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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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1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购销
分类号: F713
页数: 8
页码: 546-553
摘要: 正宁县粮油征购、粮油供销、票证管理等粮油购销发展历程介绍。
关键词: 粮油征购 粮油供销

内容

第二节购销
  粮油征购粮食征购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的粮食征购革命根据地初创阶段,未正式征购粮食,主要靠没收豪绅、地主的粮食和收买民粮解决所需。民国21年(1932)7月下旬,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在新正县寺村塬一带没收西城区、于家庄、琴宅等地3户土豪的大批粮食。从24年(1935)10月到次年6月,除没收土豪劣绅的粮食外,主要采取向当地义仓、互济会、农户借粮和募捐的办法筹集粮食。25年(1936)9月,新正县在一些工作深入的地方,在粮食收获甚多的小地主、富农中,募集一部分军粮,由政府和粮食部门发给其募捐收条。并从是年开始征收抗日正粮,从征收之日起,境内停止没收地主豪绅粮食和向国民党政府及部队夺粮。26年(1937)2月,红一军团及属部初到宫河、罗川、山河等地时,由于国民党地方政府从中作梗,部队粮草供给严重不足。为了解决困难,政治部所属民运部依靠中共地下党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募捐抗日军粮。部队在长乐、罗川等地设有收粮专库,由部队派人过秤、管理,地下党组织或抗日救国会派员积极协助。凡是捐粮的群众,部队都打给借条。民主人士、正宁县商务会会长张振襄捐献抗日军粮25石。在他的带动下,宫河富户王立轩,山河一带富户王培兰、刘运昌、刘耀奎、张成祥、李胜义、王天笔、杨俊才等给红军募集大量的抗日救国粮。2月29日,红一军团政治部主任邓小平和国民党正宁县长朱门共同出据向长乐珍庄村穆平辉借粮26石。10月,改抗日军粮为救国公粮,粮食征收制度逐步建立。同时,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救国公粮征收条例》,规定每户全年人均占有粮食不足150千克者免征;150千克至225千克的征收1%;225千克至375千克的征收2%;375千克至525千克的征收3%;525.5千克至750千克的征收4%;750千克以上的征收5%。次年,重新调整公粮征收比例,将起征点提高到175千克,最高征收率7%。30年(1941)11月,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1941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起征点降为75千克,起征率为5%,以此累进到人均450千克征收30%为最高点,并取消对地主的加征和对佃农的减征,中农负担增加,贫农从此始有负担,征粮数量大幅度增长。次年,公粮起征点调整为90千克,起征率调整为6%,并始征10%的地方附加粮。32年(1943)调整征麦地区起征点为8斗,起征率6%,最高累进级为690千克,最高累进率35%。38,年(1949),中国人民解放军反攻西进,公粮征收制度一时难以实行,除缴获国民党军粮外,大部分由解放军划分地区就地筹划,先借后征。新中国建立后粮食征购从1950年起只征收公粮(农业税),并在丰收地区采购少量粮食。是年秋季,县域按常年产量的13%征收公粮,并统一征收15%的地方附加粮。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土地占用发生根本变化,全县农业税征收办法调整。当年实际征收公粮288.5万千克(贷金0.9万元)、地方附加12万千克。1953年12月,本着 “征购合一,先征后购 ”的原则,除继续征收公粮外,对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的粮食政策,称 “统购统销”。次年,按照 “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 ”的原则,对农户余粮和当年实际产量,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和实交公粮后,人均超过705千克以上部分,按80%的单一比例统购。1955年6月,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简称 “三定 ”)。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因灾减产的减购。1956和1957年农业合作化后,全县粮食统购实行在坚持 “三定 ”基础上的以丰补歉办法,即 “以社计购,社内平衡,定产定购,减产必须减购,增产必须增购 ”。从1958年6月起,始行 “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 ”,即分级包干、差额调拨的办法。由于受 “大跃进 ”浮夸风影响,虚报粮食产量,导致粮食征购形成高指标、高征购。1959至1960年,继续实行高征购,导致农村粮食产、购、留比例失调,造成全县粮食饥荒。1961年起,粮食征购贯彻少购少销政策,并附之以统购粮食奖售工业品和超购加价奖励的办法。1962年开始实行征购任务大包干,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自报,由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将粮食征购任务层层分解包干,直到农村核算单位。1965年,始行粮食征购 “一定三年 ”的办法,即对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以征购基数的形式稳定下来,一定管三年,三年内不再变动。1968至1970年,继续实行 “一定三年 ”的粮食征购政策,征购基数未变。1971年,开始实行 “一定五年 ”的粮食征购办法,内容与 “一定三年 ”相同,仅作部分调整。1976年,继续实行 “一定五年 ”的办法。至1979年,再次实行 “稳定三年 ”的办法;是年,由于自然灾害,“稳定三年 ”的办法只实行1年即停止。1980年,全县开始实行 “定购定销,差额包干,节余留用,一包三年 ”的办法。1983年,继续实行粮食三年稳定征购包干办法,到1984年停止执行。1985年4月起,改统购为合同定购。从1987年起,粮食定购实行与平价柴油、化肥和发放预购定金 “三挂钩 ”鼓励政策。1988年,粮食征购继续按原规定品种、粮质标准,以签订合同方式收购。包干一定三年,三年统算,完不成包干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拿钱买议价粮补足。1992年,开始实行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前提下,粮食多渠道经营,市场放开,粮食部门平、议价同时收购。农业税交粮交款,采取群众自愿。1998年,国家实行保护价收购粮食制度,建立 “钱随粮走,专款专用 ”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机制。2000年,针对粮库增加、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实际,各收储单位对列入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价格,随到随收,现交现结。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即定购任务),全县9个粮食购销企业遵照 “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 ”的原则,变 “坐等收购 ”为 “上门收购 ”,全年共收购粮食3080万千克。1993至2003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农村粮食收购继续执行合同定购和开展保护价收购。全县定购的有小麦和玉米两大品种,其他小杂粮根据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购销。定购任务的粮食价格由省政府决定。11年,共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6547万千克,年均1272.8万千克,100%完成定购任务。2006年,全县粮食企业收购粮食956.3万千克。
  油料征购1949至1952年,食用油脂实行自由购销。1953年,与粮食一并统购,自报公议,落实到户,多余多购,少余少购,只购不销。次年,按油料总产量的70%征购。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后,贯彻 “多产多得,增产多留 ”的分配原则,对余油按一定的比例统购,增产部分增购40%~50%。1957年,油脂经营机构归粮食部门统一管理,油脂统购在原有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随同粮食一道统一布置,以农业社为单位,在下达油料种植计划的同时,逐级下达统购任务。为了促进油料生产,以29.7%的幅度全面提高油脂收购价格。1958至1961年,油料总产严重下降。1960年代初,执行油料收购奖售工业品政策,每交售50千克油品,奖售棉布5市尺、化肥15千克,另奖售占交售金额5%的其他工业品。并实行返还油渣政策,以鼓励社、队交售油品。1965年,随着油脂产、销形势的好转,在粮食实行一定三年之后,食用油脂继续实行统购、换购和奖售工业品等办法。1969年,全部取消奖售工业品政策,食油统购逐渐下降。1970年代初,由于片面强调 “以粮为纲 ”,油料生产受到影响。1971年,食油统购随粮食实行一定五年统购办法,但在执行中仍是一年一定。1972至1978年,全县食油统购任务时有变化。1979年,对油品和油料的统购价格提高26.47%和31.52%,对超购部分加价提高到50%予以奖励。1980年,实行征购包干政策后,食油统购任务也一包三年不变。1983年,继续实行一包三年的办法,把食油统购任务逐级分解到队、组和农户,对统购的油料一律实行分品种固定统购、超购比例计价,其中胡麻、油菜和荏籽为统四超六,芸芥籽、花籽(即混合籽)统超各半,芝麻、花生等小宗油料退出统购。以油顶粮、豆类顶油及奖售工业品等办法一律停止。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油料继续实行统购,不与农户签订合同,收购任务不封顶,只要符合标准交多少收多少。从1957年食用油脂划归粮食部门管理并实行统购时起,至1988年实行合同定购包干时止,32年间全县共计收购食油224.065万千克,年均7.002万千克。1993年后,国家不再下达收购计划,油脂生产和购销实行市场调节。
  粮油议购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粮食自由购销政策,国营粮食部门和供销部门积极参与和领导粮食市场,大力开展粮食议购议销活动。1953年粮油市场关闭,国营粮食和供销部门的粮油议购业务停止。1963年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和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后,粮食市场重新开放,国营粮食部门议购议销业务开展起来,油品由供销社组织收购。1964年,全县收购议价粮食934万千克、油品3万千克。1967年 “文革 ”全面开始后,粮油市场关闭,议购业务停止。1971年,恢复议购议销。1980年代,全县在完成国家粮油统购统销任务前提下,大力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经营量、利润均大幅上升。1986至1987年,议价收购粮食209.64万千克、油品6.12万千克。1990年代,粮食连年丰收,议价粮食价格下跌,形成库存积压。县粮食部门采取拓展经营市场、与外地建立业务关系、边收边销、微利多销等措施,开展粮油议购议销。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粮食市场进一步开放,议购议销成为国营粮食企业的主营方式。2000年,全县议价收购粮食866万千克、油品4万千克。2001至2005年,议价收购粮食7236万千克、油品10万千克。2006年,全县市场价收购粮食956.3万千克。
  粮油供销城镇粮食供应民国时期,城镇居民通过市场自由购买,军队、公职人员和教职员的口粮,由当地政府征购的军屯粮和田赋供给。1949至1953年,城镇居民和工商用粮都在市场购买,国家只保证对军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粮食供应,每人每天供应小米0.75千克。1953年起,实行限量控制供应。1955年9月,根据甘肃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人口按劳动量差别、年龄大小分等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粮证,定点供应。分类分级定量供应,计分9类。即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5千克~30千克,平均27.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0千克~24.5千克,平均22千克;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4.5千克~19.5千克,平均17.5千克;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5千克~15.5千克,平均15.5千克;中学生,每人每月平均定量17.5千克;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人每月平均定量13.75千克;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儿童,每人每月平均定量11千克;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儿童,每人每月平均定量7千克;不满3周岁儿童,每人每月平均定量4千克。1958至1959年,粮食紧张,数次降低供应标准。1960年代,城镇粮食供应按照计划管理体制,根据庆阳地区粮食部门粮食销售 “支付令 ”逐月分项安排。各粮食供应单位建起定量人口等别、定量标准底册,达到人数、粮数、户口、工资 “四对口 ”。供应的口粮实行粗细搭配,细粮60%,杂粮40%;熟食业供应细粮70%,糕点业供应细粮100%。1965年粮食形势好转,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千克。1975年,实行基本口粮到户到人,职工的基本口粮统一按每月14千克核定到户到人。在原工种定量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强度和食量大小,自报公议,领导审批,评定口粮定量标准,按班组核定工种补差粮数,按日发给个人专用补差粮票,凭票买粮;补差总指标包干到各单位,由单位按 “节约归己 ”的原则定期结算。是年9月,根据省粮食局颁发的《甘肃省职工工种粮食定量管理办法》,调整1965年拟定的劳别工种分级划等和口粮定量标准:一是对大、中学生定量由原16.5千克1个等级改为初中15.5千克、高中17.5千克、大专17.5千克、体育专业学生和各校体育教师20千克4个等级;二是对特重体力和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定量20千克以上的妇女,每级降低1千克。1978年,推广试行新的粮食定量标准,人均定量水平由18千克降为17.4千克。1953至1988年的36年间,县域城镇人口粮食销量为9597人,占总人口的5.45%,销量4594.5万千克,占总销量的6.07%。到1993年,粮食销售价格全面放开,除军用粮外,国家对城镇居民用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粮停止供应,粮证封存入档。从此,粮油购销完全进入市场领域。
  城镇工商业用粮供应,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定期编制年度计划,报当地粮食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审核批准,按季度分配下达供应指标,填发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由用粮单位凭证按月购买。其中熟食、糕点业购粮时,还需同时交粮票。为照顾饮食业的生产经营,在开业时给予一定的周转粮指标,同时按经营用粮指标带供3%的副食用粮。1978年后,对于集体、个体工商户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属于城镇户口者经营的集体或个体饮食业凡领有 “营业执照 ”的,其经营所需粮食均纳入国家计划,凭证和粮票供应用粮。1984年7月起,对工业用粮全部改供议价粮,饮食、糕点以及各项补助用粮,也逐步扩大议价供应,压缩平价供应。自1990年代后,粮食市场全面开放。
  食油供应1956年前,由国家油脂公司实行市场调节控制供应,凡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等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控制0.5千克;市民0.25千克。1957年粮油机构合并后,对城镇食油也实行定量供应制度,不分机关干部和市民,每人每月定量0.125千克。1961年起因生活困难,定量降为0.0625千克。1965年8月起恢复到0.125千克。1971年起调整提高为0.2千克。1982年4月定量标准再次提高为0.25千克,又大量增供半议价油。以后数次调整定量标准。1996年取消食油供应。
  对于工商业食油供应,一般按粮带供,如饮食业在1981年前每百斤成品粮带供食油0.75千克,1982年2月起提高为1.5千克。糕点生产用油,由原实供面粉带供的8%提高到1978年后的12%。为改善城镇人民生活,1981至1986年,分配半议价食油供应指标,在平价定量外适当增供。供应范围主要是城镇人口、机关单位大灶以及招待所、会议补助等。价格掌握在平价与议价之间,即每0.5千克菜油1.4元、芸芥油1.23元。每逢春节、元旦、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有增供,每次每人增供0.25千克~0.5千克不等。
  农村农村返销粮供应即对人多地少、产量低、靠自产粮不足维持生活的缺粮队(户),按缺粮队供应口粮。对自给队和余粮队如遇灾年减产也给予适当供应。从1954年4月全面实行,全县设粮食供应点8处。每人每月供杂粮7.5千克,发证到户,分月供应。1955年,农村粮食试行定产、定购、定销办法。遵照省人民委员会当年9月16日发布的《甘肃省对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按照正常年景产量,逐户查田定产,核实国家公粮和农民留粮标准,掌握余粮界限。根据核定的常年粮食产量,除去自用留粮和实交公粮,分别划出余粮、自足和缺粮户。对缺粮户经过民主评议,核定供应量和开始供应时间及分月供应计划,发证到户,按月供应。1957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降低农村留粮水平,重新核定返销标准(每人全年为150千克)。1959至1961年,全县粮食逐年遭灾减产。由于继续 “大跃进 ”,连年高征购、多调出,使县内粮食产需严重失衡,造成三年的极度困难,因粮食库存有限而不得不压缩返销。
  从1980年起,农村粮食实行 “定购定销,差额包干,节余留用,一包三年 ”的办法。对购大于销的地区定出净征购指标,销大于购的地区定出净返销指标,由省包到地区,地区包到县。包干后由各地自行安排,尽量做到少购少销或多购多销,节余部分归地、县掌握调剂使用。1985年,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粮食部门坚持 “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的方针,本着生产自救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原则,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返销粮安排群众生活。1993年后,粮价放开,农村返销粮停止供应。
  表18-2-11955—1993年正宁县农村返销粮供应情况(单位:万千克)注:此表据1986年《正宁县志》及档案资料整理。但《甘肃省庆阳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载1973、1974、1978、1979、1980年数量分别为25万千克、99万千克、258万千克、83万千克、263万千克,与上表相关年度的数量有差异奖售粮供应根据国内、国际市场的需要,为鼓励农民交售农副产品,从1961年7月1日起,有计划地对交售药材、生猪和经济作物的农民奖售粮食。1962至1985年底,共发放奖售粮918.76万千克。1986年起,奖售粮停止供应。
  民工补贴粮供应1961年开始,对参加县、社大型水利建设和修路工程的民工,每人每天除交生产队分配的口粮外,根据劳动量的大小,按出勤天数,由国家给予口粮补助1963至1972年供应民工补贴粮13.33万千克。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补助粮逐步取消1986年起,停止供应民工补贴粮。
  饲料用粮供应在1970年前,饲料供应全部是有计划按定量凭证(票)供应平价原粮,范围只限于国营单位饲养的役畜、种畜、生产畜禽产品的家禽家畜等。1980年代初,为大力发展畜禽业,逐步扩大议价供应,满足城乡人民对饲养业的需要。1962至1991年,供应饲料用粮646.30万千克。1992年停止供应。
  粮油议销1963年起,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重新开放,逐步开展粮油议价经营,起初由供销社兼营,后统一划归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粮油议价销售指标和价格控制较严,审批权限掌握在地区以上,销售只限于县城以上市场。1965年,各种原粮平均调低10%,成品粮调低8.4%,食油调低9.5%。1972年,议销对象主要是城镇饮食业小食品等。1977年,全县再次提高议销价格,小麦每0.5千克调至0.272元,玉米调至0.20元,其他杂粮也相应提高。次年,实行价格政策 “双轨制”,议价粮油经营全面开展起来,逐步列为粮食主营业务之一。1979年4月,地区划拨本县议销粮食8700千克,主要用于城镇饭馆、熟食业,同时酌情解决少数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次年,议销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平议并存,扩大议销满足供应,原以平价供应的城镇饮食业、糕点等食品业用粮油,逐步以议代平,减少平价粮油销量。1982至1987年,全县共议销粮食277.4万千克、油品25.19万千克。1993年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当年议销粮食73.40万千克、油品30.30万千克。1993至2006年,全县共销售平、议价粮食1301.89万千克。
  票证管理民国35年(1946)前,解放区新正县政府支付供给各单位的公粮,普遍采取报批计划,填发二联单和临时借据等办法领取。次年,新正县从5月15日起,开始使用统一印制的粮1票、料票。实行粮料票制度后,各单位领粮和出差人员在群众家中吃饭交付粮票。群众收到的粮票和以前积存的支粮便条,顶交公粮。此法到1950年2月改用 “支粮证 ”后停止。1955年后季,开始使用中央粮食部印制的票面为5斤、1斤的全国通用粮票和甘肃省粮食厅印制的票面为3斤、1斤的甘肃省地方粮票。从1960年代至1985年,在县内使用加盖 “奖售”戳证的专用奖售粮票和料票,票面分别为3斤、1斤。
  国家机关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领取粮、料票时,供应粮证扣减同等数量的粮食供应指标和应带供的食油指标。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因事外出需要领取和兑换粮票时,从严控制。国营饮食、糕点业、饭店、招待所等单位,营业收回的粮票,凭票买粮,同时扣减核定的年度供应指标。1981年后,土地承包经营,粮食生产形势好转,票证管理放松。1993年,粮票停止使用。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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