车收购肉食,集中征收。1966年对农村社队办的缝纫、理发、旅店、饮食等服务性企业(包括豆腐坊、粉坊、油坊等)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凡设在城镇的征税,设在农村的不征税。1967至1968年,县内市场时有时无,群众的纳税观念也趋于淡薄,市场征管放任自流。1969年,对较大的集贸市场开始整顿。80年代后,县内个体工商业户重新恢复,税收征管采取划行归市、定额征收。80年代后,屠宰税征管多属肉食业户和牛、羊肉馆,采取按月征收和巡回查征。1988年,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设立税收咨询服务站、举报电话,对个体户进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验证。1950至1988年,本县在市场征管中共查补各种偷漏税款10万元。90年代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排队,逐户建立统一账目和会计科目,个体户逐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按账定期交纳税款。
  农村税收征管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只有为数不多的私人酒坊、油坊、糖坊、作坊及分散在各地的其他税源,税收征管采取区、乡政府配合,按生产一次报一次的办法核实征收。1954年后,对逐步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经办的场(坊)采取查定征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分别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进行征管。进入80年代后,农村行政村和自然村办的乡镇企业(包括集体、联营、个体、专业户等),仍采取就地控管、按户征收。乡镇企业生产品进入市场持外销证明者回原地纳税,未持证者,就地征收。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后,原农村征税规定同时废止,农村征管按全民、集体有关规定对待。1986年对农村 “两户一体 ”户,采取 “造册登记 ”定期检查。1988年,在以承包生产经营新经济体制的格局中,农村税务管理以新的内容建立有效的征管制度,对乡(镇)、街道等集体企业进行纳税鉴定,执行《统一发货票》控管税源的制度,税务部门按月辅导,按季或不定期检查,促使企业按月自动报交税款;对农民联办企业、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检查,要求凭证生产经营,按期报税。
  建筑安装业税征收管理建筑安装业税占到全县整个地税收入的50%以上,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散装水泥调节基金。建筑安装业税主要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征收、税务机关查定(验)征收、代扣代缴单位扣缴的方式征收,其关键环节是纳税人或建设单位在换取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时由税务机关采取征收税款的方式进行。1997年,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持贴足印花税票的甲乙双方合同到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发生变动的,要在变动后15日内办理补充登记手续。个体、私营施工单位和非本县固定业户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时,还要提供纳税担保人或缴纳工程造价1%的纳税保证金。对实行查定(验)征收的单位,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即营业额=(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十利润)÷(1-税率),本县间接费用率为30%、利润率为5%。对账务不健全、难以核定应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照工程价款的2%加征企业所得税;对下属施工队也实行按照工程价款的2%加征个人所得税。2002年4月起,建筑安装所得税不再区分经济性质,换票时一律按照工程收入2%加征个人所得税。6月起,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按照预算价格30%换票纳税,工程主体落成后按照预算价格60%换票纳税,工程竣工后预算价格100%换票纳税;欠税施工单位不能参加县上组织的基建招投标。2003年起,施工单位开工前预缴50%税款,完工后缴清税款。2005年起,建筑安装业税征管模式趋于完善和稳定,以 “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 ”为特征的综合治税平台建立。推行工程报验登记制度(在县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到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建立工程户籍档案)、工程立项预缴税款制度(建设单位立项前未按照预算价格预缴税款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10日内,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报验登记手续,按照工程预算价格预缴50%的税款,否则规划局不予放线开工)、工程竣工清缴税款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该项建安工程应纳的全部税(费)款,否则质检部门不予验收)、工程竣工稽查制度(工程竣工后,地税稽查部门依据征管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制度(财政部门按工程预算价格的10%在基建专户中留足相当于税款的资金,工程竣工后,对未按决算价格及附属工程总价缴清税款的,从基建专户中划缴税款)、认定招投标资格制度(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凭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完税情况证明书》确定建筑企业是否具有招标资格,对有较大欠税数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取消其参加工程招投标资格)、司法追缴欠税制度(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还不能征回的税款,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推行《建安税源监控系统》软件,将建安工程纳入动态管理,将任务分解到税收管理员,按季考核,奖优罚劣。
  委托代征1994年8月前,委托县运管所代征车辆税收、县计委代征固定资产调节税。1998年11月起,又委托乡镇财税所(未设立税务所的乡镇)代征个体工商户的月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其零散税收。2003年起,终止与各乡镇财政所的委托代征关系,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城建局、运管所签定委托代征有关税收协议,委托代征管理模式趋于完善。2004年7月,取消与县运管所的委托代征关系。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缴纳实行两种方式。1995年,凡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个体诊所不征营业税,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颁发《药品企业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药店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次年1月,对娱乐、饮食服务、非国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1997年起,对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在县城的100元、在乡镇所在地的80元。次年4月起,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月营业额核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分摊到每月执行;对地方税务局纯管户按照月核定营业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药店、诊所每月按主任医师100元、副主任医师90元、主治医师55元、医师40元、医士20元、其他15元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饭店、酒店和食堂每月按一级厨师80元、二级厨师60元、三级厨师40元、其他3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歌舞厅每月按主持人70元、歌手60元、乐手50元、音控50元、各类服务人员2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2001年1月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次年8月起,对供销、商业、物资、粮食系统门店承包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的按5级累进税率5%~3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4月起,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地税机关审核其工资表册,并在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加盖印章后,财政部门依据地税机关审核意见核拨工资,各银行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烟草、电力、邮政通信等高收入行业实行个人按月申报收入、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年6月起,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交通运输1.5%,建筑安装2%,娱乐业中台球、游戏、卡拉 OK(唱歌时没有真正的乐队伴奏,只有影音伴奏)3%;娱乐业中的其他4%,服务业中理发1.5%、美容美发4%、照相2%、婚纱(艺术)摄影5%、旅店2%、饮食2%、足浴5%、其他服务业2%,商业1.5%,工业和加工修理2.5%、家具和印刷2%、其他1%,销售不动产2%,文化体育1%,邮电通信1%。2004年1月起,部分调整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即交通运输1%,服务业中理发2%、美容美发3%、租赁2%,商业1%,工业和加工修理1%。
  印花税征收管理2003年1月起,县地方税务局对不建账或虽建账但不能如实提供应纳印花税凭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按购销金额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每两年测算一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按购销合同采购金额的60%、销售收入的70%核定印花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按购销合同采购金额的70%、销售收入的20%核定印花税。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户,按销售收入的40%核定采购环节的印花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按加工承揽合同收入的100%核定印花税,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按加工承揽合同收入的60%核定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地产开发合同,分别以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收入的100%核定印花税。
  交通运输业税征收管理1993年起,委托县运管所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收,主要采取在换取运输发票或车辆年检时征收的方式进行。1995年,规定国营运输公司及有车队建制的企事业单位由运管所代征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个体营运车辆和没有车队建制的企事业单位,代征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和教育费附加。2003年12月起,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变为3.3%。次年7月起,取消与县运管所委托代征关系,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换票补税的方式进行征管。2005年8月起,明确运管、交警、农机、财政、征稽、公安协管责任,推行 “先税后检 ”制度。9月起,车辆营业税及附加按照3.3%的征收率征收,对客运车辆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1%的征收率征收。同年11月至2006年底,税务机关派人常驻交警队征收税款。2006年12月起,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征收税款。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995年3月起,对县内账务健全的砖瓦企业实行18%、27%、33%三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轮窑生产线集体企业,以13%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或手工砖瓦企业以13%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对全县砖瓦企业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实行定额征收。次年8月,供销、商业、物资、粮食企业承包后未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营业额的1%加征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管理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无记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业主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定额核定、下达执行的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内应纳税款并分月征收(也可简并征期,按季缴纳)。2003年,推行新的《定额核定管理办法》,在典型调查环节依据经济数据、发票使用量,由微机自动核定营业额。调整定额的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1年调整1次。2006年10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又进行大规模调整。对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税局核定的营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缴纳增值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票证管理新中国建立初,私营工商业自印发货票,贴足印花,自行注销(以三湾滚印和画 ×注销);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贴足印花,自行画 ×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
  税务机关稽查人员随时检查,专管员抽查。1952年,税制修整,印花税停征,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按企业主管部门财会制度办理,由企业设计自行印制发货票;对私营工商业,由税务局统一印制 “坐商发货票 ”、“摊贩发货票 ”,一式两联,加盖税务局方型发票印章,收工本费发售,复写填用,一份存根,一份随货同行。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由县局自印统一发货票,均套印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一式两联。1963年,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城市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户均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其他建筑房屋、购买原木等应税材料及货品,均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货票。1975年2月起,使用庆阳地区财税局统一印制的《庆阳地区统一发货票》,清理、销毁本县原印的统一发货票。8月起,对凡参加社会物资运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车辆和各种民间运输工具,一律使用县财税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印制的统一发货票。1976年,县财税局自行筹印统一发货票,一律套印县税务局票证监制章,顺序号码、发票份数仍按四联印制。对手工业合作社(组)集体建筑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合作商店(组)等发售使用统一发货票,并建立领用、交销等制度。基层财税所一律刻制圆形发票专用章,并从当年启用。对工商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购货或委托加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单位提供服(劳)务业务时,均须向对方取得合法的发货票后方可付款,不能用白条子、收款收据等代替发货票作为记账凭证。1986年9月,印制发票,票面一律套印县税务局监制章及承印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据税务机关《发票印刷通知书》规定承印。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对建筑安装行业除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外,证照不全和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印制和出售发票,由单位和个人到就近税务所填开;发票使用和交销,按照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填开;不得转借、涂改、撕毁或单联填开和拆本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填开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按号码购买,按号码交销。基层税务所对发票管理实行专管员分片到户,并建立发票底册,责任到人,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发票采取 “凭证供票,限量供应,先税后票,超额补税”的办法进行管理。固定业户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领取发票,临时经营业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999年,对宾馆、饭店按照营业额(或核定的营业额)的100%供票,对不带雅座的食堂按照营业额的80%供票,并对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有功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次年,对县宾馆按申报营业额供票,对月营业额在3500元以上的个体户按95%供票,对3500元以下的(含3500元)按70%供票,对羊肉馆按20%供票。2001年1月起,县局发票管理所不再直接承担面向纳税人(县直、西坡、月明征管区域内)办理发票领购和代开发票工作,转由直属管理分局办理。建筑安装装潢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征收单位代开发票;5万元以上的,仍由发票管理所代开。同年10月25日,在全县举办发票摇奖活动,共登录发票7大类7867份,产生69名中奖人。次年,统一发票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代征点代开,2000元以上的由各征收单位开具。2003年9月起,对举报票面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票面金额奖励举报人;超过1000元的,先奖励1000元,再按超出部分的30%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次年起,对《发票准购证》实行年检。2006年7月起,在全县饮食业和打字、复印、理发、洗染和网吧等服务业推行定额刮奖发票,投奖金额5万元,设4个奖项,即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5元、四等奖2元。
  利润监交利润监交、监汇工作始于1963年,指定专人兼办。“文革 ”期间,监交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设专人管理。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监交停止。县内利润监交范围包括国营工业、商业、食品、粮食、交通、邮电、物资供销、文教及国营农牧场等。监交项目为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多余流动资金等。按计划实际结算结交的有食品、建筑、材料、电力、森林、电机制造、建筑工程等;按实现利润解交,季度、年度进行结算的有商业、城市服务、木材公司等;对供销社及外贸按预计数解交,决算实现后结算。
  税务监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税务监察业务由税务局计划股兼办,对内检查税务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外检查纳税户偷税、漏税行为。1950年5月设1人专办,12月成立检查室。1953年1月,检查改为监察,其职能只对内,不对外。1961年12月,设监察股,配备专职人员1至3人。1966年后,工作瘫痪。1985年恢复。1989年5月,设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室,编制3人。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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