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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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图书
唯一号: 260620020230000053
颗粒名称: 政法
分类号: D912.1
页数: 10
页码: 93-102
摘要: 1990年5月25日,恢复县委政法委员会,撤销原县委政法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政法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在政法委员会办公,共同承担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关键词: 勐海县 政法

内容

政法委员会
  【概况】1990年5月25日,恢复县委政法委员会,撤销原县委政法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政法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在政法委员会办公,共同承担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恢复时人员情况为:书记:岩章(县委副书记兼)、副书记格三(副县长兼)、吴德明(专职)。委员共10人。
  1993年7月16日,调整充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王志云(县委副书记兼),副主任:格三(副县长兼),岩炳(人大副主任兼),魏诚(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委员共22人。
  1993年7月16日调整充实政法委员会。书记:王志云(县委副书记兼),副书记:格三(副县长兼),岩炳(人大副主任兼),魏城(专职)。委员共9人。
  机构改革(1994年)后,下达政法委员会编制6人,实有7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1991—199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全县“八五”计划为指导。为全县社会长治久安,广泛发动各族群众,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坚持防范与打击并举,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杀人、强奸、爆炸、抢劫等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年有所下降;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坑人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逐年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因山林、水利、土地、资源等引起的各种纠纷得到及时调处,各种突发事件得到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重点治理的交通沿线、乡镇和单位治安面貌明显改观,街道和交通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好转,群众有安全感。
  实施五年规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1—1992年,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办事机构,全面进行部署、动员和宣传教育。
  第二阶段,1993—1994年,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建设,加强基层群防群治网络。
  第三阶段,1995年,进行全面总结检査,评比表彰,査漏补缺,巩固成果,进一步探索本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路子。
  【禁毒】1991年到1995年,共破获毒品案件273件,抓获毒犯427人,缴获鸦片257.054千克,海洛因211774克;铲除私种罂粟9起562株;州县两级人民法院从1991年至1995年共审结我县辖区内的毒品案件131件171人,其中13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7人被判处死刑;县乡两级共收戒吸毒人员3500人次,至1995年底还有吸毒人员1136人,比1991年初的1867人减少731人。
  【勐遮乡曼洪村整治】勐遮乡曼洪村公所曼洪村有130户703人,进入90年代以来,该村少数犯罪分子为非作歹,危害乡邻,盗窃自行车、手扶拖拉机,围攻殴打执法干警和配合干警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经县委、政府批准,1994年5月7日凌晨抽调公安干警63名(其中武警16名),出动车辆18辆,进入曼洪村治理,8时结束,抓获犯罪分子5人(当时漏网7人,后除1人外全部被抓获),经审査该团伙先后盗窃手扶拖拉机8辆。
  【佛双公路重点路段整治】佛双公路39至48公里路段爬车盗窃案件突出,涉及勐满乡2个村公所4个自然村的30多人,1994年12月9日晚,抽调公安干警28名,赶到预定地点小新平村,分头出击抓捕。从9日晚11时开始到次日凌晨2点结束,抓获主犯6人,先后共传讯案犯18名。该团伙自1991年以来爬车盗窃58起,盗得香烟、汽车蓬布、录音机、水泥、炸药等物资,价值3万余元。
  【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1993年12月2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政法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和省、州驻县单位中成绩突出的9个先进单位27个先进集体和101名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先进单位:巴达乡、勘海乡、助往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医院、工业交通局、民族中学、中国农业银行勣海县支行、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七分场。
  先进集体:象山镇农贸市场治安队、勐宋乡糯有村公所、勐阿乡派出所、勐满乡边防派出所、勐遮乡农科站、西定乡边防派出所、勐混乡贺开村公所治保会、勐冈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布朗山乡吉良村公所曼迈村、打洛镇治安大队、格朗和乡苏湖村公所治保会、县公安局预审科、勐冈乡派出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民族小学、大河沟煤矿保卫股、农资公司、石油公司、种子公司、木材公司保卫组、茶厂红茶精制车间、景真糖厂动力车间、邮电局局机关、象山镇工商行政管理所、黎明公司七分场二队、勐阿糖厂供应科。
  先进工作者:岩和、岩和龙、门戈、李成文、王清生、张志明、岩滇、水血、石光明、石安华、舒扩先、岩嫩、杨坚、李书奎、岩新懂、岩庄香、岩胆甩、岩坎叫、包若、王家俊、付正权、孙福启、仓亚芬、黄文学、刘胡云、陶永明、沈春花、杨者三、陈刚、赵丽娟、林爱武、徐显明、苏刀有、张二、沙棱、阿芳、岩章、魏亚萍、罗有平、段彬、邱胶林、岩扁、彭家胜、张奇生、李金荣、龙阿华、罗绍先、马贵华、朗二、岩帕丙、岩三金、张勇、周宏、岩保、曾云荣、张志勇、余武、龙海云、熊发正、陈英、毕应林、巩保成、刘明焕、廖成贵、张渊、周建新、杨友山、毛国宏、罕华祥、赵毕、杨跃宗、吕劲华、薛丽、常江、些黑、赵志明、马建伟、杨德时、朗谍、周庆、罗小王、刀开远、李耀光、奎兆瑞、姚近平、罗凤华、罗强、刘光华、蔡华江、段绍、岩娃、段德亮、李云桥、李忠心、刘登阳、陈开祥、邹仕德、周保福、周发友、刘长贵。
  1996年5月10日,县委、政府召开全县政法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表彰按1995年度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被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乡镇及单位,并发给优秀乡镇及单位奖金各1万元,发给良好的乡镇及单位奖金各5千元,对2个优秀乡镇及单位和4个良好乡镇及单位共发奖金4万元。
  优秀乡镇为:巴达乡;优秀单位为:省茶科所;良好乡镇为:勐遮乡、勐宋乡;良好单位为:勐阿糖厂、景真糖厂。
  1995年度,勐海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被评为省、州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并发给奖金5000元,同时受州委、州政府的表彰,发给奖金10000元。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1995年,县委、政府与辖区内的十四个乡镇和五个中型企业单位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对签订《责任状》的乡镇、单位在年底进行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量化考核评比。兑现奖惩。
  签订《责任状》的乡镇及单位是:象山镇、初海乡、勐宋乡、勐阿乡、勐往乡、劫满乡、勐遮乡、西定乡、巴达乡、勐混乡、布朗山乡、打洛镇、格朗和乡、勐海茶厂、省茶科所、勐阿糖厂、景真糖厂。
  (李飚)
  司法行政
  【概况】 勐海县司法局,1995年县机构改革定编数31人,实有在职人员27人。有司法助理员12人,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5年来与公、检、法密切配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开办各类民间事务的公证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辩护或代理业务;加强普法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依法调处民间各类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法制宣传】勣海县的“二五”普法工作从1991年6月开始,历时5年。1995年5月由县政府格三副县长、县人大岩炳副主任等组成的“二五”普法验收领导小组,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县14个乡(镇)、县属10个单位和农场进行了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普法规划中确定的学习内容基本完成。
  “二五”普法期间,全县90%以上的党政干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两本书的学习。并结合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毒决定和条例”、《省计划生育条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行政诉讼法》、《保密法》、《义务教育法》、《税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5年间,全县178960名普法对象中,参加学法的有166067名,占应普法对象93.2%。其中干部参学4324名,占干部总数92%;职工参学6114名,占职工总数的81.5%;农民和居民参学127329名,占93.9%;个体户参学3100名,占60%;中学、小学三年级以上2600名。
  【基层法律服务】1991-1995年,全县117个调解委员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共调解了各类纠纷5390件,调解成功4766件,成功率为88%,防止民间纠纷可能引起自杀27件42人;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44件1943人。
  全县法律服务所由1991年的8个25人,发展到1995年的10个28人。5年间法律服务所共调解各类纠纷1121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576场;进行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266件;担任乡(镇)企业及个体户法律顾问10家;代写法律文书273件;解答法律咨询8874人(次);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4.5万元。
  【强化管理拓展公证业务】勣海县公证处积极探索公证业务发展之路,业务工作呈现良好的势态。1991—1995年业务量以30%的速度递增,共办理各类公证4563件。其中经济合同1729件,民事合同2834件,涉及金额6376.3万元,公证收费168018元,公证联络公证1172件。杜绝了假证,赢得了广泛的社会信誉,1993年被云南省司法厅评为办证质量先进公证处,3次评为州先进集体。
  【律师体制改革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1995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继段彬律师辞去公职创办“天马律师事务所”之后,肖新民律师、阮国平律师也大胆地辞去公职组建“昌海律师事务所”,使律师改革一步到位,减轻财政负担。
  1991—1995年共办理各类刑、民、经、行、非诉讼案件555件,代写法律文书195份,解答法律咨询633人次,担任法律顾问19家,为顾问单位拟规章7份,修改合同8份,参与仲裁调解22件,参与项目谈判1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09.43万元。
  (赵克维张莉华)
  公安
  【概况】1991-1995年,勐海县公安机关把稳定社会治安摆在首位,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5年来按照公安部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保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打严防、严密防范、打防并举”的方针,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的原则,持续开展了严打破案战役和专项治理。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中,始终把影响大、危害大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伤案、诈骗案件和重大盗窃案件作为主攻方向。在治安管理和综合治理方面,大胆探索治安管理的新路子,变管理为服务,促进了边境贸易和旅游业的发展,开展了“扫黄”、“缉毒缉枪”、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处置突发事件,收缴非法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在交通管理方面,加强了路面监控,整治了道路和城镇的交通秩序,消防监督加强了检査落实,法制工作加强了内部法律监督,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91年至1995年,认真贯彻“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打防并举”的方针,始终把侦査破案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破案率,不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的稳定。5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10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387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2001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81个964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211万元。1991年7月份开展了为期90天的“严打严防”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4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26起,同时还破获隐积案116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107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5个50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7.19万元;1992年2月份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反盗窃”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109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20起,还破获隐积案42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134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5个98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11.9万元;1993年1月份开展了为期90天的“打现行、破大案”战役,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4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88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0个50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5.95万元;8月份开展了为期40天的“破案件、打现行”战役,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7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15起,抓获各类刑事作案成员102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6个58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14万元;1994年2月开展了为期50天的“春季严打破案战役",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53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25起,还破获年前隐积案41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111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9个29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7万余元;5月20日开展了为期40天的“破案件、促防范、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6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16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71名,摧毁犯罪团伙5个34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10.9万元;1995年3月开展了为期90天的“春季严打攻势”破案战役,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2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30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156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2个45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10.5万元;9月份又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打盗抢、追逃犯、抓防范、保安全”的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1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38起,抓获各类作案成员139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7个62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20.66万元。
  【依法查处“六害”案件】1991—1995年,结合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安排和勐海县的实际,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加大依法查处“六害”的力度,共査处“六害”案件(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活动、贩毒、吸毒、注射毒品、违反严禁淫秽物品规定、卖淫、嫖娼、赌博)638起,处罚1809人。
  【三禁工作】禁毒工作认真贯彻了“堵源截流、严格执法、三禁并举、标本兼治”和“预防为主、防戒结合”的方针,在查缉毒品方面,坚持公开查缉与秘密査缉相结合,加强边境口岸、交通要道的查缉。1991—1995年,共査获贩毒案件294起,缴获鸦片281.6293千克,缴获海洛因222822.3克,假海洛因320克,黄皮188克,毒资400.43742万元,赃物折款70.983万元,抓获毒犯432名;在戒毒方面,积极开展“新法”戒毒,1991年5月底派干警到德宏州对戒毒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吸取了他们的一些经验和作法,并研究出了一套易行,时间快,效果好的中草药结合戒断法。经县政府批准,县公安局增设了“两禁”办公室,负责和指导全县的戒毒工作,1991-1995年,全县共强制戒除吸毒人员3273人(次),到1995年年底,全县尚有在册吸毒人员1136人。在禁种工作方面,一直抓得很紧,经常深入乡村调査,一旦发现私种罂粟,立即铲除。1991年至1995年,共铲除私种罂粟564株,对当事人给予了从重处罚。
  【8・20国际贩毒案】1992年8月20日,巴达乡群众在涵洞内发现168千克海洛因,在巴达乡党委、政府的配合下,州、县公安机关在省厅的具体指导下,广大参战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发扬了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缴获海洛因168千克,缴获毒资173.2575万元,“桑塔纳”轿车1辆,北京面包车1辆,天津大发车1辆,金城摩托车1辆,査封住房两套(价值50多万元),彩色电视机3台,录放像机3台,镭射影碟机1台,好通灵电子笔记本1部,富达吸尘器1台,劳力士手表2只,金项链5条,钻石戒指1枚,普通电话1部,传呼机2个,抓获泰国籍毒犯2人,中国籍毒犯3人,此案受到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通报表彰。
  [10-27武装贩毒案】1991年10月27日,勐海县公安局缉毒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准备在勐遮乡销售海洛因,获此线索后,缉毒队精心设计,分别在勐遮乡、澜沧县抓获贩毒人员4名,缴获苏式手枪1支,子弹7发,海洛因1458克。
  【8・26重大贩毒案】1993年8月26日,助海县公安局缉毒队在思茅永发海棉厂,成功地破获经过精心组织的“8・26”贩毒专案,抓获浙江籍贩毒人员2名,缴获海洛因5213克,毒资19900元,录放机1台。
  【打击零星贩毒活动】1995年9月,针对勐海县“零星贩毒”活动突出的问题,按照县政法委员会的要求,勐海县公安局组成“打零”专业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 “零星贩毒”活动,从9月至12月,共査获零星贩毒案件8起,缴获海洛因76.1克,抓获零星贩毒人员25名。
  【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1991年1月,针对助海县县城自行车被盗突出的问题,在州公安处刑侦科、景洪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密切配合下,集中警力在县城开展了为期30天的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破获自行车被盗案件150起,追回被盗自行车101辆,并将自行车退还失主,为群众挽回了损失。
  【加强案件审结工作】1991年预审部门受理各类案件178件304人,审结159件265人,审结率分别为94.5%和92.1%,通过深挖,追诉罪犯14名,破获刑事案件5起,收缴赃款、赃物折款2700元,1992年受理案件164起285人,审结162件279人,审结率为98.8%和97.8%,1993年受理各类案件154件264人,全部审结,通过深挖,追诉罪犯13名,追缴赃款赃物折价5.1万元。1994年受理案件175件274人,全部审结,追诉罪犯9名,追缴赃款赃物折价16700元,1995年受理案件172件282人,全部审结,追诉罪犯9名,破获刑事案件11起,追缴赃款赃物折价158000元。
  【禁毒宣传】1992年,勐海县公安局为配合“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同时把禁毒宣传作为“二五”普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在开展打击零星贩毒活动的基础上,针对机关内部单位吸毒人员逐渐增多的特点,及时从两禁办、内保、缉毒、办公室抽调4人组成宣传小组,深入到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从6月29日至8月7日止,共放映《西双版纳州禁毒条例》、《吸毒的危害》、《禁毒在云南》等禁毒录像片58场,直接受教育人数6400余人。
  【首次授衔】1992年9月1日,对166名干警首次评授警衔。授予一级警督3人,二级警督23人,三级警督13人,一级警司27人,二级警司63人,三级警司25人,一级警员7人,二级警员5人。
  【2・22火灾】1993年2月22日,勐海县勐遮乡农贸市场因电线老化发生短路引发火灾,51间店铺化为灰烬,烧毁自行车15辆,电视机2台,收录机3台及大量小五金、小百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整治曼贺村】象山镇曼贺村办事处所属曼贺村地处县城郊区,该村一些青年人经常在夜间进城偷盗,主要盗窃堆放在工地上的各种建筑材料,建盖新房需要什么就进城偷,一人建房,几人帮偷,严重影响了县城的治安秩序。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于1993年5月,集中人员对曼贺村的治安秩序进行整治,历时5天,逮捕了5名主要案犯,对13名偷窃人员给予了治安处罚,并在曼贺村召开了公捕公处大会,通过整治,曼贺村的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22杀人案】1993年11月22日,勐海县家俱厂招待所206号房间发生一起杀人案,死者颅骨粉碎,造成脑浆外溢、面目全非,手段残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案后,公安局组成了专案组,采取措施开展侦破工作,很快査清了死者系东风农场一分场个体驾驶员李云学,并于24日晚10时在景洪小街将杀人犯陶劭抓获,经过57小时的连续奋战后破了此案。
  【查处治安案件】1991—1995年,全县受理各类治安案件3576起,査处3159起,查处率为88.34%,査处违法人员7251人,其中劳教15人,罚款3502人,警告2688人,治安拘留130人,其它处理916人。1995年受理906起,査处881起,处罚1755人,受理数比1991年增加了64.1%,处罚人员增加了93.1%。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1991—1995年,全县对危险物品的购买、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129次检査,消除隐患30起,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共收缴炸药3386.8千克,雷管10273枚,导火索5821米,管制刀具200把,手榴弹22枚,军用子弹269发,军用枪33支,非军用枪104支。培训爆破员150人。
  【群防群治组织建设】1991-1995年加强以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本着“精干、实用、有效”的原则,对群防群治队伍做适当调整、充实,进行岗位培训,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特别是“四防”检査,帮教违法人员,处置治安问题等方面的作用。5年间这些队伍提供线索335条,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99起,协助査处治安案件909起,调解民间纠纷1927起,破获贩毒案16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117人,制止违法行为699起,排除各种隐患718起。到1995年底,全县有治保会142个,775人,治保小组878个,2791人,治安联防队12个129人。1995年有5个治保、联防组织和15名个人受到州公安处的表彰。
  【重点人口管理】1991—1995年,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把重点人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掌握其动态,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全县5年间共列管重点人口16383人 (次),通过管理提供线索破获刑事案件132起,査处治安案件265起,打击处理817人。到1995年底,全县有列管的重点人口2231人。
  【暂住人口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流动人员增多,给社会治安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把加强出租房治安管理作为暂住人口管理的突破口,弄清底数,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县5年间共登记暂住人口35143人,通过管理,提供线索破获刑事案件10起,查处治安案件607起,处理违法人员1053人。
  【处置突发事件】1991—1995年,全县共发生因土地、地界、水利、山林等权益之争引发的突发事件62起,造成3人死亡,7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发事件,做到了闻警而动,快字当头,无论事件发生在何时,路途多远,都风雨无阻,冲锋在前,那里有问题就出现在那里,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1994年全县发生突发案件13起,参与人数2295人。造成1人死亡,57人受伤,经济损失2.85万元。
  【消防】消防工作着重加强了预防和监督检査。1991年进行防火检査180次,提出整改措施98条;1993年进行大的防火安全检查8次188个单位,提岀整改措施168条,发出重大火灾防患整改通知书4份,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1份。在全国第二个“119”宣传活动中,出动警力16人次,在县城、大村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宣传,增加了全民的消防意识,帮助厂矿、企业、单位培训义务和兼职消防人员4次203人。1994年对48个石油单位的72人进行了3天的防火知识培训,在娱乐场所配备灭火器材150只,进行大的防火检査11次296个单位,提出整改措施1531条,发出火险隐患通知书32份,1995年督促50个单位建立了防火档案,开展了县属机关、乡镇和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检査和石油市场清理整顿,对石油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38家作停业整改或限期整改,取缔了16家火险隐患比较严重的加油站点,对57家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领班、值班人员、保卫人员共104人进行了消防常识的培训,对71名石油市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5年内共发生火灾38起,烧死6人,烧伤11人,经济损失103892元。
  【内部保卫工作】1991—1995年,内保工作重点抓了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干部的培训,开展安全检査,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1991年组织召开县属
  机关保卫干部会议12次,进行大的安全检査8次,对6个治保组织和25名治保员进行了表彰。1993年开展了内部单位社情调研工作,造册、建卡重点人员114人。全县内部63个大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的有16个,占25.4%, 发生治安案件的有25个,占39.7%,没有发生任何案件的39个,占60.3%。1994年在机构改革中,积极开展内部单位的社情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内部人员的思想动态,确保了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对226个大小单位进行了以防盗、防火为主的安全检査37次,提出整改措施55条,63个大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的有25个,占39.7%,发生治安案件的有12个,占19%,没有发生任何案件的有27个,占42.9%。1995年调整充实了保卫组织和人员,有保卫科(股)13个49人,开展安全检査8次162个单位,排出隐患54处,县属大小单位188个,有79.3%的单位无案件。
  【关心干警疾苦为干警排忧解难】1994年自筹资金为干警办实事:①从10月份开始,给基层干警每月每人补助20元。②为全局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进行全面的体检。③建盖住房5幢33户(其中:派出所2幢13户),为派出所检修住房和办公室。④为离退休人员建盖了娱乐室和修建活动场地。
  【队伍建设】1994年10月下旬,针对少数干警业务素质差,工作作风不正等问题,集中局机关干警和派出所所长进行为期2天的队伍教育整顿,在队伍整训的过程中主要是找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意见。通过教育整顿,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意识,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不计个人得失,夜以继日,无私奉献,廉政为民的好人好事不断涌现。
  【开展立功创模活动】1991—1995年,有2名干警被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2个单位受到省级表彰,14个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33人荣立个人三等功,46人受到嘉奖,4个派岀所被授予州优派出所,2个派出所被授予省优派出所,4人被评为全州优秀派出所所长,2人被评为全州“十佳”民警,2人被评为全州“十佳”优秀政工干部,5年发展新党员19人。
  (王建敏)
  交通警察大队
  【概况】勣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有干警23人,其中,打洛5人,勣遮4人,大队部14人;文化程度大专6人。大队下设2个中队。干警中有三级警督2人,一级警司1人,二级警司4人,三级警司10人,警员6人。大队内设办公室、车管分所、秩序科。
  1991-1995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加强了路面控制,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重点路面的整治。1991年全年出动警力743天次,査车14200辆次,取缔违章13216辆次,举办违章学习班6次;1992年干警上路1601天次,检验车辆20680辆次,纠正违章1481辆次。抓了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出动宣传车37辆次,与县团委一起在驾驶员和青少年中组织交通法规的考试和知识竞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93年干警上路3679天次,査验车辆65190辆次,纠正违章4551次,举办违章人员学习班2期58人,开展了二次规模较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994年上路5269天次,査验各种车辆32155辆次,纠正违章5713辆次,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18期193人,培训摩托车驾驶员431人,协助农机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农机驾驶员528人;1995年上路5099天次,査验各种车辆33300辆次,纠正违章11990辆次,先后进行5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为减少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举办了18期900余名驾驶员参加的学习班,加强对外籍车、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帐。形成一套正规管理体制,办理外籍驾驶员入境换发中方临时驾驶证1216人,核发临时证1209辆次,借道通行卡83辆次。5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253起,伤亡77人,重伤64起,经济损失1251860元。
  打洛公安分局
  【概况】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成立勘海县公安局打洛公安分局的批复》的精神.勐海县委、县政府1995年10月16日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打洛公安分局。打洛公安分局受勣海县公安局的委托,行使刑事、政治、缉毒案件的立案侦査权和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的督促权。有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罚款和7日以下治安拘留及对盘问人48小时留置的权利,对打洛边防派出所、打洛镇治安联防大队、打洛交警中队、公安外事办证室行使业务领导。打洛公安分局为副科级(二级局),由县公安局领导。下设5个科(室、队):办公室、治安队、刑警队、综合调研室、外管办证室。省厅批编制30人,县政府批编制暂定15人。从全局范围内选调5名骨干。
  组建打洛公安分局,县政府拨给130000元。(其中开办费30000元,基建费100000元)。打洛镇政府划给土地面积1901平方米。
  为加强领导,保证组建打洛公安分局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胡志寿(县委副书记);副组长:格三(县政府副县长)、魏诚(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成员:段开林(县公安局局长)、罗青华(县公安局政委)、罗恒志(县人事劳动局局长)、王志兴(打洛镇镇长)、王超 (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启忠(县财政局副局长)、兆勇军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打洛公安分局于1995年12月23日在打洛交警中队广场举行“打洛公安分局成立仪式”。西双版纳州委副书记、州政法委书记王元生,州公安处处长、党委书记蒋晓春,中共勐海县县委书记艾罕炳,中共勐海县县委副书记胡志寿,中共打洛镇党委书记廖国荣等领导出席了成立大会。缅甸惮邦东部第四特区军政委员会组织部长包金、参谋长罗行保、政法部副部长麻糯等前来祝贺。打洛公安分局成立仪式结束,州、县领导为“勐海县公安局打洛公安分局”挂牌,奠基仪式同时举行。
  县公安局副局长王超组织分局筹建工作。
  【破获抢劫案】1995年12月23日刚挂牌成立的打洛公安分局,在24日仅用一小时就破获一起持刀抢劫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案件。24日晚8时半左右,打洛镇三轮摩托出租车驾驶员龚也权被一髙一矮两个青年在曼彦岔路口抢走10元钱和“上海牌”手表一块。接报后,打洛公安分局干警分为二个组,一组在案发现场搜寻;第二组在向打洛方向搜寻时,发现一高一矮两个神色慌张的人向打洛方向行走,干警果断地将二人带回打洛公安分局,并从他们身上搜出被抢的财物以及作案用的匕首。经审讯,两人交待了犯罪事实,高个子叫李建平,矮个子叫马明华。24日晚上,两人打工回来后,认为三轮摩托车出租车驾驶员拉了一天的客,身上肯定有钱,于是商量抢劫后到缅甸勧拉打工,不想作案刚过一小时就落网。
  (卢永康)
  检察院
  【概况】1991—1995年,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全面开展其它检察业务和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査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为维护边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本县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5年,县检院下设一局二室六科,即: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税务检察室、起诉科、批捕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等。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人员统计表
  【刑事检察】1991—1995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771件1202人,经审査决定批准逮捕726件1131人,批捕率为94%,不批准逮捕11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査19件49人,纠正漏捕41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17件22人,公安撤案9件14人,对公安在侦査阶段超羁押的158件244人分6次向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建议追捕案进行跟踪监督3件4人。
  受理审査起诉,免诉案件725件1178人,经审査决定起诉550件872人,决定免予起诉50件67人,决定不起诉3件8人,报送州检察院140件243人,抗诉7件7人。所起诉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百分之百地发表公诉词。
  【反贪污贿赂工作】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0件182人,经初査,依法立案侦査48件51人,其中,贪污30件32人,贿赂1件1人,挪用公款5件5人,偷抗税案5件5人。万元以上大要案14件14人。经侦査终结,决定起诉16件18人,免予起诉11件H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5300多元。
  1991年县检察院査实了原布朗山乡会计胡丰贪污公款82710.48元的犯罪事实,被告胡丰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992年,完成了对原布朗山乡会计,财政所所长杨筱初贪污10万元的大案侦破工作。被告杨筱初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这是县检察院自1979年重建以来侦破的两起贪污金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贪污犯罪分子,在州内引起极大的反响,对全州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县检察院反贪局受到州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和省检察院(先进集体)的奖励和表彰。
  案件41件64人,经初查后立案侦查8件10人。侦査终结后移送起诉4件4人,免予起诉2件4人。其余案件经初査后分别按法律和有关规定作了处理。通过査办法纪案件打击了犯罪,为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提供了司法保护,密切了党群关系,促进了廉政建设。
  【监所检察】1991—1995年,县检察院坚持把监所改造活动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摆在首位,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了“表、卡、册、薄”登记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规范化管理。1994年4月全州监所检察工作现场会在县检察院召开,5月成立了县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5年来,县检察院坚持每周到看守所检察3-4次,每年平均进行大清监10次,并根据关押人犯的动态进行形势、法律、监规和给出路政策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武警、检察、看守所三家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加强防范措施,清除隐患,并经常写信和派员对监外执行的20余名犯罪人员分别进行回访帮教考査。
  【控告申诉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机关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是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块阵地。1991—1995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在突出重点抓好办案的同时,坚持认真做好公民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了接待、登记、审阅、自办、催办、复函和情况综合分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年来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231件次,均按案件管辖范围归口处理好每个信访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安排,使一些疑难问题得以解决在基层,矛盾不上交,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张明华)
  【法纪检察】1991—1995年,法纪检察工作共受理法纪法院
  【概况】勧海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经济、告诉、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法警大队、办公室。并在勣遮黎明、打洛设有法庭。1995年,全院共有干警52人,其中:男41人,女11人;少数民族29人,占总数的55.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5人,占63%;中共党员27人,占51.9%;审判员29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8人。1991-1995年,县法院干警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狠抓队伍建设,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91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8件,审结360件,结案率为97.8%。在结案的360件中,经县公安机关侦査、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131件,占36.3%,由本院立案、调处、审结、执行的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案229件,占63.6%。接待和办理非诉讼来访574人次,处理群众来信375件,协助外地法院办案46件,提供法律咨询65人次。1995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8件,比1991年上升92.3%,审结640件,结案率为90.3%,其中:刑事案件126件185人,占17.7%,比1991年减少5件;经济案件92件,占12.9%,比1991年增加27件;民事案件258件,占36.4%,比1991年增加111件;行政案件29件,占4%,比1991年增加25件;告诉案件151件,占21.3%,比1991年增加143件。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723件,审结2538件,结案率为93.2%。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1991年,县法院组织干警学习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时审理毒品犯罪案件。6月26日,法院将县内3名重大毒品犯罪分子押往州上,在全州两级法院的禁毒宣判大会上进行公开宣判。10月26日,配合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打洛镇召开声势浩大的禁毒宣判大会,有7名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由公安机关当场焚毁鸦片121.55千克,海洛因6040克,黄皮8320克。旁听群众5000多人。年内,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抓,配合公安、检察共审结毒品犯罪20件28人。在判决已生效的20件28人犯罪分子中,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5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16人,判处6个月以上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7人。
  【门某盗伐国有林木受行政处罚】1991年2月23日勐海县林业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勐阿乡嘎寨村公所小新寨的门某履行其盗伐国有林木受行政处罚义务。经法院立案査明:门某邀约门某、罗某、然某、左某等5人于1991年1月8日晚12时到南井河村至旧塘村的半路边国有森林内盗伐了松树1株,取材3桐,当夜用手扶
  拖拉机运回家的途中,被林业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追缴盗伐木材1.266立方米,赔偿损失和罚款共计2303.44元的林政罚款决定。门某收到处罚通知后,既不履行被处罚义务,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门某的违法事实属实,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执行。门某履行能力有限,林业部门扣押其手扶拖拉机一台及附件11件,限其在同年4月15日前履行交款义务。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法院作出决定拍卖手扶拖拉机及附件,得人民币2150元交林业局。
  【子女抚育纠纷案】1991年5月18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主持审理,调解刘x与玉x对子女抚育纠纷案。刘x与玉x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于1990年离婚。女儿由玉x抚养,因无固定的住房及经常外出做生意,抚养子女有困难,故将女儿送到刘x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员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3岁的女儿由刘x负责监护抚养;由玉x偿还原刘x付给玉x的子女抚养费的折抵物(建房木料、木板、宅基地)。
  【朱光米图明松贩卖毒品案】1991年11月,法院公开审理朱光、米图、明松贩卖毒品一案。朱光、米图、明松是西定乡坝丙老寨农民,经査明,1991年5月,朱光、米图、明松共谋贩卖鸦片,商定后,朱光向西定乡旧海村的买约购得鸦片400克交给米图,米图将鸦片带到勣海交给明松贩卖,当明松正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査获。经法院依法审理,确认3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判处朱光有期徒刑12年,判处米图有期徒刑10年,判处明松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桩“反革命”案三十二年后宣告无罪】1992年5月29日,县法院受理再审史秉公对原判不服提出的申诉。原审被告人史秉公,男,1934年生,祥云人。1958年被西盟县人民银行开除,1959年12月到勣海茶叶试验站做工,因工资待遇低,伙同他人越境外逃未逞。1960年10月3日经法院(60)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968年5月28日刑满后在新平县漠沙农场十二队就业)。1979年,史对原判不服曾提出申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诉”。1992年,史再次申诉,法院再审后认为:鉴于当时历史背景,史外逃主要因生活困难,企图外出谋生,无反革命目的,原判以反革命定罪判处不当。据此,再审判决:①撤销1960年10月3日判处史秉公有期徒刑8年的刑事判决和1979年9月26日“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②对史秉公宣告无罪。至此,一桩“反革命”案32年后得以平反。
  【岩某提起行政诉讼】1992年10月15日,勐满乡小曼丙的岩某因过失失火被勐满乡政府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6日,法院到当地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査明:1992年3月5日,岩某指使其雇佣小工钟某到其家橡胶林地的防牛沟周围铲烧杂草,钟离开火场时未将火种完全熄灭,余火燃至7日,当日上午岩某到过火场,仍未对余火采取熄灭措施,导致同日下午四时许引起火灾,燃烧面积为1.87公顷(17.8亩),不同程度的烧伤橡胶树386株,茶树516株,使岩永等九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勐满乡政府委派治安联防队进行调处,岩某曾同意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拒绝履行协议。治安联防队根据《勐劫满乡综合治理乡规民约条例》的规定裁决:由岩某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769.8元,并扣押岩某的彩色电视机一台,罚款300元。法院在审理中对勐满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査,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法院认为:岩某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勐满乡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法未依,处罚有失公正,应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①变更罚款300元为100元;②由岩某赔偿岩永等7户受害人损失1900元,限在1992年12月15日前赔偿。
  【经济纠纷案件】1993年,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24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9件,审结49件,结案率为100%;适用督促程序的200件,审结158件,结案率为79%。诉讼标的金额为356.6万元,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19.3万元。
  【巡回开庭审理案子】1993年,法院为使山区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村预防犯罪,积极开展巡回开庭审理案子工作。年内组织刑事、民事、经济等庭进行巡回审判70多场次,分别深入到初宋、勐往、勐满、打洛、布朗山、格朗和等13个乡镇村寨就地开庭审理案子350多件,旁听群众8000多人次。
  【修理汽车合同纠纷案】1993年7月20日,陈城的小客车因肇事损坏,交县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维修,双方签订合同1份。8月13日,车子修理完毕,其费用共6900.10元,修理厂多次通知陈城接车付款。但陈派来接车的人却不付资金结帐,长期拖欠,故车子一直放在修理厂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遵守,作出由陈城赔偿修理厂修理费6900.10元,赔偿原告因资金损失产生的利息254.74元的判决。
  【队伍建设】1993年,县法院在队伍建设中狠抓三方面:①抓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增强干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②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廉政制度,以抵制和消除以权谋私、勒索当事人、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结合本院实际开展自学、自查、自纠活动,严格执行“八不准”和 “六条办案纪律”,在全年裁判500多件案件,执行诉讼标的金额250万元的审判执法中,未出枉法裁判,徇私舞
  弊,欺压群众的违法情况,被县委评为1991—1993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③抓法律业务学习。全院有17名干警考入全国人民法院法律业余大学学习,有2名干警考入西南政法学院。还采取集体结合案例学习等形式,在实践中提高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服务中心】1993年8月6日,县法院在告诉申诉庭内增设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简化审判程序,以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无论大小案,只要告到法院又属管辖案件,都一一受理,年末,该中心调处经济纠纷案15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40多万元,无偿解答法律咨询45人次,代书诉状18份。
  【名誉侵权纠纷】1994年6月中旬,勐海茶厂普遍传出职工赵某与其子因制造假人民币,被县公安机关逮捕,并抄了家,从家中抄出造假币的机器、纸张、造币用的18种药水和所造的几十万假币等谣传。其谣传面越传越大,似乎确有其事。为平息谣传,受害者多次向茶厂领导和保卫科反映,经厂保卫科调査,此谣系职工李某所造。谣言给赵某及家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精神打击,侵害了名誉权。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教育李某,使之自省。李某向赵某作了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向赵某父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补偿名誉、经济损失1500元。
  【加大执行力度拓宽服务领域】1994年,为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转,县法院在设立县农业银行执行室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又分别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土地局、运政管理所、交通征稽稽查站等单位设立行政执行监督执行室。执行室的设立,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有利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执行,维护国家利益。年内,法院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及各执行室受理执行案105件,收回信贷资金近100万元,收缴国家规定费资金36万元。
  【惩处非法捕杀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犯罪分子】1995年1月,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罪犯王顺才,男,32岁,文盲;郭老二,男,52岁,文盲;杨李保,男,46岁,文盲,3人都是拉祜族,均系勐往乡灰塘村蚌塘农民。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的一天,王顺才在老成寨水井角的山上猎杀1条小野牛,后与同伙打猎的罗六、郭有林、罗成林等人将野牛剥皮分肉;1994年5月的一天,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郭三等人窜山打猎,在老车寨山上又将野牛打死分肉。法院认定,王顺才、郭老二、杨李保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判处罪犯王顺才有期徒刑4年;判处郭老二有期徒刑1年;判处杨李保有期徒刑1年。【岩光岩庄贩卖毒品案】罪犯岩光、岩庄系勐混乡曼贺勐村农民,于1995年2月15日将缅甸小勐拉毒贩岩叫交处理的900克鸦片携带前往勐混烈士陵园附近贩卖时,当场被县公安机关缉毒干警人赃俱获,收缴鸦片900克。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岩光、岩庄有期徒刑12年。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1995年,县法院坚持严打方针、强化严打斗争,重点打击全县比较突出的毒品、盗窃、伤害等犯罪活动。通过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到发案地审判等形式,以案讲法,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26件185人,审结126件185人,结案率为100%。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68件110人;贩卖毒品案件20件29人;故意伤害案件9件10人;强奸案8件9人;抢劫案4件9人;流氓案4件4人;诈骗案3件4人;交通肇事案2件2人,贪污挪用公款、爆炸、贩运假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销赃、虐待等案件各1件1人。县法院依法进行判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60人;半年以上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109人,拘役3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无罪1人;撤诉2人;驳回起诉1人。
  【依法调解经济纠纷】1995年,院党组十分重视经济审判,在人员配备、办案设施等方面向经济审判倾斜,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归并经济审判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机制,规范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为防止和减少各经济实体因订立经济合同不慎而造成经济损失,增强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8月份,法院召开了有近80人参加的厂长、经理法人代表座谈会,向与会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增强与会者的法律意识。经济审判人员,立足本职竭尽全力,多办案,办好案。经济案件审结案都比上年高,全年共审92件(旧存22件),比1994年69件上升25%;审结70件,比1994年47件上升33%。已审结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24件,借款合同纠纷14件,建筑合同纠纷5件,承包合同纠纷7件,运输合同纠纷1件,其他19件。解决诉讼标的410万元。
  【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995年,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及时公正调处各类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8件(含旧存16件),已审结245件,结案率95%, 比上年多审结67件,上升27.3%。在已结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178件;人身损害赔偿2件;财产损害赔偿12件;借贷纠纷12件;买卖纠纷4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6件;抚养纠纷2件;撤诉6件;其他6件;债务纠纷13件。
  【依法搞好行政审判】1995年,受理的行政案件由1994年9件上升为29件,增长三倍多,已审结26件,结案率为90%,在已审结案件中,公安行政案件6件,土地行政
  案件10件,林业行政案件2件,企业行政案件3件,税务行政案件5件。
  【告诉案件审判】1995年,共受理告诉申诉案件151件,其中告诉140件,申诉11件。处理情况:民事告诉119件中,转处56件,调处33件,息诉5件,撤回1件,其他处理24件;经济告诉12件,转处7件,调处2件,其他处理3件。行政告诉3件,转处2件,其他处理1件,刑事告诉6件,转处4件,息诉1件,其他处理1件。
  申诉11件,其中刑事申诉9件,立案审理改判宣告无罪1件,驳回申诉3件,转处1件,其他处理4件;行政申诉1件,转处1件。经济申诉1件,驳回1件。
  【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1995年,法院针对庭审中存在的“三个弱化”(即:1、先清后审,先定后审,弱化庭审功能;2、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弱化当事人举证责任;3、合议庭只负责审査事实,判决、裁定则归领导,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弱化合议职责)的问题,在传达学习上级法院有关审判方式改革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变“三个弱化”为“三个强化”(即:1、强化庭审功能;2、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3、强化合议庭职责)。变审问式为“诉辨式”,以之实现有证据举证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査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的审判功能,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在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案件质量,在审判人员中实行量化管理,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刑事审判庭积极推动从“审问式”向“诉辨式”过渡,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刑事审判对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除坚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方针外,还贯彻了对经济犯罪处罚上严厉打击,经济上不让其占便宜的精神,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遏制经济犯罪猖獗的势头出发,在审判实践中,除依法从重处以刑罚外,并适用了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的处罚,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威。
  【抓廉政使干警队伍清政严明】1995年,针对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及腐朽生活方式不断向干警队伍侵袭的实际,党组、党支部狠抓队伍廉政建设,引导干警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辨明方向,站稳立场,保持清政廉明,两袖清风的高尚情操,严格执行各级党委、上级法院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办案纪律,自觉抵制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党的组织生活,工作总结及法官考核、公务员过渡的过程中,用上级法院规定的办案“八不准”、“六条办案规定”对照检査,警钟常鸣,常抓廉政,互相监督。全院干警较好地经受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及腐朽生活方式侵袭的考验。
  (周海丽)

知识出处

勐海年鉴1991-1995

《勐海年鉴1991-1995》

出版者:思茅地址印刷厂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军事、法制、农林水电、乡镇企业、邮政电信、经济管理、社会、驻县单位等类目,记载了1991-1995年勐海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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