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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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66
颗粒名称: 三、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2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列》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8年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于1991年开征。在这之前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
关键词: 商贸 经济 税务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列》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8年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于1991年开征。在这之前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等用地)、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其他农用土地(含草场、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双堡镇属三类地区,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额为2~4元。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地方政府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县(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0.56万元。1993年双堡镇成立双堡土地管理所,此后由土管所暂代理财政所征收耕地占用税。1994年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95万元。1995年耕地占用税核定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3.74万元。1996年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6.98万元。1997年预算数0.5万元,决算数0.99万元。1999年耕地占用税上解为0.16万元。2001年为0.13万元。2002年为0.23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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