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洪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方法, 更好地发挥市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省委、州委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委向州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市委向州委请示的事项
1.中国共产党景洪市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和市委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
2.州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任免、奖励和处分。
3.涉及全市性的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4.有关民族、宗教、政法、边境、外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5.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二)市委向州委报告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的情况。
2.涉及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及落实情况。
3.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4.州委在督查、巡视等工作中要求报告的事项。
5.州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向州委请示、报告的签发
向州委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秘书长签发。
二、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
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是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总支、支部。
除有特殊规定或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受理上述单位以非党组织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1.向市委请示的事项
(1)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3)市人大常委会拟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4)对市级国家机关组成部门拟进行工作评议的方案。
(5)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2.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的情况。
(3)全国人大、省人大、州人大领导的接待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情况。
(4)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5)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1.向市委请示的事项
(1)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全市财政预算及市本级预算的方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州财政决算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重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政府举债投入的建设项目。
(4)机构改革与编制调整的方案。
(5)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2.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决议、决定的情况。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全市财政预算及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4)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领导的接待方案。
(5)重特大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群体性事件。
(6)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每季度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市委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半年及全年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三)市政协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1.向市委请示的事项
(1)召开市政协全会的有关事项及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
(2)市政协及常委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拟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对国家机关工作拟进行民主评议的方案。
(4)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2,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市政协及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的情况。
(3)全国政协、省政协、州政协领导的接待方案和市政协组织开展的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的情况。
(4)市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5)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的签发
向市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职签发。
四、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总支、支部向市委的请示、报告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范围,与市委向州委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相同。
(二)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总支、支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1.向市委请示的事项
(1)市管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2)涉及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
(3)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2.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指示、决定的情况。
(2)上级业务部门的重大决策和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方案。
(3)市委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事项的相关要求
(一)凡是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经单位和部门党组(党委)研究通过。
(二)向市委报告的请示,须是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有编号、有印章的正式公文;请示应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须加以说明。
(四)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报送的请示,须附领导批示件或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请示”、"报告”必须分开,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紧急事项、重大事件外,市委原则上不直接受理越级的请示、报告,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将请示、报告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七)报市委的请示、报告统一送交市委办公室机要股,由机要股统一收文、登记、分办。市委办公室其他科室不直接接收请示、报告。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来文,按照“退文制度”予以退文。
(八)向市委请示问题,必须一事一请示;向市委的报告原则上不作批复。
(九)向市委的告知性报告一般不予批复。
六、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报文及其办理
市委常委担任领导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议事协调机构正副职领导调整的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请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市委请示。涉及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的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调整,不再向市委请示。
市委办公室不承办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议事协调机构的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需报请议事协调机构正副职领导审定的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呈送议事协调机构正副职领导。
(2009年3月6日)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景洪市人民政府设立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市稽察工作。
第四条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人员组成。
第五条景洪市稽察办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条景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二章稽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稽察范围包括有国家投资和政府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有群众集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九条稽察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第十条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第十四条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五条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九条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二十条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第三章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五条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现场稽察。市稽察办人员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七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项目稽察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稽察办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时限。
第二十九条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发改的主管领导和发改局局长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三十条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第四章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至少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平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四条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五条稽察办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六条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国家、省稽察机构的配合、衔接和工作联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稽察法规、政策,并协助和配合省、州有关部门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二)编制全市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三)提出景洪市建设项目稽察相关制度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受理项目违规违纪的举报;
(五)负责项目稽察人员的选派、管理和培训;
(六)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分析报告及整改建议;
(七)参与对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业绩的考评;
(八)推广和交流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先进经验;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提出申诉;
(二)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稽察单位有权申请稽察人员回避;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信息月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市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三)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景洪市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2月12日)景洪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努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有效地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西双版纳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景洪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以人为本,降低损失;整章建制,常备不懈。
1.5预案启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5,1森林受害面积已达100公顷以上,蔓延势头未能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1.5.2火场跨越国界、景洪市与外县行政界线的;
1.5.3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蔓延迅速,24小时尚未控制明火的,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1.5.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1.5.5对工厂、仓库等重要建筑和居民区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
1.5.6因当地力量不足,需市里支援或市政府有明确指示的。
1.6预案启动程序
1.6.1按照本预案启动条件,需要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灾情况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即启动本预案。
1.6.2预案启动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各工作组人员安排和分工方案,经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迅速函告或电告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函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6.3上述工作程序,除第一款外,其余环节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或传真通知等方式。务必做到工作高效、责任明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
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专职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副局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民宗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市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市森警中队中队长、市气象局局长、勐养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所长、纳板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分公司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景洪市公司经理。
总值班主任:景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1.2职责任务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执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拟订扑救森林火灾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市内林区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做好全市扑救森林火灾力量调动、后勤物资及通讯联络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等工作。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事件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由副指挥长率队的赴火场工作组,与乡、镇共同组成扑火救灾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现场扑火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果断调集、组织、指挥扑火队伍,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2.1.3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森林火灾工作实际需要和《景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前线指挥组、宣传报道组和技术咨询组。各组的具体任务如下:
2,1.3,1综合调度组
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对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组织扑火力量、通讯联络、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传达市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示和向上级报告火灾扑救工作情况。
2,1.3.2后勤保障组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联系、组织供应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以及医疗救助人员的配备。
2.1.3.3前线指挥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深入火场一线,进行规范化调度和指挥,检查监督上级领导关于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当地政府在扑救火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3.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协助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的筹备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火情、灾情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2,1.3.5技术咨询组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召集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态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扑救、检查和监督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完成其他临时指派工作,建立专项火灾档案。
2.2.2市武装部:组织民兵加强防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3市法院:负责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2.2.4市检察院:负责监督森林防火领导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协调和督促对森林火灾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2.5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景洪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项目,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2.2.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及时查处火灾案件,协调、解决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2.7市民政局:发生较大火灾及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提供生活保障,处理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救济和抚恤等方面的问题。
2.2.8市财政局:负责将本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检查监督各乡镇森林防火经费的预算、拨付和执行情况。
2,2.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队伍,救治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的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防疫防病工作。
2,2,10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点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涉火安全事故。
2,2.11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广电系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在防火期开办森林防火专题节目,适时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2,2.12市环保局:负责对市辖林区的企业厂矿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关闭、整改污染大、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企业厂矿及旅游景点。
2,2,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做好全市林火卫星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所发现的林火信息,协调解决发生森林火灾现场有关风速、风向等气象技术问题。
2.2.14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2.2,15市公安边防大队: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增援力量。
2.2.16森林武装警察景洪市中队: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主要担负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协助培训森林防火队伍。
2.2,17勐养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勐养保护区森林防火及森林防火扑火队的业务培训工作。
2.2.18纳板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纳板河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扑火队进行业务培训。
2.2.19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和教育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措施。
2.2.20市司法局:负责林业法规解释宣传工作,调解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纠纷。
2.2.2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利用当地民族文字、语言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规章制度。
2.2,2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分公司:负责协调保障全市扑火救灾的有线通信,及时开通前线指挥部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线通信,保证火场信息、火场图像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2.2.2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景洪市公司:负责向森林防火部门提供先进、实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在火灾现场提供应急移动中继基站。并在森林防火期,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发森林防火公益短信,宣传森林防火标语及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森林防火高火险公告、命令等。
3预防、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努力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的自觉性,狠抓森林防火行政、业务三线责任的落实。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防扑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全面监测火场天气状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森林火灾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一般森林火灾 (IV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3.3,1可能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3.3.2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3.3.3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3.3.4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3.4林火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联络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通过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地面瞭望台等密切监视林区火情,全面详细掌握火场情况,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上级报告。
3.5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6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般火情,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6.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3.6.2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森林火灾;
3.6.3威胁和燃烧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6.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6.5跨越国界的、本市与邻市区县或者邻县乡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级别和职责。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仍未有效控制火情,或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等情况,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全力扑救的同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支援。
4.1.2II级响应
当发生火灾持续燃烧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等安全,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的情况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和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及时调动补扑力量,组织人员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10级响应
发现火情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场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1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或发生需要跨乡镇支援扑救的火灾时,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赴火场协助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按组织扑火机构级别要求,由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要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上,要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和驻军、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参加扑救工作。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就近增援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达命令,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组织实施。当地驻军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特别是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公安、林业、政法、监察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查明火灾原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同时要分清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领导责任和管护责任,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
4.10信息发布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4.10,2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市林业局根据有关火场资料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或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察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会同火灾发生地政府积极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并及时启动重点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进行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乡、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更加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资金保障
处置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景洪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方面能够为扑灭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撑的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普及森林防火、扑火安全常识,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林区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与演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7.1.1森林受害面积已达1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7.1.2火场跨越国界、景洪市与外县行政界线的;
7.1.3起火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7.1.4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蔓延迅速,24小时尚未控制明火,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7.1.5对工厂、仓库等重要建筑和居民区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
7.1.6因当地力量不足,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扑救或市政府有明确指示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其修订和实施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柄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3月23日)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市级科技三项费当年预算支出。科技发展基金按每年三项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条为加强对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的有效管理,合理使用科技发展基金,切实提高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景洪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景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景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为:
(一)技术成熟、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能力强的科技开发项目;
(二)景洪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
(三)重要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计划;
(四)景洪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其他特殊重大项目。
第五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审批程序为市科技局预审、专家评议。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的运行机制,收取百分之三的占用费。
第六条基金单笔发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七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请和选择
第八条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是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选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申请市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承担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三)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技术开发项目还须有一定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十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采用常年受理制,实行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一项,支持一项。科技发展基金使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和选择: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关于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景洪市科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hskj.net/),并提供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和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经市科技局审查、筛选后,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市科技局通知后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科技局对各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论和定性评估, 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意见,择优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保证人)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应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科技发展基金采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办法,办理抵押借款或抵押担保借款手续。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帮助、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一)因签约各方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根据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提出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市科技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至少于合同约定到限一个月内偿还发展基金本金及占用费。逾期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拨款,采取一次商定、一次拨付的办法,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约定的计划实现进度要求,市科技局可视具体情况追缴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拨款,应按项目分别设立账户,单独记账、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鉴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经费决算报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转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应定期将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景洪市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9年4月3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景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则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调整自来水(含污水处理费)、燃气、公共交通 (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渡轮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公共事业价格收费标准;
(五)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市人民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员等内容。
决策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四)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五)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五)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六条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景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我市行政机关)对事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我市行政机关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我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要事项公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我市行政机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对种粮农民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机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补助标准;
(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六)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项惠民政策补助标准;
(七)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八)救灾、救济、扶贫和各项募捐款项的使用情况;
(九)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十)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施行;我市行政机关拟公示的重要事项,自行研究确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负责公示。
第八条我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景洪市政务信息网、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和便民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九条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事项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十条公示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机关应当认真收集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二条公示机关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
第十三条公示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全市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
我市行政机关要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机关重要事项公示情况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各监察分局要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我市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我市行政机关)的重点工作通报。
第三条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我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我市行政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我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备案;
(三)我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通报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景洪市政务信息网、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和便民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八条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 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在线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十条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全市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我市行政机关应当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四条我市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景洪市电子政府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景洪市便民服务中心现场查询;
(二)登陆云南省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景洪市政务信息网和各行政机关信息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景洪市信访局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七条 "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设置,6月30日前在全市各行政机关推行。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九条景洪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档案馆、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景洪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结合景洪市政务信息网,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行政机关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指定的部门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景洪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应根据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建立政务信息查询平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等管理制度,制定景洪市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信息采集更新、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等相关制度,为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对"96128"查询电话答复不认真、态度恶劣、不限时办结的;
(十)群众对行政机关政务信息查询满意度评价较低的。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景洪市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日)景洪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西双版纳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火灾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4救灾概念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1.5工作方针和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5.1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并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1.5.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5.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救助。
二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2.1灾情报告
2.1.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2.1.2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谎报。
2.1.3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2.2灾情等级划分
2.2.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在市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20%以上;在市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灾区死亡人数50人以上;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2.2.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在市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在市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至1%,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2%以下;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2.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在市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在市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至0.5%,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至1.5%;灾区死亡人数至10人;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3亿元。
2.2.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三救灾应急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1中灾
灾情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3.1.1视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3.1.2市级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地震、气象、通讯、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民宗、公安等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2大灾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3.2.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2.2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景洪部队支援。
3.2.3市人民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2.4向州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州政府支援。
3.2.5市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支持灾区。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3.3特大灾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3.3,1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3.2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景洪部队支援。
3.3.3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3.3.4市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3.3.5迅速向州委、州政府、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州、省、国家支援。
3.3.6市级有关部门、驻景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3.3.7市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四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4,1应急机构
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宣传、财政、教育、农业、水利、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4.1.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州委、州政府、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4.1.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4.1.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4.1.4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4.1.5负责处理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4.2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驻景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4,2,1抢险
组成单位:驻景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
主要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驻景部队,必要时请求州人民政府协调驻版纳部队,视情况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伤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运输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修; 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4.2.2查灾核灾
组成单位:民政、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4,2.3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及各级基层组织。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2.4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和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4.2.5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卫生、防疫部门等。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2.6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民政、发改、经济、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2.7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交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4,2,8通讯
组成单位:邮政、通讯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2.9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利、电力、交通、邮政、通讯、农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2.10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驻景部队及基层民兵。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广播电视、新闻、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4.2.11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外事、广电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4.2.12灾情预防与监测
组成单位:地震、气象、国土资源、防汛抗旱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4.2.13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济、卫生、建设、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讯等部门。
主要职责:由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领导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次生灾害防治措施。
4.2.14接受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救援资金、物资接收、安排工作。外事、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4,2,15涉外工作
组成单位:民政、旅游、外事、宣传、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市民政局为主,会同外事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五经费和物资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灾害发生前民政部门应该备足一定数量的棉被、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
5.1经费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中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5.2物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中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衣被、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帐篷、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5.3经费和物资使用管理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宣传报道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6.1轻灾原则上不宣传报道。
6.2中灾由景洪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道,并报版纳报、西双版纳电视台进行抗灾救灾报道,并争取在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发简短消息。
6.3大灾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6.4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必要时可请求省、州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6.5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七奖惩
7.1奖励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7.1.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7.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 成绩突出的;
7.1.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7.1.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7.1.5遵守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7.1.6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惩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灾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
7.2.2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2,3对如实反映灾情、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7.2.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7.2.5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7.2.6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
8.1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8.2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到景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8.3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8.4处于灾区的外国驻景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代表,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景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九附则
9.1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景洪市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按《景洪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9.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乡(镇)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报景洪市人民政府及抗灾救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本预案由市抗灾救灾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9月20日印发的《景洪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景政办发)同时废止。
(2009年6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力相适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保以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纳人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核准公示后,经县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政府分比例共同筹集,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统筹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发放15年待遇标准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为筹资总额的4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以人均一亩为基数,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提取21600元缴纳养老保障金。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八条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公益性用地每亩征收2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由同级财政纳人预算解决;其他用地每亩征收2.5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由用地单位承担,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征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州、县(市)政府、区管委会每年从留用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风险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200元/月,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连同利息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州、县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当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营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鼓励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采取保一补一的办法,由各级政府安排预算解决。
第二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流失和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5日)西双版纳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做好我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指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一、蓄水工程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
二、人畜饮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三、农田灌排工程
(一)灌溉面积在1万亩及以下的或渠道流量在1立方米 /秒及以下的灌溉沟渠;
(二)除涝面积在3万亩及以下的或渠道流量在1立方米 /秒及以下的农田排水沟渠;
(三)为以上工程直接服务的小型泵站、小型拦河闸 (坝)、输水管道、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机电井和其他工程。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范围标准的单件或两件以上组合体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改革,其改革成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农垦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由农垦自行组织进行改革。
第六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云水管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西双版纳州涉及水价改革和水管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西双版纳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全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利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 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改革工作的责任单位,应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改革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改革的主体单位,应成立以分管副乡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关机构,直接负责改革工作。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经费开支范围为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书及经营和许可证印制、改革政策宣传培训、改革验收考核奖励等工作开支。
第三章改革内容
第十一条明晰工程产权
(一)小水池、小水窖、自备井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农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其中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户所有。农户自有工程用不完的水,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使用。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
1.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 (市)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
2.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进行经营管理。
3.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主要指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 (市)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
2.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3.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放活经营
(一)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国有和集体产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放活经营。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农户个人、社会法人、自然人独有产权的工程, 由产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或处置。
(三)产权与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可相分离。产权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竞价拍卖,但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产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四)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出让(转让),属于租赁承包的,其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属于招标拍卖的,其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规范管理
(一)通过放活经营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产权所有者所有。
1.国有(或国有股份)工程改革回收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所有(或集体股份)工程改革回收资金归集体所有,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具体办法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二)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出让(转让)遵循下述原则:
1.集体所有或含有集体股份产权的工程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实行公开竞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杜绝暗箱操作;
3.参与竞标者,可以是本工程所有者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进行改革的工程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造册登记,质量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蓄水运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鼓励社会各界(包括单位、个人、用水协会及其他独立法人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服从当地水利发展规划,并经过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兴办的小农水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用途, 并确保工程水质在规定要求范围内,确需改变的,须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工程经营者必须按各县(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规定计收水费,并及时向水源管理单位或工程所有者按合同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七)对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当地政府或工程所有者可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第十四条落实责任
(一)工程管理责任
1.工程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必须按水利工程管理技术要求做好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坚决杜绝超标准蓄水和其他损毁工程行为,一旦出现工程损毁或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工程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必须经常进行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工程所有者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出资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3.工程所有者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工程运行标准(如蓄水位、量等),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出资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4.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农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提供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及工程处理相关技术保障。
(二)防汛抗洪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小农水工程的防汛抗洪行政责任人,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防汛抗洪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2.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为该工程防汛抗洪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防汛抗洪的指挥、调度和协调,负责防汛物资调配、人员组织等,并服从工程辖区内防汛责任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小农水工程的经营者为该工程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管护,防汛抗洪物资储备,制定防洪抢险预案,遇到不良天气或特殊情况必须做到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出现工程险情除及时采取必要的抗洪抢险措施外,还必须第一时间向工程所有者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抗旱救灾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抗旱救灾的行政责任人,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抗旱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2.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为该工程抗旱救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抗旱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协调,负责抗旱救灾人员组织、物资调配、用水纠纷的调处,并服从工程辖区内抗旱救灾责任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小农水工程的经营者为该工程抗旱救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工程的口常管护,水源调配,并推行节约用水,防止水资源浪费,协助工程所有者调处用水纠纷。
第四章改革方法、步骤
第十五条改革采取分步实施,第一步,调查摸底、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第二步,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步,创新机制、放活经营;第四步,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第五步,建档立卡、报批备案;第六步,总结验收。
(一)调查摸底、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水利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共同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稳步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造册登记,张榜公示。
(二)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在摸清情况、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拟定改革草案,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及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创新机制、放活经营。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改革,改革结果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制定有关规范管理制度, 签订合同协议等。
(五)建档立卡、报批备案。核发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省级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建档立卡,成果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总结验收。改革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改革成果进行自验,州人民政府对各县 (市)人民政府改革成果进行初验,初验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准备接受终验。
第十六条改革可按先试点,后推开,再推广的步骤进行,各县(市)原则上宜先进行1~2件项目的改革试点。
第十七条改革时间要求。2009年10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改革工作;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景洪市区主要道路配套设施设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