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有關斷離援擬請旨疏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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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唯一号: 280034020230002446
专题名称: 命案有關斷離援擬請旨疏
文件路径: 2800/01/object/PDF/280013020230000001/108
起始页: 0085.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光緖八年十月刑部侍郞任內 薛允升長安 竊查刑科鈔出山西巡撫張之洞題薩拉齊廳寄民杜存等共毆 潘廣錄身死餘人杜四到官病故一案光緖八年八月初六日題 十月十七日奉旨該部核擬具奏欽此查原題內稱杜存籍隸河 曲縣寄居廳屬將女杜氏嫁與潘廣錄之子潘汰爲妻杜氏平日 侍翁孝順潘廣錄素性急躁杜氏作事稍不遂意時常毆罵杜氏 未敢言語杜存痛惜其女心懷氣忿光緖七年閏七月初四日潘 廣錄因杜氏造飯遲延又復詈罵杜存聞知氣忿莫遏欲與理論 次日至潘廣錄家斥其不應時常毆罵兒媳潘廣錄斥言杜存偏 護互爭杜存之子杜伏娃子趕往解勸路遇族叔杜四告述前情 邀允同往幫勸杜伏娃子上前攔勸乃潘廣錄疑幫互詈彼此揪 扭跌倒杜四用鐵钁毆傷潘廣錄脊背近右杜存用木棒連毆傷 潘廣錄右臀等處潘廣錄拔刀稱欲與杜伏娃子拼命杜存用木 棒將刀格落毆傷其腦後鬆喊倒地維時潘汰與杜氏均在田內 摘豆聞知囘家看明詎潘廣錄至初六日因傷殞命報驗審訉餘 人杜四在押患病保醫在店因病身死將杜存援例減等擬流等 因具題前來查例載共毆案內下手應擬絞抵人犯遇有餘人内 毆有致死重傷之人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准其抵命將 下手應絞之人減等擬流等語此案杜存因出嫁之女杜氏被氏 翁潘廣錄時常毆罵心生痛惜往向潘廣錄爭論輒同杜四等將 潘廣錄共毆身死查潘廣錄身受各傷惟後被杜存毆傷腦後骨 損爲重應以擬抵第餘人杜四所毆致命脊背一傷重致骨損亦 足致死業於到官在押病故命已有抵自應將下手應絞之犯按 例減等問擬應如該撫所題杜存合依共毆案內下手應絞人犯 遇有餘人内毆有致死重傷之人監斃在獄准其抵命將下手應 絞之人減等擬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至配折責安置仍追埋 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具領以資營葬該撫疏稱杜伏娃子合依 餘人杖一百律擬杖一百杜四在押病故店保人等並無凌虐情 弊等語均應如該撫所題辦理杜氏一犯該撫以未能先事承勸 起衅釀命比照子貧不能養贍致父母自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例擬流收贖係屬酌量辦理至杜氏應否離異歸宗該撫並未議 及自係因律無專條未便例外加重臣等伏思事無害於倫常民 間可聽其自便義有時而斷絕門内難掩以私恩案情百出不窮 往往有律例未盡賅載全在司讞者准情酌理折衷至當所以春 秋比事不廢屬辭漢唐引經用斷疑獄蓋自古爲然也况案關父 仇事値倫變苟拘泥例無明文而不釐正其失則因仍苟且之間 即乖明刑弼教之道今潘汰之父被杜氏之父毆死則杜氏乃仇 人之女潘廣錄之死杜氏雖不知情實由杜氏而起則杜氏亦潘 汰之仇以仇之女爲妻不可以仇爲妻更不可春秋公羊傳曰仇 讐不交婚姻穀梁傳曰仇讐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夫魯忘仇爲 齊主婚春秋猶非之而况自爲妻乎文姜孫齊春秋削其姜氏左 氏曰絕不爲親夫母尚可絕又何有於其妻乎漢時梁人有後妻 殺夫其子又殺之孔季彥議以非司寇而擅殺夫因父仇殺母尚 以擅論又何有於離異其妻乎唐律戶婚篇云諸凡義絕者離之 長孫無忌等疏義謂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 姊妹自相殺皆爲義絕唐律集秦漢以來法書大成斟酌最爲盡 善明言應離更屬可則又考之隋史南陽公主適宇文士及及兄 化及行逆公主爲尼士及請見公主不許曰我與君仇家今所以 不刃君者謀逆之日察君不與知耳訶令速去夫婦女有從夫之 義尚可以仇而絕夫而謂夫不可以絕妻其義安在宋元豐中壽 州民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其妻刑曹駁之曰 毆妻父母即是義絕况是謀殺不當坐其妻又莆田楊氏訟其子 婦不孝官爲逮問則婦之父爲人毆死楊亦與焉坐獄未竟遇赦 免婦仍在家攝守陳振孫謂兩下相殺義絕之大初問楊罪時合 勒其婦休離當離不離則是違法即有相犯並同凡人此婦不合 收坐斯二案皆義絕之事明臣邱濬載入大學衍義補其按語謂 生身之恩重於伉儷之義女子受命於父而後有夫因夫而有舅 姑異姓所以相合者義也義旣絕矣恩從而忘名儒之論足維世 教正可與此對觀然猶異代事也國朝道光十一年山東兩令約 爲婚姻尚未迎娶後因事壻父戕女父死女不忍事仇自經死詔 旌其孝此女卓絕之行善處變以全節固不可望之鄉間愚婦而 當時議者咸謂女即不死其義已絕後有此比宜請斷離由是以 推則潘汰之不應以杜氏爲妻也明甚或謂婦女一與之齊終身 不改中道斷離設有無所歸者改適則失節不嫁則無依亦堪矜 恤豈知床笫之間變成仇敵即不離異未見其能久相安設有椎 魯無知仍能順處是敦夫婦之愛薄父子之恩於情爲逆於理爲 悖即治以違法亦非過刻而顧可從而遂其私乎至離後婦女再 醮原所不禁若能守貞不二如山東令女則又有旌表之例在固 未可狃小節而淪大綱也總之仇不共天法尚寬其報復道由人 合禮原酌其去留杜氏無罪已不當與潘汰完聚杜氏有罪潘汰 更不應與之合和潘汰終爲杜氏之夫必使潘汰無父而後可潘 汰旣爲潘廣錄之子必以杜氏不爲妻而後可稽諸古訓參以往 行似應以斷離爲是再此案風化攸關例所不及是以改題爲奏 合併聲明 見道咸同光四朝奏議又按慎齋文集此疏出於趙 公舒翹之手而疏首一段慎齋集則無之四朝奏議繫 此疏於刑部則指堂官斯時公允升適爲刑部侍郞 慮此疏亦必有所覈定故仍以薛公名書之從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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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陕西志的修订工作从清雍正年间开始,至乾隆年间基本完成,并在嘉庆年间得以出版。这部志书涵盖了陕西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研究陕西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 然而,在乾隆至清末这二百年间,由于种种原因如战争、政治动荡、天灾人祸等,可能导致了文献上的损失或流失。因此,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对于陕西志的具体修订过程和相关人物的介绍等方面资料的确较为匮乏。 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这个时期陕西的历史和文化,例如民间故事、传说,以及一些地方志书籍,虽然它们的资料性和权威性相对较低,但为研究陕西历史文化提供了不少的线索和启示。同时,近年来,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许多文献已经得到了数字化整理,并得以更方便地被广大学者和爱好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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