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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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古籍
唯一号: 280020020230000841
颗粒名称: 嫁母服議
分类号: I210.3
页数: 4
页码: 十二-十三
摘要: 《嫁母服议》,由杨树椿所著,收录于《续修陕西省通志稿》第一百十五册。
关键词: 嫁母服议 论著

内容

楊樹椿
  或問曰嫁母有服乎曰唐開元禮宋政和禮溫公書儀朱子家禮
  明會典孝慈錄及今律文並云杖期是已義疏何以獨謂無服也
  曰漢石渠議韋元成以爲父死則母無嫁義王者不爲無義制禮
  宣帝詔從其議義疏蓋用是說以喪服不著此文也然則律與經
  悖乎曰非也治經者主於尊經責嫠婦以守節也制律者主於緣
  情教人子以隆孝也然則國家制律不本於經乎曰亦非也儀禮
  本殘缺之書敖君善謂聖人故闕之以見義亦未必然但無其文
  而妄附焉非闕疑之義故不敢若律之意則固由出母之條而例
  之也闕其疑於不著而比其例於可附誰曰不經若從而嫁則又
  有繼母嫁從之條可例矣又誰曰不經蓋嘗論之嫁母出母自父
  視之則俱爲絕族自子視之則俱爲至親不同之義安在經曰出
  妻之子爲母傳曰親者屬注曰母子至親無絕道聖人之制此服
  義起於所生情緣於爲子固不問母之罪也嫁母亦親者屬亦母
  子至親無絕道而獨問其罪乎若責其罪而不爲制服則七出之
  中若淫泆若不孝其罪固不輕於嫁聖人何不別白之而一概制
  服且出固有非其罪者嫁亦有不得已者安見嫁之罪必重於出
  也若曰夫死無嫁義繼母獨有嫁義乎若曰有子不可嫁無子即
  可嫁乎故責其罪則不惟嫁不當服出亦不當服屬於子則出旣
  可服嫁亦即可服𢈔庾蔚之之言曰父卒母嫁而不服則是子絕其
  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後人如游元發呂新吾皆不免持論
  太過吾無取焉然則注疏之說謂繼母嫁有服則親母可知是乎
  曰非其例也繼母嫁之服自謂從者耳王肅之解不可易矣注疏
  旣不如是解則繼母非親者屬其出也無服其嫁也安得有服而
  乃以例親母嫁乎其謂親母嫁有服則是其以繼母嫁爲例則非
  也然則不從嫁杖期從嫁亦杖期不無等乎曰無可加也猶之從
  繼母嫁杖期從親母嫁亦杖期也然則爲父後者亦與爲出母同
  乎曰同若譙周袁準吳商湻于睿輩皆謂母嫁非父所絕與出母
  異爲父後者猶服之此又失之過也嫁母出母自子視之則俱爲
  至親自父視之則俱爲絕族不同之義安在是故父在之皆服也
  父卒爲後不服而母猶報之也爲外祖父母之無服也非所生之
  衆子無服也其他事事與出母同衰世以來嫁母多於出母歷代
  制爲杖期因而弗改倘亦所謂即乎人心之安者即揆諸先王之
  經亦未爲悖况又不能執殘缺之經而必先王之本無也乎然則
  此服斷從律焉可也

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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