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主任說对誣陷罪行要給以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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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思茅通讯》 报纸
唯一号: 260520020230002384
颗粒名称: 彭真主任說对誣陷罪行要給以刑事处分
分类号: D914.1
摘要: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说,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的,要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关键词: 刑罚 刑事责任

内容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消息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说,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包括犯人)的,要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彭真就刑法草案作说明时还指岀,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邦”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中规定严禁这些罪行是符合群众愿望的,是完全必要的。
  彭真说,刑法草案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彭真在说明上述规定时指出,当然,我们必须继集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保护工作中的批评和反批评,讨论问题时不同意见的相互反驳,以及对领导、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些必须同诽谤、侮辱严格加以区别。国家既不允许以这个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压制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
  他说,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也就严防诬告和伪证作了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草案还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意作伪证时,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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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通讯》

出版者:中国共产党思茅地区委员会

出版地:云南普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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