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議爲人後者本身及子孫爲本生親屬服制疏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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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唯一号: 280034020230002449
专题名称: 遵議爲人後者本身及子孫爲本生親屬服制疏
文件路径: 2800/01/object/PDF/280013020230000001/108
起始页: 0099.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光緖十一年十二月 刑部侍郞任內薛允升 竊於光緖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閣奉上諭御史汪鑑奏各部 例案疏舛請飭釐正並條列各案開單呈覽一摺各部辦理案件 必應釐定畫一用資遵守倘涉兩歧前後互異辦理未能允協必 至流弊滋多該御史條列疏舛各例案著該部詳細查核妥議具 奏單併發等因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臣等查淸單内稱禮與刑相 資爲用故律例必首列服制圖例載爲人後者爲本生親屬俱從 正降服一等此禮之正也禮例通禮均與刑例同又載爲人後者 之子孫於本生親屬祇論所後宗支親服制如於本生親屬有犯 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爲本生親屬亦 俱不准降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此條前半所論服制 惟儀制司例相同通禮與祠祭司例均不載揆之天理人情殊欠 允當後半所論刑名若以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句善爲解釋云明 稱之爲本生原非所後然究係己所自出恩誼重而服制輕如有 所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者謂照未嘗爲人後之本服定擬則與 下文亦俱不准降等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針鋒相對情理允 當否則如所後係本生之無服遠宗則爲人後者之子孫爲本生 祖父母伯叔父母亦皆無服應以凡論豈合情法之平且與下文 亦俱不准降等句相齟齬况女子內夫家外母家女適人男出後 均降父母之服爲期事極相類女子之子爲外祖父母服雖小功 如有犯照期親尊長論輯註謂母之所自出即己之所自出故服 雖輕而恩義重此極平允且乾資始重於坤資生爲人後者之子 孫爲本生親屬服制應加重於女子之子爲外家甚明今乃定爲 服以凡論之例禮與刑均闕乏矣似應改爲凡爲人後者本身及 其子孫爲本生親屬均照正服降一等有犯仍照本宗服制定擬 庶禮教刑威均足以使民敦愛敬而重犯法宗人府每有行查禮 部爲人後者之子孫應爲本生祖父持何服之案禮部事隸祠祭 司旣不忍據刑部及儀制司條例答以祇論所後親疏蓋嫌其所 後係疏房遂無服也其時掌印司員又不敢據臣說比照外孫斟 酌於大小功之間囘堂定議於是直以例無明文覆臣蓋不慊於 心也久矣又同治十年直隸民人王必儉以大宗子兼祧小宗毆 殞小宗庶母王趙氏一案斷此獄者若先握定大宗兼祧小宗應 降小宗之服服制圖王必儉爲庶母正服杖期比照通禮照正服 降一等之文定爲王必儉應爲王趙氏降服大功豈不直捷了當 乃該省誤擬刑部知其誤一再行查禮部禮部曲爲援引比例孫 爲庶祖母服小功顯與道光四年欽定凡降服均照本服降一等 之例相背蓋孫爲祖父母服杖期不解任輟考兼祧子爲小宗父 母不杖期應解任輟考是兼祧父母之服本與祖父母不同即兼 祧庶母之服大非庶祖母可比理不難知此皆禮刑二部例案之 疏舛者也等語查例載本宗爲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 祇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 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爲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 降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各等語此條例文係乾隆二 年遵旨議定原爲異姓義子及所生子孫與本生親屬有犯而設 其本宗爲人後者之子孫一層係屬對舉以見義謂但係本宗即 不分親遠疏近有無服制悉以所後宗支爲斷以示限制與異姓 過房之子孫迥不相同故一則可照所後服制定擬一則仍照本 宗服制科罪也例內亦俱不准降等一語係專指異姓義子而言 檢查九卿原奏內稱其異姓義子及伊所生子孫爲本生父母及 親屬孝服俱不准降等即已立爲嗣原係律應歸宗之人其本身 及伊所生子孫爲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數語分晰 極明該御史以俱照所後服制者謂照未嘗爲人後之本服定擬 則與下文亦俱不准降等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針鋒相對否 則即與此句齟齬是以兩層併作一層强爲解釋自屬臆度之辭 蓋未就原奏所云詳加考覈耳然此例所云祗論所後宗支親屬 服制雖由乾隆二年議准而其實則非始於乾隆二年也查服制 悉根於禮經儀禮於爲人後者爲其本宗之服惟載父母昆弟姊 妹餘皆不見元儒敖繼公謂本服降一等止於此親爾所以然者 以與己爲一體也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親旁親皆以所後者之 親屬爲服不在此數欽定儀禮義疏不主其說而謂賈疏本生餘 親悉降一等足補禮經之所未備律是以有爲人後者於本生親 屬服皆降一等之語至爲人後者之子孫爲本宗親屬如何持服 不特禮經並無明文即歷代典章亦俱未議及惟我朝徐乾學纂 輯讀禮通考引唐杜佑通典内數條始有應爲制服之說然亦第 指本生祖父母而言其餘旁親並不在内查所引各條賀循則云 初出情重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 崔凱則云經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周爲其兄姊降一等此指爲 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父所後之家計其親疏爲服紀爾劉 智則云禮爲人後者惟當爲出子一身還本親孔正陽亦云爲人 後者服所後之親若子爲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爲 至其子以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是爲後者宜降一等而爲我者 之子不得隨父而降一等晉宋以來已有此議例内所云祗論所 後宗支親屬服制等語並非無所依據迨後乾隆二十四年又定 有爲人後者於本生伯叔兄姊以下有犯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 罪之例道光四年又以禮部則例及刑律内所載爲人後者本生 親屬服制闕畧不全經大學士九卿奏明凡會典未載入者悉照 降一等之文逐條增補俱極詳備而於爲人後者之子孫應否爲 本宗親屬持服亦均無一語敍及豈眞見不及此耶竊以爲古人 立後多取親支此情理之常也故所後之服與其父所降之服尚 不至互相參差後世立後兼取遠族此情事之變也故所後之服 與其父所降之服或至大相懸絕至最親者莫如祖父母爲人後 者有本生父故稱情推及於所生爲人後者之子孫並無所謂本 生父故據禮難同於上殺祖父母且然况降於祖父母者乎古人 不立此等服制而以所後宗支爲斷其以此歟昔唐王元感欲增 三年之服爲三十六月韋縚又欲加外祖父母大功舅妻小功堂 姨舅降一等意亦可云從厚而張柬之裴耀卿均具疏力爭其議 遂寢至今論者不以張柬之等爲非而王元感等爲是可知先王 制禮無太過也無不及也亦惟酌乎人情天理之中而已若受人 之重已間世矣復欲厚服其私親則嫌於貳祖矣議禮者所不敢 出此也且此條例文非特見於刑律也查道光九年禮部奏獨子 之子承祧別房者其本身及其子孫爲其本生親屬之服亦係援 引刑律定斷議將獨子之子承祧別房者其本身爲本生親屬俱 從正服降一等其子孫爲本生親屬祗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等 因通行内外各衙門迄今遵守以明明禮部奏准之專條乃謂通 禮與祠祭司例均不載遂以爲揆之天理人情殊欠允當不知係 何見解揆之定例證以禮經均無爲人後者之子孫應爲本生親 屬持服之文似未便任意推廣致涉紛歧如謂親屬干犯例以服 制之親疏定罪名之輕重以祖父母伯叔父母之至親乃因其父 出繼遠族竟至無服有犯據以凡論似覺未盡允協不知本生祖 父母係屬正尊爲父所自出之人服雖降而罪無可降例内祗言 本生親屬並無祖父母字樣是否統祖父母在內固難臆斷惟參 觀爲人後者於本生祖父母有犯仍照毆祖父母定罪之例正與 前例互相發明有犯自可援照定斷若殺傷祖父母而以凡鬭論 古今無此刑章也其本生伯叔父母以下究係旁尊與祖父母之 一體不同在爲人後者旣可照律服圖降罪一等則爲人後者之 子孫即可按照所後服制定擬非薄於伯叔父母也蓋宗無二統 即親有必殺本身尚可遞降異世似難旁推其父旣以繼別之宗 爲重則於父之本支即可從輕旣於干犯本生祖父母者科罪從 重則干犯本支旁親之罪亦即應從輕此服紀之等差亦法制之 精意昔人所謂絕其恩斷以義者此耳再此等由期功降爲無服 案件定讞雖以凡論秋審則大有區別歷經辦有成案自來會議 各衙門從不聞有謂爲辦理失當者何至今忽生他議也若夫外 姻服制與本宗本難强同即姑與姊妹出嫁則降服一等如兩人 俱出則期即降爲小功小功即降爲無服而母姨及表姊妹無論 出嫁與否母姨俱服小功表姊妹俱服緦麻是外姻反有較本宗 爲重者其又何說以處此本難等量而齊觀自未便執此以例彼 所有該御史請將爲人後者本身及其子孫爲本生親屬均照正 服降一等有犯仍照本宗服制定擬之處應毋庸議該御史又稱 同治十年直隸民人王必儉毆死兼祧小宗庶母王趙氏一案辦 理疏舛等語查王必儉係以長房子兼祧叔父次房王趙氏係伊 兼祧叔父生有一女之妾因與王必儉口角致被摔掽斃命王必 儉係大宗子兼祧小宗與王趙氏究竟有無服制查據禮部覆稱 姪於伯叔庶母例均無服兼祧者以本支兼承旁支若照嫡子衆 子之例爲兼祧庶母服期則嫌與本支無別如照姪之例爲兼祧 庶母無服又無解於兼祧之義援照孫爲庶祖母服小功之例爲 兼祧小宗庶母持服小功當將王必儉比照毆死庶祖母例擬以 絞候等因在案是王必儉爲王趙氏所持係屬義服與由服降 等之例並無干涉至此等服制無論大功小功毆死罪止絞候謀 故殺亦罪止斬候並與干犯本宗功服尊長問擬立決之例亦屬 不同該御史不知此義斤斤於大功小功之分而於罪名則毫無 出入也究竟王必儉應否持服小功之處事隸禮部相應請旨飭 下禮部查核辦理 道咸同光四朝奏議 按此疏亦見趙尚書慎齋文集中然覈其時薛公正爲刑部侍郞而趙 公乃爲刑部司員且疏中語句間與趙集不同或趙公擬稿而薛 公又有所删潤亦未可知但以出奏年月衡之必薛公主其事固 無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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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陕西志的修订工作从清雍正年间开始,至乾隆年间基本完成,并在嘉庆年间得以出版。这部志书涵盖了陕西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研究陕西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 然而,在乾隆至清末这二百年间,由于种种原因如战争、政治动荡、天灾人祸等,可能导致了文献上的损失或流失。因此,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对于陕西志的具体修订过程和相关人物的介绍等方面资料的确较为匮乏。 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这个时期陕西的历史和文化,例如民间故事、传说,以及一些地方志书籍,虽然它们的资料性和权威性相对较低,但为研究陕西历史文化提供了不少的线索和启示。同时,近年来,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许多文献已经得到了数字化整理,并得以更方便地被广大学者和爱好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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