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思茅通讯》 报纸 |
唯一号: | 260520020230002376 |
颗粒名称: | 彭真同志就中外合营企业法作说明 |
分类号: | D034.3 |
摘要: |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二十六日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说,中国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企业,并为此起草了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提请会议审议。他说,根据这个法律草案,中国将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提出,合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有关条例规定从事活动。据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在中国建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所得的净利润和其它资金,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大会 彭真 中外合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