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纪律理应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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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思茅通讯》 报纸
唯一号: 260520020230004815
颗粒名称: 违反财经纪律理应受到惩处
分类号: F233
摘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革委会有关部门对县工商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了严肃处理,与此有关的财物没收充公,当事者与有关人员分别作了书面检查和受到批评教育。
关键词: 江城县 财经纪律

内容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革委会有关部门最近对县工商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了严肃处理,与此有关的财物没收充公,当事者与有关人员分别作了书面检查和受到批评教育。
  79年12月8日,江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手续费提取的部份资金,在一不办理任何报批手续,二不经任何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这些商品是:绿涤卡60尺,合价款122元4角;兰纱卡90尺,合价款45元9角;棉花7.5公斤,合价款16元4角3分。用于缝制长棉大衣6件,共付加工费57元。所购置的6件棉大衣一共开支经费241元7角3分,平均每件大衣合款40元2角9分。这些棉大衣既不是劳保用品,也不是工作中非用不可的用具,纯属原6个职工每人一件作个人享受。
  在县工商局违反财经纪律购买这些专项控制商品时,销货员虽已发觉,但未坚持原则,在工商局经办人的欺骗下,最后仍将专项控制商品(绿涤卡)卖出。
  江城县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年终突击花钱制止滥发奖金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县革委有关部门最近对工商局违反财经纪律作了处理。

知识出处

思茅通讯

《思茅通讯》

出版者:中国共产党思茅地区委员会

出版地:云南普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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