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图书
唯一号: 260620020230000068
颗粒名称: 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3
页码: 100-102
摘要: 下设刑事、民事、经济、告诉、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法警大队、办公室。并在勐勣遮黎明、打洛设有法庭。1995年,全院共有干警52人,其中:男41人,女11人;少数民族29人,占总数的55.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5人,占63%;中共党员27人,占51.9%;审判员29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8人。1991-1995年,县法院干警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狠抓队伍建设,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勐海县 法院

内容

【概况】勐海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经济、告诉、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法警大队、办公室。并在勐勣遮黎明、打洛设有法庭。1995年,全院共有干警52人,其中:男41人,女11人;少数民族29人,占总数的55.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5人,占63%;中共党员27人,占51.9%;审判员29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8人。1991-1995年,县法院干警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狠抓队伍建设,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91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8件,审结360件,结案率为97.8%。在结案的360件中,经县公安机关侦査、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131件,占36.3%,由本院立案、调处、审结、执行的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案229件,占63.6%。接待和办理非诉讼来访574人次,处理群众来信375件,协助外地法院办案46件,提供法律咨询65人次。1995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8件,比1991年上升92.3%,审结640件,结案率为90.3%,其中:刑事案件126件185人,占17.7%,比1991年减少5件;经济案件92件,占12.9%,比1991年增加27件;民事案件258件,占36.4%,比1991年增加111件;行政案件29件,占4%,比1991年增加25件;告诉案件151件,占21.3%,比1991年增加143件。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723件,审结2538件,结案率为93.2%。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1991年,县法院组织干警学习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时审理毒品犯罪案件。6月26日,法院将县内3名重大毒品犯罪分子押往州上,在全州两级法院的禁毒宣判大会上进行公开宣判。10月26日,配合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打洛镇召开声势浩大的禁毒宣判大会,有7名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由公安机关当场焚毁鸦片121.55千克,海洛因6040克,黄皮8320克。旁听群众5000多人。年内,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抓,配合公安、检察共审结毒品犯罪20件28人。在判决已生效的20件28人犯罪分子中,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5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16人,判处6个月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7人。
  【门某盗伐国有林木受行政处罚】1991年2月23日勐海县林业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勐阿乡嘎寨村公所小新寨的门某履行其盗伐国有林木受行政处罚义务。经法院立案査明:门某邀约门某、罗某、然某、左某等5人于1991年1月8日晚12时到南井河村至旧塘村的半路边国有森林内盗伐了松树1株,取材3桐,当夜用手扶
  拖拉机运回家的途中,被林业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追缴盗伐木材1.266立方米,赔偿损失和罚款共计2303.44元的林政罚款决定。门某收到处罚通知后,既不履行被处罚义务,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门某的违法事实属实,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执行。门某履行能力有限,林业部门扣押其手扶拖拉机一台及附件11件,限其在同年4月15日前履行交款义务。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法院作出决定拍卖手扶拖拉机及附件,得人民币2150元交林业局。
  【子女抚育纠纷案】1991年5月18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主持审理,调解刘x与玉x对子女抚育纠纷案。刘x与玉x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于1990年离婚。女儿由玉x抚养,因无固定的住房及经常外出做生意,抚养子女有困难,故将女儿送到刘x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员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3岁的女儿由刘x负责监护抚养;由玉x偿还原刘x付给玉x的子女抚养费的折抵物(建房木料、木板、宅基地)。
  【朱光米图明松贩卖毒品案】1991年11月,法院公开审理朱光、米图、明松贩卖毒品一案。朱光、米图、明松是西定乡坝丙老寨农民,经査明,1991年5月,朱光、米图、明松共谋贩卖鸦片,商定后,朱光向西定乡旧海村的买约购得鸦片400克交给米图,米图将鸦片带到勣海交给明松贩卖,当明松正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査获。经法院依法审理,确认3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判处朱光有期徒刑12年,判处米图有期徒刑10年,判处明松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桩“反革命”案三十二年后宣告无罪】1992年5月29日,县法院受理再审史秉公对原判不服提出的申诉。原审被告人史秉公,男,1934年生,祥云人。1958年被西盟县人民银行开除,1959年12月到勣海茶叶试验站做工,因工资待遇低,伙同他人越境外逃未逞。1960年10月3日经法院(60)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968年5月28日刑满后在新平县漠沙农场十二队就业)。1979年,史对原判不服曾提出申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诉”。1992年,史再次申诉,法院再审后认为:鉴于当时历史背景,史外逃主要因生活困难,企图外出谋生,无反革命目的,原判以反革命定罪判处不当。据此,再审判决:①撤销1960年10月3日判处史秉公有期徒刑8年的刑事判决和1979年9月26日“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②对史秉公宣告无罪。至此,一桩“反革命”案32年后得以平反。
  【岩某提起行政诉讼】1992年10月15日,勐满乡小曼丙的岩某因过失失火被勐满乡政府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6日,法院到当地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査明:1992年3月5日,岩某指使其雇佣小工钟某到其家橡胶林地的防牛沟周围铲烧杂草,钟离开火场时未将火种完全熄灭,余火燃至7日,当日上午岩某到过火场,仍未对余火采取熄灭措施,导致同日下午四时许引起火灾,燃烧面积为1.87公顷(17.8亩),不同程度的烧伤橡胶树386株,茶树516株,使岩永等九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勐满乡政府委派治安联防队进行调处,岩某曾同意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拒绝履行协议。治安联防队根据《勐劫满乡综合治理乡规民约条例》的规定裁决:由岩某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769.8元,并扣押岩某的彩色电视机一台,罚款300元。法院在审理中对勐满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査,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法院认为:岩某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勐满乡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法未依,处罚有失公正,应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①变更罚款300元为100元;②由岩某赔偿岩永等7户受害人损失1900元,限在1992年12月15日前赔偿。
  【经济纠纷案件】1993年,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24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9件,审结49件,结案率为100%;适用督促程序的200件,审结158件,结案率为79%。诉讼标的金额为356.6万元,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19.3万元。
  【巡回开庭审理案子】1993年,法院为使山区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村预防犯罪,积极开展巡回开庭审理案子工作。年内组织刑事、民事、经济等庭进行巡回审判70多场次,分别深入到初宋、勐往、勐满、打洛、布朗山、格朗和等13个乡镇村寨就地开庭审理案子350多件,旁听群众8000多人次。
  【修理汽车合同纠纷案】1993年7月20日,陈城的小客车因肇事损坏,交县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维修,双方签订合同1份。8月13日,车子修理完毕,其费用共6900.10元,修理厂多次通知陈城接车付款。但陈派来接车的人却不付资金结帐,长期拖欠,故车子一直放在修理厂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遵守,作出由陈城赔偿修理厂修理费6900.10元,赔偿原告因资金损失产生的利息254.74元的判决。
  【队伍建设】1993年,县法院在队伍建设中狠抓三方面:①抓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增强干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②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廉政制度,以抵制和消除以权谋私、勒索当事人、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结合本院实际开展自学、自查、自纠活动,严格执行“八不准”和 “六条办案纪律”,在全年裁判500多件案件,执行诉讼标的金额250万元的审判执法中,未出枉法裁判,徇私舞
  弊,欺压群众的违法情况,被县委评为1991—1993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③抓法律业务学习。全院有17名干警考入全国人民法院法律业余大学学习,有2名干警考入西南政法学院。还采取集体结合案例学习等形式,在实践中提高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服务中心】1993年8月6日,县法院在告诉申诉庭内增设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简化审判程序,以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无论大小案,只要告到法院又属管辖案件,都一一受理,年末,该中心调处经济纠纷案15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40多万元,无偿解答法律咨询45人次,代书诉状18份。
  【名誉侵权纠纷】1994年6月中旬,勐海茶厂普遍传出职工赵某与其子因制造假人民币,被县公安机关逮捕,并抄了家,从家中抄出造假币的机器、纸张、造币用的18种药水和所造的几十万假币等谣传。其谣传面越传越大,似乎确有其事。为平息谣传,受害者多次向茶厂领导和保卫科反映,经厂保卫科调査,此谣系职工李某所造。谣言给赵某及家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精神打击,侵害了名誉权。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教育李某,使之自省。李某向赵某作了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向赵某父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补偿名誉、经济损失1500元。
  【加大执行力度拓宽服务领域】1994年,为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转,县法院在设立县农业银行执行室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又分别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土地局、运政管理所、交通征稽稽查站等单位设立行政执行监督执行室。执行室的设立,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有利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执行,维护国家利益。年内,法院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及各执行室受理执行案105件,收回信贷资金近100万元,收缴国家规定费资金36万元。
  【惩处非法捕杀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犯罪分子】1995年1月,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罪犯王顺才,男,32岁,文盲;郭老二,男,52岁,文盲;杨李保,男,46岁,文盲,3人都是拉祜族,均系勐往乡灰塘村蚌塘农民。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的一天,王顺才在老成寨水井角的山上猎杀1条小野牛,后与同伙打猎的罗六、郭有林、罗成林等人将野牛剥皮分肉;1994年5月的一天,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郭三等人窜山打猎,在老车寨山上又将野牛打死分肉。法院认定,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判处罪犯王顺才有期徒刑4年;判处郭老二有期徒刑1年;判处杨李保有期徒刑1年。【岩光岩庄贩卖毒品案】罪犯岩光、岩庄系勐混乡曼贺勐村农民,于1995年2月15日将缅甸小勐拉毒贩岩叫交处理的900克鸦片携带前往勐混烈士陵园附近贩卖时,当场被县公安机关缉毒干警人赃俱获,收缴鸦片900克。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岩光、岩庄有期徒刑12年。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1995年,县法院坚持严打方针、强化严打斗争,重点打击全县比较突出的毒品、盗窃、伤害等犯罪活动。通过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到发案地审判等形式,以案讲法,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26件185人,审结126件185人,结案率为100%。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68件110人;贩卖毒品案件20件29人;故意伤害案件9件10人;强奸案8件9人;抢劫案4件9人;流氓案4件4人;诈骗案3件4人;交通肇事案2件2人,贪污挪用公款、爆炸、贩运假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销赃、虐待等案件各1件1人。县法院依法进行判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60人;半年以上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109人,拘役3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无罪1人;撤诉2人;驳回起诉1人。
  【依法调解经济纠纷】1995年,院党组十分重视经济审判,在人员配备、办案设施等方面向经济审判倾斜,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归并经济审判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机制,规范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为防止和减少各经济实体因订立经济合同不慎而造成经济损失,增强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8月份,法院召开了有近80人参加的厂长、经理法人代表座谈会,向与会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增强与会者的法律意识。经济审判人员,立足本职竭尽全力,多办案,办好案。经济案件审结案都比上年高,全年共审92件(旧存22件),比1994年69件上升25%;审结70件,比1994年47件上升33%。已审结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24件,借款合同纠纷14件,建筑合同纠纷5件,承包合同纠纷7件,运输合同纠纷1件,其他19件。解决诉讼标的410万元。
  【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995年,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及时公正调处各类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8件(含旧存16件),已审结245件,结案率95%, 比上年多审结67件,上升27.3%。在已结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178件;人身损害赔偿2件;财产损害赔偿12件;借贷纠纷12件;买卖纠纷4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6件;抚养纠纷2件;撤诉6件;其他6件;债务纠纷13件。
  【依法搞好行政审判】1995年,受理的行政案件由1994年9件上升为29件,增长三倍多,已审结26件,结案率为90%,在已审结案件中,公安行政案件6件,土地行政
  案件10件,林业行政案件2件,企业行政案件3件,税务行政案件5件。
  【告诉案件审判】1995年,共受理告诉申诉案件151件,其中告诉140件,申诉11件。处理情况:民事告诉119件中,转处56件,调处33件,息诉5件,撤回1件,其他处理24件;经济告诉12件,转处7件,调处2件,其他处理3件。行政告诉3件,转处2件,其他处理1件,刑事告诉6件,转处4件,息诉1件,其他处理1件。
  申诉11件,其中刑事申诉9件,立案审理改判宣告无罪1件,驳回申诉3件,转处1件,其他处理4件;行政申诉1件,转处1件。经济申诉1件,驳回1件。
  【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1995年,法院针对庭审中存在的“三个弱化”(即:1、先清后审,先定后审,弱化庭审功能;2、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弱化当事人举证责任;3、合议庭只负责审査事实,判决、裁定则归领导,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弱化合议职责)的问题,在传达学习上级法院有关审判方式改革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变“三个弱化”为“三个强化”(即:1、强化庭审功能;2、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3、强化合议庭职责)。变审问式为“诉辨式”,以之实现有证据举证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査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的审判功能,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在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案件质量,在审判人员中实行量化管理,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刑事审判庭积极推动从“审问式”向“诉辨式”过渡,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刑事审判对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除坚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方针外,还贯彻了对经济犯罪处罚上严厉打击,经济上不让其占便宜的精神,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遏制经济犯罪猖獗的势头出发,在审判实践中,除依法从重处以刑罚外,并适用了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的处罚,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威。
  【抓廉政使干警队伍清政严明】1995年,针对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及腐朽生活方式不断向干警队伍侵袭的实际,党组、党支部狠抓队伍廉政建设,引导干警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辨明方向,站稳立场,保持清政廉明,两袖清风的高尚情操,严格执行各级党委、上级法院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办案纪律,自觉抵制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党的组织生活,工作总结及法官考核、公务员过渡的过程中,用上级法院规定的办案“八不准”、“六条办案规定”对照检査,警钟常鸣,常抓廉政,互相监督。全院干警较好地经受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及腐朽生活方式侵袭的考验。

知识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勐海年鉴1991-1995》

出版者:思茅地址印刷厂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军事、法制、农林水电、乡镇企业、邮政电信、经济管理、社会、驻县单位等类目,记载了1991-1995年勐海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机构

勐海县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勐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