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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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52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31
摘要: 主要从财政、税务、金融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储金会等几方面详细介绍了双堡镇的金融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一、财政机构
  1950~1984年,财政机构设置于县或市,区级设财粮助理员或财务会计1人,负责全区所属的农业税决算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发放。
  1984年上半年以前,安顺市的财政收支统一由市或原县级核算,各乡镇未设置财政机构。1984年下半年,农业生产体制发生变化,农业税以1980年前的130个生产队为征收单位,土地承包到户后,农业税征收涉及到5000多农户,双堡镇始建财政机构,有财政人员3人。财政人员负责乡镇的农业四税征收决算,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领发本级政府各单位的人员工资,管理本级政府的各项财务活动。
  1988年,县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定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建立双堡镇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7人。到1991年建、并、撤以后形成现在的双堡镇财政所,有财政人员10人,负责人王文学。随着财政体制的下放,双堡镇财政所已成为镇的财政实体,负责全镇的财政收支工作,编制每年的财政预算。
  1995年,双堡镇有财政人员9人,负责人王文学。1999年有财政人员9人,负责人黄金龙。2002年有财政人员13人(含招聘),负责人黄金龙。
  二、财政体制
  乡镇在建财政所之前,财政税收工作由县级统收统支,乡镇级财政收入按县级体制分配收支任务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由各区税务所派人征收。区级设粮财助理员,在本区内发生的财政收支活动向县级财政部门办理领报手续。1984年基层开始有财务所和专职财务会计,乡镇组织收入上交区、支出由区领来开支后,按支出凭证到区结报。1986年,区公所根据安顺县人民政府〔1986〕8号、9号、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区财政收支管理试行办法,由区财政统一领导,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短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两年”不变的原则。财政体制包干的范围: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分为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个人部分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和业务费。2.差额预算单位的经费包干范围仅限于工资,即卫生部门按工资的80%核定。包干办法:(1)包干指标为“一定两年”,年初核定,中途不再增加,包干指标计算依据按上年底各单位在册人数工资核定,即个人部分按工资核定,公用部分按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62元包干使用。(2)各乡镇各部门增加的人员,其经费由各单位负责。包干经费核定后,年初由区财政一次性分配,每月按核定的经费逐月划拨。
  1988~1990年,双堡区公所对各乡镇预算单位实行“收支挂钩、定额上缴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欠收不补、超支自付、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各乡镇超收实行三七分成,即区级提取30%,乡镇留70%作为当年或下年度预算安排。双堡镇、江平乡、塘山乡均属定额补贴单位,经区核定收支, 1988年区级补贴15.36万元,1989年补贴15.68万元,1990年补贴45.48万元。
  1990年,安顺市、县合并,仍在上年的财政体制基础上,重新核定收支范围,区级财政定额补助双堡镇45.4万元。
  1992年建、并、撤后,市级重新核定收支范围,实行“一定两年”的财政包干体制,经核定双堡镇财政收入为113.6万元,财政支出86.28万元,体制定额补贴9.49万元。
  1994年工资改革后,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工商税由上轮体制的75万元调整到82万元。其他各税也作了相应提高。年终市级实行财政过渡体制,年初市级确定双堡镇财政收入目标任务120.25万元,年终决算财政收入为92.16万元,支出为124.7万元。
  1995年,市级制定“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该年工商税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种。分出国税为中央财政收入,核定双堡镇财政收入为77.18万元,财政支出为132.82万元,体制定额补助67.31万元,超收二八分成,20%上解原市级财政。
  1998年,财政收支大幅度递增,市级制定“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核定双堡镇财政收入为567.86万元,财政支出533.13万元,市级定额体制补助4.1万元,超收按二八分成,20%上解市财政。
  2002年,安顺撤地建市后,区级制定“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西秀区核定双堡镇财政收入为350.7万元,财政支出为554.49万元,区级财政补助279.20万元。
  三、财政收入
  清末至民国年间,地方财政收入称为“岁入”,一般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征收核算,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称“地丁钱粮”,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有牙税、契税、屠宰税、斗斛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2年,财政收支由县级财政机构核算,每区设置1个财政会计,财政收入任务由县安排到各区税务所收缴工商税,农业税由区财粮助理员兼会计负责结算,划交县级财政。
  1983年,县、市各区建立财政所,双堡镇属双堡区财政所管辖,建立区级财政机构,预算编制由县级财政对各区实行一定的财政体制。区财政所的职能是督促完成各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任务,年初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工商税由各区税务所负责征收。
  1986年~1990年,双堡区对所属各乡镇预算单位实行“收支挂钩、定额上缴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欠收不补、超支自付、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1986年双堡镇年初预算收入为93.7万元,年终完成84.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0.29%,占调整任务的95.70%。收入完不成的主要因素是烤烟种植面积与计划种植面积不符及天灾造成减产等原因。1987年年初核定预算收入为47.73万元,1989年双堡区财政年初核定预算收入为166.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为92万元,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收入73.88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年终决算完成136.78万元,短收29.6万元,占任务数的82.2%,占调整任务数的94.5%。1990年,区级核定预算收入为166.4万元,其中工商税仍核定为92万元,农业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为74.1万元,其他收入为0.3万元。年终实际完成143.7万元,短收22.7万元,占年初任务的86.3%。1991年年初核定收入为149.9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核定75万元,农牧业和耕地占用税为74.6万元,其他收入0.3万元,年终决算收入为150.3万元,超收0.36万元,超收部分主要为工商税超收。
  原安顺县于1988年对双堡区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建、并、撤区后,1992年,市级核定双堡镇财政收入为113.6万元,其中:工商税核定为82万元,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核为31.4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年终实际完成数89.9万元,短收23.7万元,短收原因主要是建、并、撤后工商税在“两乡一镇”上分配有误,工商税在双堡镇核得过高所致。1993年原安顺市仍实行1992年的体制,本级年初经镇第一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为116.1万元,因农业税依粮计征,粮食调价,工商税调整收入,调整预算收入为100.4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收入为117.9万元,占调整预算数的117.5%,超收入17.58万元,超收部分主要为工商税收。
  199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在国税和地税的征收机构尚未分开时,市级财政实行过渡体制,双堡镇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120.2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核为75万元,农牧业及耕地占用税核定为45.01万元,调整预算数为63.6万元,其他收入为0.2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收入为94.1万元,短收预算数26.1万元,短收主要为工商税,工商税短收预算数38万元。农业税因粮食调价因素,比去年增收17.2万元,增长57.1%,其他收入基本不变。
  1995年,财政体制按国税、地税税种分开,重新测算财政体制,按1994年的在册人数测算支出数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6月下旬,原安顺市政府“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出台,核定双堡镇的财政收入为77.18万元,其中工商税已把国税部分作为考核数划出,地税核定任务数为14万元,农牧业和耕地占用税核为62.9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不进入体制基数,但每年都有考核任务数,分别为契税0.2万元,耕地占用税2万元。全年执行结果,财政收入合计为72.08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14.33万元,占预算数102.4%,超收0.33万元。农业税完成45.52万元,耕地占用税完成3.7万元,契税完成0.15万元,其他税种均基本按任务完成。
  1996年,经镇三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收入为84.13万元,其中:工商税(指地税)预算数为18万元,农牧业和耕地占用税预算为65.6万元,年终因粮食提价等因素。调整预算收入为96.58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数为139.20万元,占预算的165.4%,超收55.06万元。比上年增长93%,增收67.11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15.9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8.3%,短收2.09万元,农牧业税和耕占税完成123.29万元,占预算数的187.8%,超收57.66万元,由于当年双堡镇大面积种植烤烟,因此超收主要为农业特产税(烤烟税),农特税年初预算数为10万元,年终决算数为47.9万元。占预算数的479.8%,超收37.97万元。其他收入预算0.5万元。
  1997年,经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收入为185.45万元,其中:工商税预算25万元,比上年安排指标数增长38.9%,递增7万元。农业税预算76.65万元,农业特产税安排80.8万元,其中大部分为烤烟税,耕地占用税预算0.5万元,契税2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决算完成数合计为252.33万元,完成任务数的136%,超收66.88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26.87万元,完成任务数的107.5%,超收1.8万元,农业税完成66.56万元,完成任务数的86.8%,短收10.09万元,农业特产税完成157.21万元,完成任务数的194.5%,超收76.4万元,耕地占用税0.99万元,超收0.49万元,契税完成0.17万元,短收1.83万元,其他收入完成0.53万元,超收300元。
  1998年,是原安顺市对各乡镇重新制定财政包干体制的第一年,上一轮“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已经结束。市级对各乡镇办的财政体制还未制定,按年初市级对双堡镇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为236.61万元,比上年增长27.6%,增长51.15万元。原体制补助72.92万元,专项补助17.7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决算总收入为349.84万元。7月下旬,市级新的财政体制已经确定,新一轮财政体制的原则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自求平衡,自谋发展,一定四年”的原则。
  1999年,决算收入为242.0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收入136.89万元,其中,专项补助46.9万元,定额补助77.92万元,各项决算补助12万元(含农业税减免补助5万元,财源建设上台阶奖7万元)。上年结余87.6万元,本年合计收入为466.57万元。
  2000年年末决算收入为239.49万元,比上年减少2.57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收入为159.11万元,其中专项补助76.18万元,定额补助77.92万元,各项决算补助5万元(主要为农业税减免补助)。上年结余112.39万元。
  2001年年末决算收入为219.9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51.02万元,农业税收入58.55万元,农业特产税收入为5.09万元,烤烟特产税140.09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0.12万元,契税0.5万元,其他收入0.6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收入238.42万元,其中:专项补助146.50万元,定额补助77.92万元,各项决算补助14万元,(主要是农业税减免补助)。上年结余62.19万元,收入合计为520.53万元。
  2002年,本年决算收入350.7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55.79万元,比上年增收4.77万元,增长9.35%,农业税收入62.9万元(含附加),面上特产税0.26万元,烤烟特产税收入231.26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0.22万元,契税0.3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收入279.2万元,其中:专项补助191.28万元,定额补助77.92万元,农业税减免补助10万元。上年结余22.7万元。该年收入总计652.67万元。
  四、财政支出
  1986年,县级财政开始对各区财政实行包干体制,各区按“县财政包干”的原则对各乡镇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并行文下发,双堡区于1988年实行财政包干体制。1987年,区财政核定预算内经费支出为48.53万元,年终决算实际支出为40.86万元,结余7.66万元;经费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39.52万元,公用经费1.33万元。
  1989年,双堡区财政支出核定预算数128.94万元,实际决算数为83.52万元,其中:双堡镇支出数为13.53万元,江平乡支出数为7.3万元,塘山乡为6.83万元。
  1990年,预算内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13.85万元,执行中由于政策性工资普调增资因素,年终决算实际支出146.01万元,超支32.16万元,上级补助45.48万元,上年结余6.36万元。其支出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5.63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84.58万元,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支出12.72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41.14万元,支农支出为1.93万元。
  1991年,原双堡区财政总支出完成230.95万元,比上年减少2.15%,预算内支出完成189.8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35%。从预算内支出来看,原区财政划归乡(镇)管理的经费支出主要有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和行政管理费五大类。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类、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和其他支出类属上级财政安排的专款。各类支出的完成情况是:(1)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完成6.09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3%,比上年增长31.5%。(2)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完成86.4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1%,比上年增长4.1%。(3)其他部门事业费类完成9.3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4%,比上年减少8.3%。(4)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类完成11.3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37%。(5)行政管理费类完成53.8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54%,比上年增长26.3%。(6)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费类完成7万元,占安排数的100%。(7)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类完成8.92万元,占预算安排数的100%。(8)其他支出类完成0.19万元,占安排数的100%。该年财政支出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调资,此项支出比上年增支0.8万元;二是“三费”标准的提高和执行粮差津贴,此项支出比上年增支7.6万元;三是动用本级机动财力安排各乡(镇)的小学危改经费,此项比上年增支1.8万元;四是动用本级财力安排“建、并、撤”的活动经费,此项比上年增支1.15万元;五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五大”生分配和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及领取知识分子补贴等费,此项增支4.28万元;六是抗旱保苗,抗洪抢险等使公务费开支增大。但各项开支都没有突破预算。
  1992年,是“建、并、撤”后财政新体制下放的第一年,也是第二轮财政包干延伸的第一年。双堡镇财政支出总计完成108.42万元。预算内支出完成94.3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9%,其中: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完成6.53万元,占全年预算的100%,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完成43.73万元,占全年预算的100%,其他部门事业类完成8.5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9.5%;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类完成4.1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行政管理费类完成27.3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他支出类1.04万元,占预算的100%;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类完成1.94万元,占安排数的100%;城维费类完成1万元,占安排数的100%。财政支出比核定预算数增支的主要原因:一是调资,此项支出比年初安排数增支3.24万元;二是工资性奖金(奖励工资)政策的出台,此项增支5.32万元;三是动用本级财力安排“建、并、撤”后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三件”实事,即专线路灯照明、自来水管道维修、闭路电视安装;四是大中专毕业生及“五大生”安排和转正定级人员工资及知识分子补贴等。
  1993年,经双堡镇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为101.36万元,年终实际完成数为115.64万元,其中:支援农村生产类完成1.8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出6.8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0.9%,城市维护费类支出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51.1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6.3%;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支出12.8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36.3%;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完成5.1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9.5%;行政管理费类完成28.6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2.3%;专款支出类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增支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政策性增资等因素。
  1994年,经镇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支出为116.7万元,占上年实际支出的100.9%;因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增幅较大,年终决算实际支出为124.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6.8%;其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出9.1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1.7%;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64.54万元,占任务的105.5%;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9.56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5.1万元,行政管理费类支出27.56万元,其他类支出0.75万元。
  1995年,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为132.8万元,年终调整预算支出为132.82万元,占上年预算支出的113.8%;年终决算实际支出为117.53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8.5%;支出分类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出10.6万元,占预算的101.9%;城市维护费类支出0.23万元,占预算的100%;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67.43万元,占预算的97.7%;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7.76万元,占预算的105.4%,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类完成4.77万元,行政管理费类支出26.73万元,比上年有所降低。
  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编制以1995年年底的在册人数为准,该年在册人数已达241人(含民办教师),退休人员23人(含教师)。经镇三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为133.11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支出为133.3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2%;比上年增支15.81元,由于当时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困难,部分必须支出的转到下年支出,全年经费支出中,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类支出11.69万元,占年终总支出的8.8%;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70.32万元,占总支出的52.7%;城市维护费类支出0.23万元,占总支出的0.17%;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7.89万元,占总支出的5.9%;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4.27万元,占总支出的3.2%;行政管理费类支出27.43万元,占总开支的20.6%;卫生经费类支出6.49万元。
  1997年,经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为170.28万元,比上年预算增支37.16万元,增长27.9%;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支出数为169.95万元,占预算数的99.8%;减少支出0.32万元,比上年增支36.6万元,增长27.4%;由于市级拨款有限,支出进度不够,有的支出已转到下年支出。其中,支援农业生产类支出34.23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出14.79万元,比上年增支3.09万元,增长26.5%;城市维护费类支出0.32万元,比上年增支0.09万元,增长39.5%;文教事业费支出77.12万元,比上年增支6.79万元,增长9.6%;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8.1万元,比上年增支0.2万元,增长2.6%;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4.02万元,比上年减支0.25万元,行政管理费类支出25.06万元,比上年减支2.37万元,卫生经费支出6.31万元。
  1998年,市级上轮财政体制已运行结束,在镇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按市局新的预算口径和上年底的在册人数测算,在册财政供养人数为384人,其中行政54人,事业317人,其他13人。共计测算支出212.33万元,由于人员工资普调、年人均菜蓝子补贴30元,到7月下旬,市级财政体制已经确定,编制口径为上轮体制所增加的人员,按三七负责测算体制,即30%由乡镇级财政负责。该年双堡镇支出情况为:本年支出212.33万元,上解支出49.38万元,分成上解0.52万元,总计支出262.24万元。
  1999年,年终决算支出为296.95万元,比上年增支84.62万元,增长39.8%。上解支出57.23万元,其中:体制上解2.22万元,耕地占用税上解0.16万元,烤烟税上解54.84万元,支出总计354.18万元。
  2000年,年终决算支出为395.1万元,比上年增支98.15万元,增长33%。上解支出53.7万元,比上年减少3.53万元,其中:定额上解为零,体制上解3.16万元(主要为超收上解),各项决算上解为50.53万元(主要为烤烟税上解50.46万元),总计支出448.80万元。
  2001年,年终决算支出为445.19万元,上解支出52.61万元,其中:体制上解(超收上解)3.32万元,烤烟税上解49.29万元。
  2002年,决算支出为554.49万元,比上年增支109.29万元,增长24.5%,其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出为91.86万元,占总支出的16.5%;文体、广播事业费50.01万元,占总支出的9%;教育事业费支出87.35万元,占总支出的15.7%;卫生事业费支出26.36万元,占总支出的4.7%;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24.49万元,占总支出的4.4%;行政管理费支出274.39万元,占总支出的49.5%;上解支出200.02万元,其中:体制分成上解4.69万元,烤烟税上解106.36万元,教师工资上划上解87.36万元,征收经费1.61万元,总计支出754.52万元。
  五、预算外资金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
  20世纪50~70年代,预算外资金称为公社或乡的自有资金,即预算内之外的各种资金由公社或乡镇政府自行收支安排使用。1982年11月,贵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公社财务清理的通知》。1984年5月,安顺地区行署财政局发出财农字第38号《关于抓紧公社财务清理迎接组织验收的通知》,安顺县财政局根据地区行署财政局通知精神,于7月份对双堡区财务进行清理。1984年7月,根据安顺县财政局、安顺县劳动人事局(1984)县财字1号文件精神,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安顺县财政局县财农字第3号制定《乡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财政专职会计管理核算乡级财务,资金统一在当地农行营业所或信用社开户,坚持政府领导审批一支笔签字制度,党委领导监督,并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月报表。从此,乡镇资金管理初步走向了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逐渐纳入财政管理和监督,形成后来的财政预算外资金。1990年3月,县财政局区乡字第1号《关于1990年区乡财政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在加强区乡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中强调,按照《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区乡财政应在营业所或信用社设立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所属范围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存入专户,支出在专户内核拨。
  1991年,根据安署发(1991)30号文件《关于实施安顺地区计划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1992年把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设立计划生育专项基金账户,由财政所人员专户会计,计生部门人员任出纳,计划生育罚款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分出。
  1994年,按安顺市政府(1994)55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和1995年安顺市政府通字(1995)42号《关于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精神,双堡镇于1996年对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纳入专户的单位实行强硬措施,经过全面清理,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
  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拨5%~20%的预算内经费由各自单位创收预算外资金补足,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完成比较好的单位,可拨给部分公用经费。
  1998年,原安顺市委安市发(1998)47号《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决定》,决定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综字(1996)104号《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1998)14号及黔府发(1994)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市委明确规定,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一律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还强调指出,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正确观念,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运行”。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
  1984年7月,,安顺县对各乡镇正式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管理各乡镇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内经费的申报,对各乡镇的财务进行清理。
  1989年,双堡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38万元,其中主要为罚款收入,计生超生罚款居多。自筹资金收入为9.3万元,其中,乡镇统筹收入4.62万元,土地征用费收入0.61万元,其他收入23.02万元;乡镇企业收入2.04万元,支出总计4.62万元,其中:乡镇统筹支出2.98万元,其他支出1.94万元。
  199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23.5万元,其中:集体企业收入2.79万元,集体事业收入0.5万元,其他收入20.2万元(含计生罚款等);预算外资金支出25.38万元,其中: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支出1.84万元,广播事业费支出0.31万元,行政机关事业费支出5万元,其他支出1.82万元;年终滚存结余3.58万元。
  1991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7.49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19.76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0.1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0.05万元,行政机关事业费支出0.14万元,其他支出19.46万元;年终滚存结余10.32万元。
  1992年,建、并、撤后,新建双堡镇辖原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镇管辖范围和管理职能增大,预算外资金收入同时增多,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7.18万元,其中:集体事业收入1.59万元,其他收入15.58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10.53万元,其中:农、林、水事业费(林场经费)支出0.26万元,其他支出10.27万元;年终滚存结余6.64万元。
  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入25.28万元,比上年增收8.1万元,增长47.2%,其中:集体企业收入1万元,集体事业收入0.51万元,其他收入23.77万元;计生费收入16.22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31.12万元,其中:农、林、水事业(林场经费)0.4万元,其他支出30.71万元。
  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同比上年大幅度减少,仅为1.47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也大幅度减少,为2.28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0.82万元,农、林、水事业费(林场经费)支出0.35万元,其他支出1.12万元。
  199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主要为集体其他收入,总计为2.98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是2.98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0.22万元,其他支出2.76万元。
  1996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74.46万元,比上年大幅度增加,其中: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收入7.15万元(主要是集体事业收入),乡镇企业上交利润14.1万元,乡镇事业单位上交服务费及管理费收入1.73万元,乡镇统筹收入45.55万元,其他收入5.9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68.9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0.1万元,农、林、水事业费(林场经费)支出0.1万元,乡镇统筹支出53.69万元,其他支出15.07万元。
  199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96.91万元,其中:基金和附加收入45.52万元,乡镇自筹资金73.64万元,乡镇统筹资金66.15万元,事业收入1.85万元,其他收入9.74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208.02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支出52.27万元,乡镇自筹资金支出112.99万元,乡镇统筹资金支出32.25万元,其他支出10.5万元;年终滚存结余28万元。
  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入43.65万元,其中:乡镇自筹资金收入17.4万元,乡镇统筹资金6.73万元,其他收入19.5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79.67万元,其中:乡镇自筹资金支出7.68万元,乡镇统筹资金支出11.23万元,其他支出60.76万元。
  199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6.14万元,其中:文化站等单位事业费收入5.39万元,幼儿园等单位事业费收入0.74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4.74万元,其中:双堡小学费用2.21万元,划拨各单位经费0.94万元,其他支出1.58万元。
  200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35.17万元,其中:幼儿园存入1.18万元,双堡小学存入1.49万元,塘山、江平存入0.6万元,农技、计生存入6.8万元,各项提成收入25.09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8.63万元,其中:分户拨各单位费用6.75万元,拨双堡小学费用1.23万元,拨付计外费(20%)0.65万元。
  2001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47.13万元,其中:各单位存入10.19万元,土管所存入3.22万元,双堡小学,江平小学存入2.35万元,计生、幼儿园存入4.07万元,2000年各项提成5万元,2001年各项提成及土管杂费18.25万元,塘山片存入6.17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64.17万元,其中:拨付各单位费用28.3万元,拨付土管所费用0.85万元,付教育费附加23万元,政府购买税务所办公楼5万元,付综合科计外费(20%)0.49万元,拨付双堡小学费用6.38万元。
  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43.95万元,其中:土管、民政、文广等单位存入16.10万元,2001年各项提成12.19万元,总预算划转返还计生款10.91万元,幼儿园存入1.3万元,塘山小学存入0.73万元,双堡小学存入2.02万元,零户统管划转预算外0.68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45.36万元,比上年减支18.81万元。
  第二节 税务
  一、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一般无税务机构,双堡镇辖区内的税款,如牙税、屠宰税等是采取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当地有钱有势的大户人家,由承包人收取税款后定额向县里上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双堡区建立交易所受辖于旧州税务所。交易所里的交易员除征收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2年,交易所撤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人员转为税务所税干。1958年,各公社配备财税员一名(即税务所委托临时代征员),当时双堡公社是熊天佑,塘山公社是胡文义,江平公社是凌德荣。1962年财税员转为税干,原双堡区范围内仅猛邦公社财税员冯显杨转为税干,其余人员全部解聘。
  1988年,安顺市开始对双堡区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需单独核算。双堡税务所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税务征收工作。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税务所仍然负责全区税务征收工作。杨武乡、东屯乡的税务工作依然由双堡税务所负责,李国民任税务所所长。
  1994年,按照上级国、地税分设的文件精神,要求国、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于该年11月20日成立双堡地税所和双堡国税所。双堡国税所辖双堡、杨武、东屯两乡一镇的国税征收工作。双堡地税所仅辖双堡镇范围内地税征收工作。国、地税分设后,李国民留任国税所所长,曾宪华任地税所所长。
  1996年11月,双堡国税所撤销,双堡片区的国税征收工作由宁谷国税所负责,双堡只设立征收点。1997年2月,按上级的要求,双堡又设立双堡国税分局,陆忠会任分局局长直至1999年分局撤销。
  1997年11月,杨武地税所、东屯地税所撤销,并入双堡地税所,辖两乡一镇的地税征收工作,曾宪华任所长。2001年10月付光灿调入任所长,2002年3月付光灿调出。2002年3月刘书洪由旧州地税所调入任双堡地税所所长。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双堡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于清代,交易者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民国3年(1914),买卖契税率为4.32%。民国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以5%从价计征。(4)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年)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 20~30石为丙级,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在甲级以上还有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诸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一斗一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白贷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14种,双堡镇涉及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一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一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粗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1967年2月,省革委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整为每头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双堡镇已有大小砖瓦窑加工业等企业。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计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和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只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艺,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把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交易,一概列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加以限制,取缔并严重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瓦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体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屠宰肥猪交纳屠宰税。在这段时期,农村的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88年,安顺市开始对各区、乡(镇)实行财政全部包干体制,工商税独立核算后,1991年双堡工商税(含原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两乡一镇)收入为53.8万元。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工商税有所增加,由1992年的61.8万元增加到2002年的93.15万元,增长1.52倍。1994年,双堡镇国、地税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屠宰税等共12种税目。自建、并、撤以来,双堡镇税收年平均增长5.3%。详见下表:
  二、契税
  契税收入属本级财政收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双堡镇契税收入自1991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所征收,“建、并、撤”后1992年双堡镇契税收入为0.45万元,1993年契税预算数为0.24万元,但决算数仅为0.33万元,1994年0.73万元,1995年0.16万元,1996年1.87万元,1997年0.17万元,2001年0.5万元,2002年又降至0.3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列》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8年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于1991年开征。在这之前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等用地)、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其他农用土地(含草场、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双堡镇属三类地区,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额为2~4元。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地方政府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县(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0.56万元。1993年双堡镇成立双堡土地管理所,此后由土管所暂代理财政所征收耕地占用税。1994年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95万元。1995年耕地占用税核定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3.74万元。1996年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6.98万元。1997年预算数0.5万元,决算数0.99万元。1999年耕地占用税上解为0.16万元。2001年为0.13万元。2002年为0.23万元。
  四、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1983〕179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国营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联合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2.征收品种:(1)园艺。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菌、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粟、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淡水养殖。主要是池塘、湖泊和水库养鱼,水生植物主要是席草、荸荠等产品收入;(4)各县(市)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以上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中幼林转让收入。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坡、白蜡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3.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他淡水养殖为10%;(2)种植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9%,其他竹木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一为7%。4.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5.农林特产税收入归本级财政收入。
  1988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后,双堡镇完成农林特产税0.22万元,烤烟税0.16万元,(1994年后改称特产税),1989年完成特产税0.28万元,烤烟税0.17万元,1990年完成特产税0.28万元,烤烟税0.65万元,1991年完成特产税4.3万元,烤烟税0.56万元,1992年完成特产税2.67万元,1993年完成特产税4.51万元。
  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主要为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1)烟叶收入;(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调整后的征税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园艺产品中毛茶、果蔗、药材、花卉、食用香料为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莓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2)水产品为8%。(3)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食用菌为8%。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为31%。(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水产品为5%。(5)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6)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等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特税附加仍按8%计征。
  1994年,双堡镇农业特产税调整预算数为7.58万元,决算数为6.66万元。1995年农业特产税核定预算数为7.5万元,调整预算数为6.59万元,决算数为8.33万元。1996年后,双堡镇开始大面积种植烤烟,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种烟。该年农业特产税预算为10万元,决算数增加到47.98万元。1997年农业特产税预算数为80.8万元,决算数157.21万元。1998年为186.54万元。1999年为183.93万元,其中烤烟税54.84万元上解市财政。2000年为186.21万元。2001年农业特产税为127.72万元,其中面上特产税4.48万元,烤烟特产税123.24万元。2002年为231.52万元,其中面上特产税0.26万元,烤烟特产税为231.26万元。
  五、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金额累计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调整产量、纠正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作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双堡对部分初级社和个体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有所增加,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证。当时双堡镇范围内有农业初级社96个,人口4689户17681人;个体农户3641户10323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662万公斤,灾欠减免76.12万公斤,实征585.8万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117.2万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该年双堡镇(即原来的双堡公社、塘山公社、江平公社)的公粮任务为601.2万公斤,其中附加12万公斤,灾欠减免9.12万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计征,1961年免征附加,1962年按正税的2%征收附加。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3月底),改为历年制(即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634.76万公斤,其中,双堡公社314.85万公斤,塘山公社136.03万公斤,江平公社183.87万公斤。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从1964年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的“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也不变。
  1972~1975年,根据上级的要求改为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并对部分畸重畸轻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有21个大队,调整了3个大队,调整率为14%。调整内容为偏低调增1.36万公斤,偏高调减0.21万公斤,调整后全镇的任务为681.86万公斤。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 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691.02万公斤,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作部分减免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该年的农业税征收情况详见如下统计表。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计划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即以“五五”计划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公粮价,1985年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解安顺县财政。
  1988~1989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公粮计价,1988年又由原来的每50公斤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仍全部上解上级财政。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辖原双堡镇、江平乡、塘山乡两乡一镇的农业税征收业务。是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25.73万元,当年实际完成23.42万元,占任务数的91%。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2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3.51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0.19万元,占任务的90%。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47.44万元,占任务的89.1%。
  1995年农业税调整预算数为48.31万元,实际完成数为45.3万元,占任务的94.2%。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又调为72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1996年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66.4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24.8%。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66.5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86.8%。1998年完成68.17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0.3%。
  199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贵州省先在贵定、眉潭两县搞税费改革试点,继而逐步推行。双堡镇作为安顺市的一个农业大镇,税费改革工作亦首当其中,于1999年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税费改革前摸底工作。粮食价格实行稳中有降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农业税减免补助为5万元。
  2000年,农业税折款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2001年仍完成58.56万元,占任务的100%。
  2002年,税费改革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全面铺开,镇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该年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抽派镇机关干部抓此项工作的落实,经过努力,税改工作很快取得成功,达到减负的目的和要求。全镇平均每人(指承包人口)减负28.6元,减负率为20%。是年,农业税任务为62.9万元(含附加),实际完成62.9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详见下表)
  第三节 金融
  一、农村金融机构
  1954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成立由村民群众入股、政府和股民管理监督、群众自愿参加的有较高信誉的民间存贷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行政上接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级银行指导和发生业务往来,并代理银行发放农村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组织业务不断扩大,对发展农业生产、调剂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所需资金作了有力的保障。
  双堡信用社建社于1954年,当时主要是由农民自愿入股,自主选举监、理事会的农村金融组织,成立时主要办理存款、对公存兑及公余粮结算等业务。早期第一届主任杨华玉,第二届、第三届主任段仕荣、张连学。后于1996年1月由当时的双堡、塘山、江平信用社合并为双堡信用社。归并后由林开荣任主任,潘和平任副主任。后来,由于上级金融机构改革,为壮大信用社业务,增强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于1998年12月由杨武信用社、东屯信用社、双堡信用社及山京畜牧场信用社合并为现今的双堡农村信用社,合并后民主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段应安任主任,宋信怀任副主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社主要办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存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个人储蓄、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业务。双堡信用社业务亦如此,后期负责人为杨志刚、方丽仁、张晓伟等。
  二、社员股金
  社员股金是人民群众自愿加入信用合作社组织的依据。20世纪50年代,入股者享有信用合作社社员资格,有权参与和监督信用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享有优先贷款的权利。1954年初建信用社时,股额为1元或2元一股。有的农户入一股或几股。按《信用社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股金分红。到60年代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及自然灾害的影响,中断信用社的入股及股金分红。1980年以后信用社业务收归农业银行管理,并按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存贷业务。1996年后,信用社业务又转归人民银行管理。直至1998年成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后民主选举监、理事会,重新增股,扩股,每股股额按贷款金额的5%入股,股额由当年的8.4万余元扩大到现在的51万余元。
  三、存款与信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8年这段时期,以发放耕牛、农具贷款为主。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发放集体的耕牛、农具、肥料贷款和社队、砖瓦厂等副业贷款,并对部分贫困户发放蓑衣、斗笠、锄头、镰刀等农用具小额贷款。
  1972年,由于当时还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虽有所发展,但经济并不发达,信用社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也有所发展,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已达14万余元,其中个人存款8万余元,集体社队存款6万余元。当时发放的社队集体贷款9.5万元。
  198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农村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60万余元,其中个人储蓄25万余元,集体储蓄35万余元;年末贷款余额35万余元,其中支农贷款20万余元,个体工商户贷款10万余元,其他贷款5万余元。
  1998年,双堡农村信用社归并后,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25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为个人存款,年末贷款余额为320万余元,大部分为支农贷款。
  1999年,双堡信用社各项业务运行良好,年末存款余额426.9万元,其中集体存款109.6万元,活期存款114.3万元,定期存款203万元。年末贷款余额619.2万元,其中,短期支农贷款98.4万元,逾期农户贷款220.1万元,逾期其他贷款2万余元,呆账贷款3.3万元。
  2000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525.8万元,其中对公存款97.8万元,活期存款130.5万元,定期存款297.4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706.9万元,其中短期支农贷款239.8万元,逾期农户贷款172.6万元,逾期其他贷款2万余元,呆滞农户贷款289万元,呆账贷款3.33万元。
  2001年,年末各项存款金额为1102.7万元,,其中,对公存款270万元,活期存款263万元,定期存款469.6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879.2万元,其中短期支农贷款70.6万元,小额农户贷款118.5万元,逾期农户贷款109.1万元,逾期其他贷款2万元,呆滞农户贷款575.5万元,呆账贷款3.34万元。
  2002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441.2万元,其中对公存款305.1万元,活期存款508万元,定期存款628万元。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为1124.6万元,其中短期支农贷款243万元,小额贷款445.6万元,逾期农户贷款54.9万元,逾期其他贷款2.08万元,呆滞农户贷款375.5万元,呆账贷款3.3万元。
  四、农业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安顺分行于1952年在双堡设立营业所,当时在张官堡大楼办公,由于当时经济很不发达,业务量极少。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曾一度中断农行业务,双堡营业所业务也因此中断。198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行业务很快得到恢复,双堡营业所业务也恢复,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早期主要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后期增加汇兑、代理收付等业务。1995年后,营业所业务量一度走低,于2001年7月16日撤销,所属办公楼、地一并卖给双堡中心卫生院。
  第四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储金会
  一、基金会
  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发〔1996〕003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精神,中共安顺地委安地办通字〔1996〕02号文件通知,1996年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把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列为各乡(镇)1996年目标任务之一。各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很快建立并发展起来。
  1996年,双堡镇范围内很快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有双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双堡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塘上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基金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有蒋斌、李祖刚等人。其中业务量较大的双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早期所坝村储金会转变而来,后逐渐发展壮大,于1997年年底在平寨村设立收付点。
  1998年7月,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双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很快停止放款。1998年下半年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及省府办发〔1998〕93号文件精神,对基金会账务及资产进行查封,镇政府临时设立“两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重新对基金会进行清产核资,并组织人员加大催收借款力度,保障股民的股金兑付工作。
  二、储金会
  1994年,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在村级设立互助储金会。其本质是村民自愿入股,并享有入股会员待遇的民间互助组织,入股时不仅限于钱,还可以是包谷、大米等农产品。当时双堡镇几乎各村都设立有储金会。成立时主要是由村委会牵头,用部分集体资金或集体储备粮作为储金会基金,逐步组织村民入股发展起来。后来大多数村储金会都因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造成财务混乱而相继倒闭,但也有一些村储金会经营良好,真正起到了互助互惠的作用。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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