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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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32
颗粒名称: 1.公粮
分类号: F727
页数: 4
摘要: 公粮是农户向财政部门交纳的田粮赋税,过去都是以实物交纳。2002年,双堡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现金交税,双堡粮管所代财政部门收公粮的历史至此结束。
关键词: 经营 商贸 经济

内容

民国时期,大量土地被集中在地主手里,部分村寨的佃户代地主交纳田赋后结算,租佃一般是以粮食产量的二分之一或更少一些的粮食为耕者之酬,佃户向地主交纳租率可分五等。最高率为“二八”开,即地主得八成,佃户得二成;次高率为“三七”开,即地主七成,佃户三成。中等率为“四六”开,即地主六成,佃户四成;次等率为对半开,主佃各半。最低率为“倒四六”,即地主四成,佃户六成。民国30年(公元1941年)以后,租佃率已降到“三七”开以下,“四六”开、“对半开”为大多数,同时,按财政部规定,田赋原征钱改为征实物,征收税率为每元折缴稻谷2市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安顺县人民政府财政、粮食机构人员尚不健全。1951年进行土地改革。1952年抗美援朝运动进入高潮,整个征粮支前工作是在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大运动”和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五大任务”中进行的。
  1950年初,安顺县委、县政府组织训练了干部、教师、学生等编成征粮队,部分人员分到双堡,配合当地工作人员在当时的双堡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广大群众,宣传动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阶级教育,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交粮热情。建国初期的征收办法是: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1949年公粮征收暂行办法,内称“据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政策及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征收暂行办法。”所有民国时期的实征、借征、代征、积谷等一律废除,本年公粮以户为单位征收,因土地、人口、产量未经整理,仍依旧制(即民国赋)额计算,实行田多多出,合理负担。赋额1元代表稻谷(或杂粮)500公斤产量为标准计算。
  租种地由业主负担,公田租种户(自耕者)只交租,不纳粮。
  1951年的粮食征收,是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改革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真查实田土,评实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按时完成任务。当年采取公粮、地方粮合一征收,总称为农业税,夏借秋结,年年一次征收。1953年国务院对农业税征收暂行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着认真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采取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收入依率计征,凡有收入的土地(自耕地、租种地、典当地、代管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交纳农业税。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折合稻谷计算,包谷斤抵斤,小麦黄豆折1斤4两,大麦折1斤2两,薯类5斤折1斤;经济作物、农林特产,按同类同等土地种植一般粮食作物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公粮安全运输入库办法是:凡向国家交纳公粮的农业户,其家中人员、牲畜、体力健壮,有运输能力的,均有参加运输公粮的义务。义务运输的里程单程12.5公里,义运量每人平均80公斤,超过规定里程和义运量的,由国家付给“双超”运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医疗、抚恤和赔偿。在公粮入库中,表现优良、成绩突出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严重的依法处理。
  1956年,从农业互助组发展成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以后,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以累进税制计征,高级社却采用了比例税制。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粮食征收以集体(生产队)为单位征收。税率按常年产量的15%为平均税率,并按正税的12%附加地方公粮,以正税同计征。
  1961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队为基础以后,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计征,负担税率最高不得超过总产量的30%,同时自留地免征。1965年取消公田、机动田交纳田租的规定。1966年为稳定农业税负担,在原基础上增加2%的机动数作为永久减免。1980年,农业税又实行起征点,减免税额一定三年不变。
  1991~2001年,计税常年产量一直沿续50年代评定的产量未变,税率仍为平均税率。
  公粮是农户向财政部门交纳的田粮赋税,过去都是以实物交纳。2002年,双堡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现金交税,双堡粮管所代财政部门收公粮的历史至此结束。2002年全镇交纳农业税为635219.17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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