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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工商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64
颗粒名称:
(二)工商税收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4
摘要:
民国时期到2022年双堡镇的工商税收介绍。
关键词:
商贸
经济
税务
内容
民国时期的税捐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双堡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于清代,交易者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民国3年(1914),买卖契税率为4.32%。民国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以5%从价计征。(4)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年)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 20~30石为丙级,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在甲级以上还有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诸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一斗一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白贷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14种,双堡镇涉及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一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一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粗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1967年2月,省革委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整为每头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双堡镇已有大小砖瓦窑加工业等企业。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计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和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只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艺,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把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交易,一概列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加以限制,取缔并严重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瓦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体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屠宰肥猪交纳屠宰税。在这段时期,农村的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88年,安顺市开始对各区、乡(镇)实行财政全部包干体制,工商税独立核算后,1991年双堡工商税(含原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两乡一镇)收入为53.8万元。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工商税有所增加,由1992年的61.8万元增加到2002年的93.15万元,增长1.52倍。1994年,双堡镇国、地税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屠宰税等共12种税目。自建、并、撤以来,双堡镇税收年平均增长5.3%。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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