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勐满乡小曼丙的岩某因过失失火被勐满乡政府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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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唯一号: 260632020230000545
事件名称: 1992年10月勐满乡小曼丙的岩某因过失失火被勐满乡政府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路径: 2606/01/object/PDF/2606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12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2年10月15日
结束时间: 1992年10月15日

事件描述

1992年10月15日,勐满乡小曼丙的岩某因过失失火被勐满乡政府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6日,法院到当地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査明:1992年3月5日,岩某指使其雇佣小工钟某到其家橡胶林地的防牛沟周围铲烧杂草,钟离开火场时未将火种完全熄灭,余火燃至7日,当日上午岩某到过火场,仍未对余火采取熄灭措施,导致同日下午四时许引起火灾,燃烧面积为1.87公顷(17.8亩),不同程度的烧伤橡胶树386株,茶树516株,使岩永等九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勐满乡政府委派治安联防队进行调处,岩某曾同意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拒绝履行协议。治安联防队根据《勐劫满乡综合治理乡规民约条例》的规定裁决:由岩某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769.8元,并扣押岩某的彩色电视机一台,罚款300元。法院在审理中对勐满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査,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法院认为:岩某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勐满乡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法未依,处罚有失公正,应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①变更罚款300元为100元;②由岩某赔偿岩永等7户受害人损失1900元,限在1992年12月15日前赔偿。

知识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勐海年鉴1991-1995》

出版者:思茅地址印刷厂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军事、法制、农林水电、乡镇企业、邮政电信、经济管理、社会、驻县单位等类目,记载了1991-1995年勐海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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