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龙箐学租呈省督学文

知识类型: 作品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平坝县志》
唯一号: 250935020230000048
作品名称: 为龙箐学租呈省督学文
文件路径: 2509/01/object/PDF/2509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730.pdf
责任者: 教育局及民众
分类: 文学
分类号: I206.4
主题词: 中国文学-古典文学研究

作品简介

呈为龙箐学租实为平坝所有,请乞据实转呈,俾免混争事: 窃平邑当前劝学所时代,对于四乡学校经费,照其额限,或就各校附近场款之屠捐斗息拨给之,或就各校附近县有之学租拨给之,年终报账,达所结算米谷价值,一由所定。在劝学所一方,免派员四出催收,开支经费;在学校一方,免入城赴局请款,往返跋涉。此虽当时经费未彻底统一之办法,亦实际不得不然之权宜。究之各校支取此种拨付款项,纯系受劝学所委托代收花息之性质,决非劝学所举所有之乡场或学田而让渡于各校。第行之稍久,无识者于形式上见某校年收某款,又不明晰其由劝学所定价、向劝学所报账之程序,遂误解为某校有某款根本上之所有权。然出自妇孺或可,初不意见之于广顺县教育行政当局。 平邑龙箐学租,由未划拨插花前邑属活龙场【又名补陇场】学校收取,此系该项学租附近该校,当时劝学所为彼此俭省手续起见,委托代收此项花息,抵偿学款。对于此项学田,该校毫无所有权。插花划后,惟该校当然随地面移转隶广顺,该校毫无所有权之龙箐学田,断不能随该校移转入广顺办理。该校之陈仲英之家属自由处分此项学田,送入广顺,广顺教育局公然收受之,起而主张权利,威逼佃农勒缴租谷,更砌词耸听,朦禀教育厅,致劳督学远出,侦察下问,具见厅长及督学一秉至公、持平剖判之至意。 兹再缕举证据详陈如下: 一、龙箐学租共计京斗一十六石,折合市斗八石,除荒芜歉收外,尚存四石七斗,载在百年前安平刻板《志》中,并非现造。 一、前清光绪、宣统时,经管学租簿记尚存,载明龙箐学租四石七斗;清时印簿,已为古物,断非今时所能造。 一、民国初年,巡按使龙对于插花划拨之纠纷,曾有学田不能随地面移转管辖之通令,此项法令,现在尚未变更。 一、劝学所历年报账,载有划抵各学校经费之学租石数、每石学租之定价。 一、督学到平,曾传佃户罗子安之母罗龙氏询问,面称龙箐学田自罗家祖若父以来,即耕种至今,历年学租上纳平坝,有平坝之收据可凭。广顺因混收活龙场学校簿记,以为系学校之田,于前年提佃等拘押,今年又被陆营长勒追等语,可见广顺争此项学田,系最近发生,系根据活龙场学校簿记之收入,而未细究此项收入之根本权利也。 综合上述而得下之五要点:甲、以历史论,平坝有道光间刻版志书,光、宣间县印印簿之证据;乙、以主权论,平坝有劝学所历年划拨定价之证据,从未一度丧失其所有权;丙、以法令论,巡按使之通令,效力具在,平坝有插花移转不能附带学田之保障;丁、以人证论,平坝有佃农之活口,确凿可据;戊、以催租之方式论,何至出自陆营,必前年广顺县署不明真象,听该县教育行政当局片面朦禀,票提佃农,及聆佃农之言,又见呈出平坝历年收据,自知理屈,嗣后绝不干涉。该县教育行政当局无法,只得不择手段;即此之不择手段,益足反证其理由之不充分。总之,龙箐学田虽属区区之租,惟是主权关系,不容丝毫宽假。所有录列证据,具理陈述之处,伏乞据实转呈,批示祗遵。 按:此项纠纷,发生于最近之两三年。民国十九年(1930)五月,教育厅委省督学杨仲谋亲往两县察勘,此为督学由平赴广后,邑中呈伊之文。督学转省,据实呈覆。我县于□①月奉到教育厅转省政府训令开:“既经该厅派员查明,平坝证据确实,当以龙箐此项学田应归平坝所有,广顺毋得混争。仰即转令知照。” ①此处原文空缺。

知识出处

平坝县志

《平坝县志》

出版者:贵州民族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平坝县的志乘、地理、民生、官治、自治、教育、武备、交通等发面的发展和变迁。

阅读

相关机构

教育局及民众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