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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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4
页码: 560-563
摘要: 正宁县清代财政收入、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情况介绍。
关键词: 正宁县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第二节收入
  清代财政收入雍正五年(1727),县民田年征本色官学仓粮折银153.28两、折色粮折银4736.55两、徭银248.01两、丁银873.05两(遇闰加银62.27两),以上共6010.89两,起运5506.23两,存留478.75两(遇闰加银24.94两)。乾隆三年(1738)起,年征收匠价摊入地粮银11.84两(遇闰加银0.99两)。另外,年征课程银8.46两(遇闰加银0.73两)、地税银12.00两、解药脚价银11.00两、盐课银127.79两,当税、牙帖、畜税均无定额,收入全部上解。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正宁县财政收入24年(1935),县为一级财政后,始有收入。次年,县预算收入3009181元(法币,下同),其中田赋附加2971878元、各项税捐1823元、地方财产收入1808元、岁入临时门 ——摊款33672元。26年(1937),全县概算收入3004142元,其中田赋附加2971878元、各项税捐1787元、地方财产收入1808元、省补助收入720元、岁入临时门 —一摊款27949元。34年(1945),全县预算收入3037000元,其中课税675000元、国税1635000元、国税附加30000元、罚款及赔偿17000元、规费11000元、财产及利息369000元、公盈事业盈余18000元、上级补助272000元、其他10000元。36年(1947),全县岁入预算共8025.4万元,其中营业牌照税1889.0万元、使用牌照税631.4万元、公荒牧租194.1万元、房捐6.4万元、屠宰税257.9万元、筵席娱乐税102.7万元、牲畜营业税3219.8万元、普遍营业税475.4万元、契税999.0万元、契税附加249.7万元。
  新正县财政收入地方税收入34年(1945),地方税90%划县,新正县收入136.4万元(法币,下同),其中牲畜买卖手续费116.5万元、斗佣12.5万元、山货税7.4万元。次年,收入309.7326万元,其中牲畜买卖手续费274.2126万元、斗佣28.52万元、山货税7万元。
  罚没收入34年(1945),罚没收入21.5万元。次年,罚没收入37.7950万元。公产收入33年(1944),公田出租1416亩,收租粮25石。次年,公田出租1418亩,收租粮11石。机关单位农业生产自给收入33年(1944),耕种土地274亩,收细粮120石。次年,收细粮110石。
  机关单位商业自给收入32年(1943),共收入46.0万元(法币),其中染坊收入10.0万元、商店收入19.0万元、流动生意收入17.0万元。次年,共收入180.3328万元,其中油坊收入8.1490万元、粉坊收入12.9433万元、染坊收入8.4796万元、商店收入13.9482万元、流动生意收入136.8127万元。
  边区补助收入30年(1941),县机关单位实行自给后,经费由供给转为补助。37年(1948),边区实行统筹统支后,补助转为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表19-2-11950—2006年正宁县财政总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续表(数据来源于统计资料,1958至1960年因县域并入宁县无资料)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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