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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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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14
摘要:
主要从工商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等方面介绍了双堡镇的税务发展。
关键词:
商贸
经济
税务
内容
一、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一般无税务机构,双堡镇辖区内的税款,如牙税、屠宰税等是采取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当地有钱有势的大户人家,由承包人收取税款后定额向县里上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双堡区建立交易所受辖于旧州税务所。交易所里的交易员除征收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2年,交易所撤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人员转为税务所税干。1958年,各公社配备财税员一名(即税务所委托临时代征员),当时双堡公社是熊天佑,塘山公社是胡文义,江平公社是凌德荣。1962年财税员转为税干,原双堡区范围内仅猛邦公社财税员冯显杨转为税干,其余人员全部解聘。
1988年,安顺市开始对双堡区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需单独核算。双堡税务所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税务征收工作。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税务所仍然负责全区税务征收工作。杨武乡、东屯乡的税务工作依然由双堡税务所负责,李国民任税务所所长。
1994年,按照上级国、地税分设的文件精神,要求国、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于该年11月20日成立双堡地税所和双堡国税所。双堡国税所辖双堡、杨武、东屯两乡一镇的国税征收工作。双堡地税所仅辖双堡镇范围内地税征收工作。国、地税分设后,李国民留任国税所所长,曾宪华任地税所所长。
1996年11月,双堡国税所撤销,双堡片区的国税征收工作由宁谷国税所负责,双堡只设立征收点。1997年2月,按上级的要求,双堡又设立双堡国税分局,陆忠会任分局局长直至1999年分局撤销。
1997年11月,杨武地税所、东屯地税所撤销,并入双堡地税所,辖两乡一镇的地税征收工作,曾宪华任所长。2001年10月付光灿调入任所长,2002年3月付光灿调出。2002年3月刘书洪由旧州地税所调入任双堡地税所所长。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双堡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于清代,交易者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民国3年(1914),买卖契税率为4.32%。民国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以5%从价计征。(4)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年)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 20~30石为丙级,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在甲级以上还有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诸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一斗一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白贷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14种,双堡镇涉及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一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一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粗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1967年2月,省革委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整为每头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双堡镇已有大小砖瓦窑加工业等企业。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计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和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只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艺,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把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交易,一概列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加以限制,取缔并严重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瓦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体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屠宰肥猪交纳屠宰税。在这段时期,农村的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88年,安顺市开始对各区、乡(镇)实行财政全部包干体制,工商税独立核算后,1991年双堡工商税(含原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两乡一镇)收入为53.8万元。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工商税有所增加,由1992年的61.8万元增加到2002年的93.15万元,增长1.52倍。1994年,双堡镇国、地税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屠宰税等共12种税目。自建、并、撤以来,双堡镇税收年平均增长5.3%。详见下表:
二、契税
契税收入属本级财政收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双堡镇契税收入自1991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所征收,“建、并、撤”后1992年双堡镇契税收入为0.45万元,1993年契税预算数为0.24万元,但决算数仅为0.33万元,1994年0.73万元,1995年0.16万元,1996年1.87万元,1997年0.17万元,2001年0.5万元,2002年又降至0.3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列》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8年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于1991年开征。在这之前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等用地)、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其他农用土地(含草场、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双堡镇属三类地区,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额为2~4元。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地方政府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县(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0.56万元。1993年双堡镇成立双堡土地管理所,此后由土管所暂代理财政所征收耕地占用税。1994年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95万元。1995年耕地占用税核定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3.74万元。1996年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6.98万元。1997年预算数0.5万元,决算数0.99万元。1999年耕地占用税上解为0.16万元。2001年为0.13万元。2002年为0.23万元。
四、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1983〕179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国营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联合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2.征收品种:(1)园艺。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菌、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粟、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淡水养殖。主要是池塘、湖泊和水库养鱼,水生植物主要是席草、荸荠等产品收入;(4)各县(市)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以上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中幼林转让收入。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坡、白蜡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3.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他淡水养殖为10%;(2)种植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9%,其他竹木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一为7%。4.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5.农林特产税收入归本级财政收入。
1988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后,双堡镇完成农林特产税0.22万元,烤烟税0.16万元,(1994年后改称特产税),1989年完成特产税0.28万元,烤烟税0.17万元,1990年完成特产税0.28万元,烤烟税0.65万元,1991年完成特产税4.3万元,烤烟税0.56万元,1992年完成特产税2.67万元,1993年完成特产税4.51万元。
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主要为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1)烟叶收入;(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调整后的征税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园艺产品中毛茶、果蔗、药材、花卉、食用香料为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莓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2)水产品为8%。(3)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食用菌为8%。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为31%。(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水产品为5%。(5)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6)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等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特税附加仍按8%计征。
1994年,双堡镇农业特产税调整预算数为7.58万元,决算数为6.66万元。1995年农业特产税核定预算数为7.5万元,调整预算数为6.59万元,决算数为8.33万元。1996年后,双堡镇开始大面积种植烤烟,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种烟。该年农业特产税预算为10万元,决算数增加到47.98万元。1997年农业特产税预算数为80.8万元,决算数157.21万元。1998年为186.54万元。1999年为183.93万元,其中烤烟税54.84万元上解市财政。2000年为186.21万元。2001年农业特产税为127.72万元,其中面上特产税4.48万元,烤烟特产税123.24万元。2002年为231.52万元,其中面上特产税0.26万元,烤烟特产税为231.26万元。
五、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金额累计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调整产量、纠正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作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双堡对部分初级社和个体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有所增加,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证。当时双堡镇范围内有农业初级社96个,人口4689户17681人;个体农户3641户10323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662万公斤,灾欠减免76.12万公斤,实征585.8万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117.2万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该年双堡镇(即原来的双堡公社、塘山公社、江平公社)的公粮任务为601.2万公斤,其中附加12万公斤,灾欠减免9.12万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计征,1961年免征附加,1962年按正税的2%征收附加。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3月底),改为历年制(即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634.76万公斤,其中,双堡公社314.85万公斤,塘山公社136.03万公斤,江平公社183.87万公斤。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从1964年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的“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也不变。
1972~1975年,根据上级的要求改为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并对部分畸重畸轻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有21个大队,调整了3个大队,调整率为14%。调整内容为偏低调增1.36万公斤,偏高调减0.21万公斤,调整后全镇的任务为681.86万公斤。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 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691.02万公斤,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作部分减免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该年的农业税征收情况详见如下统计表。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计划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即以“五五”计划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公粮价,1985年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解安顺县财政。
1988~1989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公粮计价,1988年又由原来的每50公斤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仍全部上解上级财政。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辖原双堡镇、江平乡、塘山乡两乡一镇的农业税征收业务。是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25.73万元,当年实际完成23.42万元,占任务数的91%。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2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3.51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0.19万元,占任务的90%。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47.44万元,占任务的89.1%。
1995年农业税调整预算数为48.31万元,实际完成数为45.3万元,占任务的94.2%。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又调为72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1996年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66.4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24.8%。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66.5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86.8%。1998年完成68.17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0.3%。
199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贵州省先在贵定、眉潭两县搞税费改革试点,继而逐步推行。双堡镇作为安顺市的一个农业大镇,税费改革工作亦首当其中,于1999年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税费改革前摸底工作。粮食价格实行稳中有降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农业税减免补助为5万元。
2000年,农业税折款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2001年仍完成58.56万元,占任务的100%。
2002年,税费改革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全面铺开,镇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该年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抽派镇机关干部抓此项工作的落实,经过努力,税改工作很快取得成功,达到减负的目的和要求。全镇平均每人(指承包人口)减负28.6元,减负率为20%。是年,农业税任务为62.9万元(含附加),实际完成62.9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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