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覆鍾佩賢奏新例盜犯罪名請飭議酌復舊例片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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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唯一号: 280034020230002448
专题名称: 議覆鍾佩賢奏新例盜犯罪名請飭議酌復舊例片
文件路径: 2800/01/object/PDF/280013020230000001/108
起始页: 0096.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薛允升 再臣等正在會議間欽奉上諭太僕寺少卿鍾佩賢奏新例盜犯 罪名請飭議酌復舊例一摺著都察院堂官會同刑部歸入李鶴 年原奏一併妥議具奏欽此撿查該少卿原奏内稱新例所載把 風接贓等犯等之一字係連誘脅隨行上盜及行劫只一次者兩 事而言惟誘脅隨行上盜較輕等語臣等詳繹例文盜犯誘脅之 人總以上盜不上盜爲斷若身至盜所復爲護守贓物不能因先 經誘脅而曲予末減若僅被誘脅並未隨同上盜豈能以一經被 脅而槪予駢誅例無正條則援引比附歷辦成案類若畫一該少 卿留意刑名欲求詳審惟其重讀誘脅之文忽視上盜之義故不 免蓄此疑端至論河南王樹汶一案謂該犯隨至中途與盜合夥 並未退卻等語不知中途原非盜所該犯隨衆同行迫令看守盜 衣惟其不能脫逃即屬被脅之實情事前旣未同謀隨行又因逼 脅何得輕坐以合夥二字乎又謂假使行至寨門脫衣令其看守 則與程孤堆等同在一處從何區別等語如果該犯與程孤堆等 一同上盜看守贓物即與把風無異按例擬斬本不與程孤堆等 有所區別其與程孤堆有所區別者正在乎同謀不同謀上盜不 上盜也又謂河南於王樹汶一案設當時能將實情審出坐王樹 汶以誘脅隨行上盜之罪聲明該犯雖未同抵盜所而隨行已至 中途代盗看守衣服應否照新例定擬聲敍達部恐難遽斥其非 等語臣等查王樹汶一案該省之辦理乖謬者在始終以王樹汶 頂替正盜胡體洝一節若如該少卿所論該省果能審出實情案 已平反則王樹汶被脅隨行僅止看守衣服並未同行上盜自有 誘脅服役及別故不行各例可援若再擬以斬決即屬有心故入 倘或聲明請示亦照現辦覈復是現行新例不獨此案毫無窒礙 即各省辦理盜案歷有年所亦皆無窒礙也若因此案而酌復舊 例分別首從則斷斷不可查言官條奏酌復舊例屢經刑部議駁 此次該少卿與李鶴年先後陳疏其意不謀而合無非爲河南一 案起見其病均由誤會王樹汶即屬從盜李鶴年扭合新例明知 原辦之非而掩飾之鍾佩賢欲復舊例又若以刑部爲非而代爲 掩飾之不知王樹汶果係盜從即立復舊例而刑部已無解失出 之愆惟王樹汶確非盜從即不改復舊例而被脅原自有可生之 路上其手則曰恐長盜風下其手則曰慎重民命皆聳聽者之言 非持平之論也總之案情萬變例文豈能盡賅比附援引情法自 能平允若因一人一案輒改科條挂一漏萬於外省縱盜豢盜官 吏教供誣良等弊渺不相涉而更張成法辦理紛紜轉恐多所窒 礙臣等業將舊例毋庸酌復之處會摺奏覆該少卿所陳各節理 合剖晰附陳 法部律學館刷印薛趙二大司寇遺稿按是疏及 前疏均上於淸光緖九年五月初七日得旨依議 又按前淸史館薛允升本傳光緖五年八月授刑部右侍郞九年 三月署刑部尚書此兩奏公所削定其稿則創於長安趙尚書舒 翹趙公時爲刑部司官也吉同鈞曰以上二作係趙大司寇任提 調時所擬經薛大司寇手筆潤色者文字之妙固不待言展閱一 過猶想見鄉先正風範 又按淸史本傳光緖九年三月允升署刑部尚書是兩疏皆署任內所上

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陕西志的修订工作从清雍正年间开始,至乾隆年间基本完成,并在嘉庆年间得以出版。这部志书涵盖了陕西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研究陕西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 然而,在乾隆至清末这二百年间,由于种种原因如战争、政治动荡、天灾人祸等,可能导致了文献上的损失或流失。因此,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对于陕西志的具体修订过程和相关人物的介绍等方面资料的确较为匮乏。 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这个时期陕西的历史和文化,例如民间故事、传说,以及一些地方志书籍,虽然它们的资料性和权威性相对较低,但为研究陕西历史文化提供了不少的线索和启示。同时,近年来,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许多文献已经得到了数字化整理,并得以更方便地被广大学者和爱好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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