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赵苍毕部长关于修改《逮捕拘留条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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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思茅通讯》 报纸
唯一号: 260520020230001891
颗粒名称: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赵苍毕部长关于修改《逮捕拘留条例》说明
分类号: D914.1
摘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二十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公安部部长赵苍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说明。
关键词: 拘留条例 条例修改

内容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二十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公安部部长赵苍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说明。
  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了会议。
  赵苍毕部长说:我国的《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的。这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制度,起丁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邦”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残酷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大搞法西斯专政,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在一段时间内,公检法被砸烂了,逮捕拘留条例被废弃了。不依法律,任意拘人捕人,搞什么“监护审查”、“隔离审查”、“群众学习班”等名目,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冤假错案到处发生。这种现象必须迅速纠正,他说,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新宪法,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原《逮捕拘留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关于《逮捕拘留条例》的指导思想。在《条例》中增写了一段话,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罪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作为条例的第一条。
  这是整个条例的依据和目的。
  (二)关于逮捕人犯的条件。第三条第一段改写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查院批准,应即逮捕。”这样多改之后,就使逮捕人犯的条件更加明确。
  (三)关于拘留人犯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改写为:“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于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拘雷。”这一条中规定了七种情况,居于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当然拘宙的人犯必须是罪该逮捕的,如暴动、爆破、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强奸等重大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四)关于拘留的时间。
  改为公安机关拘留人犯要在三天内将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有关材料送人民检查院审批,人民检查院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时间,但不得超过四天。
  赵苍璧提请委员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宙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一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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